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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械操作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4

运输机械操作规程

第1篇 运输机械操作规程

1、 一般规定:

(1) 汽车司机必须具有熟练的技术和取得驾驶执照。

(2) 汽车行驶时,司机不许下车或擅自交给他人驾驶。

2、 汽车运输:

(1)露天矿采用汽车运输时,应遵守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管理制度;

(2)汽车行驶在装卸地点时,应预先发出声响信号通知该处的工作人员。

(3)为了调动汽车方便,车场的宽度不应小于4 --5公尺,当汽车横停时不应小于10--15公尺。

(4)通向装卸地点道路的坡度大于10%时,禁止汽车开倒车驶向装卸地点。

(5)采矿场内汽车的平均速度,根据行驶距离规定如下:

行驶距离(公里) 0.5l235

行驶速度(公里/小时)1114171820

(6)夜间装卸地点须有良好的照明;

(7)使用自卸车运输时,随车人员在行驶中只许在驾驶室内。

第2篇 运输机械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方可工作。

二、一切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迁就使用。

三、一切木把的工具,必须将把安牢,不准用卷边、缺角的大小锤,木把断裂要及时更换。

四、使用大锤前必须看锤把是否牢固可靠,在操作时要查看周围是否有人,无人时再抡,严禁打锤时戴手套。

五、电焊、气割时,操作场地应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乙炔瓶,要距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要5米以上,严禁吸烟。

六、严禁用搬子代替手捶使用。

七、使用老虎钳子,手指要离开钳子口,上下活时轻上轻下,拧紧或松动不要过猛,以防碰伤和撞伤。

八、在原煤车间、原煤皮带走廊、原煤给煤机、浮选机、油库使用电焊、气焊时,必须严格兑现洗煤厂烧焊报告中的规定。

九、检修给煤机、运输机等设备时,要做到熟悉设备性能及原理,拆装设备时,要按先拆后装的顺序作业,加热装配时,要注意油温、准备好取件工具,严防伤人,拆卸部件要先检查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十、检修完工后,要彻底清理现场地上工具、材料等物品,确认完全清理干净后,汇报调度,方可开车。

第3篇 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工必须取得主管单位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必须检查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防脱钩装置及吊索具,确认安全。

3作业前必须了解现场的道路、构筑物、架空电线及吊物的情况。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4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5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制动。

6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严禁斜拉、斜吊和吊装埋人地下的物体。起吊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前,必须确认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已全部松动。

7吊装零散物时,必须用吊笼。

8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30厘米,经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再行提升。对可能晃动、转动的重物,必须拴控制绳。

9吊装作业时,严禁人员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10起升和降落的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操作。

11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联接牢固、排列整齐。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保留三圈以上。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2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2载重汽车

1载重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载重汽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3运载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品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4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应遵守现场的限速规定。无限速规定时,应根据现场道路及周围人员情况确定车速,但最大时速不得大于15公里。

5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鸣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6使用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装卸车时,汽车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3自卸汽车

1自卸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使用自卸汽车装卸车时,汽车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3车厢内严禁载人。

4自卸汽车在沟槽边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卸料时汽车后轮距槽边不得小于1.5米,并设牢固挡掩。

5举升车厢检修、保养车辆时,必须将车厢支撑牢固。

4油罐车

1油罐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鸣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3油罐车的各种专用装置必须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头、阀门、加油口等应密封良好无泄漏,通气孔应畅通,接地链条应符合观定。

4油罐汽车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现象。油罐汽车附近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吸烟。油罐汽车停放时应远离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荫凉处停放;雷雨天气不得将车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

5检修人员检修车辆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5拖车车组

1拖车车组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鸣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3在装卸货物或机械设备时,应将拖车车组停放在乎坦坚实的地面,将车辆制动,用三角木楔紧轮胎,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4装运带长臂杆的设备时,臂杆应朝向拖车的后方,超长的臂杆应拆解装运。拖运货物或设备的长、宽、高,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装运货物或设备时,应把货物或设备绑扎牢固,将设备制动,楔紧轮胎或履带,锁牢保险装置。

6装卸设备用的跳板必须搭设牢固可靠。装卸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时,跳板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15度;装卸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时,跳板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28度。

7拖运超长、超高的物品或设备时,应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驶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拖运前应勘察线路。拖运时,白天应挂红旗,夜间应挂示廓示宽的标志灯。随车应有电工保护路经的供电、通讯线路。

8在坡道上行驶前,应换好适宜的低速挡,避免中途换挡或紧急制动。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6洒水车

1洒水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洒水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3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应遵守现场的限速规定。无限速规定时,应根据现场道路及周围人员情况确定车速,但最大时速不得大于15公里。

4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鸣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7沥青罐车

1沥青罐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鸣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3随车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沥青罐装储量应符合规定。装、卸沥青及加热沥青应符合原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8机动翻斗车

1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行驶时,车斗的锁紧机构必须锁紧,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严禁驾驶室以外任何部位载人。

3下雪、结冰等情况下路面条件较差时,应低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

4上下坡时应换低速档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重车下坡应倒车行驶。

5使用装载机等机械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6在坑、沟槽边沿卸料时,轮胎应与坑、沟槽沿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并设置牢固挡掩。严禁直接向坑、沟槽内卸料。

7车斗装载物料的高度,不得影响司机视线,宽度不得超出斗宽。

8车辆停放时,应停放在乎坦的地面上。在斜坡上停放时,应用木楔打掩。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9叉车

1内燃式叉车在室内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作业。

2叉装作业时,物件应尽量靠近叉装架,其重心应在叉装架中心。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叉装架后倾,货物离地尽可能低。在载物行驶时,起步应平稳。变换前进后退方向时,必须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不得急转弯。行驶时不得紧急制动。

3当叉装架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时,必须将操纵手柄置于中间位置。不得同时操纵两个手柄。

4当搬运大体积货物驾驶员视线被挡住时,必须倒车低速行驶。

5叉装作业严禁超载。严禁用叉齿拔埋人地下的物体。

6严禁叉车载人。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货叉下穿行或停留。

10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1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制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机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式起重机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驶。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听取施工技术人员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11履带式起重机

1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3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4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5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6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7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制动回转机构、臂杆、吊钩等。行时主动轮在后面。

8起重机通过桥梁、管道(沟)前,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9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12塔式起重机

1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排除险情后方可使用。

2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部件、安全装置、轨道、电气设备、吊索具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塔身固定。

4操纵控制器应从零位开始,严禁越档操作,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作,严禁急开急停。

5严禁用吊钩直接钩挂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时,吊物应高于所跨越障碍物1米以上。起重机应与轨道端头保持2-3米的安全距离。

6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电时,应将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将吊装的重物悬在空中。

7多机同时作业时,两机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8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拨至零位。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锁紧夹轨器。

9自升塔式起重机,除遵守上述各条规定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2)在顶升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装置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工的指挥。

3)顶升时应把小车和平衡重心移至规定位置,保持塔吊被顶升部分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顶升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顶升。

4)顶升作业结束后,必须有专人检查连接螺栓,确认连接牢固。

10塔式起重机电梯每次限乘2人。

13门式、桥式起重机

1严禁擅自拆卸起重机的限位器等安全防护装置。

2当吊装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大车邻近其他起重机时,应减速慢行。严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动、用限位开关代替停车操作。严禁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3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得行走。严禁在小车轨道上行走。严禁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

4桥式起重机的步道及机构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门式起重机上不得存放物品。

5门式起重机作业前,应确认轨道地基无沉陷,轨道上无障碍物。行走时,应确认两侧驱动同步,发现偏移,必须停车检查、调整。空车行驶时,吊钩应离地面2.5米以上。

6开始起吊前、运行线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装物时,应鸣铃示警。严禁吊物从人员上方越过。吊车行驶时,吊物离周围障碍物的距离必须大于50厘米。停歇作业时,必须将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

7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每台起重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两台桥式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作业时,两机之间距离应大于3米。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8运行时,不同层高轨道上的起重机错车时,上层起重机应主动避让。

9起重机吊装的重物重量接近额定载荷时,应先吊离地面进行试吊,确认吊挂平衡、制动良好、机构正常后,再缓慢提升、运行。严禁同时操作三个控制手柄。

10起重机运行时,严禁人员上下和检修设备。

11起重机运行中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脱钩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

12门式起重机吊运高大物件妨碍操作人员的视线时,应设专人监护和指挥。

13停止作业后,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锁好门窗。

14卷扬机

1作业前应检查地锚的牢固性,并进行空载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升降作业时,起重钢丝绳、导向滑轮及吊物运动情况都应在操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3严禁超载。双卷筒卷扬机的两个卷筒同时工作时,每个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50%。

4载物升降作业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宜紧急制动。如遇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应将重物放至地面,关闭电源。

5卷扬机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3圈以上。排绳混乱时应停机处理。钢丝绳跨路部分应作保护。

6严禁用卷扬机牵引吊笼载人升降。作业中严禁跨越钢丝绳。

7作业结束以后,垂直运输吊笼必须降至地面,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15电动葫芦

1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以后方可作业。

2作业时吊点应与重物的重心垂线重合,必须垂直起吊。吊物行走时,吊物的高度必须超过地面物体0.5米以上,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吊物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

3作业结束以后,应将电葫芦停放在安全的位置,升起吊钩,切断电源。

第4篇 起重运输机械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一)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工操作安全要求

1.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操作机械设备酒后或服用镇静药者不得操作机械设备。

3.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5.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应按规定的周期检查、调校安全防护装置。

6.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

8.机械在社会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9.机械通过桥梁前,应了解桥梁的承载能力,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通过转向和紧急刹车。通过桥洞前必须注意限高,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0.自行式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制动、转向、信号及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11.坡道停机时,不得横向停放。纵向停放时,必须挡掩,并将工作装置落地辅助制动,确认制动可靠后,操作人员方可离开。雨季应将机械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地面。

12.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上下机械。

13.机械设备在发电站、变电站、配电室等附近作业时,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机械设备机体及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距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5篇 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机的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给的该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和担任指挥工作。

2.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该部分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机限制器、荷载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4.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6.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号示意。

7. 作业时,指挥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和错误时,司机可拒绝执行或暂停操作。

8.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有效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9. 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10.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12.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3.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14.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1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6.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17.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18.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应高出障碍物50cm以上,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时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19. 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0.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规定。

21.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3. 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平均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达到规定时应予更换。

24.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24.1 表面有裂纹。

24.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24.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24.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一5%。

25.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o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6.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6篇 自行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2、 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精神疾患者、酒后或服用影响判断和行为能力的药物者,不得操作机械设备。

3、 作业中应注意观察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 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应戴工作帽。

5、 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应按规定的周期检查、调校安全防护装置。

6、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

8、 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9、 机械通过桥梁时,要了解桥梁的承载能力,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通过。严禁在桥面上掉头或紧急刹车。通过桥洞前要注意限高,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0、坡道停放机械时,不得横向停放。纵向停放时,必须挡掩,并放下驻脚将工作装置落地辅助制动,确认可靠。雨季应将机械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地面。

11、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上下机械。

12、机械设备在发电站、变电站、配电室等附近作业时,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机械设备机体及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距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起重运输机械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线

1kv以下

1~15kv

20~40kv

60~110kv

220kv

允许沿输电线路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

1.5

3.0

4.0

5.0

6.0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最近距离(m)

1.0

1.5

2.0

4.0

6.0

13、作业前必须检查变幅指标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防脱钩装置及吊索具,确认安全.

14、作业前必须了解现场的道路、构筑物、架空线路及吊物的情况.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15、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的统一指挥.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进行吊装作业:

①超过额定负荷;

②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照明不足;

③物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安全装置失灵;

⑤歪拉斜挂;

⑥物件上站人,物件下有人;

⑦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

⑧带有棱角锐角物件未垫好;

⑨埋地物品;

⑩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11零碎物无容器;

12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

16、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制动。

17、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30厘米,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再行提升.对可能晃动转动的物件,必须栓绳控制。

18、起升和降落的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操作。

19、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靠、排列整齐。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保留3圈以上。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20、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合格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7篇 起重运输机械操纵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运输机械操纵工安全操纵规程

1一般规定

1起重运输机械操纵工必须取得主管单位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必须检查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防脱钩装置及吊索具,确认安全。

3作业前必须了解现场的道路、构筑物、排挤电线及吊物的情况。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职员。

4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指挥职员、信号工的同一指挥。

5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制动。

6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严禁斜拉、斜吊和吊装埋人地下的物体。起吊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前,必须确认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已全部松动。

7吊装零散物时,必须用吊笼。

8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30厘米,经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再行提升。对可能晃动、转动的重物,必须拴控制绳。

9吊装作业时,严禁职员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10起升和降落的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忽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操纵。

11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联接牢固、排列整洁。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保存三圈以上。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2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2载重汽车

1载重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2载重汽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3运载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品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4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应遵守现场的限速规定。无穷速规定时,应根据现场道路及四周职员情况确定车速,但最大时速不得大于15公里。

5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叫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6使用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装卸车时,汽车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3自卸汽车

1自卸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2使用自卸汽车装卸车时,汽车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3车厢内严禁载人。

4自卸汽车在沟槽边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卸料时汽车后轮距槽边不得小于1.5米,并设牢固挡掩。

5举升车厢检验、保养车辆时,必须将车厢支撑牢固。

4油罐车

1油罐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叫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3油罐车的各种专用装置必须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头、阀门、加油口等应密封良好无泄漏,通气孔应畅通,接地链条应符合观定。

4油罐汽车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现象。油罐汽车四周严禁明火操纵,严禁吸烟。油罐汽车停放时应阔别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荫凉处停放;雷雨天气不得将车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

5检验职员检验车辆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5拖车车组

1拖车车组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叫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3在装卸货物或机械设备时,应将拖车车组停放在乎坦坚实的地面,将车辆制动,用三角木楔紧轮胎,并设专人同一指挥。

4装运带长臂杆的设备时,臂杆应朝向拖车的后方,超长的臂杆应拆解装运。拖运货物或设备的长、宽、高,应符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5装运货物或设备时,应把货物或设备绑扎牢固,将设备制动,楔紧轮胎或履带,锁牢保险装置。

6装卸设备用的跳板必须搭设牢固可靠。装卸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沥青混凝土摊展机时,跳板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15度;装卸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时,跳板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28度。

7拖运超长、超高的物品或设备时,应到交通治理部分办理行驶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拖运前应勘察线路。拖运时,白天应挂红旗,夜间应挂示廓示宽的标志灯。随车应有电工保护路经的供电、通讯线路。

8在坡道上行驶前,应换好适宜的低速挡,避免中途换挡或紧急制动。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6洒水车

1洒水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2洒水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3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应遵守现场的限速规定。无穷速规定时,应根据现场道路及四周职员情况确定车速,但最大时速不得大于15公里。

4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叫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7沥青罐车

1沥青罐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叫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3随车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沥青罐装储量应符合规定。装、卸沥青及加热沥青应符合原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8机动翻斗车

1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行驶时,车斗的锁紧机构必须锁紧,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严禁驾驶室以外任何部位载人。

3下雪、结冰等情况下路面条件较差时,应低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

4上下坡时应换低速档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重车下坡应倒车行驶。

5使用装载机等机械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6在坑、沟槽边沿卸料时,轮胎应与坑、沟槽沿保持1.5米以上的间隔,并设置牢固挡掩。严禁直接向坑、沟槽内卸料。

7车斗装载物料的高度,不得影响司机视线,宽度不得超出斗宽。

8车辆停放时,应停放在乎坦的地面上。在斜坡上停放时,应用木楔打掩。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9叉车

1内燃式叉车在室内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透风。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作业。

2叉装作业时,物件应尽量靠近叉装架,其重心应在叉装架中心。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叉装架后倾,货物离地尽可能低。在载物行驶时,起步应平稳。变换前进后退方向时,必须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不得急转弯。行驶时不得紧急制动。

3当叉装架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时,必须将操纵手柄置于中间位置。不得同时操纵两个手柄。

4当搬运大体积货物驾驶员视线被挡住时,必须倒车低速行驶。

5叉装作业严禁超载。严禁用叉齿拔埋人地下的物体。

6严禁叉车载人。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货叉下穿行或停留。

10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1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间隔。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制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机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式起重机需短间隔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驶。严禁带载长间隔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听取施工技术职员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展设木板保护。通过期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11履带式起重机

1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间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着落臂杆。

3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同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公道,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4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5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间隔行驶。

6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7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间隔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往配重,拆短臂杆,制动回转机构、臂杆、吊钩等。行时主动轮在后面。

8起重机通过桥梁、管道(沟)前,必须服从施工职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展设木板保护,通过期不得在上面转弯。

9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真个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12塔式起重机

1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排除险情后方可使用。

2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部件、安全装置、轨道、电气设备、吊索具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忽然碰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塔身固定。

4操纵控制器应从零位开始,严禁越档操纵,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纵,严禁急开急停。

5严禁用吊钩直接钩挂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时,吊物应高于所跨越障碍物1米以上。起重机应与轨道端头保持2-3米的安全间隔。

6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电时,应将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将吊装的重物悬在空中。

7多机同时作业时,两机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安全间隔不得小于5米。

8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拨至零位。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封闭门窗,切断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锁紧夹轨器。

9自升塔式起重机,除遵守上述各条规定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2)在顶升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非作业职员不得登上顶升装置套架的操纵台,操纵室内只准一人操纵,严格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3)顶升时应把小车和平衡重心移至规定位置,保持塔吊被顶升部分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顶升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顶升。

4)顶升作业结束后,必须有专人检查连接螺栓,确认连接牢固。

10塔式起重机电梯每次限乘2人。

13门式、桥式起重机

1严禁擅自拆卸起重机的限位器等安全防护装置。

2当吊装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车邻近终端,大车邻近其他起重机时,应减速慢行。严禁用反向操纵代替制动、用限位开关代替停车操纵。严禁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3操纵职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验外不得行走。严禁在小车轨道上行走。严禁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

4桥式起重机的步道及机构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门式起重机上不得存放物品。

5门式起重机作业前,应确认轨道地基无沉陷,轨道上无障碍物。行走时,应确认两侧驱动同步,发现偏移,必须停车检查、调整。空车行驶时,吊钩应离地面2.5米以上。

6开始起吊前、运行线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装物时,应叫铃示警。严禁吊物从职员上方越过。吊车行驶时,吊物离四周障碍物的间隔必须大于50厘米。停歇作业时,必须将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

7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必须同一指挥,每台起重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两台桥式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作业时,两机之间间隔应大于3米。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8运行时,不同层高轨道上的起重机错车时,上层起重机应主动避让。

9起重机吊装的重物重量接近额定载荷时,应先吊离地面进行试吊,确认悬挂平衡、制动良好、机构正常后,再缓慢提升、运行。严禁同时操纵三个控制手柄。

10起重机运行时,严禁职员上下和检验设备。

11起重机运行中忽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脱钩前,操纵职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2门式起重机吊运高大物件妨碍操纵职员的视线时,应设专人监护和指挥。

13停止作业后,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锁好门窗。

14卷扬机

1作业前应检查地锚的牢固性,并进行空载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升降作业时,起重钢丝绳、导向滑轮及吊物运动情况都应在操纵职员的视线范围内。

3严禁超载。双卷筒卷扬机的两个卷筒同时工作时,每个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50%。

4载物升降作业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宜紧急制动。如遇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应将重物放至地面,封闭电源。

5卷扬机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存3圈以上。排绳混乱时应停机处理。钢丝绳跨路部分应作保护。

6严禁用卷扬机牵引吊笼载人升降。作业中严禁跨越钢丝绳。

7作业结束以后,垂直运输吊笼必须降至地面,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15电动葫芦

1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以后方可作业。

2作业时吊点应与重物的重心垂线重合,必须垂直起吊。吊物行走时,吊物的高度必须超过地面物体0.5米以上,严禁从职员上方通过。吊物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

3作业结束以后,应将电葫芦停放在安全的位置,升起吊钩,切断电源。

第8篇 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第三条: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第四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第五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指挥。

第六条: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八条: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第十三条: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第十五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六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第十八条:钢丝绳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1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条: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报废标准按表3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表2

采用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规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表3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第二十条: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二十二条: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2.履带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第六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条: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第八条: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第九条: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第十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一条: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第十二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第十三条: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第十四条: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第十五条: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第十六条: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五条: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第七条: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条: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十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条: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第十三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第十四条: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第十五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第十六条: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第十七条: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第十八条: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第十九条: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第二十条: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4.塔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 (起重量30kn 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l/l000 ,且不超过±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l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第二条: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第三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五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第六条: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第八条: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装、拆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 (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间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条: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第十一条:装、拆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在装、拆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装、拆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第十三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第十四条: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第十六条: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 (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 (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 (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第十九条: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

(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第二十条: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帽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第二十二条: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 (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它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第二十五条: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 (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条: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第二十八条: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第二十九条: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 (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第三十二条: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第三十三条: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第三十四条: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第三十五条: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条: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第三十七条: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九条: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第四十条: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第四十一条: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第四十二条: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第四十三条: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第四十四条: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第四十五条: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六条: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第四十七条: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卷扬机

第一条:卷扬机的作业位置应平整坚实,宜远离危险作业区,并应搭设防雨操作棚。卷扬机安装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条:当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作业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操作棚除应有防雨措施外,还应采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设置抗冲击棚顶或采用两层棚顶,上层棚顶应具有抗冲击能力,上、下两层棚顶间距应不小于600mm。

第三条:固定卷扬机的地锚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地锚。

第四条:从卷扬机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轮。

第五条: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六条: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 (吊篮)连接牢固,在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与机架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置过路保护装置。严禁在钢丝绳运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七条:卷扬机绳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装置。

第八条: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使用携带式按钮开关等控制装置,必须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九条: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条: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第十二条: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当吊篮 (吊笼)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条: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或吊笼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四条: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六条: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第9篇 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机的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给的该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和担任指挥工作。

2.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该部分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机限制器、荷载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4.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6.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号示意。

7. 作业时,指挥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和错误时,司机可拒绝执行或暂停操作。

8.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有效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9. 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10.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12.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3.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14.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1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6.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17.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18.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应高出障碍物50cm以上,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时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19. 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0.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规定。

21.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3. 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平均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达到规定时应予更换。

24.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24.1 表面有裂纹。

24.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24.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24.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一5%。

25.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o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6.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10篇 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一、 运输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空气压缩机和液压装置的使用,应执行jgj33-2001第3.1节、第3.2节、第3.4节、第3.5节及附录c的规定。

二、 运送超宽、超高和超长物件前,应制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并必须符合jgj33-2001第2.0.21条的规定。

三、 启动前应进行重点检查。灯光、喇叭、指示仪表等应齐全完整;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各连接件不得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燃油箱应加锁。

四、 启动内燃机应执行本规程jgj33-2001第3节的规定。严寒季节露天启动内燃机,应执行jgj33-2001附录b的规定。

五、 启动后,应观察各仪表指示值、检查内燃机运转情况、测试转向机构及制动器等性能,确认正常并待水温达到40°c以上、制动气压达到安全压力以上时,方可抵挡起步。起步前,车旁及车下应无故障物及人员。

六、 水温未达到70°c时,不得高速行驶。行驶中,变速时应逐级增减,正确使用离合器,不得强推硬拉,使齿轮撞击发响。前进和后退交替时,应待车停稳后,方可继续运行。

七、 行使中,应随时观察仪表的指示情况,当发现机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水温对高或有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使,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八、 严禁超速行驶。应根据车速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选择较好路面行进,应避免让石块、铁钉或其他尖锐铁器。遇有凹坑、明沟或穿越铁路使,应提前减速,缓慢通过。

九、 上、下坡应提前低速挡,不得中途换当。下坡使,应以内燃机阻力控制车速,必要使,可间歇轻踏制动器。严禁踏离合器或空挡滑行。

十、 在泥泞、冰雪道路上行使使,应降低车速,宜沿前车辙迹前进,不要使应加装防滑链。

十一、 当车辆陷入泥坑、砂窝内使,不得采用猛松离合器踏板的方法来冲击起步。当使用差速器锁是使,应低速直线行使,不得转弯。

十二、 车辆涉水过河使,应先探明水深、流速和水低情况,水深不得超过排水管或曲轴皮带盘,并应低速直线行驶,不得在中途停车或换挡。涉水后,应缓行一段路程,轻踏制动器使浸水的制动蹄片上水分蒸发掉。

十三、 通过危险地区或狭窄便桥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应由有经验人员指挥前进。

十四、 停放使,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门。内燃机运转中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在离开前应熄火并锁顶,方可启动。

十五、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道放应挂上倒挡,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挡,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十六、 平头型驾驶室需前倾时,应清除驾驶室内物件,关紧车门,方可前倾并锁定。复位后,应确认驾驶室已锁定,方可起动。

十七、 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楔牢。

十八、 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重庆市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11篇 汽车及挖掘、装载、运输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各类机械操作规程规定,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不符的车辆机械严禁酒后驾驶。

2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洞内时速不超过8公里,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3公里/时。

3 自卸汽车配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装车时严禁装偏。如挖斗必须越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4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

5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严禁搭乘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6油灌车应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

7 油灌漏油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汽,确认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8 油灌装有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准放在大树下。

9载重汽气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10各种机械操作前必须检查各部件有无脱落、松动或变形。

11机械运转中,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

12 机械运转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滑轮和绞盘等。

13行驶或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四周有无障碍。后退时必须先视车后,确认无人和其他障碍时,方可起步。

14加油时禁止吸烟或接近明火。汽油着火时,应用泡沫灭火器或细砂灭火,不得用水灭火。

15机械检修保养时,应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方停稳,铲刀或铲斗落地,刹车、各操纵杆置于空档,停熄引擎后方可进行。

16工作时应了解作业区内的线路、电缆、水管等设施,以免造成损坏。

第12篇 汽车及挖掘装载运输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各类机械操作规程规定,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不符的车辆机械严禁酒后驾驶。

2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洞内时速不超过8公里,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3公里/时。

3 自卸汽车配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装车时严禁装偏。如挖斗必须越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4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

5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严禁搭乘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6油灌车应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

7 油灌漏油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汽,确认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8 油灌装有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准放在大树下。

9载重汽气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10各种机械操作前必须检查各部件有无脱落、松动或变形。

11机械运转中,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

12 机械运转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滑轮和绞盘等。

13行驶或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四周有无障碍。后退时必须先视车后,确认无人和其他障碍时,方可起步。

14加油时禁止吸烟或接近明火。汽油着火时,应用泡沫灭火器或细砂灭火,不得用水灭火。

15机械检修保养时,应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方停稳,铲刀或铲斗落地,刹车、各操纵杆置于空档,停熄引擎后方可进行。

16工作时应了解作业区内的线路、电缆、水管等设施,以免造成损坏。

运输机械操作规程(十二篇)

1、 一般规定:(1) 汽车司机必须具有熟练的技术和取得驾驶执照。(2) 汽车行驶时,司机不许下车或擅自交给他人驾驶。2、 汽车运输:(1)露天矿采用汽车运输时,应遵守交通部颁发的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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