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检查验收签证制度
1、 凡在建筑施工中,地下埋设、地基基坑工程,地下给排水、防水、混凝土中的钢筋,所有埋设的基础、埋在建筑、构筑物内的各种管线,均属于隐蔽工程。
2、 严格加强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工序质量的检验、验收、签字并做好完整的记录程序,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自检合格形成记录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双方现场签字认可。
3、 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后,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工序及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签证工作。对施工及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监理单位有权拒检、拒签,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 凡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的报检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及建设单位、三方检测单位是否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5、 为了保证质量验收的公正、客观性、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质检部门和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
第2篇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验收程序见下图
第二条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施工班组应立即整改,自检复查合格后重新进行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三条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隐蔽验收检查合格,按规定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再次复查验收合格为止。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到场验收的部位(项目),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
第五条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被验收的部位和轴线、标高、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画出简图或说明,检查意见栏内不得使用“基本符合”等不肯定用语,亦不能无检查意见。
第六条擅自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进行隐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有权要求剥离检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3篇 铁路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铁路项目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各项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施工前的检查与签认要求:工区在隐蔽工程施工前,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
1、凡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工区按程序要求提请检查,检查由质检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起进行。未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检查、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数码实时成像。
(3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工作项目有:
1、路基工程:基底处理后填筑前;路基每一层的填筑;各类过渡段每一层填筑;挡土墙墙背回填。
2、桥涵工程:桥涵明挖基础施工,包括基坑开挖成型检查验收,基础混凝土施工前钢筋模板检查,明挖基础混凝土施工中、施工完成后外观质量以及基坑回填的检查。
(4关键部位或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的隐蔽工程项目,工区要立即通知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并邀请建设、咨询、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5 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签证应满足现行有关施工验标、施工指南、技术条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
(6 地质不良的基础暴露时间不宜过长的工程要尽快报检,监理签证后尽快封闭,以免破坏。
(7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未进行隐藏,在复工前应重新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签证。
(8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由负责该工区的技术人员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查手续要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第4篇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范本
(一) 在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并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验,合格者予以验收签证,不合格者由施工单位返工后重新检验。
(二) 认真填写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署意见。
(三) 隐蔽工程验收后,根据检查情况施工单位要向监理方填报申请隐蔽施工令,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核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四) 监理方在签发隐蔽施工令前,应考虑各个专业的隐蔽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如预留孔洞、预埋管线等是否经过有关专业检查签证。
(五)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如基础基底、基础钢筋、转换层钢筋等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查,还须经设计院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和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