第1篇 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教室 2、专用室(计算机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会议室、图书室等) 3、办公室4、运动场地5、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卫生间、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圃及宣传廊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年级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年级长;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计算机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劳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运动场(含其它体育设施)财产负责人为体育组教研组长;保管室财产负责人为保管室的负责人。
第三条 总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年级办公室、实验仪器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党支部或行政会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党支部或行政会确定,必要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区教育局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添置校产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收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 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 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www.)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赔偿制度
第十四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总务处、学生处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 各部门如有财产损失,未能查明责任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第十七条 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十九条 赔偿途径
第一款 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 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
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总务处缴纳赔偿经费。
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连同书面报告交回总务处。
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工资中予以扣除赔偿金,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耐用教学用具及寝室、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六章 报废制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党支部(行政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第2篇 柏西中学财产领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e中学领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1)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2) 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级组长及部门主任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3)教师寝室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总务处一般一学期检查一次。
(4)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财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5)校办公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
(6)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3篇 初级中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初级中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学校公共财产是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为切实保护我校的一切公共财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全体师生员工须遵照执行。
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人员对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落实财产管理责任人。每学期对公物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
二、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财物借、还登记制度。凡是向公共财物管理责任人借、还公物,均记录好借、还公物的品种数量及日期和其它应有的说明。凡有损坏或遗失,借物人须昭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好。登记薄将作为财会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二是会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财薄,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凡是班上的讲桌、讲凳、卫生工具,毛刷、一切电器、门窗、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级牌,均由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昭价赔偿的问题。
四、建立公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室财产,实验室、微机室、打印室、由教务处负责;播音室由政教处负责,教师办公桌椅由各位教师负责管理。
五、学校公物非经校长和管理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不得外借,否则,一切责任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4篇 柏西中学财产物品管理制度
e中学财产物品管理制度
(1)学校所有教学、生活设备、用品以及交通工具、图书、仪表、房产均受本制度的制约。
(2)凡教学、办公用品以及其它必须购置的物品一律按计划执行,做到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有执行计划,经校长审批后,安排采购。
(3)年级(教研组)、办公室向学校领用教学、办公用品均按使用范围,由处室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或报告,经总务处主任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4)仓库、图书室、实验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存放图书、器材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条理化,入库存放图书、实验仪器器材、物品等必须做到建帐、建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总务主任要经常组织人员对仓库进行盘点清理。
(5)在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6)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 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主管为部门主任及年级组长,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航模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含餐厅)财产负责人为总务主任;学生寝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相关班级的班主任,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教务处主任;各储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
(7)总务处协助财务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8)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5篇 初中学校财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初级中学学校财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学校财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设备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800元、非大批同类物资等物品。
3.消耗物品是指维修、修缮材料及小工具,劳技、实验材料及玻璃器皿,办公用品等物品。
二、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财产管理职责
1.校长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校长对其依法管理的国有资产负全责,严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是校长任职期内重要的经济职责。
(2)财产管理是学校重要的经济岗位,校长应当任用德才兼备、细致认真、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总务部门负责人和财产管理人员。
(3)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保证其管理意识的实施。
(4)协调、处理财产管理的重要问题,处罚或处分违规违纪、玩忽职守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5)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产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或总务部门负责人代理行使该项管理职责,但校长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2.分管副校长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在校长授权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财产的计划、购建、验收、分配使用、维护、清查、报废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拟订有关制度、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执行有关制度及规程。
(3)建议任用细心、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专业基础的财产管理人员并指导其工作。
(4)经常检查学校财产管理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对学校财产负具体组织和管理的责任。
(5)校长授权的其他财产管理职责。
3.总务部门负责人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财产实物账、实物管理单据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总务部门负责人对财产实物账、实物管理单据的建立、填写、登记和编制资产报表负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2)协助进行年终财产清查、固定资产的计划购建、清查报废等工作,对学校拟定的有关财产管理制度初稿有参与修改、提出建议的责任。
(3)监督并检查会计(报账员)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等账务的报销、记账、结账等工作。
(4)校长授权的其他管理和监督职责。
4.财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财产实物账、实物管理单据的建立、填写和登记,编制有关资产报表,做好财产的验收、分配使用、维护、清查、报废等工作。
(2)妥善保管库存财产,堆放有序,防止霉烂变质,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财产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
(3)提供物品采购计划,保证供应。执行分发制度,坚持原则。对部门和个人领用的财物,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定期清查盘点,定期与会计对账,编制账账、账实核对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总务部门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管理职责。
5.会计员(报账员)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的报账工作,对入账的财产验收、领用、调拨、盘点单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财产管理员纠正。
(2)指导或要求政府财务管理(记账)中心,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提供准确详细的财务账面资料,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3)在定期财产清查中负责与财产管理人员进行账账相符的核对工作。
(4)总务部门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6.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财产管理责任:
(1)指定部门财产管理责任人,领用、保管和维护本部门财产。
(2)领用财物时办理有关手续,保管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领用单,爱护公物,做好财物的保管和日常维护。
(3)协助清查盘点,损坏或报废时报告财产管理部门,调离岗位前通知财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或交回手续。
三、财产管理工作规程
1.建账建制
(1)委任财产管理员,配备专用电脑,统一使用“深圳市学校财产管理软件”进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管理。不得聘用校外临时人员担任财产管理员。
(2)按照“固定资产分类编码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会计账和实物账应同时核算数量、单价和金额。
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实物账(卡)可以只登记数量不核算单价、金额,会计部门对随购随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可以于购入时直接列支,但应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实物管理。
(3)使用统一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调拨单、盘盈盘亏报告单、报废单、设备标签等单据,各种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2.购建和验收
(1)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根据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作为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处理,会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按照表列数额及相关资料入账。
(2)接收其他部门或开发单位配套建设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办妥交接手续后,根据有关部门的资料,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会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按照表列数额及相关资料入账。
(3)单位有偿调入、购入、无偿调入、自制、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工程,除根据合同、发票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对照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资料不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设备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
(4)财产管理员验收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会计记账部门、管理员各留存一份。
> 自制完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照自制成本入账,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估价入账。
(5)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管理员应及时记实物账,制作“设备标签”粘贴于每件设备的醒目位置。
3.领用、调拨和移交
(1)领用一般、常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审――学校财产管理员调查――总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程序由本部门财产管理员统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贵重固定资产还需经过校长审批。
领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二份,会计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各留存一份。《固定资产领用单》必须按照内容填写完整,以便管理。
(2)固定资产发出后,管理员应将各个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领用的固定资产打印清单保管。设备在学校内部调剂使用时,管理员应填制调拨单,并相应更改使用部门记录,不更改实物分类记录和会计记录。
(3)教职工在学校内部改变工作岗位时,学校人事部门应通知管理员变更其使用记录。教职工离校时将个人使用的财产交管理员收回并证明后,学校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财产管理员离岗时应在学校总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财产管理员离校时需由总务部门出具证明后,学校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学校财产(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依时收回外借财物,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4.保管、清查和报废
(1)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和保管,执行技术操作和维护规程,确保所使用财产的安全完好。
(2)每年十一月学校应进行年终清查,根据各部门(个人)使用清单进行清点,清点结果必须与会计账和实物分类账核对。漏记、错记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无偿调出、报废、盘盈、盘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申报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处置和转让固定资产。
因基本建设需要经批准而拆除的原有房屋或建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拆建文件(批示)等资料办理核减校舍、建筑物面积以及固定资产的手续。
(3)学校各部门闲置的财产应及时通知校产管理员调剂使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置本部门的财产。
5.管理和监督
学校理财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建立健全了财产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2)校长、总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
(3)是否依财产管理规程的要求和程序工作。
(4)会计资产账、财产实物账的建立与核算是否合规,原始单据的填制、保管是否合乎规定。
(5)财产的保管、维护和使用情况。
(6)财产是否定期清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7)财产管理人员的任用是否合乎规定。
学校总务负责人依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会计资产账与财产实物账核算不合规,账账、账实不相符,财产管理工作违反程序,财产管理人员任用不合规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6.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全部、合格履行职责的,由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者调换岗位,情节比较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因失职、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丢失、短缺、损坏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进行监督、检举,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不得打击报复。
校长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依规履行职责、制止、纠正、抵制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会计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实行打击报复的,由学校或上级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1.本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学校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中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物品都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必须高度重视我校财产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由校长亲自主管这项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落实,各处室、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都应由主任、组长直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规范管理,千方百计降低财产损耗,压缩办学成本。
第二条 学校财产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采购、领用、报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帐册记录健全,帐物相符。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学校财产设备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 学校配备思想过硬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学校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管理和使用好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适当的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要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学校财产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本行业务,如岗位调动时,应事先办清交接手续,并由总务处专人督办。
第二章 学校财产管理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四条 学校财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
a、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学、实验、科研、行政、后勤、办公、生活设备。
b、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c、有的财产比较稀缺,有的财产实用性较强,虽不满足上述两项条件,但学校认为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设备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800元、非大批同类物资的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家具教具、电脑配件等。
3、易耗用品是指维修、修缮材料、极小工具,劳技、实验材料及玻璃器皿,办公用品。
第五条 学校所属的部门应用学校任何类别资金购置的物资,都要到总务处保管室登记入帐;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列入学校相应财产帐册进行管理。
第六条 凡是外单位赠送、获奖、上级无偿调拨、自制、购置的财产设备,都要到总务处保管室入帐,核实价格后,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列入学校相应财产帐册进行管理。图书、杂志报刊合订本、资料不受单价限制均列固定资产。
第七条 我校财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分类严格按市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造价或购置价格入帐,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增减固定资产价值,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4.大修理、大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处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室保证帐帐相符。
第三章 学校财产建帐建制
1、学校设置财产保管员,参照相关财产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
2、保管室按照“固定资产分类编码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会计部门对随购随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可以于购入时直接列支,但应定期检查实物管理,一般每学期清理一次,清理结果由总务处汇总登记。
3、使用统一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借用单、报损单、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单据,各种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第四章 学校财产物资的增添和验收
第九条 增添学校财产设备,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财力、发展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条 增添学校财产设备,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增添计划,每学期开学初应由各处室、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提出学期申请计划。由总务处汇审平衡,提请校长批准后,列入学校财务计划,由总务处执行。临时采购计划为学期计划之补充,因教学、办公、生活过程中临时出现的采购要求及各种物资的损耗补充。执行先请购、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大的项目、贵重仪器设备或购置批量大的常规设备,必须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无论资金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按照以上各项规定办理。不办理请购手续,擅自购置设备、物资者,学校财务有权不予报销,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物资购回后(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或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物资,或无偿调入本校任一部门的物资),一律应到总务处办理检验及入库手续,到保管室办理登记入册,方能按我校规定的各行政级别的权限,签批报销,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验收与索赔管理工作。购入的物资,必须由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会同使用部门指定专人及时验收,验收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外观检查,应先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好,然后按顺序查看设备各表面是否有残损、变形、锈蚀等异常现象。重点是主机,主要工作面,主要配件等部位。若发现问题,应当场记录并拍照。凡属合同规定,必须有厂家技术人员在场才能开箱的贵重设备,切匆事先开箱,以免造成被动。
2.数量检查,以合同及订货清单为依据,核对装箱单,逐一清点。清点时,仔细查对主机和附件型号,编号是否与订货清单、装箱单一致,对缺少或错发部分,应记明编号、品名、实到和短缺数量等。
3.质量检查,质量验收,也是物资设备功能、指标等的全面检查质量验收,应由该物资设备的使用和申报单位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能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若出现故障,应查明事故、故障原因及予以排除,无法排除或虽能排除但涉及质量的仍应记录在案列入检验报告。
4.验收记录、验收时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验收时间、条件、情况和结果,参加人员等。验收结束时,由使用接收单位写出验收报告,附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一并报物资设备科进一步处理并入档。
5.验收结束后,若在数量及质量上存在问题,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赔补等工作,一定要在索赔时效内完成该项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与维修
第十五条 保管室、实验室及专用教室的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学校
财产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对所管理的物资要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帐物对号,环境整洁,要经常检查、维护,做好防潮、防爆、防火、防盗工作,以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一、各实验室及保管室的学校财产,帐本应与实物相一致做到帐帐相符。
二、财务应设立与保管室对口的固定资产分类总帐,保管室的分类明细帐的各类总金额应与财务的总帐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包括赠送和无偿调进、调出的物资)保管室应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表),财务室作固定资产增减记录,各种帐、单、表应缮写清楚,记录准确。帐卡、物要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总务处应每年暑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财产设备的领用、借用、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办理,应严格按照《zz中学学校财产设备的领用、借用、赔偿、报损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学校财产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在管理业务上兼受总务处领导,他们对所管理的财产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任何物资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进行实物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的财产设备不得使用,否则,由此引起性能、质量上的变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要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后勤队伍建设,经常性的检修工作和维护保养工作应由总务处和电教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改制和检修,应事先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校长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无准备的随意拆装。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如发现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和其它事故时,应迅速向总务处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以便学校按《校产设备的报修、赔偿、报损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总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固定资产的调剂和组织协作工作,以提高财产设备的利用率。
第六章 财产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计依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会计资产帐与财产实物帐核算不合规、帐帐、帐实不相符,财产管理工作违反程序,人员任用不合规的情况,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全部、合格履行职责的由学校及总务处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 星海实验中学财产采购、领用、保管、赔偿制度
海星实验中学财产采购、领用、保管、赔偿制度
为严格学校的财产管理,提高学校财产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财产的教育作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
1、根据园区财税局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技术特殊性或学校特殊要求的,经园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可自行采购,其他均需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经财政局同意分标采购外,原则上不得分标采购,政府采购的范围、要求根据财政局每年的调整予以调整。
2、教学中一般的实验易耗仪器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总务处统一起进行采购;成批的商品采购,由学校总务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阶段性工作重点,报请校长同意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报园区财政局批准后,按程序进行采购。
3、学校所有财产的采购归口由总务处统一负责。
二、领用
1、所有采购的商品一律须先行入库手续,未经入库一律不得领用和报销。
2、领用一般办公用品应体现节约原则,防止浪费,领用人须在领物单上签字。
3、金额较大的学校财产,由总务处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进行统一的调配,并由具体责任人签收。
三、保管
1、学校财产领用后,相关责任人都必须认真保管,在使用过程上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督促其他使用人自爱护学校的财产,发现损坏、遗失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
2、学校总务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的财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赔偿
学校财产发生损坏或遗失,根据《海星学校赔偿制度》操作。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一中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中(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
(二)以班级、科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要查清原因。如属人为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或酌情罚款。
第9篇 温州中学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为培养学生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讲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和自我管理能力,保持教室的整洁优美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切实加强学校的财产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1、财产管理人人有责,保管班级财产(指多媒体讲台、实物投影机、扩大机、投影幕布、投影机、课桌椅、黑板、门窗、玻璃、门柜锁、班牌、电扇、日光灯、开关、插座、窗帘等)。
2、学生每人一桌一凳,不在课桌、课凳上乱涂、写、刻划,如属质量问题,及时与总务处联系,如故意损坏,则按原价赔偿。
3、保持教室门、窗的清洁、完好,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平推平拉,严禁反方向推拉而损坏,室内地砖严禁敲打,课桌椅移动小心轻放,做到文明使用。
4、 节约用电,不开无人灯和电风扇,养成良好的节电习惯。
5、教室内“三机一幕”实行专人电教员管理,窗帘轻拉,确保正常教学使用。
6、班级财产管理由班主任落实到学生专人负责,如需修配或更换,必须向班主任报告并及时到总务处办理维修手续。
7、班级财产管理将作为对班主任工作考核依据和文明班级评选条件之一。
8、对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10篇 温州中学财产报废报损制度
一、财产的报废报失,需要查明原因,如果因人为过失造成损失(坏),按赔偿制度办理后,方可按手续消帐。
二、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已不适用的仪器设备,各部门保管员向总务处或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调出或报废报损,并办理消帐手续。
三、房屋建筑及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一批、次处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失,应该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上级报批,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置。
四、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一批、次处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不含房屋建筑)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失由各处室段提出申请,由学校总务处向上级教育部门申报经鉴定同意后,凭审批单执行消帐。
五、已报废的财产设备,个人和处室段不得擅自处理,应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组织处理。
第11篇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报修制度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报修制度
1、领用的校产设备,使用前必须细阅使用说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查明原因,及时报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处理。
2、班级财产设备损坏报修,由班级自行解决。
3、教师办公设备和专用教室财产设备报修,由各处室、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负责人及使用者本人,填写“物品报修单”,由使用者本人送交总务处。
4、经总务处签定,属于自然损坏的。小的故障,当天报修,当天修复;比较大的故障,总务处有配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修复;若总务处无配件,需请人修复的,三天内修复。特殊情况需由总务处及时说明原因。
5、经总务处鉴定,属于人为损坏的,查明原因后,按zz中学赔偿制度赔偿。
9、财产设备管理情况,作为班主任考核、学校评选优秀班干部、优秀班级的参考依据。
第12篇 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
第二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基金会配备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民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基金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八条基金会年度预算项目包括“收入”“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基金会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在本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编制本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予以执行。财务预算调整程序与财务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九条基金会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如基金会因工作计划、项目内容等有重大变化导致有可能出现财务预算外的支出,则必须通过财务预算调整程序批准才能支出。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跟踪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人员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和监事。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种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项资金往来必须及时存入基金会基本账户,严禁现收现付。
第十二条基金会除银行基本账户外,不随意另外设立其他银行账户。如确实必须开设另外的基本账户,应报理事长同意并报监事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会严格管理支票,支票必须严格保管。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填写,内容真实,经理事长批准后才能领取。基金会出纳严禁填写空额支票和远期支票,特殊情况下需填写空额支票的,必须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批准且相关责任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基金会财务应严格关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并依法和按照本制度安排资金收付。如当期资金的支出将可能导致基金会出现不符合年审规定的情形,则基金会财务应在当期资金支出前专文提前及时报告理事长以及监事。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账户内暂时闲置的资金,在征得理事长同意下,基金会可以采用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安全的方式予以管理并报理事长和监事备案,且应确保资金能随时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各项收入由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基金会应严格依法签发和使用票据,确保基金会收入合法合规。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对于收到的捐赠的物资财产,应做好分类管理,并做好验收登记、领发、保管、检查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意愿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基金会行政办公之固定资产购买、赠送、变卖、报废等均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包括财务预算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支出和成本预算执行支出,并严格按照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或资金使用方每年如需向基金会申请资金使用,则应在当年年初提出财产用途项目年度预算计划,由理事会进行审批;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则年度预算计划获通过;年度预算计划通过后,基金会财务应根据理事会决议对学校或资金使用方进行拨款。
第二十八条如年度预算计划总金额与实际所需金额发生偏差,则理事会在审核第二年财务预算计划时予以适当调整。
对于不在年度预算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将作为特殊项目处理。特殊项目应经由理事长同意后,通过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理事传签方式进行审批,需获得全部理事通过方可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由秘书长及时予以如实答复并报监事。
第三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应严格确保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对所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行政办公支出实施计划管理,并办妥审批手续下才能列入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财务报销手续应依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财务应确保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等资料真实、完整,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财务应结合项目管理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监事有权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基金会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及有关登记部门报告,并通报各理事。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四十四条其中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七)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八)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一)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基金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七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基金会财务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并获得捐赠人同意下,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25年。
第五十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基金会财务负责整理归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查阅或复制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