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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97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

第1篇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

第一节 煤矿井下供电及要求

一、井下供电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实行煤矿井下安全可靠地供电是关系到设备安全运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矿井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坚持做好井下供电工作,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是衡量矿井总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

由井下电气故障直接引发的不安全事故,其类型主要有:

1、电火引燃的矿井火灾。

2、电火或高温引发的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灾害。

3、电孤或高温烧坏设备。

4、人身触电。

5、电气故障使设备不能运行。井下供电与地面供电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

1、井下环境

恶劣、条件复杂。供电线路和设备敷设、安装、运行在狭窄、阴暗、潮湿、高温的井巷中或条件复杂多变的采掘工作面中,经常受到水淋、水淹、岩石冒落、煤壁坍塌、异物挤压、行车碰撞等危险因素的威胁和伤害,而引发电气事故。由于处在有瓦斯、煤尘燃爆危险的环境中,如遇电火就可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矿井空气潮湿、污脏、高温、流通性较差,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不利。

2、设备线路布置分散,分布面广,不便管理和控制。

3、采掘设备及线路移动频繁,条件多变,不利于安全运行。

4、采掘线路均采用电缆,排列集中,悬挂困难,故障查找不易。

5、井下电气设备多采用隔爆型。其突出特点是笨重、搬运困难、开闭不便、直观性差、维修复杂。总之,井下供电的环境是恶劣的,条件是复杂多变的,设备是特别的,运行是困难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情况,进而采取对策和措施,才能实现井下供电安全运行。

二、井下供电有关规定和要求

1、井下供电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九章“电气”对井下供电、用电、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417-470条)。现综合供电方面的要求如下:①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用电负荷一般分为三级。

a、一级负荷

凡突然停电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长期不能生产或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的用户,为一级负荷。如煤矿的中央变电所、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竖井载人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机及矿井医院等。这类用户必须具备两个独立电源,以保证不间断供电。

b、二级负荷凡突然停电后会造成大量产品和原材料报废,产量显著下降,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用户,为二级负荷。如井下采区变电所、选煤厂等。这类用户要设专用供电线路。

c、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三级负荷,如修配辅助车间、电车库以及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备等。这类用户可以不设专用供电线路,只采用一回路供电。

对煤矿企业用电负荷进行分级管理,便于合理的进行供电,以确保重要负荷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当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需限制用电时,限用的次序为先停三级,在停二级,以确保一级负荷用户的供电。

②入井电源电压

高压不得超过10kv;低压运动不得超过1140v;照明、手持设备不得超过127v,控制电压不得超过36v。

③供电线路电缆

均应采用矿用型电缆。固定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移动设备采用橡套电缆。电缆均应按规定悬挂和连接。

④电气设备

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矿用一般型(标志为“ky”)或矿用防爆型(包括隔爆型,标志e*d;增安型e*e;本质安全型e*l;正压型e*p;充油型e*o;充砂型e*o;特殊型e*s)设备。

⑤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设有“三大保护”,即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电装置。

⑥井下供电的变压器禁止其中性点直接接地。

⑦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2、井下供电的要求

①可靠性

供电的可靠性是指不间断供电的可靠程度。煤矿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直接影响生产,而且会使安全要害设备停止运转,可能会造成矿井被淹、瓦斯积聚、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甚至可毁掉矿井。为了保证供电的高度可靠性,应采用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正常时,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②安全性

煤矿井下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都可能因电气事故而酿成。由于井下环境条件差,设备负荷变化大,容易造成漏电、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电业规程》,确保供电的安全性。

③技术合理性

供电技术的合理性对降低煤炭生产成本、保证供电质量(电压稳定、频率整齐、波形正常等指标达到规定)、实现设备安全运行、减少电气故障和人身触电事故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井下供电必须作到技术合理。

④经济性

要求井下供电有好的经济性,就是使系统在运行中耗费少、效率高、成本低。对于煤矿生产应力求供电系统简单,便于安装和操作,并要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使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

第二节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及采区电压等级简介

一、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概述

井下供电方式分深井供电和浅井供电两种。通过井筒将高压(10kv、6kv、3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变电所,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深井式供电。通过井筒或钻孔将低压(1140kv、660kv、380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配电室,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浅井式供电。我集团公司除在建井初期临时短期采用井筒式浅井供电外,均采用深井式供电。入井高压均采用6kv等级。

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的特点是“多点入井、分设系统、环行供电”。此方法具有电量充足、电压稳定、供电灵活可靠的优点。这种供电方式的形成是借助与我集团公司一个矿井可具有数对在不同地区开凿有与地面相贯通的风井而实现的。构成的要点是,根据上、下山盘区开采进度和分设入井供电系统的需要,在进风运输大巷设立若干个中央变电所(习惯成为中央配电室,可命名第一,第二……中央配电室或以地区命名)引入入井高压电源,对设立在上、下山盘区内的若干个采区变电所(或称采区配电室)进行高压供电,在由采区变电所对所属各采、掘、开工作面等低压动力设备进行供电。在各中央变电所之间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单缆联络,以构成并联环形供电(备用)。

二、高压供电系统

煤矿井下高压供电系统,包括高压入井电源配电设备,中央变电所及其高压变配电设备、采区变电所及其高压配电设备、高压移动变电站以及上述设备之间的高压供电电缆线路。

图9-1 绘出了我集团公司一矿北头咀井简化了的高压供电系统示例。

三、低压供电系统煤矿井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是指低压动力配电点及其变配电设备,各用电设备(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照明设备、信号设备以及它们之间的供电电缆线路。见图9-2和图9-3。

四、采区供电电压等级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425条,对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作了具体规定。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采用的等级有10000v,6000v,3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用的等级有1140v;660v;380v)超过1140v时须报煤炭部批准。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报经省煤管局批准,在井底车场、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的照明系统的额定电压可采用220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2篇 煤矿井下斜巷运输安全无线监控系统规程

1 前言

煤矿斜巷运输坡道起伏变化,经常出现上坡、下坡和拐弯,而且坡度较大,运输距离长(一般在1000-2000 米),绞车司机对巷道运行的车辆状态及巷道中是否有行人不了解,对斜巷各车场的甩车道岔及车场入口处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实时的掌握现场视频图像信息,对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我们设计斜巷运输无线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是在对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科学论证后研发的新项目,为斜巷运输系统提供了安全保障。

2 系统组成

2.1 系统组成

根据斜巷运输系统的特点和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在井下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的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 所示。

图1 系统总体结构

系统主要由无线视频终端、无线网络传输平台、绞车房监控指挥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系统通过安装在轨道车上的前后两台无线摄像机,在绞车运行时沿途摄取前后的环境视频,然后将视频信号发送至巷道内无线基站上,无线基站和光端机组成的网络传输平台将视频信号传输到绞车房监控指挥系统的隔爆计算机,绞车司机便可以通过隔爆计算机观察矿车前后的环境视频,掌握巷道环境情况操纵绞车。

3 系统主要模块的设计

3.1 无线视频终端

无线视频终端由安装在轨道车上的无线摄像机、固定在运输大巷的有线或无线摄像机、本安红外照明灯、隔爆兼本安电源组成。

斜巷运输中除了需要对轨道车前后进行观察的话,还需要对部分甩车道岔及车场入口处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或其它人流较多的地方采用固定方式进行视频监控。

3.2 无线网络传输平台

斜巷运输的距离一般都比较长,无线网络传输平台主要由光端机、无线本安基站组成,由于网络的传输距离不能超过100米,所以需要用光端机来延长网线,每2 个无线本安基站之间的距离大约为400-700 米,如果大巷的无线覆盖环境较好(大巷没有起伏、中间没有大型物体遮挡)2 个无线本安基站之间也可以采用无线的方式连接,这样就可以不需要光纤和光端机进行连接,但无线跳接的次数最好不要超过3级。本方案中,无线基站均采用单芯光缆连接。

3.3 绞车房监控指挥系统

主要由隔爆计算机组成。隔爆计算机可以配置9路以下的视频信号,在显示器上同时显示,绞车司机可以通过显示器上的显示信息了解轨道车当前的运输情况及周围环境,通过隔爆计算机画面的切换,掌握巷道环境情况操纵绞车。

4 系统主要功能

4.1 无线数字移动视频传输:

由于斜巷运输中轨道车是移动的,传统的有线方式不能满足视频传输,系统采用无线信号传输方式,高速移动物体成像清晰可辨,解决了终端设备的线路拖动问题,减少巷道内的布线,一段时间内全实时录像存储功能,并要支持方便于显示、存储、检索和回放;高清晰实时监视显示和易于轮巡切换;。

4.2 布线简单,信号抗干扰性强:

无线数字信号传输降低了因线路故障而发生的视频信号中断现象的发生概率,信号抗干扰性强,不易失真,传输无延时,如果有新增节点加入不用重新布线,只需接入到主干电缆上即可,出现故障查找容易,维护方便,简单可靠。

4.3 本安技术:

除安装在绞车房的隔爆爆计算机外,安装在运输大巷中的所有设备均是本安设备。

4.4 接入地面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通过井下工业以太网,地面监控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对井下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不仅能直观的监视和记录井下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隐患能够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也能为事后分析事故提供有关的第一手图像资料。该系统能融入全矿视频监控系统,成为现代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5 结束语

分析现在国内外各种现有的矿井巷道安全监测系统,主要集中在矿井斜巷上升信号系统、挡车装置、变频器控制等。现有的斜巷综合监测系统基本都是通过大量的传感器进行信号监测,由于这些系统监测参数单一,系统性能低, 对斜巷各车场的甩车道岔及车场入口处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控制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实时的掌握现场视频信息。现有的矿井斜巷监测监控系统虽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难以满足现代化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3篇 煤矿井下锻工安全操作规程

锻工安全操作规程

2.1工作前检查所用工具及设备有无断裂或其它异常现象。

2.2开车前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是否良好并及时加油。

2.3气锤开动后,精力要集中,不准和别人攀谈说笑。

2.4锻打物件要夹牢,掌钳与锻打配合好,防止物件迸出伤人。

2.5工作时要穿戴好劳保护品。

第4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5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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