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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九篇)

发布时间:2024-09-12 18:06:02 查看人数:46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 工作程序

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

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3.2.4如检验不合格,市场部应填写退货记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退货手续。

3.2.5退货品按不合格处理程序执行。

3.3产品质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发现产品质量事故,市场部应查阅《产品销售流向记录》,查明数量。并负责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响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3.3凡对食用有危害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总经理应会同市场部,按照销售记录对产品进行紧急召回。

3.3.4对召回产品的,总经理应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 相关记录

《产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

6.5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2篇 食品召回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 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的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

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 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

4.1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受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 信息确认

4.2.1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和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识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

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3篇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范本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停止经营、召回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处理。

三、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立即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4篇 食品召回与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 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的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

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 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

4.1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受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 信息确认

4.2.1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和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识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

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5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6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7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 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8篇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停止经营、召回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处理。

三、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立即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9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使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启动及审批。

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产品召回的总体策划与监督。

3、质量科负责食品安全危害的评估;仓库负责召回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

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

(4)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

(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c、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c、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d、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总经理,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的实施

1、食品召回由总经理启动,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实施。

2、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总经理宣布实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3、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确定召回方式,由总经理批准后,通知仓库、销售公司实施召回。召回方式有: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5、销售公司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7、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六、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

1、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的反馈单,确认所需召回的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媒介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危害类型,迅速收回产品,并明确召回数量。

3、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已进行隔离的产品组织再次评估,根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置方案。

(1)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感官质量、理化指标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

(2)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4、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开具《召回/隔离产品处理通知单》,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方对召回/隔离的产品进行处理。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7、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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