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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62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第1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4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组织管理

4.1.1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备案。

4.1.4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改的影响安全生产较大的事故隐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应成立分公司隐患管理小组,该小组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4.1.5.1掌握本单位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1.5.2制定应急方案或监控措施,并报公司归口部门备案。

4.1.5.3对有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进行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措施的模拟演习,必要时应组织救护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1.5.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特别对分公司长期存在的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4.1.5.5保持消防、监测、救护等器材和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4.1.6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归口科室和隐患所在单位,对失修型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工会组织监督行政对隐患进行认真管理和整改。

4.1.7对各单位尚未查出的隐患,各级部门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完成后反馈主管科室确认。

4.1.8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制定并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时机造成事故发生。

4.1.9完成缺陷以上事故隐患的单位,专业科室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1.10凡新查出的隐患,都要做到地点清楚、内容清楚、责任单位清楚,以便准确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避免相互推诿而拖延整改期限。

4.1.11专业部门要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和隐患项目的数据分析,从而实现科学化的安全管理。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下达的隐患整改质量100%的检查验收,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记入有关台帐。

4.2奖励和处罚

4.2.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2.2对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外,对该单位给以相应的考核。

4.2.3对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应采取而未采取防范、监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4.2.4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按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5对接到分公司《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有条件、有能力整改而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领导,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6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5、文件从属性

5.1本制度是《绩效测量和监视管理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的支持性文件;

5.2本制度平行文件:《安全检查制度》;

5.3本制度下属文件:《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目标和管理方案》。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

为明确责任,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经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如下。

一、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全矿要层层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进行汇总、备案,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矿长报告。

二、事故隐患台帐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

三、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本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进行督办。

四、被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销号闭环。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第3篇 幼儿园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为及时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

幼儿园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区域、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二、报告要求:

1、教职工如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对幼儿园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于一时难于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跟踪督促整改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区教育局安办报告。

三、报告受理:

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的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处理,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四、报告责任: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又没有及时报告的或者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没有及时处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4篇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按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出现后应加强检查力度。

第二条 各工区、车间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检查。

第三条 班组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有违章的必须坚决制止。

第四条 班组每天班前、班中、班后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有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

第六条 企业、班组应认真、细致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第5篇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鼓励提高职工和社会公众报告(举报)事故隐患的积极性,推动群防群治效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凡是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人员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根据隐患性质进行相应的经济奖励。

2、报告和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100元。

3、报告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100-300元。

4、对企业职工能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除经济奖励外,还要在全公司内进行通报表彰。

5、对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避免企业重大事故发生的,报请新闻部门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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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和岗位职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

2.定义和术语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良环境影响。

2.2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物资。

3.2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报表的审批。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对重大隐患和需要多部门进行整改隐患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效果验证。

3.4 各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4.工作内容

4.1 隐患排查

4.1.1 隐患排查的分类

4.1.1.1按照隐患排查的级别分为四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级。

4.1.1.2按照隐患排查对象分为:

a)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包括:压力容器隐患排查、电梯隐患排查、叉抱车隐患排查、配电系统隐患排查、空压系统隐患排查等。

b)特种作业隐患排查。包括:带电作业、气焊作业、动火作业等。

c)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d)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

e)电器及其线路隐患排查。

f)仓库安全隐患排查。

g)车辆交通隐患排查。

h)综合管理隐患排查。

i)反“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排查。

j)应急救援预案的隐患排查。

k)其它隐患排查。

4.1.2排查方式

排查治理公司及其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观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b)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c)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d)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e)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f)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g)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h)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i)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j)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k)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l)对公司区域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4.1.3排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4.1.3.1隐患排查的重点是:综合管理、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及重要基础设施等。

4.1.3.2 排查的主要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表》的内容进行。

4.1.4 公司级隐患排查

4.1.4.1公司隐患排查的组织

公司隐患排查由生产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4.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4.3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5 部门级隐患排查

4.1.5.1部门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部门级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5.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周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5.3部门级隐患排查以制度排查和现场排查的方式进行。

4.1.5.4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班组级隐患排查

4.1.6.1班组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长组织,班组人员共同参加。

4.1.6.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班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6.3 班组级排查以现场排查为主,重点是现场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按章操作等。

4.1.6.4 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岗位级隐患排查

岗位级安全隐患排查由岗位人员日常自行进行,对所管辖区域的作业活动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连锁、安全附件和反“三违”的情况以及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排查。

4.2 安全隐患的治理

4.2.1 隐患治理的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4.2.1.1隐患的治理分为纠正和纠正措施。

4.2.1.2纠正适用于只需要现场改正就可以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3纠正措施适用于对存在的隐患需要采取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或技术改造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4纠正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pdca循环。责任部门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由责任部门实施治理,对治理结果由排查组组织对措施的有效性和治理结果的验证后予以关闭。

4.2.2 隐患治理的责任鉴定

4.2.2.1对只进行现场纠正就可以治理的隐患,整改的责任人为纠正的实施人。

4.2.2.2 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才能进行治理的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为隐患存在的部门。

4.2.2.3 对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治理的安全隐患,其治理的责任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进行协调。

4.2.3 防范措施

4.2.3.1 对暂时不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3.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3 安全隐患的记录和报告

4.3.1 安全隐患一经查出,排查人必须详细在《安全检查整改记录》上进行记录。

4.3.2 安全隐患以部门为单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分类进行进行汇总,于每月的25日将汇总结果报生产部门。

4.3.3 生产部门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汇总分析,报上级部门。

第7篇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制度

(一)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的风险岗位进行安全评价,识别公司内使用的原料、装置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源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安全职责、危险源重点控制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检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异常情况应急措施、考核奖惩制度等等。

(三)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应根据各危险源的等级,分别确定各级的负责人,并明确各级负责人应负的具体责任,包括危险源的定期检查责任。危险源的检查应按规定的方法(国家安监局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并作记录。如发现隐患则应按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促使其及时得到消除。凡未按要求履行检查职责而导致事故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要严格要求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有关危险源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搞好安全值班、交接班,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按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危险作业必须经过审批等等。

(五)聘请1到2名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并按国家规定时间对企业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或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确保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六)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危险源控制管理基础工作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危险源的安全档案和设置安全标志牌。应按安全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要求建立危险源的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整理。应在危险源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注明负责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表明主要危险,并扼要注明防范措施。

(七)加强危险源消防(防火)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档案。

(八)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厂,凡分厂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九)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经理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十)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8篇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单位要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安全工作的重要日程,要成立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面抓,其它领导要配合抓,党政工团一起抓,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各单位要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制度要严格,规划要细,组织领导要强,整改措施要实,检查验收要严,达到的效果要好。

三、各单位要坚持“五日一检”,一班一查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制度化,使大隐患不过天,小隐患不过班。每天生产会必须平衡隐患的处理情况,不能推,不能迁就,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时效性。

四、各单位排查出的隐患,要实行a、b、c分级管理,段队解决不了的报井区,井区解决不了的报矿,矿解决不了的报公司,逐级汇报。隐患不处理完不许生产。

五、各单位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时间、落实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负责人、落实结果并跟踪复查。

六、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水害和其它方面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矿汇报,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按要求部署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事故隐患扩大。

七、各单位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本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无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予以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各单位要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上下功夫,及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专业会,对各类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使隐患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九、各单位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定期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上级汇报。

第9篇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6、项目部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处安监处。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属于长期监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月检查上报。

7、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包括:

①事故隐患类别

②事故隐患等级

③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⑤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

⑥整改目标

⑦事故应急预案

⑧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8、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9、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0、项目部安监站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10篇 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国家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时加强检查力度。

2、各车间(采场)每月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

3、各车间(采场)每天上班预先检查职工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4、各车间(采场)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的及时撤除现场人员。

6、各车间(采场)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7、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需建立台帐。

第11篇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登记,确保我厂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厂部安全生产目标,制制定本制度。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技安科登记、验收和备察。

二、暂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限期整改。

三、对事故隐患不力的车间,技安科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县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2篇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站实际,订立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车站站长签字确认。

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车站拟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应追

究责任人责任。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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