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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线审批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64

临时线审批制度

第1篇 临时线审批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 责任部门

2.1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各场负责人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各使用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登记,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4.1.1 临时用电线路指公司各部门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2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15天以内的电器线路。

4.1.2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时,由使用者向生产管理部或各场负责人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和登记,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生产管理部经理或各场场长审批后方可架设。

4.1.2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部门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1.4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到生产管理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4.1.5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2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4.2.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2.2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2.4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2.5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2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2.6 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7 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2.8 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4.2 考核

4.2.1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4.2.2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电器临时线安装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1、电器操作人员:

1.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1.2电工必须经安全科审核同意,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由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1.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1.4 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2、电气管理:

2.1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2.2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手提砂轮机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电所、配电站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2.4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2.5保证电器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2.6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36伏,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2.7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断、电线绝缘层破损、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拆修。

2.8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9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报告安全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3、 架接临时电路

3.1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电路,电压在380伏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生产部填写“临时线申请表”,安全科备案后,方准施工,审批表应存一份安技处备案。

3.2架接临时电路,必须由有持操作证的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3.3架接临时电路,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者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除者应追究原电工责任。

3.4架接的临时线,应交安全科检查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科可拒绝签字3.5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接线板和行灯的行线必须使用橡套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3.6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辊压等场地

表敷散临时线。

3.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交通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6米,并须用电杆和瓷瓶固定。

3.8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并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断。

3.9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安全科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更动或拉接临时线使用。

3.10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的临时性电路,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报告,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过一月的,

应安装正式线路,否则按违章处罚。

第3篇 电器、临时线安装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1、电器操作人员:

1.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1.2电工必须经安全科审核同意,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由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1.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1.4 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2、电气管理:

2.1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2.2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手提砂轮机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电所、配电站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2.4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2.5保证电器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2.6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36伏,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2.7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断、电线绝缘层破损、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拆修。

2.8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9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报告安全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3、 架接临时电路

3.1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电路,电压在380伏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生产部填写“临时线申请表”,安全科备案后,方准施工,审批表应存一份安技处备案。

3.2架接临时电路,必须由有持操作证的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3.3架接临时电路,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者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除者应追究原电工责任。

3.4架接的临时线,应交安全科检查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科可拒绝签字3.5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接线板和行灯的行线必须使用橡套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3.6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辊压等场地

表敷散临时线。

3.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交通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6米,并须用电杆和瓷瓶固定。

3.8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并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断。

3.9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安全科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更动或拉接临时线使用。

3.10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的临时性电路,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报告,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过一月的,

应安装正式线路,否则按违章处罚。

第4篇 电气临时线审批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气运行和用电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全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 电气运行安全

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2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3 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验。

1.4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5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1.6 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7 高、底配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1.8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1.9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2 电气检修安全

2.1 电气检修必须经设备科负责人许可后方可作业,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2 一般情况下,不应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醒目标示牌,工作未结束,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3 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2.4 外线、杆、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2.5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6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合适的熔丝,不准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2.7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审批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3 接用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3.1 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急需架设、安装临时电气线路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设备科负责审批,行政部负责监督)并应明确使用期限后方可派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架设、安装。

3.2 电工在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查看“临时线路审批表”,方可进行架设、安装,否则有权拒绝。

3.3 临时性用电时,不论每台电器设备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靠近该设备的墙上或柱上,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障熔丝,其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3.4 接用临时线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3.5 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罐区等和吊机旋转摆度范围内及附近周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3.6 临时电线与设备、水管、蒸汽管、门窗等距离应在3米以外(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不低于6米。

3.7 临时电线应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并禁止超负荷运行。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可靠的防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防护。

3.8 临时线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更动安装好的临时线。拆除临时线前应先切断电源,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照明等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导线,应将电源切断,将线头包以绝缘布带。

3.9 临时用电设施应有专人维护,定期检修。

4 使用移动电具的安全规定

4.1 移动电具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维护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操作时应二人以上进行,一个操作,一人监护。

4.2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松动,电源线长度限在6米以内,其间不得有破损及接头。

4.3 工作前要检查开关是否灵敏有效、导线的绝缘是否良好,导线不应置于高温或热的物件上,并要防止重物及尖锐物质损伤导线。

4.4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 在潮湿或含酸类物质的场所宜戴绝缘手套,应穿胶鞋或用绝缘垫板等措施。使用中发现外壳有漏电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修好后方能继续使用。

4.6 工作完毕或停止工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5 移动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规定。

5.1 间断性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如移动式电风扇等)停用超过三个月的,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应每季度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值应不小1mω,并有测量记录。

5.2 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线长度限6米以内,开关应灵敏,有效。

5.3 防护罩、盖应完好、无松动,保持旋转平稳、无晃动、无噪声。

5.4 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接地形式和容量要求,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6 电焊机的安全规定。

6.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祼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与之接触。

6.2 焊机应正确接地或接零,且装置必须连接良好。

6.3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6.4 在有接地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

6.5 焊机一次线必须采用三芯(四芯)铜芯橡胶电线或绝缘良好的多股软铜线,其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6.6 焊机二次线连接应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6.7 严禁利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6.8 焊钳夹紧力良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9 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5篇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登记、注销管理与考核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临时用电的管理。

2职责

2.1安技部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台帐,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装备部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3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3.1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

3.2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安技部办理《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记,经装备部、安技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3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3.4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安技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3.5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4.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3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4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5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6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7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8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5考核

5.1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爆炸和火灾危害场所的单位及装备部均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3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装备部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第6篇 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 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 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

4.3 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

5、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动火作业分级

1.2.1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2 二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3 三级动火作业: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4、 职责

1.3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1)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 动火人职责

(1) 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1.5 监火人职责

(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 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 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 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监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7篇 临时线审批制度范文

1目的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责任部门

2.1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各场负责人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各使用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登记,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4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4.1.1 临时用电线路指公司各部门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2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15天以内的电器线路。

4.1.2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时,由使用者向生产管理部或各场负责人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和登记,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生产管理部经理或各场场长审批后方可架设。

4.1.2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部门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1.4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到生产管理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4.1.5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2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4.2.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2.2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2.4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2.5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2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2.6 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7 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2.8 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4.2 考核

4.2.1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4.2.2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线审批制度(七篇)

1 目的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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