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使用燃气、电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各种电气设备要安全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3.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设,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5.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单位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出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7.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第2篇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
一、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3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3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阀门无锈蚀;2)站内管道无泄漏;
3)阀门和接头没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4灌装前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5)未张贴电子标签的车用瓶;
6)绝热气瓶失去真空度的;
5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加封塑封防伪标志。
6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软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装秤、加气机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4)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时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5)液化天然气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6)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对卸(装)车管道内的液体燃气进行回收或排空,严禁液体燃气滞留在密闭管段内;(三)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根据各场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当储罐压力超出范围且安全阀起跳时,且外界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喷淋降温。
4进入冬季后,要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
5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
6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校验。
7每年定期对阀门做密封和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8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时进行气密试验采用充惰性气体和充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但是采用充水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9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
10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11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试压,不得使用空气和水。
12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
1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14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应定期进行倒罐处理。(四)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2气瓶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
4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良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5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
6站内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和补充。(五)调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各瓶组间、场站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6定期对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7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六)气瓶运输
1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车辆;
2)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必须为敞开式;
4)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
5)配备gps定位系统;
2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摇摆、碰撞;
2)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随车人员严禁吸烟;
三、管网管理
1已建成的地下管道上方应设立标志桩或标志砖,无法设立的地段,应在管道附近的永久建筑物上进行标注。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3如管道沿线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巡线人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进行监护。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要求有书面记录。并要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6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要及时修复。
7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8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9管线上的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严禁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四用户设施
1定期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用户不得被擅自改动管道或将管道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管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过1.5米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灶具、热水器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燃气无泄漏。
5灶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6计量仪表完好。
7进入用户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8向用户宣传下列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8)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我公司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用户有义务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10应向用户宣传使用燃气浓度报警器。
五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1系统的各种功能运行正常。
2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3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
4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的要求,机箱、机柜有良好的接地。
5现场一次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无漏气和堵塞状况。
6采集点的一次仪表和变送器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和校准。
7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不一致,应及时处理。
9拆装运行设备上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必须取得公司设备部同意和由场站人员现场监督后方可进行。
10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六消防设施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有专人负责。
2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3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4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保持畅通。
5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6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七燃气报警器
1场站内重点部位应根据作业现场介质的不同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2同一场站内存有两种不同的燃气介质时,应根据所储存介质不同区域,设立独立的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3浓度报警器每年标定一次。
第4篇 学校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第5篇 学校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第6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
一、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7篇 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的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电器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九、幼儿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禁烟的规定
第8篇 燃气、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第9篇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安全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电器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九、幼儿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禁烟的规定。
第10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
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11篇 电气燃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使用电气(燃气)的个人要每日检査设备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和监测。
(二)安保部要对公司的电气(燃气)设备进行巡查,并作书面记录,每日下班时要汇同使用部门共同检查设备是否已关闭或处于正常状态。
(三)定期对电气(燃气)设备进行测试,确保探测功能,防爆功能,泄压装置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四)在进行对电气(燃气)进行测试或点检时,必须采用规范的程序,杜绝违章、简化的方式测试设备。
(五)对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采取断电、关气等措施切断相关设施,防止情况恶化。
(六)要随时教育和培训各部门使用电气(燃气)的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各种设备,杜绝违章、违规现象发生。
(七)电器设备的使用、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八)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査,并做好检査记录
(九)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接头要牢固,绝缘性能好,保险装置要合格,并具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十)各类电气线路都应套pvc管或采取其他绝缘措施,排除因绝缘损坏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增加电器设备
(十二)电气开关箱、电器设备、配电箱等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杜绝隐患。
(十三)电器设备用毕要及时切断电源,下班后应对所有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十四)在使用明火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防火措施。
(十五)在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立禁烟标志。
第12篇 学校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由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二)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六)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2、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需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动用;
2、动用明火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 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动用明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动用明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5、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
6、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