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企业机械加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械加工的管理,提高自制设备能力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满足设备检修对自制备品配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化工企业(矿山)机械加工车间(机修车间)的加工任务,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2.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必须于年底前根据自制设备和备品配件的消耗、库存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自制设备和备品配件加工计划。加工计划要按季、月安排生产。实施计划及加工图纸每月提前25天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下达。加工车间在15天内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艺、工时定额,落实材料、工装,核算生产能力,于月前5天编出月度作业计划后进行施工,并报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作考核依据。
3.机床数量少(5台以下)的车间要自行安排月、日计划。车间设备员安排计划后,应报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便于考核。
4.机械加工车间每周召开一次由各生产车间设备员参加的调度会,除通报加工情况外,还要安排计划外的加工任务。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计划平衡(或协调)会,检查月度加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进度,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机械加工应实行工时定额管理和经济核算。车间每月公布各机床或操作工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时表彰先进。
6.机械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设置专门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加强工序质量检查,未经检验的半成品,下道工序不准自行施工。大型铸锻件及高压件必须对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检验,凡生产的成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7.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或人员研究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废品时,操作者应填写产品报废单,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车间要经常召开质量分析会,交流操作经验,不断提高加工质量。
8.各机械加工单位应及时上报月加工计划完成情况,内容如下:
(1)产量铸铁(吨)、铸钢(吨)、有色金属(吨)、加工件(件/吨)、铆焊件(件/吨);
(2)品种(项目)项目完成率=(实际完成项/计划项)×100%;
(3)质量要考核加工件的合格率和废品率;
(4)台时利用率=(实际利用台时/应有台时)×100%;
(5)定额工时完成率=实际总完成工时/项目总定额工时)×100%;
(6)修旧利废指修旧利废的项目、件数及创造或节约的价值。
第2篇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 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a.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b.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c.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d.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a.设备带压不拆;b.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c.设备高温过冷不拆;d.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a.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b.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c.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d.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3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总结会,会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召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车间主任及班组长参加。
2、安全例会要对日常检查和本季度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3、 安全例会要安排和布置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人。
4、 安全例会应对上级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政策、会议精神等进行及时的传达和布置,做到安全工作优于日常生产。
5、安全例会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办法进行及时的推广和落实,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下去。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者:公司各车间、部门
4、程序:
4.1安全检查内容
4.1.1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2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1.4 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5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 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 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 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 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七十一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 施。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 除。
第一百二十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危险物品
第一节 通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 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二百一十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二百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 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百四十一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 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核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四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九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二百五十五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九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二百六十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氧棗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二百六十二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二百六十七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一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 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三百五十四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三)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百五十五条 计划范围包括: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二)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三百五十六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三百五十七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三百六十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三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三百六十四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三百六十五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 研
第三百七十二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七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设料试车。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八十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生产。
第三百八十一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设 计
第三百八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三百八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三百八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百九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百九十一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三百九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三百九十九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四百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四百零一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四百零二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四百零三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四百零四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百零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 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文说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仅对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定,各化工企业还应根据《制度》中提出的这些原则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方便于实施单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制度》,我们编写了《制度》有关条文的说明,对《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产生分岐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或对某些规定的出处作出注解,一般从简。
1.第二条“凡化工企业……”
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很突出,因此,这些行业除了需执行本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与其行业有关的安全制度。
2.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中发〔1978〕67号文中已作过明确要求。
3.第九条(五)关于“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国发〔1979〕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第九条中规定。
4.第十八条(二)关于“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劳动部〔1988〕劳字第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该文的附件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5.第十八条(二)关于“……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标准均不写标准年号,只写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单位则按最近年号(即最新版)的标准执行。
6.第二十一条关于“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需要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力完成,安全部门主要起检查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
7.第二十二条关于“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制度》中未提到厂外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部门代表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8.第二十一条(七)和第二十二条(四)都有动火管理职责,是因为此项工作在这二个部门中都涉及,同时考虑到目前除大多数企业的动火管理由安全部门管理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动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卫)部门管理,或两个部门共管,为了不打乱企业现有的分工,具体某一个企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动火,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9.第四十八条关于“安全作业证发给……”
本条款强调了职工独立从事作业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一定资格后才能进行,这区别于新职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是不发安全作业证的。领取安全作业证的考核内容包括了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工业卫生和岗位操作、管理等综合内容,职工领取了安全作业证,证明该职工已基本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须领取其它证。
10.第四十九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只证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种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里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双证方可从事独立作业。
11.第五章“工艺操作”仅对化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开车、停车各个环节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要点作了规定。
12.第六十八条关于“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
指这一要开车的系统或车间停止一切检修(动火),无关的系统或车间,只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检修或从事其它作业的。
13.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中所指的要害岗位是从化工生产这个范围讲的,和保卫、消防这个角度讲的要害岗位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这里称谓“生产要害岗位”。
14.第八十六条关于“……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90a4)中规定“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本《制度》将信号动作值规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联锁动作规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达到早报警、及时处理,保证正常生产的目的。
15.第一百关于“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我部规定的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三类动火,与公安部的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相对应。
16.第一百零五条(三)关于“使用测爆仪……,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测爆仪的标定,必须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的个体规定执行。同时,在选用测爆仪时要选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
17.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装气体气瓶通常以留余压计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一般以留余重计算,如液氯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规定执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或劳动部门。
19.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 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剧毒物品的包装用品处理以及洗涤,必须考虑到不引起环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处理后需将污物废弃或排放,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由于低压总盘一般不是单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电源送入,作业条件比较复杂,故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21.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仅指食盐电解整流而言,其它电解整流的运行人员应执行本专业所制定的安全规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内容、作业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监护人等,如施工与生产车间有关联,还应提出和有关生产车间协调、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条(三)关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沟道拐角处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质不同,开挖沟、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详细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7822-)执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包括临时检修和抢修,都应办理检修任务书,特别是临时性抢修,往往伧促上阵,慌乱中顾此失彼,更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临时检修或抢修同样要求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作情况交底。以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安全车辆”
指经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在进入化工企业厂区内行驶前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车辆。
27.第四百零九条(五)关于“火灾事故,指……都为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公发2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28.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号)中的规定:
a.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b.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c.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
d.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中的规定:
a.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b.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c.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第6篇 化工企业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1、职责
1.1、公司总经理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1.2、行政部负责排查、识别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并实施和管理。
1.3、行政部长负责组织危险源的识别、汇总、分析、评价和确定,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2、危险源辨识范围
2.1、 本公司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2、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3、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3、危险源辨识方法
3.1、危险源的识别采用现场排查法,由安全检查人员同其他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识别、观察。
3.2、风险评价采用lec评估办法,它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在这些环境的频率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三方面因素,采取“评分”的办法和对比的手段,根据总的危险分值简易评价作业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4、流程及原则
4.1、本公司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和识别监控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4.2、本公司分别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管理制度。
4.3、行政部由行政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对该施工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列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监控时间和监控巡查时间。国家建设部指出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列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同时符合论证条件的工程必须提前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4.4、本公司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行政部每月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
4.5、行政部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监控责任制度,报监理审核,总工程师审批。
4.6、行政部针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进行现场公示。
4.7、行政部必须设置专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并留有监控检查纪录。行政部由行政经理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留有检查纪录。
4.8、行政部成立以行政经理为组长的救援抢险队伍,施工现场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回顾及改进
行政部安全员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实施控制,且定期安排学习制度、安全知识,并现场询问职工意见,改进完善本制度。
第7篇 h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 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9篇 化工企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10篇 化工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创造一个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 厂区的工作环境要保持清洁,每天进行清扫。
2、 生产车间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及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3、 生产车间空气要保持洁净,对设备要经常进行清扫和擦拭。
4、 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工作服要定期清洗和整理。
5、 车间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必需的生产防护用具,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
6、 成品、半成品、原料库房每天进行清扫。
7、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卫生和日常维护和保持。
第11篇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制度
1、目的
使企业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常识,领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在册员工、复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监总局令第3号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进行进厂教育;主管部门(车间)进行三级教育;班组进行三级教育。每一级教育都必须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签字。
4、计划与教育分类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统一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实施的计划、时间、内容。
4.2、教育内容:a、企业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教育;c、特种作业人员预培训和复训教育;d、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e、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f、班组长教育;g、变换工作和“四新”教育;h、职业健康教育;i、全体员工教育。
5、职责
5.1、公司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的组织计划工作。
5.2、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实施内容。
5.3、各部门、生产车间参与安全教育。
6、教育类别与内容要求
6.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6.1.1、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6.1.1.1、厂级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6.1.1.2、车间(部门)级教育
车间(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1.1.3、班组级教育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6.1.2、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48小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24小时,全员教育时间≥12小时。
6.1.3、教育培训效果的检测,采取理论与实际统一考评,并作为职工晋级奖励的考核内容和依据。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三级”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卷,做到与办公室人力来源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其他教育的时间、内容应当与三级教育相同)
6.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6.2.1、培训程序
6.2.1.1、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工、压力容器工、起重机械(起重工)、电梯、厂内车辆司机、电工、金属焊(割)工、架子工,冲压工)等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须经(身体、文化程度、热爱本工作)资格审查合格。
6.2.1.2、针对的特种作业岗位一般安全(内容根据其所任工种要求)教育,学徒或实习期间必须确定(由原特殊作业人员)师傅进行传、帮、带六个月,在帮、带期间不得单独操作。
6.2.1.3、定期经有资质单位(机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6.2.2、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门组织(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等资质单位实施。
6.2.3、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一般厂内理论)。
6.2.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6.2.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2.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6.3、班组长、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训程序
6.3.1.1、担任班组长、车间副主任以上中层干部须经工会、行政部提出,经行政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原则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一次。
6.3.1.2、授课人员由行政部门、厂部门、厂工会,也可外聘专业老师共同组织实施。
6.3.2、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40学时。
6.3.3、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环境管理知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6.3.4、教育培训结束前,必须进行效果检测,考试合格。教育培训合格率应达到100%,缺席者应当补足课时或考试。
6.3.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4、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6.4.1、对企业范围内因工种变动的职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6.4.1.1、变换工种教育由各车间和班组进行。
6.4.1.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为调入新工种的设备技术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识要求。
6.4.1.3、车间应当建立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台帐,教育资料、考试卷、成绩汇总等。
6.4.2、“四新”教育。对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术设计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共同组织实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介绍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及操作方法,介绍“四新”投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方法。
6.4.5、变换工种和“四新”(除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授课时间不少于4学时。
6.4.6、变换工种和“四新”率必须达到100% 。
6.4.7、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要进行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操作。
6.4.8、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5、职业健康教育
6.5.1、教育对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有关部门、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医务工作人员。
6.5.2教育内容:
6.5.2.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6.5.2.2、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预防职业危害工程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5.3、职业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资料:建立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6、全员安全教育
6.6.1、为了增加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的基本知识教育。
6.6.2、全员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员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门、政工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每年进行一次教、育。
6.6.4、全员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点简单明了,发通知、学习材料、电化教育、授课辅导考试等。
6.6.5、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须达到80%。
6.6.6、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全员教育的台帐、考试人员成绩,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7、复工安全教育:
6.7.1、对离、退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病休、产假、借调、学习等)在恢复其岗位工作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2、对因工伤歇工24小时以上,伤愈以后复工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3、复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开具通知单,所在车间部门与班组负责实施。
6.7.4、复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针对工伤者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5、离、退岗位一年以上职工的复工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6、复工教育结束后,对受教育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6.7.7、复工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
6.7.8、所在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复工安全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7.考核
7.1、 对各类安全教育指标不能如数达标的,根据《安全奖惩制度》条款规定给予考核;
7.2、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工厂(部门)、班组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2篇 化工企业车间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与使用范围
为了消除各类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本制度规定了作业前的风险评估,施工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业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2、职责范围
2.1安全环保部、设备科负责制定本制度,负责各自范围的监督管理。
2.2各车间、班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制度要求。
3、施工前的准备
3.1根据作业项目要求,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作业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2项目作业负责人应按方案要求,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交待清楚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3.3进行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电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作业,如需登高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容器、受限区域、用电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未经审批前不得进行作业。
3.4项目负责人应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制定专人负责施工作业期间的作业安全。
3.5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同设备、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3.6在进行设备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规定审批签发各类作业证,施工单位各类措施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3.7在进行抽堵育板、设备检维修、吊装、动土及电气检修和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申请办理以上作业审批手续,由设备动力部门审批签发各类安全作业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4、安全要求和措施
4.1对施工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后进行作业。
4.3作业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4.4应对作业现场的爬梯、围栏、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5对使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4.6对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冲洗装置。
4.8对作业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9应将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10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11需夜间施工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2施工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电气设备施工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5.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5.5严禁涂改、转借各类安全作业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对各类票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7特种作业必须由具备安全作业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6、现场作业结束后的检查内容
6.1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检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6.2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3对影响作业需要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6.4现场作业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6施工作业单位应会同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单位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