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培训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使用过程不慎造成人为的损失特制订学校财产管理制度望师生遵照执行。
1、购买物品首先必须财产保管员填写物品申购单,后经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再经校长审批方可购买。
2、物品采购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人员办理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3、物品购入之后必须凭有效发票经财产管理员验收之后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及使用。
4、学校财产管理员接到物品发票之后即刻登记物品验收登记簿,并及时进入学校资产帐。
5、各保管员加强对本专用室物品的管理及使用,学校管理员应对各分管人员管理的财产每学期进行检查,平时经常性的指导。
6、每学期对班级财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比文明班级,先进班级的依据。
7、认真作好教工调离本校后对财产进行审核交接工作。
8、学校物品出校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学校财产拿出校门。
9、借用学校物品必须凭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借条方能借用,用后必须及时归还.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10、学校财产如在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损坏必须经财产管理员核准,经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报帐员开据发票进行赔偿。
第2篇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赔偿制度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赔偿制度
1、全校财产主要由教室财产、办公设备和公共财产四部分组成(公共财产指:专用教室财产设备、体育器材、音乐器材、实验器材、校园绿化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2.财产损坏赔偿、处罚规定:
①由总务处及相关教师负责财产设备损坏的鉴定。
②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③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坏,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④故意损坏学校财产:本人主动到学生处(或总务处)承认错误,按原价的1-2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免于纪律处分。本人无赔偿的意愿,经学校发现后,才有承认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的,按原价2-3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外以批评或警告之处分。本人根本无所谓,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的,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价格赔偿,并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4、损坏财产而不报告,无人检举,造成赔偿无着落的,按原价2倍的价格分摊到班级。
5、公共财产损坏的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或专用教室责任人)负责,赔偿落实到人(或班)。
6、财产损坏而赔偿无着落的一般不予修复,若班主任愿意由班级集体赔偿的方可给予修复。
7、学生毕业和教师调离,所借所用学校财产要如数收回,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缺少、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8、以上赔偿款项均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开票,收入作为修理专用。
第3篇 某学校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制度
1、宿舍的财产由宿管员全面负责保管,有损坏由宿管员追查责任人赔偿。
2、学期开学初,宿管员对各寝室的公用财产进行一次检查登记,由寝室长过目签名。
3、各寝室的公用财产,包括床板、床架、门窗、玻璃、上下水道设施、照明设施、四周墙壁等,由住入的学生使用、保管好,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该寝室集体负责赔偿。
4、每日清房或查房时,检查各寝室的公用财产的使用、爱护情况,发现有丢失或损坏的,立即通知寝室长,责令该寝室集体负责修复或赔偿。
5、每个月对各寝室的公用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账与物相符。对损坏和丢失的公用财产,列表报送宿管处,并责其赔偿。
6、对故意损坏宿舍公用财产和宿舍走廊、楼道、卫生间、洗刷间的公物的学生,报送有关系、部和宿管处从严处罚。
7、学生毕业离校时,做好寝室财产的验收工作。
8、学院组织学生住房调整时,宿管员要到各寝室巡回检查,发现有损坏公物的行为,立即查处。
9、学生放假离舍时,督促检查各寝室的水、电、门、窗要关好,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检查和办理学生离校行李的手续。
10、宿管员每天都要检查宿舍四周、走廊,楼梯底下等地方是否有乱抛、乱丢、乱摆物品(包括拖把扫把),如有,要进行清理。
第4篇 p学校财产验收制度
学校财产验收制度
1.学校财产管理员对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都应根据采购(调拨、捐赠、自制)进来的实物和有关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对精贵仪器设备应会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2.验收无误后由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填写'财产物品验收单',验收单必须由采购人员、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名,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财产管理员自己留存,并根据此单入帐,同时将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定位存放,以便于清点和取用。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交于会计入帐。一份可连同实物交使用部门作为记帐凭证。
3.物品验收后,要按规定的分类代码对物品进行编号(编号位置要固定,书写要醒目、整洁、入库、入帐)。
4.经费报销者必须持有采购物品的发票和有财产保管员和主管领导签字的验收单,到财务部门报销,凡未经验收的财物应拒绝办理报销。
第5篇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报修制度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报修制度
1、领用的校产设备,使用前必须细阅使用说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查明原因,及时报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处理。
2、班级财产设备损坏报修,由班级自行解决。
3、教师办公设备和专用教室财产设备报修,由各处室、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负责人及使用者本人,填写“物品报修单”,由使用者本人送交总务处。
4、经总务处签定,属于自然损坏的。小的故障,当天报修,当天修复;比较大的故障,总务处有配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修复;若总务处无配件,需请人修复的,三天内修复。特殊情况需由总务处及时说明原因。
5、经总务处鉴定,属于人为损坏的,查明原因后,按zz中学赔偿制度赔偿。
9、财产设备管理情况,作为班主任考核、学校评选优秀班干部、优秀班级的参考依据。
第6篇 一中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中(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
(二)以班级、科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要查清原因。如属人为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或酌情罚款。
第7篇 p学校财产采购制度
学校财产采购制度
1.采购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统一由总务处按需造预算送校长核准,采购入库、保管并按需发放。
2.采购大件物品(千元以上),须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如需'政府采购'的物品,还需报局基建站设备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然后由学校指定二人会同采购。
3.各部门、组室、教师的教育教学用物品要填写请购单,并说明用途和需要时间,由主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交总务处购买。
4.物资一星期前请购,急用物资三天前请购。如需经常使用的物品,请提醒总务处购买备用。
5.填写请购单时请写明品牌、规格、数量及大致金额,有特殊要求请注明。
6.搞大型活动的筹备组需购物资请考虑周到,提前一星期请购,以免误时。
7.专业物资请相关专业人员认定,尽量提供购买地点、价格,以便及时购回。
8.凡未批准,私自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得报销.
第8篇 学校财产清查制度
学校财产清查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对学校的各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
学校的各项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都属于财产清查的范围。
二、财产的组织及清查方法
为了加强领导,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应组织专门的小组负责财产清查工作。
对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清查主要由财务进行。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每天进行实地盘点核对。有价证券每月实地盘点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进行清查,对未达帐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检查双方的帐目是否相符。往来款项每年结清,对未结清的款项发出核对通知,进行核对。
每年对实物的财产清查,需要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明确清查结果。实物的清查由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包括:财务主管、人事干部、总务处人员一名、财务处人员一名、资产使用部门人员若干,定期、定点、定时完成清查任务。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财产清查所确定的清查资料和帐簿记录之间的差异,要认真查明其性质和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予以处理。
对清查的积压物资要及时进行清理,往来款项及时结算。为了做到帐实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对财产清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如属管理人员的责任,由管理人员赔偿,如有积压物资要及时处理。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差异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校长批准或报上级领导批准。财务根据处理结果及时调整帐簿记录。
第9篇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爱护公物,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公物,这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损坏公物要赔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现金标准如下: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赔偿。
⑵损坏日光灯管一支,赔款20元。
⑶损坏壁灯,吸顶灯一盏,赔款30―50元。
⑷损坏凳脚一只,赔款3-5元。
⑸损坏台桌脚一只,赔款5―10元。
⑹损坏凳面一张,赔款10-15元。
⑺损坏桌面一张,赔款15―20元。
⑻损坏广播音箱一只,赔款80――100元。
(9)损坏树木、花卉,赔偿5――20元。
(10)损坏开关、接线盒盖,每个赔偿5元,安全通道灯面盖每块12元。
(11)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情赔偿。
(12)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视损坏程度计价赔偿。
2、赔偿原则:损坏者应在当天报校产管理员核实损坏程度,核价开单据,再凭损坏价格单向校财会室一次性交付赔偿金。
3、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4、凡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直到校纪处分。
①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②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③策划、煽动者;
④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对损坏公物的维修、凭赔偿发票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
第10篇 小学学校校舍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制度
小学(学校)校舍、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制度
1.办公桌椅、学生课桌椅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损坏情况,总务处负责,每学期集中大修理一次;平时根据损坏情况及时更换、修理。
2.体育器材由体育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及时加固、更换,防止事故发生。
3、教学仪器实验员要经常检查,并进行维护和保养,防毒、防腐、防虫。
4、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关人员要严加管理,以保安全。
5、房屋、门窗、玻璃、灯光设备、取暖设备等,都由使用部门设专人管理,总务处负责维修。
6、供电线路、开关设备由总务处负责请电工每学期检查、保养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安全。
7、人人有责管好电、用好电。
8、一切财产设备,坏了要当日报告总务处登记,由损坏者赔偿,丢了要立即查找。
第11篇 初级中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初级中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学校公共财产是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为切实保护我校的一切公共财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全体师生员工须遵照执行。
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人员对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落实财产管理责任人。每学期对公物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
二、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财物借、还登记制度。凡是向公共财物管理责任人借、还公物,均记录好借、还公物的品种数量及日期和其它应有的说明。凡有损坏或遗失,借物人须昭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好。登记薄将作为财会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二是会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财薄,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凡是班上的讲桌、讲凳、卫生工具,毛刷、一切电器、门窗、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级牌,均由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昭价赔偿的问题。
四、建立公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室财产,实验室、微机室、打印室、由教务处负责;播音室由政教处负责,教师办公桌椅由各位教师负责管理。
五、学校公物非经校长和管理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不得外借,否则,一切责任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12篇 学校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中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物品都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必须高度重视我校财产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由校长亲自主管这项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落实,各处室、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都应由主任、组长直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规范管理,千方百计降低财产损耗,压缩办学成本。
第二条 学校财产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采购、领用、报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帐册记录健全,帐物相符。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学校财产设备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 学校配备思想过硬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学校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管理和使用好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适当的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要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学校财产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本行业务,如岗位调动时,应事先办清交接手续,并由总务处专人督办。
第二章 学校财产管理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四条 学校财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
a、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学、实验、科研、行政、后勤、办公、生活设备。
b、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c、有的财产比较稀缺,有的财产实用性较强,虽不满足上述两项条件,但学校认为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设备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800元、非大批同类物资的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家具教具、电脑配件等。
3、易耗用品是指维修、修缮材料、极小工具,劳技、实验材料及玻璃器皿,办公用品。
第五条 学校所属的部门应用学校任何类别资金购置的物资,都要到总务处保管室登记入帐;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列入学校相应财产帐册进行管理。
第六条 凡是外单位赠送、获奖、上级无偿调拨、自制、购置的财产设备,都要到总务处保管室入帐,核实价格后,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列入学校相应财产帐册进行管理。图书、杂志报刊合订本、资料不受单价限制均列固定资产。
第七条 我校财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分类严格按市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造价或购置价格入帐,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增减固定资产价值,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4.大修理、大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处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室保证帐帐相符。
第三章 学校财产建帐建制
1、学校设置财产保管员,参照相关财产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
2、保管室按照“固定资产分类编码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会计部门对随购随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可以于购入时直接列支,但应定期检查实物管理,一般每学期清理一次,清理结果由总务处汇总登记。
3、使用统一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借用单、报损单、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单据,各种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第四章 学校财产物资的增添和验收
第九条 增添学校财产设备,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财力、发展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条 增添学校财产设备,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增添计划,每学期开学初应由各处室、办公室、年级组、教研组提出学期申请计划。由总务处汇审平衡,提请校长批准后,列入学校财务计划,由总务处执行。临时采购计划为学期计划之补充,因教学、办公、生活过程中临时出现的采购要求及各种物资的损耗补充。执行先请购、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大的项目、贵重仪器设备或购置批量大的常规设备,必须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无论资金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按照以上各项规定办理。不办理请购手续,擅自购置设备、物资者,学校财务有权不予报销,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物资购回后(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或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物资,或无偿调入本校任一部门的物资),一律应到总务处办理检验及入库手续,到保管室办理登记入册,方能按我校规定的各行政级别的权限,签批报销,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验收与索赔管理工作。购入的物资,必须由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会同使用部门指定专人及时验收,验收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外观检查,应先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好,然后按顺序查看设备各表面是否有残损、变形、锈蚀等异常现象。重点是主机,主要工作面,主要配件等部位。若发现问题,应当场记录并拍照。凡属合同规定,必须有厂家技术人员在场才能开箱的贵重设备,切匆事先开箱,以免造成被动。
2.数量检查,以合同及订货清单为依据,核对装箱单,逐一清点。清点时,仔细查对主机和附件型号,编号是否与订货清单、装箱单一致,对缺少或错发部分,应记明编号、品名、实到和短缺数量等。
3.质量检查,质量验收,也是物资设备功能、指标等的全面检查质量验收,应由该物资设备的使用和申报单位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能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若出现故障,应查明事故、故障原因及予以排除,无法排除或虽能排除但涉及质量的仍应记录在案列入检验报告。
4.验收记录、验收时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验收时间、条件、情况和结果,参加人员等。验收结束时,由使用接收单位写出验收报告,附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一并报物资设备科进一步处理并入档。
5.验收结束后,若在数量及质量上存在问题,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赔补等工作,一定要在索赔时效内完成该项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与维修
第十五条 保管室、实验室及专用教室的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学校
财产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对所管理的物资要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帐物对号,环境整洁,要经常检查、维护,做好防潮、防爆、防火、防盗工作,以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一、各实验室及保管室的学校财产,帐本应与实物相一致做到帐帐相符。
二、财务应设立与保管室对口的固定资产分类总帐,保管室的分类明细帐的各类总金额应与财务的总帐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包括赠送和无偿调进、调出的物资)保管室应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表),财务室作固定资产增减记录,各种帐、单、表应缮写清楚,记录准确。帐卡、物要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总务处应每年暑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财产设备的领用、借用、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办理,应严格按照《zz中学学校财产设备的领用、借用、赔偿、报损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学校财产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在管理业务上兼受总务处领导,他们对所管理的财产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任何物资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进行实物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的财产设备不得使用,否则,由此引起性能、质量上的变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要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后勤队伍建设,经常性的检修工作和维护保养工作应由总务处和电教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改制和检修,应事先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校长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无准备的随意拆装。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如发现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和其它事故时,应迅速向总务处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以便学校按《校产设备的报修、赔偿、报损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总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固定资产的调剂和组织协作工作,以提高财产设备的利用率。
第六章 财产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计依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会计资产帐与财产实物帐核算不合规、帐帐、帐实不相符,财产管理工作违反程序,人员任用不合规的情况,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全部、合格履行职责的由学校及总务处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