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对生产现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制度
总 则
根据生产现场安全标准的规定,为使车间工作场地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公司安全员、安全值班员对违反规定,造成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特制定本制度。
1 主干马路未按规定,未经公司同意,随意乱放成品、半成品、其它各类设备或包装物品、基建材料、随意较长时间停放车辆罚款20元。
2 车间安全道不畅通,存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下脚料等罚款10元。
3 车间安全道标志不明显、不清晰,对接到资产运营部通知后一周内未解决的单位罚款20元。
4 车间生产现场半成品、成品、原材料等码放超高,不牢靠、不平稳,罚款10元。
5 公司区域、车间各类临时线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期使用,罚款20元。
6 电器闸箱、接线板有电器元件外露继续使用者,罚款10元。
7 电器闸箱前道路不畅通,乱堆杂物,罚款10元。
8 电器出厂试验场所安全装置、警告装置、信号装置等损坏、丢失或试验时间放置不用,罚款10元。
9 各类设备、安全装置、警告装置、信号装置丢失、损坏仍继续操作或使用设备者,罚款10元。
第2篇 公交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办处罚制度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 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
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
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
1、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
6、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 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2、 违规占道行驶的
3、 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
4、 乘客带宠物上车,司乘人员未制止的
5、 行驶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元)
6、 车内外设施、标识、车辆手续等,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7、 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
9、 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
2、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不进港湾停靠的
3、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
4、违反场站、车库安全行驶、安全停放规定的
5、驾驶车辆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加油时违规操作的
8、违反车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 司乘人员不携带相关证件上岗的
2、 司乘无服务卡、工牌的
3、 不参加安全例会及安全培训的
4、 未按时填写自检记录表和灭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3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卫生管理处罚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处罚
管理文件: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制度
1.宿舍内严禁私自接电源,如果的确需要另接电源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后,由专职电工负责接线,如违反规定私自接线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并收缴电线、开关、电器设备。
2.垃圾要求放到指定地点,生活区按各班组划分卫生区,对于班组所管辖的生活区内发现清理不干净,一经发现将处罚100罚款。
3.除厨房外,生活区内任何地方都不能生火煮饭,如有违反者,除收缴燃具、厨具外并罚款50元。
4.生活区内严禁养鸡、鸭等牲畜,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5.宿舍照明不准超过“40w”灯泡,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开水器,一经发现,除收缴电器外,处罚100元。
6.宿舍内不准聚众赌博,不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罚款100元,严重的行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不准带人在宿舍留宿过夜(除工地负责同意外)严禁嫖娼、卖淫等淫秽活动,一经查出,罚款200元。
8.不准在宿舍内烧香拜神,放鞭炮和燃烧杂物,违者罚款20元。
第4篇 对生产现场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制度
总 则
根据生产现场安全标准的规定,为使车间工作场地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公司安全员、安全值班员对违反规定,造成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特制定本制度。
1 主干马路未按规定,未经公司同意,随意乱放成品、半成品、其它各类设备或包装物品、基建材料、随意较长时间停放车辆罚款20元。
2 车间安全道不畅通,存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下脚料等罚款10元。
3 车间安全道标志不明显、不清晰,对接到资产运营部通知后一周内未解决的单位罚款20元。
4 车间生产现场半成品、成品、原材料等码放超高,不牢靠、不平稳,罚款10元。
5 公司区域、车间各类临时线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期使用,罚款20元。
6 电器闸箱、接线板有电器元件外露继续使用者,罚款10元。
7 电器闸箱前道路不畅通,乱堆杂物,罚款10元。
8 电器出厂试验场所安全装置、警告装置、信号装置等损坏、丢失或试验时间放置不用,罚款10元。
9 各类设备、安全装置、警告装置、信号装置丢失、损坏仍继续操作或使用设备者,罚款10元。
第5篇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 案卷材料排列原则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 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
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 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立案审批表;
(六)罚款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回执;
5.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6.立案审批表;
7.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听证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1.罚款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3.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罚款收据;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0.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4)整改复查意见书;
(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6)强制措施决定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10)当事人陈述;
(11)证人证言;
(12)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3)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4)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5)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6)勘验笔录;
(17)其他证据材料。
21.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听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有关内部讨论材料。
第九条 事故行政处罚类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回执;
8.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9.立案审批表;
1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1.行政处罚告知书;
12.听证告知书;
13.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4.罚款催缴通知书;
15.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7.强制执行申请书;
18.罚款收据;
19.案件移送审批表;
20.案件移送书;
21.结案审批表;
22.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3.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4)强制措施决定书;
(5)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8)当事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
24.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5.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页码起始页);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
6.组成事故调查组通知;
7.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8.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系、收入等);
1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当事人陈述;
13.证人证言;
14.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5.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6.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8.勘验笔录;
19.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20.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1.事故调查组内部讨论记录及签名;
22.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
2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4.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四 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所有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印发的执法文书式样。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内容要求为:
(一)题头:注明案件办理部门。
(二)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案卷首页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按照本单位统一编写,如“福应急案〔2019〕1 号”文书文号应当与其他执法文书一致。
(三)卷宗类别:正卷和副卷。
(四)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称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事故类: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如“xx 公司12.13 较大坍塌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如“xx 公司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如“xx 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五)类别:案卷类别分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六)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11.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1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17.其他类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定性后填写。
(七)立案日期: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八)结案日期: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九)办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十)承办人员: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姓名。
(十一)归档日期:具体存档的时间。
(十二)归档号数:按照本单位统一的顺序排列编号。
(十三)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 卷内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序号即卷内文件的编号,以整份文件材料为单位,一文一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全称及文件编号,无编号的文件应填写制发或者提供该文件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名称。
日期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制成或印发的日期。
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止页码。
备注根据需要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目录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
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楚再填写。
第十三条 卷内备考表是填写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如卷内材料件数、页数;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档案整理者签名);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日期(由检查人填写)。 卷内备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页。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 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分类系统条理;书写标记整齐规范;装订折叠美观简洁。
第十六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 日内立卷完毕。
第十七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 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 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第二十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照片与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以及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应复印或托裱,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邮戳;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六)案卷装订应当采取线装,加盖档号章。
第二十一条 案卷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码。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放入证据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等事项。
六 案卷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调动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在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前或者岗位调整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及时移送委托机关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一般不得从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确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应当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监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监管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摘录案卷材料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和摘录。查阅和摘录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不划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确需复制案卷材料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安全监管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外借案卷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出单位禁止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接收借出的案卷时,要认真验收和清点核对。对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时追查处理。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七 案卷的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 年或者10 年。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 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执法监察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八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属于福泉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以上位法为准。国家、省对实施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制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奖励制度
一、项目部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确保合同承落的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区域标准化的实现,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前期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决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的规定》,望各专业项目区域及时向全体员工传达。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差的分包项目区域或个人违章违纪的处罚:
1、安全管理
1)对分包项目区域在劳务作业安全生产中无明确安全指标的罚项目区域管理人员100元。
2)对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对新入场或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罚款500元,对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或证件不全的罚款200元。
4)对各分包项目区域的施工班组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劳务作业层工人违反其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罚款100元。
6)对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的班组每人罚款50元,并对其所在专业或分包项目区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2、“三宝四口”防护
1)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挂帽带者罚款50元。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罚款200元,系安全带没有挂好罚款100元。
2)对未按规定搭设安全网的作业班组罚款100元,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绳防护、栏杆等)或安全警示牌罚款1000-5000元,并责令其限时恢复。
3)对洞口、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的、罚款500-1000元。
3、高处作业防护
1)对高处作业无防坠落措施或措施不力者罚款1000-2000元。
2)现场搭设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发现一处罚款有关人员1000-2000元。
3)在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作业人员要对下层作业人员负责,在下层要设安全监护人,对不设监护人的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使用移动式作业平台未满铺并绑扎好5cm脚手板、未设爬梯未设竖向扫地杆,上端未设防护栏杆、无安全带挂设点的罚款200元。
5)现场使用的人字梯上部夹角不大于45度,直梯工作角度不大于75度,跨步横杆不大于40cm,违者罚款200元。
4、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是“三相五线制”(五芯电缆),不准使用四芯电缆外敷一根接地,违反本规定的罚款1000-1500元。
2)施工用电必须是“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径不得小于4mm)。对不执行标准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现场使用的铁壳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对违反标准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5)对现场使用电设施电源线(缆)一条线缆的接头不准多于3个,接头应按规定进行绝缘包扎,对超过3个接头的电线(缆)每条罚款500元。
6)现场的照明灯具必须按规定接线,不得使用花线或塑料线(缆)。铁壳灯具的固定杆件不准用钢筋、钢管,要用木制的杆件,不符合本规定的每个灯具罚款200元。
7)现场的设施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设置,对混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老化的破皮电缆线,对电缆破皮后应及时进行绝缘包扎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9)对施工现场的值班、维修电工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10)手持电动工具的原始电源线严禁接长使用,对擅自接长使用的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
11)现场的施工用电必须符合“三级用电两级保护”,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电缆线必须架空,对配电箱、开关箱电缆未架空或与钢铁构件、安全防护栏杆接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7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一、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20元/每人每次。
二、穿拖鞋者进入工地罚款20元/每人每次。
二、酒后作业罚款50元/每次。
三、违章操作机械罚款50元/每次。
四、私自乱接电源罚款50元/每次。
五、在工地打架斗殴处罚双方各根据情况而议。
六、偷盗工地财物根据情况而议。
七、上班时间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在岗罚款50元/每次(请假除外)。
注:以上如工人拖欠,在班组长工程工资款中扣除。
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戎苑商住楼项目部
二oo七年五月五日
第8篇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考核管理制度总则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奖勤罚懒,教育公司职员和相关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
2、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逐级岗位责任,责任书内容包括安全责任范围,安全目标指标,奖罚标准等,以此作为公司对各级责任人的考核依据。
3、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励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4、 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组织安全办主要成员对责任的落实检查一次,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当月效益工资、奖金分配挂钩,并进入考核档案。
5、 考核资料累积由安全办主管考核的干部负责,每年年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6、 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 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者。
(2) 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被盗事故的管理处。
(3) 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者。
(4) 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者。
(5) 关心、支持、帮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突出贡献者。
7、 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 对带病运行的设备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9、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10、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11、 出现各类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12、 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 公司在实际施行奖罚时,可重奖重罚。
第9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委《 》 号文件精神,规范公租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安全完成本项目各项施工任务的原则。达到本工程建设零事故的目的。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本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每人罚款100元。
2.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5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0元。
7.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500元。
8.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 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
1.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
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口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500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口未设防护棚;缷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1.2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200元。
3)钢丝绳及滑轮系统:(1)钢丝绳出现断股、缩径、断丝数量等超过报废标准;(2)滑轮运转卡死、支座松动;(3)钢丝绳固定,每端小于四个绳夹;每处处罚500元。
4)电气系统:未设置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出现破损、漏电,穿线金属软管锈蚀、破损无接零保护;每处处罚500元。
5)违章乘坐井架、吊篮、施工货梯、塔吊、工程机械等非载人工具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2.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处罚300元。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交换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的。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罚款200元。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器、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无分料器、护罩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作电源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5)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房,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的。
第三条 电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300元:
1.不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违章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或规格不符规定的;
3.使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头的保险丝上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等的;电线缆乱接乱接行为的;
4.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5.不按规定架设电线或埋地电缆线路;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6.电器设备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的;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芯线的;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栓拧紧的;
7.电线电缆采用禁止使用淘汰产品目录规定的;
8.未对电箱进行定期检修、检查或检修时不挂安全标志牌,带电作业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定期检测的(包括各类漏电电阻、对地电阻);检测维修无记录的。
第四条 脚手架安全管理
1.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锚固不牢、立杆间距过大,步距大于1.8米、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每项每20延长米罚款500元。
2.钢管立杆未设扫地杆;立杆无底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款50元。
3.脚手架外侧未满挂符合要求的密目网、张挂不牢或网面破损严重的,每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4.进场架设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刷黄油漆保养,剪刀撑刷黄黑相间(间距1米)油漆,每20延长米罚款100元。
5.连墙件设置、脚手板铺设、栏杆扶手及挡脚板防护等材料、现场设置,有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每项处罚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条 “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等),每发现一人/次处罚100元。
2.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等无防护设施,处罚款500元。
3.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2米的防护栏,每处处罚200元,长度每超过5米累计处罚200元。
4.边坡、砌坡、基槽、基坑、基井等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按规范要求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500元。
1.钢管立柱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接长采取搭接、接头中心距主节点大于步距1/3的;
2.在立柱距地面200mm高处,未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设扫地杆或扣件拧紧扭力矩未控制在45-60nm之间;
3.未按规定或设计方案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斜杆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的;
4.钢管、扣件、u型可调支托组件、规格方木等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长度有违反jgj162-2008等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按每项计罚,同时必须严格进行整改。
第七条 钢筋加工及砼安全管理
1.砼搅拌运转中,用手或工具伸入筒内扒料、出料或开机时擅自离岗的处罚1000元。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焊接现场10米范围内有堆放油类、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每例处罚1000元。
3.其他有违反相关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按每项计罚,同时必须严格进行整改。每项(处)罚款1000元。
第八条 其他
1.在宿舍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的,发现一样处罚300元。
2.在施工区域内,吵架、谩骂等经劝阻不听或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一次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施工现场及楼面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施工现场发现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打赤膊等,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 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1.每发生一人轻伤事故处罚200元;再次发生按人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2.每发生一人重伤事故处罚2000元;再次发生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3.发生一人全残或死亡事故处罚20000元;再次发生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4.对于轻、重伤及全残的签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十条 对所罚款项的处置
1.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如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将所罚款项总额的80%返还给施工单位。
2.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累计发生5人次轻伤事故的,按最高返还总额的5%扣除,每增加一人次增扣1%。
3.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的,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超过3人次(包含3人次)以上者全额不得返还。
4.发生一人全残或死亡事故,全额不得返还。
5.被上级主管部门因安全事故查处,每次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按最高返还总额的20%扣除;情况恶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全额不得返还。
6.处罚款项返施工单位后,余额部分划拨30%给监理项目作为工作经费,其余部分归建设单位项目部支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项目部授权监理单位监督执行。执行以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形式,由施工单位缴纳现金或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所涉及的罚款归建设单位项目部统一保管。
第10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
3职责
3.1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2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4处罚标准
4.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2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至500元经济处罚。
4.2.1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
4.2.2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
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2.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4.2.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4.2.6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4.2.7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4.3.1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3.2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
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4.1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及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4.4.3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4.5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4.5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责任单位2000~5000元,扣责任领导300~500元:
4.5.1 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
4.5.2 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
4.5.4 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
4.5.5 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4.5.6 作业区域责任人对分管的a、b级危险源检查滞后(每月25日为界)或到位未签字,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7 作业区域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险源控制点信息卡》报送安监股,每季度报安监科,否则,扣责任单位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8 对危险源控制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3至6个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4.6.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对重大事故隐患,州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4.6.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
4.6.7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4.7.1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4.7.2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7.3如违反下列规定,处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4.7.3.1驾驶员不得任意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驾驶;
4.7.3.2本系统驾驶员上岗证未按期年审驾驶本系统车辆的;
4.7.3.3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车的;
4.7.3.4将车交给公司职工或非公司人员学习汽车驾驶的;
4.7.3.5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产生的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
4.7.3.6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7.3.7 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对修理费用作假,一经核实不予报销,并处以此费用的2倍罚款;
4.7.3.8严禁用油卡为其他单位或私人的车辆加油,一经核实,此月车辆用油费由驾驶员承担;
4.7.3.9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1000元的罚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门累计违章处罚扣分超过(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奖,达12分的,取消行业驾驶员上岗证;
4.7.3.11单位领导私自出车,除按贵州省政府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4.8消防安全
4.8.1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100元的处罚: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4.8.1.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的;
4.8.1.3对单位责任消防区域,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的;
4.8.2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4.8.2.1在禁烟区、收烟棚内、烟叶仓库内吸烟的,对区域责任人分别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
4.8.2.2对开展危险作业未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视其情节对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人作出200至500元罚款;
4.8.2.3随意动用灭火工具,不听劝阻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对毁坏消防设施者作出罚款200至1000元的罚款;
4.8.2.4对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灾者,对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罚500至2000元的罚款;
4.8.2.5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的,对项目实施部门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4.8.2.6违反施工现场、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对责任部门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8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和火灾报告核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9对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10对违反炉具使用管理规定未办理炉具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炉具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1使用炉具取暖下班或人离开未切断电源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2取暖设备附近放置、悬挂、覆盖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当事人罚款100元处罚;
4.8.2.13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9内部治安违法违规
4.9.1对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如下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处罚500至2000元:
4.9.1.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
4.9.1.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9.1.4对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4.9.1.5对违反保密规定,对涉密文件、图纸、档案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盗窃或丢失的。
第11篇 安全生产奖励处罚制度
第一条集团公司工区项目部对工区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对工区项目部每次罚款0.5-1.0万元;
第二条发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另罚工区项目部1-5万元;
第三条施工、生活区随意私拉乱接电线,有火灾隐患和厨房不卫生,容易传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项罚工区项目部0.5万元;
第四条机械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对工区项目部罚款0.5万元;
第五条违反《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对项目处以0.5-1.0万元的罚款。
1、有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违反高空作业防范规定现象的(脚手架未绑扎连接牢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危险作业(事故易发点)施工中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无安全注意事项的;
3、隧道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照明及通风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排水不畅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药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
6、工程抢险应急物资不到位或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的;
7、施工现场不按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操作的;
第六条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5万元;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0万元;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损失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七条对于发现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罚1万元;发生事故被群众举报,导致恶劣影响的,罚10万元;
第八条甲方、监理、设计等单位或集团公司等上级领导来工地检查工作时或在全线组织的大检查、评比、观摩中,因安全问题或安全管理漏洞被通报或造成恶劣影响一次,罚款20万元;
第九条获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励工区项目部1万元;获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励2万元;获吉图珲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奖励3万元;
第12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
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部门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2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店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