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验收制度
1、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2、新购设备到货后要核对各项凭证(包括:订货合同或协议书、设备的发票、货运单、装箱单、发货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质保书、合格证以及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3、根据设备的各项凭证做好对设备的型号、规格随机附件易损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清点工作,大型设备应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4、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主管设备负责人会同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
5、特种、大型设备安装完毕使用之前,进行空载实验、荷载整机试验,还要进行上升、下降、变速、制动、灵敏度全程范围内各种动作反复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2篇 施工现场架体和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的架体、设备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范围:
1、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和龙门架、井字架等;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梯)、塔吊和其它起重设备。
二、验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建设厅实施意见(试行)相关内容;
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3、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gbt9462-1999);
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
5、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部分第二章)。
三、验收主要内容:
1、架体:
落地式脚手架:(1)立杆基础;(2)架体与建筑物拉结;(3)立杆间距与剪刀撑;(4)脚手板与防护栏杆;(5)杆件搭接;(6)架体内封闭;(7)脚手架材质;(8)通道;(9)卸料平台。
悬挑式脚手架:(1)挑梁及架体稳定性;(2)脚手板;(3)荷载;(4)杆件间距;(5)架体防护;(6)层间防护;(7)脚手架材质。
井架、龙门架(1)基础及制作;(2)架体稳定;(3)卸料平台防护;(4)架体防护;(5)操作棚。
2、设备:
塔吊:(1)力矩限制器;(2)限位器;(3)保险装置;(4)架体稳定;(5)钢丝绳;(6)电器安全;(7)多塔作业。
外用电梯:(1)安全装置;(2)安全防护;(3)司机;(4)荷载;(5)架体稳定;(6)联络信号;(7)电气安全。
四、验收程序:
1、验收前应对架体、设备出厂资料(合格证、准用证)等查验。装拆单位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复印件验证。
2、查阅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安装调配试记录等。
3、按验收内容逐项进行检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完再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验收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
4、施工项目对架体和设备安全检修应设专人负责,明确操作者和维修人员,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5、检测记录存入设备档案,检验合格挂牌在现场备查。
第3篇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一、总则
公司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管理,机电科负责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发放及日常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二、入井
1、各部门设备必须由各队设备材料员进行领用,其他人员前来审批,专管人员有权拒绝。
2、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检查本台设备是否取得ma标志,并检查其防爆性能是否完好,如没有ma标志或不完好、失爆,则不得领用入井。
3、入井前,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再次对需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及资料核实,符合入井条件后,方可办理建账登记、入井许可证、防爆检查合格证、领用等手续,使用单位分别建立本单位使用设备台账。
4、复修设备入井时,需由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入井前完好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调拨、入井许可、防爆检查合格证、领用等手续。
5、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必须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入井许可证,领用人持有机电科开据的《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到井口时交与把勾人员,否则设备一律不准下井。发现1台/次设备证标不齐入井的,对设备使用部门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机电队应加强井口把勾人员的管理,对设备证标不全及无机电科开据的“入井许可证”票的,拒绝入井。 “入井许可证”票由井口把勾人员保管备查。对无以执行以上规定入井的,对井口把勾人员罚款200元/次。
三、安装
1、防爆电气设备运输时,必须妥善保护,避免受剧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用防水布盖好,以防淋水。
2、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2.1电气设备铭牌参数,是否与接入电压和使用机械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2 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2.3 设备内部有无损坏。
2.4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或淋水,特别是在淋水较大的采掘区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有可靠的防淋水措施。
2.5设备应排列整齐,周围要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碍设备运行和检修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安装要求,保证台台上架。
2.6 两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以便维护、修理。
2.7设备在接通电源前,必须有良好可靠的接地保护,接地保护装置安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发现一台无接地保护的设备,对责任部门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四、验收
1、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后,要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2、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要测量绝缘电阻。
3、安装后设备及电缆应悬挂标志牌,标明设备名称、地点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电缆长度、截面。
4、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使用部门接收不合格的机电设备。
第4篇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一、防爆设备入井、安装管理
1、防爆设备的使用场合: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工程亿、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掘进头。
2、各使用防爆设备的单位,根据自己工作面的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机电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3、防爆设备统一由设备组管理,无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4、防爆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该种设备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
5、在安装防爆设备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安装外,还必须按《》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执行)》(即山西五十条)中有关条文规定进行安装,否则为失爆。
7、防爆面经磷化处理的防爆设备原则上不准入井安装。
二、防爆设备的验收
1、所有防爆电器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和报废者要严肃处理。
2、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剩余的防爆电器设备及零部件必须全部出井交库,否则按丢失论处。
3、防爆开关要上架,三台及以上的电器设备及临时配电点要装设局部接地极,检漏继电器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需装设合格的辅助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两台件以上的五小电器要上牌板悬挂,缆线每3米设置一电缆钩,缆线弧度不大于10%,否则不予验收。
4、任何机电设备的安装验收都必须按设计或有关通常规定执行,无机电科验收签字的机电设备不准投入运行,否则后果自负。
5、设备库应严格把关,严禁失爆设备入库、入井。
第5篇 设备大修理质量检查验收移交制度
设备大修理质量检查、验收移交制度
第五十九条 设备修理质量检验应按“金属切削机床修理通过技术要求”,“单位设备完好标准”和“大修理分等标准”等严格执行不得漏项或降低质量标准。
第六十条 检验员应参加修理前对设备的检查。了解设备使用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及用户要求,提出更换修复零件的意见,和修理者一起研究如何提高修理质量。
第六十一条 部装应交检,检查部装的主要配合精度,确定灵活可靠的齿轮啮合,移动部位的松紧程度调整间隙,刻度的准确性及内部清洁。
第六十二条 总装和运转的检查:
1、设备总装后,重点检查各滑动导轨,移动导轨及固定贴合面的配合精度和接触精度。各手摇机构的松紧程度,各调整环节一重大部位的固定销的接触精度。
2、设备运转的检查,对转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各运转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各级实际转数与规定转数是否相等,有无嗓音走刀时是否爬行,主轴的升降,液压的性能,保险制动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十二条 设备几何精度与切削精度的检查:
1、空运转后,进行几何精度检查,要求连续一次检查完,如在中途发现问题或有一项精度不合格,需要进行修理,调修后几何精度必须重新检查。
2、几何精度合格后,进行切削精度检查,按出厂精度单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切削,如切削精度达不到要求,需要调修,调修后重新检查,其几何精度和切削精度。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切削负荷试验,几何精度应重新检查。
第六十三条 设备电气质量检查,电气修理质量必须符合车家电气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程,达到“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性能达到设备出厂要求。
第六十四条 外观总检查:
1、大修完工交检合格后,由机修车间进行搬运、安装、接线、油漆工作。
2、油漆应涂层牢固,外观平整,涂层光滑,颜色均匀一致,界线分明,边角线条整齐,清楚、无流挂、起泡发白、发光及明显的挂皮,伤痕、划痕等现象。
3、外观检查按“单项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并着重检查设备的完整性。
第六十五条 大修完工后设备科、检验员、主修者会同使用单位,操作者维修组共同进行交验收。
第六十六条 保修期限及内容:交接验收签字后,使用车间方可投产使用,机修车间在几何精度上保修一个月,其它修理质量保修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现设备质量问题,使用车间通知设备科,并按下情况处理:
1、凡属于修理质量问题由修理部门解决处理。
2、凡属于操作不当,使用不合理产生问题,均由使用车间修复。
3、发生事故暂时又查不出原因,由设备科负责组织人员与使用双方组成鉴定小组,以组织人员为主,共同进行解体检查,直至查明原因分别按上述两项处理。
第6篇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现特建立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督查,确保生产安全。为了使我合同段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符合业主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的要求,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转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的检测验收登记工作具体由材设部进行操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技术档案,数据应准确、真实,验收、检测项目应齐全。
二、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的验收登记,应当按台建立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由租赁单位提供该台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台帐应包括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
2、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3、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4、运行故障和事故记载;
5、该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三、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四、材设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有无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的现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日常保养维修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五、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有违规作业、违章操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实施处理或处罚。
六、须严格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七、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我项目部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八、使用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九、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2、发生设备事故;
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机电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8.1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对其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操作人员持证情况等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8.2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自有设备、分包队自带设备、外租设备。
8.3 入场时需审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机械设备,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8.4 设备进场验收人员应由现场机务管理员、安全员、环保员、分包队负责人或出租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由现场机务管理员填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具体表格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参加人员共同提出评价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
对于db11/383-2006中没有的设备验收表格,可使用自制表格,其内容应符合3.6.1条款的有关要求。
8.5 经验收合格的设备,租赁双方必须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6 所有验收合格的机电设备,应在机械的驾驶室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固定设备可在其周围明显位置)悬挂“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7 所有验收合格的进场设备应悬挂“验收合格证”等标识,注明:
1)设备编号、名称、规格;
2)进场日期、验收日期;
3)使用负责人;
8.8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产品质量合格证、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统一保存或备案,以备查验。
起重机械应保存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9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8篇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验收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执行机械设备技术规范,对进入现场设备进行使用前检查验收,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入现场作业的设备不得使用国家和企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二、进入现场作业的设备,必须符合产品安全技术标准,持国家规定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商检,并持有相关证明。
三、进入现场的设备,应做好作业前的检查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大型设备使用前验收应具备安装方案,及审批同意的记录,基础强度,隐蔽工程验收等相关资料。
五、新机、及大修出厂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再验收使用。
六、起重设备,除安装验收外,还必须经项目部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塔机、施工升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设备使用前,必须通过特定检测机构的检测。
七、中小型设备验收应由设备单位、机械管理人员与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八、验收工作应针对各类设备验收项目逐一针对性检查,做到一机一单,定性定量标注,准确反映验收数据,对不合格项及不符合标准,需整改合格后再使用。
九、验收人员应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加以确认,验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降低标准。
十、验收工作由设备安装单位或产权所属单位负责,项目部相关部门对验收工作予以确认。
十一 验收合格应在设备明显处挂验收合格牌,特种设备应同时挂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第9篇 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改造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执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进行维修保养。
第10篇 z物业辖区变电所设备验收制度
物业辖区变电所设备验收制度
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大、小修、定期试验、临时检修后必须经质量验收合格,图纸资料完备,移交给变电所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2、设备验收应按部颁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3、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变电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配合进行。
4、大、小修、预试、继电保护、仪表校验后,由修试人员将情况记入专业记录簿中,并注明是否可以投入运行,确认无疑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验收的设备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又急需投入运行时,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11篇 设备开箱验收管理制度
1. 本制度依据国档发(1987)7号文关于印发《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所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的设备开箱验收管理工作。
3. 设备开箱验收工作是科技档案收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4. 档案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更好地发挥科技档案为生产建设提供利用服务的作用。
5. 随设备装箱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说明书、测试记录、合格证等),是本厂的公共财产,是设备运行、检修时的重要依据,应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或个人拿到应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不得私存。工作需要时由档案室负责复印后分发到各有关分场、班组使用。
6. 设备开箱各生产部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人员参加,以便于收集技术文件归档和复印分发,为安全生产服务。
7. 设备开箱时如不通知档案室有关人员参加,凡发生技术文件滞留在部门、个人手中,要及时填写移交目录交档案室;如有丢失,视情节轻重,并按经济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 参加设备开箱验收的单位要以设备装箱单中所附的装箱文件目录为依据,共同检查设备到货的各种技术文件,由参加开箱的技术人员会同档案室人员共同清点、登记并归档。
9. 对引进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开箱验收,要把协议合同列入开箱验收内容,并按协议内容验收。
10.设备开箱要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参加验收单位的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各执一份以备查。
11.开箱后如发现有缺少的技术文件,由设备购进单位负责追查补齐。
12.设备开箱前生产厂家寄来的技术文件要及时按规定归档,其余的按主管部门意见分发。
13.设备在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文件,有关单位要按归档标准向档案室移交,以保证科技档案的齐全、完整。
14.如发现设备开箱验收有关单位没按此制度执行,按经济责任制扣发其奖金。
第12篇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制度
1、一切准备安装的设备,必须是检修后验收合格的设备,或是入库验收的新设备。安装前必须清点型号、规格、数量与装箱单相符。各种随机文件和试验报告齐全。
2、安装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安装队伍,指定专人负责。首先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并详细了解设备性能、结构特点、技术要求,而后编写安装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设备安装中,对可拆卸的零部件,要做好标记,轻搬轻放,不得野蛮装卸,以免损坏机件。
4、设备安装要按图纸工艺要求、安装标准进行,安装完毕,必须经过调试,调试工作要按有关标准和厂家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要做好测试记录填好调试报告,保存好安装原始数据。调试合格进行试运转,按规程规定,做好空载和满载试验。
5、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由设备组、安装队、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交接、办理手续、三方签字后生效。
6、大型设备安装完毕后;按“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要求,由矿组织验收,设备组人员做好记录,并办理《验收报告单》和设备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全部图纸资料交资料室存档,如有资料丢失、损坏现象,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