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车安全规程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1安全行车规定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1.1.1工区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 安全行车规定 1.1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1.1 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 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 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 1.1.4 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 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 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 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 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 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 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 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 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 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3 安全行车奖惩 执行公司及工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2篇 机动车通过山路涵桥便道航渡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山区道路运行
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技术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载规定装载,不超载、混装。
2、选择合适档位运行,不超车、占道、超速行驶。
3、严禁熄火滑行、空档滑行或高速档运行。
4、下坡时严禁超车、长时间制动。
5、客运班车在夜间22:00点至次日凌晨6:00,不得通过道路等级三级及以下的山区道路。
6、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行。
第二条 在涵桥上运行
1、在限载通行吨位要求范围内方可通行,减速慢行。
2、应礼让三先,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3、不抢道、占道行驶。
4、距离桥梁、涵洞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行。
第三条 便道运行
1、在限载通行吨位要求范围内方可通行,减速慢行。
2、要注意过往车辆、行人动态,不抢道、占道行驶。
3、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行。
第四条 航渡(渡海、江、河、湖、水)运输
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技术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载规定装载,不超载、混装。
2、依次待渡,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3、客车登渡时,旅客必须全部下车登船,空车登渡,低速上下渡。
4、登渡后应拉紧手刹,客运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
5、按通行标志、交通规则和航渡规则运行。
第3篇 行车作业安全规程
1、行车作业人员必须由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严禁非持证人员操作;
2、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机械传动行走部分、电气部分、绳索吊钩、控制器、限位器、紧急开关、保护装置是否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否则严禁作业;
3、作业时必须听从一人统一指挥,禁止多人指挥或发出不同的操作指令,在危急情况下或错误指令情况下,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4、严禁吊物从人头顶部越过或长时间将吊物悬在半空中;吊装作业过程中,无关人员禁止靠近;
5、行车吊装辊类工件时应采用平衡杠吊装,必须选用相应的载荷吊装带或钢丝绳索具吊装;
6、行车吊装任何工件时,禁止使用三角带或非吊装专用的绳索吊装;
7、行车吊装工件时必须确认所吊物是否超过行车极限载荷,否者禁止起吊;
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缓慢吊离地面,确认吊物平衡,制动安全可靠,方可缓慢升高或移动;
9、两台吊车同时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照应,尽可能相互避让,避免相撞;
10、行车大小车行走及吊钩接近限位时,速度应放缓或断续操作,禁止依靠电器限位或机械限位代替人为制动;
11、检修行车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维修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挂“禁止通行”的警示;
12、作业时发生突然停电,起吊工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作业人员禁止离开;
13、起吊作业完成后,将吊装工具清理干净放到指定位置,切断行车总电源。
第4篇 工贸行车电动葫芦工安全操作规程
1、行牟工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2、开牟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 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行牟工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牟 启动时应先鸣铃。
4、行牟工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 牟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牟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牟跨越到另 一台行牟。
5、检修牟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 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 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 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露天行牟遇有暴风、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牟轮前 后应塞垫德清县安监局敬告本规程汇编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种配置制定、 完善本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块卡牢。
9、龙门吊行牟工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 轨甜。
10、行牟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①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②指挥信 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③吊绳和附件拥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挂不吊;⑤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⑦起 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⑨行牟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的不吊;⑩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1、不准将物件吊起后长时间停在空中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一米慢起 慢落移动时要鸣铃。
12、在吊运的工作物上不准站人。
13、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材。
14、工作完毕行牟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牟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 放置“0”位切断电源。
第5篇 电磁吸盘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定》
2.检查电磁吸盘非磁性的护板焊缝有无开裂现象,如有开裂应及时焊补,焊补时须避免浸水。
3.检查接线盒、电缆接线端子和接线栓等有无松动,电缆等是否完好,电缆外皮有无破坏或老化开裂等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修补或更换。
4. 必须在断电时才能将电磁吸盘的电源插头插上或取下。
5. 电磁吸盘吸料时,地面人员要站在离电磁吸盘2m以外以防钢铁料飞起伤人,如需扶正时,应用2m多长的木棒调整,不准用手直接盘弄电磁吸盘,电磁吸盘吸料后严禁从人头上通过。
6. 工作中严禁转动电磁吸盘,以免损坏电缆线,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
7. 不允许用电磁吸盘作长距离运载工具,严禁用电磁吸盘运载物体。电磁吸盘不工作时应处于断电状态。
8. 工作完毕后将电磁吸盘放在地面平整处或规定位置,并切断电源。
9. 每隔三个月由维修电工检查线圈的绝缘电阻及线圈的电流电阻,判别线圈有无异常现象并予以修理维护。
第6篇 铁路行车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厂区铁路行车应服从铁路调度人员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中不准饮酒,睡觉或做与作业无关的事。并服从工厂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有关人员的指导。
2.行车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行车速度的规定:
(1)厂区正线时速不准超过40公里,装载易燃爆品及液体时,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2)非正线行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3)道口、叉路口、曲线等处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4)库内线、车间线时速不准超过3公里;
(5)起动、挂车、终点必须缓慢。气候不良,视线不清时,应减速行驶。
3.信号、旗语、道路状况不明确,视线不清,或发生事故时,应停车处理请示或停车待命,不准冒然行车。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7篇 单梁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操作工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否则不准上岗。
2、开车前先检查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制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钢丝绳有无破裂、断股、损坏现象,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3、起吊物体时,要认真检查夹具是否夹紧,吊运物是否平衡,防止吊运物中途脱落。
4、行车运行时,严禁吊运物跨越人体,行走要响铃警示,确认无误,再吊运行驶。
5、吊运物就位时,要与有关人员紧密配合,做到平稳、准确、牢固。
6、吊运中要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a、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b、超负荷不吊;
c、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d、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f、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c-、光线黑暗看不清工件不吊:
h、歪拉斜吊不吊;
t、棱刃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j、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7、吊运物体行走时不得低于2.5米,严禁开快速车。
8、操作完毕,将吊车开到指定位置,将摇控器关闭,取出保险、切断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车间。
g、吊车上的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可靠,安全使用,发现设备有故障,要停车停电,尽快派专业人员检修。
10、行车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禁止闲谈,工作精力要集中。
11、保持现场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第8篇 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本公司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的操作与安全操作。
3管理内容
3.1操作规程
3.1.1试车:在空载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部件运行情况,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均应灵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过起重机所规定的起重重量使用,严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应经常检查并及时发现起重机各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
3.1.4当起重机刹车不灵时,应调整电动机的制动弹簧之松紧,使两电机的松紧一致,保证同步再将调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车轮轴承及开式齿轮的润滑。
3.1.6本起重机不适用于在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介质中和相对温度大于85%,充满腐蚀性气体场所里工作以及用来吊运熔化金属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规程
3.2.1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3.2.2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3.2.3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3.2.5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3.2.6执行“十不吊”原则。操作应缓慢,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9篇 废钢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操作前,必须先检查各操作系统以及限位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可靠。打铃后,方可送电,起停三次,进行试车,试车时吊钩上下应该吊有重物。确认所有限位,刹车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运物件。
2、行车运行时,任何无关人员都不能停留在行车上。(检修者、检查人员除外,此时驾驶员应听从行车上的检查人员指挥)。
3、上、下车应先按电铃,待行车停稳后,拉开联锁门方可上下,严禁跳车或翻栏杆。
4、当行车操作时,电器设备已接电,因此,禁止打开启动装置、起动电阻、配电盘等进行检视,禁止拉触起动装置的通电部份与导电线进行检查,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时,电器设备本身应该断电。
5、开车前应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变方向必须把开关拉到“0”位,停车后再开动,严禁用开反车来代替刹车。
6、禁止在钩子上或货物上进行人员提升或移动,严禁利用行车设备与地面人员开玩笑。
7、行车吊物途中,严禁人员头上的重要设备上经过,不得与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开车时必须全神贯注,认真操作,严禁在驾驶室抽烟,禁止将茶杯、书籍、报刊、杂志带进驾驶室,严禁在驾驶室里谈笑或做无关的工作,当班操作时,不准将脚搁起,超过开关高度。不准随意装拆电器设备。
9、行车使用前应进行试刹车,试刹车应与地面人员联系,在平地和不潮湿的地方进行,高度不超过0.5米,严禁吊物时调整制动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车、推车,两车相近时应互相照应,需要推车时应经双方同意方可缓慢推车,防止受震。
11、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2、有主、付钩的行车,单用其中一只钩子,另一只钩不准悬挂他物,链条的小钩应挂在链环上。
13、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4、行车吊运时,吊钩必须提高到二米以上高度,行车运行时货物(包括空载)必须提高至超过运行线路上的最高障碍物半米以上高度,严禁吊物长期停留空中。
15、行车操作遇突然停电,应拉掉源总开更关,各操纵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电后再按开车步骤进行操作。
16、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可依靠“限位开关”停车,以免限位开关失效,发生事故。
17、行车吊运危险,如氧气瓶、油桶等,必须要有专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运。
18、给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等车辆停稳后才可吊运。
19、新学开行车的驾驶员,必须要有有证老驾驶员在旁指导,严禁非行车工(检修人员试车除外)开行车。
20、行车若遇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灭火器用完后,当班要更换新瓶。
21、必须带电修理时,要通知值班电工,并要有专人监护。
22、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趁着,要鸣铃警示地面人员避开,并在起升高度范围内,反复升降,同时开动大小车,选择安全地点把重物放下,并报修,严禁重物自由坠落。
23、。使用磁铁盘吊运,磁铁盘运行范围内不准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块不吊。
24、行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若发现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经了解清楚后,方可开车。
25、使用起重机械十个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无人指挥或信号不明;
③挂钩不当;
④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负荷;
⑥起重机械有缺陷或安全装置失灵;
⑦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
⑧光线阴暗,视物不清;
⑨钢水、铁水过满或只有一个制动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26、行车点检、检修、检查人员上、下行车时,当班行车工必须负责开、关连锁门。
27、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第10篇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5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五)
1、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做到安全行车。
2、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
3、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4、情况不明开车要慢,视线不好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通过交叉口、狭道、险坡或繁华地段要慢。行车中要注意:防行人(或骑车人、小孩等)突然横穿马路。防雨雾路滑。防超会车辆或障碍时抢道。
5、要掌握车辆技术状况,要掌握道路情况,要掌握气候影响与风向,要掌握地区变化,要掌握车、马、行人、乘客动态和车内各种可能发生情况。
6、注意了解当次半载什么物件、到达地、装卸地、运距、道路等情况,携带好派车单位有关证件。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传动系、制动系、方向系、灯光照明等有前安全的主要部件是否齐全可靠,必要时予以调整,注意检查货物的包装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当,危险品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检查车门和栏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四周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它障碍物,对乘员进行安全常识的宣传。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牌号字迹明显携带随车工具附件。注意在到达中途停车过夜时作好安全停放,并保管好未卸的货物。
7、人、货装载不符合交通规则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开车。车辆制动失效,转向失灵,轮胎气压不足尚未搞好前不开车。夜间出车无大灯、指示灯、刹车灯不开车。遇水漫路面或桥梁,未摸清情况不开车。通过铁路火车,临近和路闸,不放行时不开车。车辆有严重机件故障未排除,有可能发生机械、行车事故不开车。
8、在执行任务时,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闸,采取防滑措施,不准将车交无执照人驾驶。
9、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准运证”,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第11篇 工贸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方能 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 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 行车工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指挥信号 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行车工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 检修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浇注前,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下降速度要缓慢,防止钢(铁),水震动飞溅灼伤。
9.运行时发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0.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1.龙门吊行车工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轨钳。
12.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挂不吊;
⑤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
⑨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14.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材。
第12篇 行车、电动葫芦工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2、开车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行车工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行车工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检修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9、龙门吊行车工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轨钳。
10、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歪拉斜挂不吊;
(5)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6)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7)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
(9)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10)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1、不准将物件吊起后长时间停在空中,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一米,慢起慢落,移动时要鸣铃。
12、在吊运的工作物上不准站人。
13、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材。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