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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1

设备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第1篇 设备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混乱、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

2.各类奖罚单据由机电科各专业管理组开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实行奖罚,提请矿长办公会裁定。

3.连续三个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5%,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部一级以上的单位,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1000元。

4.机电设备完好率低于95%,标准化验收低于部一级标准的,已对矿承包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罚款;未对矿承包单位罚分管机电的区队长、技术员(或分管工程师)每人30元,机电维护人员每人10元。

5.机电设备无“下井证”下井者,按每台件2元罚井口把钩工。

6.机电设备安全保护齐全,甩掉无压释放、过流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不用者,罚款100元。

7.未经电气管理组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或更动开关过流保护定值者,按30~5 0元罚款;若危及安全,影响生产时,由责任单位自负。

8.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按100~300元罚款。

9.各种固定设备实行交接班、定期检查或巡回检查等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按每次5元罚款,发现填写假记录者,停发浮动工资三个月。

10.井下电气失爆,按每台(或每处)100元罚款;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

11.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50元罚款。

12.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摆放,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或在开关群附近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20~30元。

13.因生产损坏的机电设备路部件(如开关芯子等),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机电科有关车间及专业管理组消帐,否则按每超一天5元罚款。

14.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设备损坏程度以及影响生产范围处以100~500元罚款。

15.规违反油脂管理规定或润滑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对兼管油脂工作的区长、技术员及工区油脂管理员每人罚款30~50元,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损失的,另给予行政处分。乳化液配比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16.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以接到设备催送单之日起10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10元罚款。

17.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责任单位应在7日内回收上井到指定地点 并办理消帐手续,否则按每台件每天10元罚款。

18.未经批准擅自转用机电设备的(含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50元罚转用单位。

19.凡回收上井的机电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拆除前移交清单的数量时,按下列标准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5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4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30%罚款;1000元以上的,由矿领导确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20.设备应严格控制拆套使用,凡不经批准私自拆套的,按被拆部件原值的100%罚款。

21.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要爱护设备,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对造成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况处以5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任意处置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应给予设备原值2~5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24.对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

第2篇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

一、 矿井必须指派专人对矿井安全设备进行管理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二、 计量性器具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检,出具校检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使用。

三、 安全参数测定仪器必须保证示数准确可靠,其误差在极限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四、 安全设备、器材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服务期限进行使用,严禁使用超过服务期限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五、 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有关参数使用安全设备,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

六、 安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出现设备带病运行,并将检查结果和维修情况作好记录。

七、 井下所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有“ma”煤矿安全标志和防爆标志。

八、 安全设备器材必须有产品说明牌,且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上必须注明设备名称、服务性质、服务范围、所控设备、维修时间、包机人。

九、 安全设备必须安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且无淋水的地点,摆放整齐,确保干净整洁。

十、 矿每月组织一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每个小班由小班电钳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第3篇 新能源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新能源公司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巡回检查制度是鉴定和掌握设备基本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两票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发、输变电设备是公司电力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发电及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确保安全、经济、稳定生产的前提。 第三条 对现场内运行及备用设备应进行定期、特殊巡视,全面掌握设备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尽快根除隐患,是关系到公司能否高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要求风厂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厂。

第二章 设备巡视工作要求

第五条 设备巡视必须由能够独立值班的人员、设备专责担任。

第六条 当班人员按规定的巡视时间、巡视路线、巡视方法、巡视标准,对设备进行巡视。

第七条 在巡视设备时,对设备的正常运行参数、报警参数、跳闸参数应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 各风厂要建立设备异常台帐,及时做好设备巡视记录,特别是设备发生异常时要采取逐级汇报方式。

第九条 设备巡视应做到“四到”,即:看到、听到、摸到、闻到;巡视人员要携带手电筒、测温仪、听针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工作人员在进行设备巡视时,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第十条 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前,必须对所辖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仔细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值班长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在值班期间按要求进行巡视,对异常设备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并将检查结果记录详细,当带病运行设备异常情况加剧时应及时汇报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 值班员在巡视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的重大缺陷时,要按本岗位职责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值班长汇报结果。

第十三条 巡视时如遇有高压设备接地,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巡视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要随时与高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值班长要经常对值班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设备运行状态做到心中有数,关注异常设备的运行情况,并采取妥善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时,还应对风厂生产和生活设施及草原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 正常情况下设备巡视周期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每八小时至少对变电所内及配电室内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

第十七条 对生产和生活区内设施及草原防火工作每天应检查一次。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设备巡检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出现二类缺陷时,至少应每半小时检查一次;新投运的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失去备用时,至少每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第十九条 雷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要对室外电气设备及重点设备加强检查。在雷雨季节每周六对避雷器动作次数进行一次统计。

第二十条 在夏季大负荷高温天气时,要重点对主、辅设备、各冷却设备及转动设备的轴承温度等加强巡视。

第二十一条 冬季寒流来临时,对转动设备的冷却系统、有系统电加热、管道伴热、室内外开关柜、开关箱内电加热装置、室外阀门井等设备加强巡回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新投产设备、大修或改进后设备的第一次投运时,应加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设备启停过程中,特别是在设备起动过程中,必须到就地检查监视,待设备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各型号风机手册中的巡检周期检查风机各部件是否渗漏油,工作人员进入风力发电机进行登塔作业时,应将控制按钮至于就地位置,方可进入机舱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行登塔巡检时不得少于两人,但不能同时登塔,登塔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挂好安全滑锁、零配件必须放入工具袋内,工具袋必须与安全绳连接牢固,以防坠落。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检,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值班长考核50元。

第二十七条 巡检中走马观花,未能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一次对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处罚(视情节轻重及是否造成后果);设备出现严重异常未能及时发现考核值班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巡检记录不清或未及时记录,一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同时考核值班长1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避免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避免主要设备损坏或未酿成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给予通报嘉奖。

第三十条 运行班组每月25日前,将本班组的申请奖励报告交安全监察保卫部审核,公司确定奖惩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油库消防设备器材检查维护制度

1、 油库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应按照中国石油新疆销售分

公司《石油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它相关的标准、规程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2、油库消防固定设备的检查,应采取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日检查、消防队周检查、油库月检查,并结合专职消防干部的日巡查,做到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解决。

3、消防车除驾驶员进行日检查外,还应进行六类检查保养工作,即: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初驶保养、停驶保养。对随车器材的检查保养,应结合消防车的检查保养工作一道进行。消防队长应每周对消防车辆器材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4、作业岗位配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各班组对其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安全消防部门定期对各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的检查、保养、维修;消防巡检人员在巡检时应随时抽查各岗位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解决。

5、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应认真规范,加强对消防设备器材管理,延长工作寿命。

第5篇 zz业辖区配电室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物业辖区配电室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对正在运行的设备和备用设备及周围环境,按《变电站电器设备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巡视。尤其加强对运行中的设备的巡视检查。

二、巡视后发现的缺陷要记入记录薄,重大缺陷应向上级领导和市供电局集控中心汇报。

三、巡视时必须精神集中,注意安全,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按中心配运行管理规定和倒闸操作制度、事故处理规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四、部门主管和中心经理应对中心配进行定期巡视,部门主管每天至少一次,中心经理每周至少一次。

附:巡视检查内容:

1、各种仪表、信号装置指示是否正常;

2、各种设备、各部接点有无过热、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导体(线)有无断股、裂纹、损伤;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空气开关运行是否正常;

3、断路器、刀闸、开关等是否正常工作;开关只是器位置是否正常。

4、室内温度是否过高,有无异常声音、异味现象;通风散热是否良好;

5、设备内如避雷器等瓷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坏、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

6、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是否完好;各种标记、标示是否齐全、清晰;接地连接是否良好,有无锈蚀损坏等现象。

第6篇 设备检查与评比奖惩制度

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混乱、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

2.各类奖罚单据由机电科各专业管理组开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实行奖罚,提请矿长办公会裁定。

3.连续三个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5%,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部一级以上的单位,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1000元。

4.机电设备完好率低于95%,标准化验收低于部一级标准的,已对矿承包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罚款;未对矿承包单位罚分管机电的区队长、技术员(或分管工程师)每人30元,机电维护人员每人10元。

5.机电设备无“下井证”下井者,按每台件2元罚井口把钩工。

6.机电设备安全保护齐全,甩掉无压释放、过流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不用者,罚款100元。

7.未经电气管理组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或更动开关过流保护定值者,按30~5 0元罚款;若危及安全,影响生产时,由责任单位自负。

8.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按100~300元罚款。

9.各种固定设备实行交接班、定期检查或巡回检查等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按每次5元罚款,发现填写假记录者,停发浮动工资三个月。

10.井下电气失爆,按每台(或每处)100元罚款;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

11.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50元罚款。

12.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摆放,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或在开关群附近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20~30元。

13.因生产损坏的机电设备路部件(如开关芯子等),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机电科有关车间及专业管理组消帐,否则按每超一天5元罚款。

14.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设备损坏程度以及影响生产范围处以100~500元罚款。

15.规违反油脂管理规定或润滑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对兼管油脂工作的区长、技术员及工区油脂管理员每人罚款30~50元,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损失的,另给予行政处分。乳化液配比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16.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以接到设备催送单之日起10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10元罚款。

17.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责任单位应在7日内回收上井到指定地点 并办理消帐手续,否则按每台件每天10元罚款。

18.未经批准擅自转用机电设备的(含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50元罚转用单位。

19.凡回收上井的机电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拆除前移交清单的数量时,按下列标准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5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4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30%罚款;1000元以上的,由矿领导确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20.设备应严格控制拆套使用,凡不经批准私自拆套的,按被拆部件原值的100%罚款。

21.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要爱护设备,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对造成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况处以5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任意处置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应给予设备原值2~5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24.对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

第7篇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使用燃气、电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各种电气设备要安全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3.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设,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5.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单位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出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7.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第8篇 道路危险运输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

一、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是保证设备完好率,长周期安全运行的

重要环节。设备管理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

二、实行设备包机专责制,做到每台设备、设施都有专人负责,及时做好设备、设施的防尘、防潮、防冻、防凝、防腐、防火等工作。

三、 操作人员要用好、管好、维护好设备,对所用设备必须做到“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四、 严格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做到“五定” (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过滤”。

五、由安全小组成员牵头,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六、天气变化时,对车辆或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即时更换相应的器件,保证安全作业。

七、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和损坏性行进评估和维护,主要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正常使用性等情况进评估和维护。传动设备按要求定期盘车;按要求定期维护,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八、消防栓、灭火器、车辆牵引链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不能使用,即时修理、充装或更换。

九、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禁超速、超载运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十、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原因未查清、故障不排除、不准盲目开车。

十一、 维修人员要做好下列工作:

1、定时检查,并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设备存在问题要及时消除,做详细记录,逐步掌握设备运行规律,做到心中有数,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掌握设备特性。

3、不能消除的缺陷及存在的技术问题,要查明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措施。在停车检修中及时处理。

4、步采用便携式仪器对主要设备进行点检,逐步开展状态监测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延长设备运行周期。

5、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维修任务,不断提高设备维护水平。

十二、要经常检查停车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发现腐蚀、下沉、裂纹、破损,应做好记录和标志,并报告公司安全小组。

第9篇 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是保证医院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

2.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后,安装和操作人员应熟读说明书,按要求进行安装测试。

3.精密仪器需配备稳压电源,计算机需配备不间断电源。

4.医用高压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接地,调试符合安全要求。

5.医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操作规程开机使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6.每季度由院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科室对医用高压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记录备案。

第10篇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上井下安全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器材必须分类由专人管理、检查、维修,按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保管。

2、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器材等必须按标准进行检查、维护,并定期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效验、检定,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检查维修必须按规定填写检查维修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系统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器材主要包括如下:

(1)通风系统有主要通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空压机以及瓦斯监控系统,器材有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等。

(2)运输系统有主要提升机、架空人车、人车、调度绞车、钢丝绳、保险绳、轨道、挡车器等。

(3)供电系统有地面变压器、配电柜、主要通风机、提升机房的各类开关;井下各类电器设备的开关、电煤钻、电缆、各类通讯器材设备等。

(4)排水系统有井下排水用的大小水泵、排水管以及防尘设施等。

(5)防灭火系统有消防水管、消防化学药剂、沙袋等器材。

4、煤矿必须每周组织一次井上井下安全生产设备专人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井上、井下不能正常安全工作的设备,必须及时运出地面进行修理。

5、每一个项目检查组或检查人必须严格依据相关项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作好相应的记录。

6、每一个项目检查完毕后,在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技术负责人主持的检查工作情况汇总会议上进行汇报,做出检修方案或措施,再派专人进行修理。

7、地面必须有备用的安全生产设备,以便井下的设备损坏时能及时更换,被损坏的设备必须尽快修好。

8、地面库房必须把备用或已检修好的安全生产设备分类堆放,不得与已坏的设备、器材混堆在一起。

9、对已被损坏的安全生产设备、器材,在无法修理时,必须及时购买更换,以备急时之需。

第11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

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12篇 医疗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仪器不断增加,为了确保医疗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特制定医疗仪器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各科室对领用的贵重医疗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三定”原则,即:定人使用、定人保管、定期检查和保养。

二、工程组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分工,每月一次到科室检查大型及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和执行“pm”计划的同时,应对医疗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高压电源、有无漏气、漏钴源、漏有害射线、机器本身有无异常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隐患。

三、每月一次对医疗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用电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对周围环境的安全进行检查。

设备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十二篇)

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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