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幼儿园幼儿园食品采购制度
台东幼儿园台东幼儿园食品采购制度
1.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保证食品新鲜卫生。
2.坚决不购买无厂家、无商标、无出厂日期的三无食品。
3.熟食制品应在有信誉的厂家、商店进购,禁止在个体、小商贩处购买食品。
4.采购人员要增强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
5.采购食品应按规定进行索证和登记,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6.采购食品要有计划,保质保量,物美价廉,存放食品注意保质期。
第2篇 幼儿园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
1.食品采购原则上都做到由局配货中心送货到园。
2.特殊情况下,由采购人员外出采购时,必须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及卫生许可证或检验合格证。
3.每天有专人负责验收食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4.验收时,一看货源是否新鲜,有无异味;二看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物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杜绝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无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厂商供应的食品进入食堂。
5.食品经验收合格后,再过磅、收货。
6.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存放。储存食品场所禁止其它杂物存在,辅料缸必须加盖。
7.储存的食品应标明进货日期,出库食品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冰箱内的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8.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9.蔬菜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十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10.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煮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食品必需烧熟熟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5℃。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3篇 幼儿园餐具消毒配菜食品采购卫生制度
幼儿园餐具消毒卫生制度
1、幼儿餐后餐具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负责餐具消毒保教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
热力消毒:煮沸蒸汽100℃,时间10分钟。
5、消毒完毕的餐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并做好记录。
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不新鲜食品、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食品不着地存放,以销定量及时加工切配,幼儿园不存放食品,当天食品,当天用完。
3、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刮清洗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4、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配菜盆与出菜盆分开,并能明显区分。
5、工具用具清洁,做到刀不锈,砧扳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生熟食品切配工具分开使用、存放。
6、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清理,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各类食品分类存放,生食品与半成品隔开存放。
7、配菜结束后,刀、砧板、抹布、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配菜台面、菜架、食品橱整理干净,地面拖清,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卫生制度
1、学校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 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采购食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 包装食品标签,并建立台帐制度。
3、采购肉类食品时必须核查检验检疫证明。
4、 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4篇 幼儿园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
台东幼儿园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
1.采购人员按《食品卫生法》要求,购买一切食品,应相应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
2.采购时应主动向对方索取此批产品检验报告或化验样品,产品检验合格证。
3.禁止采购腐烂变质、超期、标识不合等不符国家标准的标准的原料和食品。
4.禁止采购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定期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标出品名、产品、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禁止"三无"产品。
6.采购人员在购物时,应对食品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不能外购熟食制品。
7.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能与有毒物,污物混运,以防污染食品。
8.保管验收员食品卫生要求做好食品的验收登记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各种食物拒收入库,并经常清理。
第5篇 海滨幼儿园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海滨幼儿园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饮食管理工作,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切实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海滨县幼儿园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采购鲜(冻)畜禽,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口岸上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其他食品的,应当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4.采购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
5 .首次采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应当同时索取该企业合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