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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矿企业管理形象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4 07:05:55 查看人数:16

h矿企业管理形象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1篇 h矿企业管理形象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并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2、井下主要巷道安装照明,电缆、风筒、管线悬挂整齐,巷道中设置标志牌板(行人、运输、避灾)。各种标志牌板内容规范、清晰,内容真实、齐全。

3、重要场所门口要设立“闲人免进”警示牌。

4、生活、办公区设施要配备齐全,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节能减排。

第2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矿山企业薪酬制度

矿山企业薪酬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公司矿山薪资体系,确保矿山员工队伍的稳定和促进生产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薪资构成

1、基本工资:一般员工待遇:1500元/月(全勤),带班人员待遇基本工资1800元/月(全勤),矿山负责人待遇另予制定。

2、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不享受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一个月后按计件核算工资;

3、经考核转正后基本工资定为1500元/月,并享受编制内员工的奖金分配。

4、员工的薪资由月基本工资及年终奖金构成。

月薪=基本工资+产量奖

5、岗位工资:不同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不同。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

6、绩效奖金:超过既定产量目标的,给予所有参与完成既定产量目标小组成员的奖励。

7、年终奖:是为更有效激励员工而设立。于每年的农历十二月(春节放假前)根据矿山上年度的收益情况给与员工额外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8、工龄工资:按50元/年标准执行。

二、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指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就餐、休息等时间。员工工作时间根据所在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三、奖金核发规定

1、分配方案: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员工的日常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考勤等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后予以发放。

2、对途中离职和次年度无法继续留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

3、每月超额完成公司既定生产目标的部分,带班组长按20元/方奖励,该小组成员按10元/方奖励,矿山负责人可以获得超过既定产量目标小组里面按10元/方提取奖金,另外公司再按10元/方奖励。

四、各类离职人员工资结算办法

1、自动离职(连续旷工三天、月累计五天、年累计十天)、开除(参照超硬公司惩戒制度标准执行)取消奖金分配结算和原则上不予结算工资;

2、自请辞职、辞退不满十天给予结算基本工资,取消奖金结算,满十天者按实结算工资、奖金;

3、辞职虽有经矿山负责人和公司批准,但未提前一个月申请的,按应结算工资60%核发并取消奖金结算;有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4、辞职未经矿山负责人和公司批准而离职的视为自动离职(一律不给予结算任何工资和奖金)。

五、临时性指派因公出差人员待遇规定

1、按实际出勤享有基本工资,不能赶回矿区用餐的,按15元/人/餐标准补贴,不能赶回矿区需在外住宿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

六、工资、奖金发放时间规定:

1、次月20日发放上月完成既定生产目标的工资、奖金(矿山负责人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上月员工的考勤和实际出方量报公司)。

2、年终奖于每年的农历十二月(春节放假前)发放。

3、工资与奖金以银行转账到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的形式发放。

七、各类请、休假员工待遇规定

1、事、病假规定:月累计1小时以内不扣款,超出按实际天数/小时扣工资、奖金和福利,奖金扣取办法按总额日平均奖金扣款,连续请假十五天或月累计达二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假为无薪假,扣除请假当天的全部工资(按当月所得的总收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日=所请假天数工资)。当月请假超过三天,将影响月奖金的分派数额。

2、休假:矿山员工每月暂定享有二天的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停工或待料季节,生产旺季无法休假时可安排在淡季统一补休;

3、工伤假:非人为因素公伤时,根据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三天以内乡镇级、超过县区级)和上级主管批准的休假时间享受有薪假待遇,标准按基本工资的60%核发(不享受奖金),人为因素不享受任何待遇,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婚假、丧假工龄不满一年的待遇按本条款中的事、病假规定执行,满一年的参照超硬公司规定执行。

八、公司放假期间待遇

1、矿山负责人和带班师傅按30元

第4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5篇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6篇 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1、各矿(厂)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厂)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组织安全大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发生重大事故必须负责指挥抢救。

2、总工程师对矿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批。

3、矿(厂)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和分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系统安全大检查,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5、区(车间)队长、班组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对现场不安全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解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6、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做到“三不伤害”,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标准。

第7篇 煤矿企业会议制度

会议的类别、内容及责任落实

(一)全矿综合性会议

1、党委工作会议

会议时间: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召开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负责,矿党政办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党委委员、矿纪委委员、副总工程(经济)师、党总支书记、正副井长、基层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机关部室负责人。文秘资源网

会议内容:回顾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任务。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书面通知。

会议签到:政工部组织办公室。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矿党政办。

2、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每年1月、7月各召开一次,会议由矿工会主席主持负责,群工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职工代表。

会议内容:听取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听取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审议表决重大事项、听取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矿级领导干部。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书面通知。

会议签到:群工部。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群工部。

3、创先争优表彰会

会议时间:每年“七.一”前夕举行,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负责,政工部具体组织。

会议参加人员:矿井领导、基层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机关部室负责人、先进代表、党员代表。

会议内容:总结上一年度创先争优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一年度创先争优工作,表彰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书面通知。

会议签到:政工部组织办公室。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政工部。

4、“文明”创建总结表彰大会

会议时间:每年元月份召开,会议由矿党委副书记主持负责,群工部、政工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井领导、基层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车间工会主席、文明职工代表。

会议内容:总结上一年度文明建设情况,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安排部署本年度文明建设工作。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书面通知。

会议签到:政工部。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政工部宣传办公室。

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会议时间:每年1月召开。

会议由矿纪委书记主持负责,矿纪委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基层单位党政主管、机关部室负责人。

会议内容:总结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部署本年度反腐倡廉工作。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书面通知。

会议签到:矿纪委。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矿纪委。

6、青年工作会议

会议时间:每年五四前夕召开,矿团委副书记主持负责组织。

参加人员:党委正副书记、矿长、矿工会主席、专兼职团干、青年联合会分会主席。

会议内容:总结上年度青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年度青年工作的任务,表彰青年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会议通知、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矿团委

7、全矿干部大会

会议时间:每月月底或月初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矿长主持负责,矿党政办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井领导、各单位正副科区长、支部(副)书记、技术员及机关干部。

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当月工作,部署下月任务,下达全矿生产建设计划,传达落实矿党政及上级会议精神,统一全矿干部思想,明确奋斗目标,带领全矿职工完成国家生产建设计划。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政工部组织办公室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政工部

8、全矿职工安全生产电视大会

会议时间:每月上旬分井召开,矿党委副书记主持负责,政工部、安监部具体组织,各单位科区长或党支部书记组织收看。

会议内容:矿领导向全矿职工报告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剖析各类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排当月安全工作,动员全矿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政工部宣传办公室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政工部宣传办公室

9、全矿职工大会

会议时间:每季初分井召开,会议由矿党委副书记、井总支书记主持负责,政工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全矿干部、工人。

会议内容:报告全矿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思路。

会议通知:矿(井)党政办公室。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政工部宣传办公室。

(二)全矿研究性工作会议

1、党委常委会

会议时间:每季举行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负责。

参加人员:党委常委。

会议内容: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干部调整、党员发展、党员干部奖惩、重大改革方案、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

会议通知及签到:矿党政办。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矿党政办。

2、党政领导联席会

会议时间:每月下旬召开一次,会议由矿长主持负责,矿党政办具体负责。

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井总支书记、井长及技术、生产、财资、供管、安监、企管、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当月全矿生产、安全、技术、经营、机运、生活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审查下月生产建设计划,研究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矿党政办。

3、矿行政办公会

每两周召开一次;周二下午召开。会议由矿长主持负责,矿党政办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井长、财资、供管、企管、技术、安监、生产、党政办、机电等部门负责人。

会议主要内容:审查和研究企业经营决策;生产开拓布局方案;重大技术改造计划;矿井长远规划及年季生产建设计划;安全工作规划及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职工培训、调资及招工名额分配方案。各项专用基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各级干部及各部门经济责任制;重大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重大生产准备工作的安排;对职工的奖惩意见;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安排;生产工业厂房及其他方面福利设施的新建、大修等。听取各分管矿领导有关生产、安全、经营、技术、生活等情况的汇报;安排协调全矿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各条线、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处理各分管矿领导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以及矿长认为必须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会议通知及签到:矿党政办公室。

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矿党政办。

4、矿安全办公会

会议时间: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议,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周二下午进行。会议由矿长主持负责,安监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井总支书记、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安全副井长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风、企管、财资、供管、人保、矿党政办、政工部负责人。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

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安全部门汇报全矿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精神的具体意见及措施;研究和检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措施及计划落实情况;检查落实安措工程计划实施情况;研究安全奖罚和对“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分管领导解决不了的重大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点;讨论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措施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意见。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安监部。

5、经济评委会

会议时间:每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由矿长主持负责,财资部、企管部具体组织。文秘资源网

参加人员:副总以上领导、井总支书记、井长、经营副井长及企管部、技术中心、生产部、财资部、供管科、矿党政办负责人。

会议内容:听取有关部门汇报上一个月全矿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承包单位经济指标和责任制考核情况;全矿吨煤工资收支情况;研究审定全矿月度奖金分配及使用意见;研究决定对各单位的经济奖惩;研究制定经济分配政策;审定内部经济承包方案;决定对职工的奖罚;矿长认为必须经经济评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

会议签到及精神落实督办:企管部。

6、企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矿长主持负责,企管部、群工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企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必要时吸收有关矿井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全矿长远性、总体性和方向性规划;矿井年、季度生产、安全、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上的方针大计及方案措施;矿长认为必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公室。

会议签到及会议议程督办:矿党政办。

7、总工办公会

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两次。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负责,技术中心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正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

会议内容:研究生产开拓布局、技术改造、系统优化、科技兴矿战略、专业技术人员调整聘任等。

会议通知、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技术中心。

8、生产计划安排会

会议时间:每季末月下旬召开,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负责,技术中心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井长、采掘副井长、采掘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中心、安全、地质、销售、企管、供应、财资等矿有关部室负责人。

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安排各生产单位月度生产建设计划;平衡全矿生产指标;提出生产准备工作意见,并汇总向矿党政联席会汇报。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技术中心。

(三)日常工作例会

1、政工例会

会议时间: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由党委副书记主持负责,政工部宣传办公室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党委正副书记、矿工会主席、井党总支书记、政工部正副部长、群工部正副部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保卫科长、电讯中心书记、党(职)校校长、计生办主任。

会议内容:回顾总结本周政工工作,研究部署下周政工工作。

会议通知、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政工部宣传办公室。

2、党支部书记例会

会议时间:每周一下午召开(每月初集中召开,其余分井召开),会议由党委副书记主持负责,政工部宣传办公室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党委正副书记、矿工会主席、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政工部门负责人及代管单位负责人。

会议内容:安排近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交流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上的做法、体会。

会议通知及会议精神督办:政工部宣传办公室。

3、生产调度会

会议时间:每天早上7:30,分井召开生产调度会。会议分别由生产矿长和井长主持负责,生产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矿井领导、副总及采、掘、生产辅助行政主管领导,企管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技术中心、质管中心、矿党政办、安监部行政负责人,生产部部长、副部长等。

会议内容:听取调度值班领导、调度主任汇报上一天全矿(井)生产、安全情况;矿(井)领导及技术、安全等科室负责人布置安排工作,解决处理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生产部、安监部。

4、生产协调会

会议时间: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5:30―17:00,生产矿长主持负责,生产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安全生产矿领导、副总,采掘、生产辅助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企管部、质管中心行政负责人。

会议内容:总结近几天安全生产情况及质量标准化情况,安排协调当前安全生产情况。

会议通知、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生产部。

5、班前会

会议时间:每天早班6:00―6:30,中班14:00―14:30,夜班22:00―22:30,矿值班领导主持负责,生产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当日矿值班人员、各采、掘、生产辅助单位的班长,各采、掘单位的跟值班干部。

会议内容:通报前一个生产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个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生产部调度室。

(四)分线专业性会议

1、顶板管理分析会

会议时间:每季第一个月中旬召开。会议由生产副矿长主持负责,生产部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生产矿长,副井长、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地质、供管、财资、安全、技术中心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吸收采掘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分析研究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状况;分析研究矿测矿压资料及采掘工作面周期压力规律,有针对性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改进支护

形式,防止顶板事故发生;商讨需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生产部。

2、“十害”专管会

会议时间:每月20日(遇双休日后推)召开一次全矿“十害”专管会。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负责,安监处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井长、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安全、机运、通风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分析研究全矿“十害”专管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灾害预防计划及处理措施;检查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及重大安措工程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排查处理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并商讨需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安监部。

3、机电专业会

会议时间: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机电副矿长主持负责,机电科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井长、机电运输线各单位负责人。

会议内容:分析研究机电运输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研究安排机电运输方面的工作计划;排查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处理机运线存在的问题;商讨需提交矿行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机电一区。

4、技术分析会

会议时间:每月上旬召开,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负责,技术中心具体组织。

会议参加人员:正副总工程师,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会议由总工程师组织。

会议主要内容:分析研究全矿重大技术安全问题;审查矿井生产布局方案;排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从技术管理措施上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商讨需提交矿行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会议通知:矿党政办。

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技术中心。

5、供电管理会议

会议时间:每月上旬召开,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负责,机电一区具体组织。

参加人员:机电副总、机电副井长、机电分管供电区长、财资部部长、三电办人员。

会议内容:分析研究全矿供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对策。

会议通知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机电一区。

(五)其它会议

对集团公司月度电视电话会议等综合性会议,及矿党政领导临时安排的综合性会议,会议由矿党政办负责通知,政工部签到,根据会议精神,由对口部门负责会议精神落实督办。上级分口或专业会议,由对口单位负责会议签到及会议精神落实督办。或者根据矿领导批示进行安排。

会议纪律

(1)上述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及召开时间,原则上不变,到时准时召开,全矿其他各类会议必须服从做到:小会服从大会,基层会议服从全矿会议,专业会议必须服从综合会议。各分管领导召开分线专业会议,必须在时间上与之错开,避免会议冲突。

(2)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及书面材料,在发言汇报中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3)建立会议考勤制度。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随意换人或无故缺席。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对迟到者罚款20元,对无故换人者罚款20元,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对早退罚款50元。

(4)与会期间,不准阅读报纸、杂志等,不准打盹、睡觉,必须关闭手机,不准接听电话,对手机响铃者罚款50元。对阅读报刊者罚款30元,罚款由会议签到单位执行。

(5)会议期间不准随便出入,不准接待客人及处理其他事务,如会中离开会场10分钟以上或因故需要退场,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6)会议期间,与会者要做好记录,对会议安排事宜,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兑现。

(7)会议通知单位在通知时,要对会议参加人员、内容等方面通知清楚,不得漏人漏项。对全矿综合性大会或需要宣传报道的会议,还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做到摄像、摄影、音响、新闻报道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单位要做到会标、席卡、接待等会务工作,对工作不到位影响会议者,对负责人罚款50元。

第8篇 某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2】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第9篇 煤矿企业数字矿山安全信息系统使用规章制度

一、总则

根据盘府办发 [2013] 94号文件,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及数字化矿山建设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设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在工作中贯彻标准化、规范化、协作化、高效化等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确保信息系统应用效果,让信息化工具真正对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提供充分支持,特制定本章程。

二、系统使用人员工作章程

1. 各科室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之后才能使用系统,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熟悉各项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于不会操作的模块及时询问系统管理员。

2.及时录入每日、每周、每月的业务数据,不拖延堆积工作,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处理业务数据。由于录入数据人员的拖延导致当月统计报表缺少数据的现象,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的罚款。

3. 保质保量完成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做到准确、不遗漏、符合数据录入要求。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当月数据失准现象的,出现2次以上,处以相应罚款。

4. 使用唯一对应的系统用户,并注意保管登录系统的密码,及时更改密码,严禁泄漏密码或与其他操作人员交换用户使用系统。

5. 不使用系统时,注销用户并关闭系统。

6.使用系统发生错误时,记录出错提示,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反馈,并详细描述导致错误的操作过程,由系统管理员统一提交给系统提供商处理。由于操作人员的疏于反馈导致当月工作因为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而拖延的,处以相应罚款。

7.系统提供商进行现场或远程维护服务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向服务人员详细描述导致故障的过程,提供正确数据和预期结果。

三、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章程

1.参与培训后,熟练应用系统中部门管理功能、岗位设置功能、登陆用户管理、员工档案管理、煤矿管理功能和矿山基础信息管理;

2.对新用户进行培训和指导,根据煤矿的实际应用需求,配置用户权限;

3.督促各部门技术人员录入数据,保证数据及时更新并上传;

4.熟悉服务器的基本操作,对系统进行简单的维护;

5.定期向操作人员询问系统运作状况,收集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使用情况;

6. 定期整理系统的问题列表,通过电话或网络等通讯方式向系统提供商反馈,严重的问题应当即刻反馈,并跟踪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煤矿企业领导汇报问题处理情况,向反馈问题的操作人员通报处理结果;

7. 确保系统网络从矿端到安监局中心端链路的畅通,及时解决企业内部的网络问题,保障录入数据及时上传到安监局中心端。

在系统使用期间敬请矿山企业领导的重视,建立系统运行保障制度,保障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和督促系统的使用,让数字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给企业带来真正的好处。

第10篇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 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11篇 某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12篇 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h矿企业管理形象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十二篇)

1、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并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2、井下主要巷道安装照明,电缆、风筒、管线悬挂整齐,巷道中设置标志牌板(行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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