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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煤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4 20:16:12 查看人数:61

喷煤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喷煤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喷煤车间全体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

3. 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配备的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需持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1、头部防护类;2、呼吸器官防护类;3、眼面防护类;4、听觉器官防护类;5、防护服装类;6、手足防护类;7、防坠落类。

4. 职责

4.1车间要积极配合集团安环部制定厂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

4.2车间负责对各班组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进行审核、登记并按时上报集团安环部。

4.3车间负责制定本车间的劳保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负责本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登记、领取、发放、核实、等工作,按期将劳动防护用品发给职工。

5、工作程序

5.1.1车间劳动防护用品报料按标准制定计划,并登记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员,经本车间主管主任批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审核、登记、签字,并把人员名单报车间备案,经车间审核、签字确认后,书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车间报料计划电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发至安全科,安全科审核、签字后于15日之前发至集团安环部。若规定之日不能将报料计划上报车间,由车间、劳保管理人员负全责。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车间接到厂部劳保发放的通知后,要按报料计划到劳保库房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5.2.2新入厂员工由车间劳保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协调开取证明后,到库房领取。新员工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发放,由分配后车间车间收取押金,新员工三个月以内退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押金不再退还,三个月以后凭押金条领取押金;如有其它车间调入或本车间内部调换的人员,必须出具原车间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证明。

5.2.3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车间将对职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2.4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管理考核。

5.2.5职工可将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到本车间的劳保管理人员,劳保管理人员将本车间问题汇总后经主管领导审核书面报至车间,由安全科配合集团安环部经调查核实后,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5.2.6对于需要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或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科,安全科上报生产部,并配合安环生产部调查核实后,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发放

6.1 安全帽的配发办法严格执行《河北敬业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中的的规定。

6.2 工作服的配发及管理:严格执行《河北敬业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中的的规定。

7、考核

7.1考核办法严格执行《河北敬业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中的的规定。

8、附则

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8.2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科

8.3关于劳保用品抵押金的几项规定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2篇 喷煤车间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范围。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车间。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60号——200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

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

2.4《危险化学品从业车间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2.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3号令——2009)

3、职责。

3.1 车间负责配合安环生产部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

3.2 安全科负责车间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的具体管理。

3.3 车间负责本车间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对本车间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环生产部备案。

4.2安全科要将安环部汇总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集团安环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4.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4.3.1用人车间的基本情况;

4.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车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4.7.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7.3车间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8车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记录。

根据职业危害申报相关资料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台账,做好记录工作。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炼铁厂喷煤车间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1. 点检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行三大规程和四项制度。

2. 点检人员要按“四定”(定日期、定路线、定设备、定项目)和“喷煤车间设备点检流程图”对所辖区域设备进行巡检,并如实、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设备档案、检修记录和润滑记录。

3. 点检人员要按规定上报各种计划。

4. 设备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5. 点检人员要主动做好设备改造与更新和技术进步工作。

6. 点检人员负责备品备件的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

7. 每周五、每月底每人提交一份设备缺陷整改项目。

8. 点检人员要求参加每天的早调会和早例会以及16:00的点检工作汇报会。

9. 点检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讲机、手电和测温枪。

10. 点检人员负责对检修项目的复查验收。具体问题与检修方面协商解决,必要时给予技术指导。

11.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点检人员应及时上报车间和设备部区管员,请求技术支援。

12. 点检人员按照设备abc分级定期分批分点进行巡检。

13. 本制度未涉及内容,参照喷煤车间已颁布制度执行。如与已颁布制度冲突,则以本制度为准。

14.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喷煤车间所有。

15.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车间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从事工种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卫生事故。

二、培训对象与内容

(一)上岗前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育。

2、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卫生一般知识、职业卫生法规常识、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人人定期接受本岗位职业卫生教育。

2、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主要有害因素种类、浓(强)度、本岗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技术、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教育周期

1、重点有害作业每月不少于4小时。

2、一般有害作业岗位每季不少于8小时。

3、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考试不合格,限期一次补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职学习直至补考合格。

四、提高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及至厂(矿)长,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提高教育。

2、提高教育内容包括:特种岗位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卫生预防技术教育、职业卫生法规教育。

3、教育周期:每年40小时。

五、组织实施部门

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科负责教育材料、教案及教育工作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六、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5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冶金车间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等法规,提高喷煤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层次及时间

2、车间每月组织一次职业危害检查。

3、安全科要每周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查。

4、车间及班组要对本车间及班组作业范围内经常性进行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车间是否有人负责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检查车间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检查车间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检查车间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及各种职业危害体检台帐。

5、检查车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台帐。

6、检查车间是否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检查车间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检查车间职业卫生情况。

9、检查车间是否把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车间和个人。

10、检查车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

三、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四、惩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没有台账及公布的。

2、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措施的。

3、未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5、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6、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7、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体检诊治的和未登记职业病体检台帐的。

8、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的。

9、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车间和个人的。

10、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五、奖励

1、每季度评为先进车间的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被评为年度职业卫生先进的车间和个人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职工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浓(强)度有明显改善的车间给予5000元的奖励。

4、职业病发病趋势有所控制,职业病发病工龄及职业病死亡年龄明显延长的车间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6篇 喷煤车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

根据集团深化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为更好落实好集团安环部文件精神,规范我车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

一、组织实施。

安全科积极组织集团安排的职工在岗期间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

二、内容及要求。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工上岗前、职工在岗期间、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资料。

2、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工作。不得以此为借口辞退工作人员。

3、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费用由车间负责。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车间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从事工种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卫生事故。

二、培训对象与内容

(一)上岗前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育。

2、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卫生一般知识、职业卫生法规常识、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人人定期接受本岗位职业卫生教育。

2、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主要有害因素种类、浓(强)度、本岗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技术、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教育周期

1、重点有害作业每月不少于4小时。

2、一般有害作业岗位每季不少于8小时。

3、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考试不合格,限期一次补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职学习直至补考合格。

四、提高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及至厂(矿)长,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提高教育。

2、提高教育内容包括:特种岗位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卫生预防技术教育、职业卫生法规教育。

3、教育周期:每年40小时。

五、组织实施部门

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科负责教育材料、教案及教育工作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六、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8篇 喷煤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及时掌握本车间岗位职业危害情况,必须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定期对岗位职业危害进行监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冶金车间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等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厂部环保科负责本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

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监测周期

1.粉尘作业

1.1粉尘测定点确定,测定项目及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规定执行。

1.2粉尘浓度监测周期:0—1级危害岗位为3个月测一次;2级危害岗位为2个月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为1个月测定一次。监测率为100%。

1.3重点防尘设施评价周期为3年一次。覆盖面为100%。

1.4定期开展粉尘作业岗位分级评价,掌握有害作业岗位级别。如作业条件改变,应随时组织评价。

2.有毒作业

2.1毒物监测点选定及测定按《冶金车间职业卫生检测规范》执行。

2.2毒物浓度监测周期:0级危害岗位每年测定一次;2级危害岗位3个月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每月测定一次。

2.3对防毒设施的技术效果和性能参数2—3年进行一次鉴定。

2.4定期开展毒物作业岗位分级评价。如作业条件改变,随时组织评价。

3.噪声作业

3.1噪声的测定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车间噪声检测规范》。

3.2监测周期:0—1级危害岗位1年测定一次;2级危害岗位每半年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每季测定一次。

3.3定期开展噪声作业岗位分级评价。

4.高温作业

4.1高温气象条件测定的选点,使用仪器、测试技术应执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2高温测定周期:1—2级岗位每年暑期测定一次;3—4级岗位每年暑期测定二次。

4.3测定时间:选择在每年最热月份的13—15时,每年高温作业点每次应连续测定2天取平均值。

4.4定期开展高温作业岗位分级评价。

5.电离辐射作业

5.1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的岗位每年检测一次。

5.2作业岗位:0级岗位每2年测定一次;1—2级岗位每1年测定一次;3—4级岗位每半年一次。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集团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1、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三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现状评价,并把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监行政部门报告。

2、安环生产部环保科要将结果向各相关车间公布,各二级车间要向职工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及时调查原因,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安环生产部环保科,整改完毕后要经过环保科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9篇 喷煤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范本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集团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车间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本车间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车间主管职业卫生的部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及职业病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车间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告知的责任部门

本车间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

三、告知的内容

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2、工作岗位或工艺变更时,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并告知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3、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在公告栏公告。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四、告知的方式

1、公告栏

2、告知本人

3、合同中书面告知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10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为更好落实集团安环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我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的管理。

一、组织实施

喷煤车间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车间职业卫生警示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本制度。警示标识的设置由车间安全科具体负责。

二、实施要求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适当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158的要求。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11篇 喷煤车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车间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二、职责和权限

1、车间一把手负责审批我车间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设备科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4、安全科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工作内容

1、设备科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车间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科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车间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每月初交设备部门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12篇 喷煤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集团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车间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本车间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车间主管职业卫生的部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及职业病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车间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告知的责任部门

本车间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

三、告知的内容

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2、工作岗位或工艺变更时,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并告知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3、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在公告栏公告。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四、告知的方式

1、公告栏

2、告知本人

3、合同中书面告知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喷煤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1. 目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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