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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04-21 21:32:01 查看人数:98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第1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防爆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消防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生产车间、油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机物料仓库等各消防重点部位以及所有设在这些部位的间、室均为禁火区域,严禁烟火。

2 凡在上述部位确因生产需要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动火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3 一级动火,须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接到申请后派员到实地进行审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报行政部审批,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4 二级动火,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亦应派员到实地审查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行政部批准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5 三级动火,由车间或部门批准后行政部开具动火许可证。

6 行政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动火的等级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7 电工必须在固定的范围内操作,如确因生产需要到其他场地操作的,必须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操作,但对一级动火(油库、机物料仓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等区域)。必须当防火管理人员到现场经同意后方能点火、动火。

8 一级、二级动火,行政部必须派员到现场监控,现场所有人员务必听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

9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强令电工无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对没有动火许可证的,电工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动火、明火的,将按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四)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2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不需要开局动火票,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2.3易燃易爆场所: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用火级别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4.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保科审批。

4.3一级以上动火公司审批后,报镇安监站审批。

4.4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维修队负责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负责审批,《作业证》由公司维修队负责存档管理;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技科负责人审批,《作业证》由公司工技科负责存档管理。

4.5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3篇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特制订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无明显因素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2、 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在三天前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3、 审批时效最长为一个星期,期满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禁止作业。

4、 一、二级动火按沪建施(87)69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4篇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第5篇 动火作业之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第6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队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第7篇 美居市场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美居中心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1、装修工程需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在烧焊动火作业前,向工程部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工程部经理批准盖章后,再到消防中心加盖章后方可作业。

2、动火前要落实好动火安全措施,事前需通知消防中心,由到场的消防员与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一起对动火前现场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由装修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动火作业过程。

3、动火前做'四不',即: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中做到'四要',即: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发生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事故时要扑救;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5、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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