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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奖惩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5

职业健康检查奖惩制度

第1篇 职业健康检查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效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考核工作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车间、部室配合。

第三条、考核以部门为对象,考核内容各车间、处室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并结合年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计划。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各车间、处室工作绩效的一部分,其考核归入公司绩效考核范畴内。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车间、部室按月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

第五条、对于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工作量大,完成情况好的车间、部室,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方案,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2篇 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效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考核工作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车间、部室配合。

第三条、考核以部门为对象,考核内容各车间、处室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并结合年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计划。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各车间、处室工作绩效的一部分,其考核归入公司绩效考核范畴内。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车间、部室按月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

第五条、对于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工作量大,完成情况好的车间、部室,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方案,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3篇 x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宏图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4篇 xx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5篇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3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6篇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 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3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4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由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5 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6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取得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员工个人,员工个人应签字确认。

在通知检查结果过程中应保护员工隐私。

7 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8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9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立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10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表》作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资料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第7篇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宏图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8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本

为了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消除危险源,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1.每月25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部颁标准及对照公司与各项目签订的项目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指标合同到各项目经理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危险源签发整改通知书,按“三定一落实”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者和违反《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的责任人。检查人员可依《规定》当即开出罚款单。对检查不予配合的项,检查人员可依《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每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对工地的库房、食堂及生活区进行一次

职业健康安全防火、卫生、防雨、防洪等为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消除和预防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的危险源,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安全。

3.每年底项目部对工地进行一次年终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责任状的考评。

第9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消除危险源,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1.每月25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部颁标准及对照公司与各项目签订的项目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指标合同到各项目经理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危险源签发整改通知书,按“三定一落实”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者和违反《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的责任人。检查人员可依《规定》当即开出罚款单。对检查不予配合的项,检查人员可依《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每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对工地的库房、食堂及生活区进行一次

职业健康安全防火、卫生、防雨、防洪等为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消除和预防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的危险源,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安全。

3.每年底项目部对工地进行一次年终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责任状的考评。

第10篇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部门(科)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公司(盖章)年月日

第11篇 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搞好职业病防治控制工作,使公司职业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使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限度,促进公司职业病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是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时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2、新进公司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进行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3、在岗前职工健康检查的资料和体检结果(诊断证明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并管理。

4、对未进行岗位职业性健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或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上岗或从事有关作业。

5、凡在岗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疾病防控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普查,一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

6、凡调出或退休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离岗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7、对在岗期间,或离岗时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及诊断结果,均由综合办负责收集归档保存,并将诊断结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汇报公司领导及时告知本人。

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健康检查所规定项目”,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9、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委扯皮。

10、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诊断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情况负责。

第12篇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范本

1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4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由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5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取得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员工个人,员工个人应签字确认。

在通知检查结果过程中应保护员工隐私。

7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8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9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立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10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表》作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资料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检查奖惩制度(十二篇)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效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考核工作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车间、部室配合。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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