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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试验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7 07:01:57 查看人数:91

电气设备试验制度

第1篇 电气设备试验制度

1、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标准按《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执行。

2、使用单位每年应提报所用电气设备试验计划,试验工作由公司认定的试验部门负责实施,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

3、高压配电装置和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脱扣器以及高压配电装置的失压脱扣器的试验按有关试验标准执行。

4、电气设备试验后要及时填写试验小票和试验报告,并移交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

5、电气设备试验后必须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6、对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检修,检修后重新申请试验,直至合格为止,否则不许使用。

第2篇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一、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3篇 加气站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变电、配电设备、动力设施、照明电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擅自移动或挪做它用,如确因生产检修等原因需改动或改变用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2.电工作业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电气维修安装工作;电气维修安装作业应有二名以上电工配合工作,电气维修安装作业不准单人单独进行。

3.各部门因生产需要所配置的变压器、配电柜、电动机及带金属外壳的电力开关等电气设施,应具备良好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按规定设置,接地保护线需单独设置,严禁将接地线接在建筑物和其它设备上。

4.电工承担全公司的电气设备维修任务,对生产区域内的动力设备及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并经常检查各配电柜、开关柜和电机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生产区域是易燃易爆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防爆问题对安全生产有着重大意义,电机、电缆、配电及照明等均可能因过负荷、绝缘损坏、接触不良等原因成为混合性易燃易爆气体的引发火源,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严格按要求正确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6.加气站电器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用电区域防爆等级要求。

7.加气站须认真执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8.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严禁超负荷工作。

9.用电警示标志须醒目,防护用具要完好、有效。

10.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参照有关规程做好适时修理和报废。

11.要定期检查、测试设备、管线的导静电接地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12.在停电状态下,应使用防爆安全电筒。

13.对加气站内的电气密封要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必须用防爆工具立即修复或更换。

14.每季度做一次设备有效性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入档保存。

15.电气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16.在高强闪电和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气,必要时须切断电源,待雷击过后,再正常加气。

17.设备运行过程中,若发现异味、变音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反映给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4篇 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状况,使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更好地管理好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1.2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各种设备的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保证设备在大修周期内能安全运行。

1.3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计划检修、临时性检修、事故性检修及改建、扩建工程而影响正常运行的设备。

1.4本制度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执行。

2、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2.1检修计划编制的依据:

1、设备的缺陷及运行情况;

2、计划改进的工作、项目;

3、上一次大修、检修时间。

2.2检修计划的内容:

1、大修、检修的名称及内容;

2、大修、检修的用工、用料情况;

3、计划开工、峻工日期;

4、主要备品备件;

5、35kV以上主系统停电计划,由生产部会同县调按时间上报区调。

2.3停电计划内容:

1、大修、检修改进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

2、需停电的范围(必要时应用一次图标明);

3、应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措施;

4、系统改变运行方式、情况和意见;

5、具体竣工日期、时间。

2.4临时性检修的内容:1、高压配电系统因停电而安排的检修、应在前一天提出申请;

2、如设备发生严重缺陷直接造成威胁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应及时提出申请。

2.5计划检修应在开工前三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责人)向调度提出申请,调度应在开工两天前批复。

2.6事故抢修应由公司领导在现场直接指挥变电运行人员与检修、试验人员共同完成任务。

3、检修管理

3.1设备检修应具备下列资料:

1、设备台帐;

2、设备图纸及产品说明书;

3、检修试验记录;

4、设备缺陷报表;

5、检修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6、大修及检修工程总结;

7、大修及检修遗留项目。

3.2大修及检修后应会同运行单位进行验收评级,检修单位在事先应详细介绍其检修情况和遗留项目及运行维护中注意的问题。

3.3未经调度同意,不得将运行中设备及备用设备退出运行。

3.4设备更换、退出、拆除(变压器、开关、线路等影响固定资产变更),事先应经县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5如在大修、检修中发现有下列情况可延长检修时间:

1、发现新的设备缺陷、不及时处理将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2、由于天气影响(如雷雨、大风、雪等)使检修工作中断,应及时提出延长检修申请(大修工作应在二天前提出,小修应在4小时前,一天以内的检修应在2小时前)。

3.6如遇下列情况,应尽快提前恢复设备运行。对检修中所遗留的检修项目,由生产部、调度所统一安排检修时间运行:

1、系统原因需尽快恢复供电的;

2、因特殊原因要提早供电的。

4、检修质量及验收规范

4.1认真学习及贯彻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努力提高检修质量。

4.2每项工程应按规定计划的大、小修项目逐项进行(包括临时发现经批准的工作项目)。

4.3每项工程中应明确检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规定的检修项目及质量、并对检修质量负责。

4.4检修质量不合格必须返工,对造成返工的,按县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4.5验收方法:

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开关设备及500kVA及以上变压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2、其余设备、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填报“检修工程总结”,并经运行单位负责人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交生产部、档案室存档。

5、设备的技术管理

5.1施工单位要建立大、小修工程进度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5.2每项检修任务完成后,应认真填报检修记录。

5.3检修单位、生产部专职人员应建立、健全检修设备台帐,包括:

1、设备的原始技术数据;

2、设备的历年大、小修情况;

3、历次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方案。

4、开关设备的拉合闸次数与跳闸次数;

5、设备在运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6、线路的一杆一卡检修记录;

7、遗留缺陷或遗留工作项目记录。

第5篇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6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入井安装的设备符合防爆质量要求,所有入井的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矿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如下:

一、 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

二、 隔爆外壳是否涂有防腐油漆。大、中修后必须重新涂防腐油漆。

三、 隔爆外壳、接线箱子、底座等是否变形、走样,轻微凸凹不能超过部颁发完好标准。

四、 通电试运转,观察开、停、吸合(或运转)动作是否灵敏可靠,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杂音。

五、 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要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镀锌金属压圈和镀锌挡板。放置顺序是:最里面为橡胶密封圈、中间放镀锌挡板、最外是金属压圈,线嘴应上紧。

六、 隔爆结合面是否有锈蚀和机械伤痕,是否涂有防锈油脂,并应进行磷化处理,粗糙度要符合要求,针孔、划痕等机械伤痕不得超过规定。

七、 隔爆结合面间隙应符合要求,对每台设备及电气的各个隔爆间隙都要逐一测量。经过检查,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应填写入井设备验收记录,由防爆检查员签发“入井许可证”。“入井许可证”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领用单位、防爆检查员姓名等。井口把钩人员要严格执行凭证入井制度,逐台件查对“入井许可证”,无证不准入井。“入井许可证”应贴置于该设备(电气)的合适位置。

第7篇 中心校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中心校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学校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学校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学校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 (包括镇流器) 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第8篇 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巡视维护制度

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巡视与维护制度为了掌握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预防事故,确定检查内容,保证安全运行,必须对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

1、巡视检查的周期:

(1)有人值班的配电室,按值班巡视规定执行,无人值班的配电室(箱),每周至少巡视一次。

(2)低压电力线路和配电变压器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2、农忙季节、重要节日和遇有大风(雨)、雪、雾、洪水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组织人力进行特殊巡视。

3、在事故停电和触电保安器动作后,应立即进行故障巡视,查明故障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4、必要时可组织夜间巡视,夜间巡视应由2人进行。

5、巡视时应严格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进行巡视检查。

6、对巡视检查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必须立即停电处理,一般性缺陷列入检修计划,限定时间进行处理。

7、检修低压线路及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执行低压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9篇 加油站电气设备的检查及管理制度

为了使加油站、仓库各部位电气设备正常运营,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接地是否完好、可靠,电缆沟有无积水,是否密封。

2、定期测试库区内的所有避雷装置及静电导地装置。

3、配电室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4、库区内的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必须合理,导体选择及敷设符合安全规定。

5、库区内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必须穿钢管敷设。

6、库区内的所有电气开关、灯头、接线盒,及其他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7、每季度全面检查库区内的电气设备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第10篇 加油站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使加油站、仓库各部位电气设备正常运营,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接地是否完好、可靠,电缆沟有无积水,是否密封。

2、定期测试库区内的所有避雷装置及静电导地装置。

3、配电室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4、库区内的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必须合理,导体选择及敷设符合安全规定。

5、库区内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必须穿钢管敷设。

6、库区内的所有电气开关、灯头、接线盒,及其他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7、每季度全面检查库区内的电气设备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第11篇 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学校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学校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学校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第12篇 s饭店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一、电气设备实行统一安装、定期检查制度。

二、电气设备的检查由 部门负责,具体由电工负责实施。

三、每年对建筑物防雷设施、电气接地装置在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检测。

四、每年对所有电气设施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

五、电气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管理使用人要立即报告 部,严禁带病运行和私自修理。

电气设备试验制度(十二篇)

1、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标准按《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执行。2、使用单位每年应提报所用电气设备试验计划,试验工作由公司认定的试验部门负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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