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能顺利的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内 容
2.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生产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2.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2.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2.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2.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2.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2.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体。
2.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2.11 生产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2.12 生产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2.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生产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2.15 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16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三、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加油加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2. 严禁工作人员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
3. 严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严禁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
4. 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油,严禁加油枪碰撞车辆排烟口。
5. 严禁在站内修车。
6. 严禁往塑料桶内直接灌装汽油。
7. 严禁在加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通讯工具。
8. 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9. 严禁在加油站进行未办理动火手续的动火施工。
10. 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3篇 液化石油气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如有参观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 进入站区大门,严禁吸烟,并交出一切火种。
3. 穿有铁钉鞋者,不准进入站区。
4. 值班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缺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随时关锁好站区大门。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6. 经常检查供气室和厨房灶具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和管道接口处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 站区内必需安装防爆灯具、防爆排气风扇、自然通风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门,电气开关必须装在值班室内。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报修。
8. 站区内各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设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9.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保安部报告。
10.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篇 送电线路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⒈ 总 则
⒈⒈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坚决杜绝火灾和爆炸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使安全工作扎实有序的进行,以使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达到工程项目部的要求,实现安全“零”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⒈⒉加强对项目经理部、材料站、施工现场等各部门防火措施的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⒈⒊ 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重点对外协工的安全防火意识的教育,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规定,施工作业点严格控制火源、火种。
⒉ 防 火
⒉ ⒈ 项目部
⒉⒈⒈ 项目部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各自的预防措施,经常检查各宿舍电源、火炉,防止火灾发生。
⒉⒈⒉ 电脑、复印机应使用专门电源线,布线应正规,符合要求,安全可靠;工作完毕随时关闭电源。
⒉⒈⒊ 各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燃油料,总务库房内不得生火和存放易燃物品。
⒉⒈⒋ 灶房使用的液化气瓶,从储存、使用都要加强安全防护意识,定期检查阀门、炉盘,防止发生漏气。
⒉⒈⒌ 各级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文明习惯,不乱扔烟头,不乱倒拉圾。
⒉⒉ 材料站
⒉⒉⒈ 材料站的配电线路应满足加工用电负荷,配电箱及各种电动设备要装设接地线,符合安全用电规程。
⒉⒉⒉ 材料、工具库房要有明显标志,设置防火警示牌,材料站院内不得流动吸烟。
⒉⒉⒊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其它工器具同库存放,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在露天放置。
⒉⒉⒋ 焊接场所不得乱放杂物,作业场地应随时清理,保持干净整洁环境。
⒉⒉⒌ 材料站库房、作业场地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砂及其它消防灭火用具。施工车辆也必须随车配置专用灭火器。
⒉⒉⒍ 机械修理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操作时严禁吸烟和点燃火种,废弃油料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乱倒。
⒉⒉⒎ 材料站院内应禁止外人及无关车辆进入,并配置值班看管人员,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⒉⒊ 施工队及施工现场
⒉⒊⒈ 各施工队(组)应加强对职工和外协工的防火意识教育,保持各自的宿舍卫生、整洁,室内电线不乱拉乱扯,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种油料。
⒉⒊⒉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品的管理,队长及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核对库存及领用台账,严防发生丢失。
⒉⒊⒊ 各队(组)的施工工具及材料应集中分类放置,并设专人负责清理,不得随意乱放。
⒉⒊⒋ 各队(组)应定期检查液化气瓶、炉盘、气阀等,防止发生漏气现象;如有问题,应即时送交项目部总务部门或由专业人员修理,不得凑合使用和擅自拆修。
⒉⒊⒌ 所有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要把森林防火做为防范重点,严格控制火种、火源,施工区域禁止流动吸烟,抽完的烟头应就地熄灭不得乱扔,防止烟头引发火灾;因施工需要而用火时,要有防火隔离带。
⒉⒊⒍ 各作业面要事先清理杂草、树枝,放置机械、设备的位置用土铺垫,各类机械不得有渗漏的油迹。
⒊防 爆
⒊⒈ 易燃、易爆物品在一定条件下就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不仅造成火灾,甚至发生人身作伤亡事故,因此对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严加保管,确保安全。
⒊⒉ 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滚、翻、掷,以及拖拉、磨擦、撞击等,以防引爆炸。
⒊⒊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专人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限量储存,并按先进先出的顺序执行,以免储存时间过长导致物品变质发生危险。
⒊4.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关人员及领导要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昼夜有专人值班,在仓库周围严禁烟火。
第5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设备和人员安全,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2.1引用标准
2.1.1 《中国****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2.1.2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2.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1.4 《安全生产法》;
2.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1.6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1.7 《放射性同位素工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2.1.9 《尘肺病防治条例》;
2.1.10 《职业病防治法》;
2.1.1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2.2 相关子系统
2.2.1 安健环管理;
2.2.2 档案管理;
2.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用术语定义(略)
4 职责
4.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4.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惧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本标准。
5 执行标准
5.1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5.2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3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5.4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火爆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5.5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纺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发生。
5.6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其单位的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5.7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5.8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本单位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情况,以及储存放射源位置场所,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9各施工单位要将制定的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10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5.11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6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6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7篇 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如有参观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 进入站区大门,严禁吸烟,并交出一切火种。
3. 穿有铁钉鞋者,不准进入站区。
4. 值班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缺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随时关锁好站区大门。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6. 经常检查供气室和厨房灶具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和管道接口处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 站区内必需安装防爆灯具、防爆排气风扇、自然通风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门,电气开关必须装在值班室内。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报修。
8. 站区内各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设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9.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保安部报告。
10.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8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1 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2 使用明火炉灶;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5.2.6 用电扇通风
5.2.7 开启空调。
6 明火作业
6.1 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6.2 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
6.2.1 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
7 电气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7.3 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7.4 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7.5 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7.6 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7 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8 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7.9 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8 防止撞击
8.1 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8.2 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3 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9.3 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9.5 在油船液货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10 洗舱防火
10.1 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10.2 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10.3 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机舱、泵舱防火
11.1 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11.2 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11.3 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11.4 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11.5 当泵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1.6 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11.7 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11.8 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11.9 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12 避雷装置
12.1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注意避雷针距桅杆顶灯大于150mm。
12.2 经常检查避雷针的连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12.3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13 报警装置
13.1 经常检查报警装置的连接,保持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
13.2 经常检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应标明警示标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14 厨房防火
14.1 厨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等。
14.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并设有盖子。
14.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电炉无短路,电线绝缘层无脆裂的现象。
14.5 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14.6 电流线路不能超负荷。
14.7 炉灶开关指示灯正常。
14.8 油锅使用期间要始终有人看管。
14.9 灭火器状况良好。
15 船上吸烟规定
15.1 船上人员必须在规定或允许的地点吸烟,烟头、火柴应随手熄灭,并放在注有水的烟灰缸内。
15.2 严禁在油船上流动吸烟。
15.3 严禁在在甲板、货舱区、机舱、泵舱、隔离舱吸烟。
15.4 严禁在船舶装卸油作业期间和在油品、化学品库区和码头区域吸烟。
15.5 严禁躺着特别是躺在床上吸烟。
16 其它规定
16.1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16.2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演练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内备查。船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16.3 停泊时,应在舷边设置“登船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16.4 装卸作业前、中、后的有关要求见《油船装卸安全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
16.5 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意油温、水温、油压变化稳定情况,确保主机运转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
16.8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液货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16.9 油船进厂修理时,按《船舶修理及检验管理须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油船其它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
4.2 防爆场所的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货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4.4 液货(货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4.5 油船舶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4.6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4.7 保持报警装置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