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2篇 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执行。
第3篇 选矿厂班组事故报告制度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程序,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及时高效处置事故现场,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当班的班组长和调度(班组长或调度按程序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厂主要负责人,由厂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工伤事故抢救预案》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须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发生轻伤事故(破皮流血)或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班组长第一时间向当班调度和工段长汇报,当班调度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或行政厂长报告。
四、事故发生班组班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财产损失。
五、因设备事故造成仃产,班组长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设备抢修,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六、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班组和员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概况(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从略);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4篇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5篇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第6篇 电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7篇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8篇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在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情况后,依事故处理程序要求,技术负责人应立即决定事故调查组的人员。
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组的主要成员应有中级资格。调查组的全体人员都应遵守各自的工作制度。调查组组成后应尽快进入事故现场。
3.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认真观察事故现场,详细询问操作及各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及采取的措施,并调阅有关资料(图纸、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合格证等),同时了解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4.经过初步的观察、了解及资料查阅后,如需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应立即确定仪器检测的部位及试验的取样部位,并尽快进行现场仪器检测和试验室试验。
5.事故现场调查、资料查阅及检测、试验完成后,应完成事故分析报告,事故报告完成后除参加人员签字外,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
6.参与调查分析事故的所有工程技术人员都应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有关规程和标准。每个单项报告的签发人对所签发的单项报告的正确性负责;综合报告的签发人对综合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第10篇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事故隐患,以利于及时排除。
三、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四、单位对所报告的事故不排除,职工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举报。
五、支持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处理,报告人和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11篇 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危害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 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一个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 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职业危害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危害报告的办法
职业危害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危害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危害报告办法》)进行报告。职业危害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即,企业上报当地危害监督部门,由危害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四、 职业危害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危害后,本公司应根据职业危害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变动单位时,其职业危害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诊断证明及职业危害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4、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危害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备案;
第12篇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一、凡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产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处理:
⑴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⑷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⑸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结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
三、事故发生后,生产部应按规定进行统计,但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应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