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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之我见(六篇)

发布时间:2024-02-14 07:44:06 查看人数:50

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之我见

第1篇 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之我见

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之我见

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行政受理机关如何应对这样一部崭新的法律,特别是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迫在眉睫地摆在我们面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六项原则,三项制度的要求,工商行政受理企业登记工作同样要体现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的总体思路。同样要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针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活动。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职业,需要确定特殊性和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一类大量都是工商部门的事,因为涉及到市场主体的资格。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创新企业登记制度,笔者认为:

一、认真学习转变的观念。

1、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执行好这部法律,必须全面地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而要全面地理解定的内容就必须深入学习。

2、加大服务型工商建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一百个您好不如把一件事情办好,一千个微笑不如一个实效”为工作目标,为企业、公众提供满意的优惠服务。改变现行登记中存在的#的审查,多环节的审批,低效率的工作特征。强化服务意识,为投资者、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为企业公众提供满意的优质服务。

3、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实现受理与服务并重。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强调服务职能,并不是要削弱监督职能。监督和服务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的说也是为企业、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是属于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势。试想,如果不严格打击违法,维护市场秩序,怎么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企业和公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正确的处理好受理与服务的关系。在服务中严格执法,在执法中融入周到的热情服务,才能实现“公众、企业之上”的现代管理目标。

4.树立以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发放通行证的登记机关。重新认识、重新定位、要站在时代的高度来认识服务,实施服务,创新服务,为市场主体和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企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

二、强化职能、深化服务。

1、抓好管理。一是对项目的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排除。二是对规定的清理,即对办理许可的那些根据的清理。三是对实施注意的清理,做到各司其职。

2、加强公示,根据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登记机关掌握的企业登记信息,主动出示于社会。一是准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公示。二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三是机关信息出示,例如法律、法规、办事秩序等。

3、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小事不小视,事无具细,有问必答,从接待、咨询的审阅材料。首问负责,一步到位。要实行领导干部带班服务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办事者。这样就可以变现行的被动接待、咨询、查询、受理等服务为主动服务。使主客双满意。

三、记制度、提供高效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我们创新企业登记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更为企业登记受理工作从受理申请、到审查决定、许可期限、听政、变更与延续,监督与检察等做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管理者范文网版权所有

1、要完善一个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企业登记程序。目前,公司、非公司企业等登记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登记程序上也各有规定,不同的市场主体,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设立。变更时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同。今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登记机关应该删繁就简,减少头续,统一程序,为登记者提供便利。

2、简化审查、审批手续。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当场决定的登记行为(如名称核定、变更、注销、年检等)可由受理人员直接审查决定。

3、对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改制、变更等登记行为、可采取一审一核制来完成审查决定。

总之,从四个有利于出发,一是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二是有利于促进廉洁高效;三是有利于促进发展;四是有利于实现优质服务来创新企业登记,不断提高我们依据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为落实和贯彻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2篇 企业负责人定期检查登记制度

1、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定期检查各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和炸材仓库及有关环境安全因素。

2、对炸材仓库的安全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

3、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负责任的值班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发现有不安全的因素要及时排除,并加强安全防范,不能使炸材仓库发生安全事故。

4、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5、发现有重大的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书面材料。

6、属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工作失误、没有排查、排查不彻底或排查出没及时排除,造成炸材仓库发生安全事故,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3篇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消除制度

1、矿级安全科对本矿车间、采区、各班组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每日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填写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

2、对排查登记的《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每月汇总,填写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上报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汇总的各类事故隐患汇总填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季度报表》,上报本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4、矿级确定一名主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安全科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各类事故隐患治理表格,及时上报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5、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类报表及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建立健全档案,以备审查。

6、企业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隐患扩大,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7、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当即处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隐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预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督办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

8、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必须登记建档,对已经排除的各类隐患(包括当场排除的),要及时验收消号,对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特殊情况要经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组织验收,确保排查整改效果。

第4篇 企业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 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 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 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 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 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第5篇 z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第6篇 汽修企业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企业登记制度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之我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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