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库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
2、火药库设火药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值守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执行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火药库主管审查批准,在了解火药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火药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进行登记。
5、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存放。
6、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规定。
7、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9、火药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3)、堆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4)、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0、火药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周围8m无杂草、库区周围15m范围内无针叶树、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维修火药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特殊情况经爆破器材库主管批准后方可入库。
13、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记录,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14、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将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15、坚持每日巡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