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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居民会议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04-22 14:58:32 查看人数:70

某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第1篇 某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在居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决策地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社区居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社区两委联席会或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居民会议并由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提议时,可随时召开。

三、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四、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全年工作进行审议,并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社区居民会议行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以及对社区内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2篇 某街道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街道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代表2至3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社区居民会议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2、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和规则。

3、讨论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4、选举、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5、变更和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3篇 南投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东风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二、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社区党支部委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会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居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四、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安排当前计生工作。

2、讨论居民对计划生育所提出的建议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3、讨论、修改、完善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公约》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评议计生工作情况,改选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修改、纠正领导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五、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由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形成的决定决议应尽快公布于众。

计划生育居民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及形势

1、 居民公开内容要公开到全体居民。

2、 设立计生居民公开专栏,将公开事项张贴专栏内,公布于众。

二、居民公开内容

1、 结婚人员名单。

2、 本期出生名单。

3、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奖励费况现情况。

4、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为的处理及执行情况。

5、 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项目。

6、 符合政策生育人员名单。

7、 七不准、六个不准。

8、 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

9、 奖励扶助对象及奖扶政策。

三、公开时限

1、 计划生育居民公开要及时,公开内容时限为计划生育年度。

2、公开前,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审议把关;公开后对居民提出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处理。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二、保证完成本村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委会会议,研究本社区的计生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计生工作。

四、组织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户开展计生工作,定期召开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户的例会。

五、检查、指导、督促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户的工作,定期召开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户的例会。

六、负责评选计划生育模范户、先进个人。

七、组织村民学习有关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八、定期对本社区结婚、生育、奖励、处罚人员进行公开、公示。

九、检查、况现计生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报请居委会进行兑现奖惩。

十、掌握全村的计划生育总人口、出生、婚孕、流出、流入、节育措施落实、死亡人口等情况。

民主评议制度

一、充分发挥居民议事会,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会的作用。

二、定期召开会议,居民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议事会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居民代表或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议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评议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三、发挥计生协会的职能作用,发挥共青团、妇联作用,监督计生委员会的工作。

四、按照公开、公示程序,监督、审核、评定公开公示情况。

五、对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不利的,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建议居民代表会罢免其计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务。

六、对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计划生育的好人好事作出评议,评议后交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对其进行表彰。

社区计生专干岗位责任制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落实《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二、认真执行社区计划生育年度规划,掌握全社区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组织群众参与生殖保健检查,对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节育措施情况及时进行回访。积极开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三大工程工作,及时为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和优质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工作程序,及时兑现奖惩,严格把住早婚、早孕、计划外生育关。

四、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及时地反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卡、册齐全,填写无误。

五、做好避孕药具的保管、发放和回访工作。

六、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的优质服务。

七、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活动,并负责对本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户的培训和指导。

八、每月召开一次计生服务户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

九、社区两室一中心,服务户管理规范、整洁、卫生、活动经常。

十、给领导当好参谋,主动协助社区计生委主任抓好计生工作。

社区计生联络员岗位责任制

一、组织群众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

二、了解和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生育、避节育情况。

三、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妇检和生殖保健检查,参加落实避节育及检查。

四、协助社区计生专干做好药具发放工作。

五、做好孕情、经情、生育、避孕节育、死亡人口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为群众收集、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科技信息,引导帮助群众少生快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

七、动员群众、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使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风尚。

第4篇 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⑴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会议的一种形式,依法行使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是所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推进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户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居民代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⑶ 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⑷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⑸ 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⑹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5篇 s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⑴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会议的一种形式,依法行使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是所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推进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户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居民代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⑶ 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⑷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⑸ 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⑹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6篇 潮海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幸福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二○**年8月*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7篇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一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是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 (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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