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同时控制员工的个人卫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污染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进企业员工必须接受指定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 卫质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并负责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凡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及其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及其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手外伤未愈合者等,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加工,痊愈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 所有生产人员进入加工车间,不允许化妆、戴首饰、手表等,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靴,必要时戴口罩,头发不外露,防止食品及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污染,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离开车间必须脱掉工作服、帽、靴并应勤洗勤换级工作靴刷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生产车间负责对本车间员工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或报告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岗位。
6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健康卫生要求。
7入车间的健康卫生要求
7.1每位车间的员工保持头发整洁、指甲干净,衣服、鞋袜要整洁。
7.2 所有车间员工,穿好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注意头发不要露出来。
7.3进入车间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表等,不得携带非生产性物品,不得涂指甲油或擦浓烈的化妆品。
7.4进入车间前,双手应用洗净、消毒、杀菌。
7.5工作服应及时清洗,保证每天上班下车间前工作服保持清洁状态。
7.6到消毒槽洗手消毒时,一定要用洗手液把手上油渍洗干净,清水冲掉后再用次氯酸钠消毒液浸泡。
7.7准备、加工、包装产品期间,不能挖、剔、抓挠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
第2篇 s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市实小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坚持每天在餐前、餐中、餐后对各个环节、各个区域、各个组、各岗位进行认真卫生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所有食品从业员(包括负责人、临时人员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3、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者,一律不得留用。
4、对具体从事食品加工的操作人员若手部受伤、其他外伤、腹泻等情况时,暂调离到非接触食品加工岗位或劝其离岗休息,治愈后方可上岗。
5、工作人员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
6、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 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
一、客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一次。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 客房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单位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 物。
五、每名从业人员配有的工作服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六、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间.
第5篇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制度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1、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1伤寒2疾病3病毒性肝炎4活动性肺结核5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不准上岗。
3、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顾客卫生安全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5、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等饰品上岗,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嬉戏打闹。
6、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场所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6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 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7篇 中学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中学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须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所报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相符。
四、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漏项,不得冒名顶替和只交费不体检。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检查单位进行体检。
第8篇 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酒店餐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
第9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证保健品质量,保证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岗位工作。
2、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检查,负责卫生监督检查。
3、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用期。
4、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痢疾、伤寒、甲/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第10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市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负责人报告,患者必须由校卫生部门对其作检查治疗后再作决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律重处。
第11篇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华中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2篇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范本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从业人员(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从业人员(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四、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六、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七、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