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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环保部
4、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 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 环保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安全部。
第2篇 职业危害防尘管理制度
一、理顺关系、完善各项防尘制度
面对矿井范围大、产尘点多的问题,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考核的管理模式,规定各作业场所及硐室防尘责任单位,制定综合防尘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矿职能管理部门(生产科、安监站、通防科)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考核工作。
二、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及设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主要巷道应铺设防尘管路系统,防尘系统由地面的静压清水池、井下供水管路和各种喷雾、洒水装置、隔爆装置等组成,系统要健全、可靠,完善各种综合防尘设施并坚持正常使用,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确保各作业点无积尘。
第3篇 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1、制订生产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治理尘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所有防尘、毒设备(装置、设施)都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其检修同时列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之内,做到定期、及时进行。
3、所有防尘、毒设备(设施、装置),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
4、建立定期的尘毒监测制度,按上级规定进行定点监测。
5、从事接尘、接毒作业的职工,都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经检查或经过检查发现有禁忌症的,不得从事该项作业,应及时予以调离,另作安排。
6、在无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严禁将有毒有害作业承包给企业以外的居民、农民和未成年少年、学生,违者将追究责任。
7、在散发大量辐射热的设备、材料、产品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以降低现场环境温度。
8、在温度特别高的场所、岗位(吊运钢水、铁水、红钢坯、红钢材、以及通风不良的大型设备、大型管道内等)作业,应安设通风设备(轴流风机、冷风机、空调机)。
9、针对暑期应为岗位职工供应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适当的防暑药物,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第4篇 防尘各项管理制度
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技术科的设计施工。
第二条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第三条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第四条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帐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
防尘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每月由通风科、安监站至少对各队组进行培训一次。
第二条通风科、安监站每周以牌板的形式宣传教育防尘内容一次。
第三条每天班前会,由队长对工人进行防尘教育一次。
第四条每月必须于23日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必须部署安排防尘任务和总结上月的宣传教育情况。
第五条新工人必须具备防尘知识方可下井作业。
第六条此项制度各队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
第5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及适用范围
2.1依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2.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产储存设备
3.1.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3.1.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1.4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3.1.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1.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3.1.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3.2动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
3.2.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2.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3.2.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3.2.4.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3.2.4.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3.3其他有关规定
3.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3.3.2公司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3.3安环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3.3.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干粉灭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3.3.7进入公司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产区内打手机。
3.3.8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规定告知,安环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3.3.9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3.3.11办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场所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
3.3.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3.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3.3.1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3.3.15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3.1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3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4.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4.6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
4.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4.8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4.9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10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4.11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强生产装置源设备泄漏管理。对于发生的源设备泄漏事件要及时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围等措施,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要采取第一时间能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实施源设备泄漏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努力降低各类泄漏事件发生率。
5.3公司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帐,限期整改。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5.4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用警戒线将泄漏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体,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泄漏物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用水雾可以极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浓度。对于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
5.6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佩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车间、危化品仓库、罐区等生产及储存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公司综合安全检查及车间、班组安全检查相结合,做好检查记录。
5.8规范工艺操作行为,降低泄漏几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工艺参数大的波动。
5.9加强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
第6篇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制度
洗煤厂、运销科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
通风科负责每月对产尘地点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测定。
通风科每月必须对各地点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三定”和考核。
所有防尘设施必须齐全,正常使用并按规定洒水、清扫或冲洗所管辖范围内的煤尘。
皮带走廊不得有厚度超过5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其上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煤尘。
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
各部皮带架必须保证托辊齐全,转动灵活,不跑偏、不漏煤。
各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的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灵敏,正常使用。
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刷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
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喷雾及冲洗污水不溢流。有下水地方才可冲洗,污水集中排放。
第7篇 采油厂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采油厂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2、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3、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4、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6、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8篇 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1、 必须对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管
理部。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产生粉尘和受粉尘威胁的所有地点都必须采取煤尘措施。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得生产。
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检查一次,根据情况及时清挖,确保防尘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3、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所有巷道和地点,包括: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联络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井上、下所有转载。所有防尘管路和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周巡检一次,管路不得通过封闭区域。防尘管路统一标准色为消防红。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不漏水。管路中的支管和阀门(手把)要齐全灵敏,井下洒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统一,胶带巷的所有冲洗、转载喷雾、净化水幕的阀门都要安设在巷道行人侧。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装煤点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正常使用,运输巷内还应设水幕。水幕要吊挂平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
5、井上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及所有转载点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时封闭)。所有皮带转载点还要设喷雾,喷雾要安装稳固,能封闭尘源,雾化效果好。转载点落差宜≤0.5m,否则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6、每季度填制一次防尘系统图,标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长度及管径,设施布置。
7、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冲洗前要先清净浮煤,冲洗时要做到无死角、无粉尘堆积,特别是各类联络巷、通风硐室等处,且要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及时清扫冲洗。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巷道内严禁出现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好,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9、炮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供水压力0.3mp左右,但应低于风压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充水量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的范围冲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时进行喷雾、洒水。
10、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拌料前要洒水预湿,混合料粒粒径不超过15mm。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低风压近距离喷射时输料管长度≤50m、工作风压0.12-0.15mpa、喷射距离0.4-0.8m。
11、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先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测定一次,正常情况每季测定一次。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所有喷雾、水幕都要选用流量小、压力大并符合规定的喷头,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和需求时要配置增压增流设施。
1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13、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14、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主要大巷、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隔爆水棚布置为集中式。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稳固,槽袋规格统一,摆挂整齐,不得用铁丝固定。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悬挂于进风侧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顶板中部,牌上标明安设地点、巷道断面、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排间距、槽(袋)间距、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棚,也应按《防尘规范》相关规定撒岩粉。
第9篇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ph值符合要求。
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通风科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各项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说明牌管理: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
通风科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记录、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第10篇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50mm的管路,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100mm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50mm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50mm――100mm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巷道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各矿井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
4、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随采掘工作面的采动变化及时移动(距工作面50m附近)。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除外)。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6、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 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 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7、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自动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9、采掘工作面主要产尘源处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锚喷支护作业要实行湿式钻孔,拌料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
10、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至少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进行测定,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时要设置增压增流措施,保证防尘设施处足够的压力和流量,同时矿井要建立测定台帐保存备查。
11、各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12、地面原煤、储装运系统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煤尘,不得存在煤尘堆积现象。
13、各矿井要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和经过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按集团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井下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4、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同其它相通的巷道以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
15、隔爆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巷道断面、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16、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采掘工作面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的距离在60——200米范围。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 l/m2。
17、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煤尘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8、隔爆水棚由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管理,矿井通风部门负责考核。
第11篇 综合防尘预防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1、 必须对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管
理部。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产生粉尘和受粉尘威胁的所有地点都必须采取煤尘措施。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得生产。
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检查一次,根据情况及时清挖,确保防尘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3、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所有巷道和地点,包括: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联络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井上、下所有转载。所有防尘管路和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周巡检一次,管路不得通过封闭区域。防尘管路统一标准色为消防红。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不漏水。管路中的支管和阀门(手把)要齐全灵敏,井下洒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统一,胶带巷的所有冲洗、转载喷雾、净化水幕的阀门都要安设在巷道行人侧。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装煤点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正常使用,运输巷内还应设水幕。水幕要吊挂平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
5、井上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及所有转载点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时封闭)。所有皮带转载点还要设喷雾,喷雾要安装稳固,能封闭尘源,雾化效果好。转载点落差宜≤0.5m,否则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6、每季度填制一次防尘系统图,标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长度及管径,设施布置。
7、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冲洗前要先清净浮煤,冲洗时要做到无死角、无粉尘堆积,特别是各类联络巷、通风硐室等处,且要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及时清扫冲洗。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巷道内严禁出现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好,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9、炮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供水压力0.3mp左右,但应低于风压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充水量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的范围冲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时进行喷雾、洒水。
10、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拌料前要洒水预湿,混合料粒粒径不超过15mm。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低风压近距离喷射时输料管长度≤50m、工作风压0.12-0.15mpa、喷射距离0.4-0.8m。
11、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先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测定一次,正常情况每季测定一次。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所有喷雾、水幕都要选用流量小、压力大并符合规定的喷头,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和需求时要配置增压增流设施。
1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13、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14、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主要大巷、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隔爆水棚布置为集中式。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稳固,槽袋规格统一,摆挂整齐,不得用铁丝固定。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悬挂于进风侧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顶板中部,牌上标明安设地点、巷道断面、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排间距、槽(袋)间距、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棚,也应按《防尘规范》相关规定撒岩粉。
第12篇 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设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工作。
3、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4、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竣工时经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7、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9、在化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
10、对有粉尘的破碎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
11、在产尘设备(破碎机、运输皮带、凿岩机等)要安装除尘设备设施(除尘器),在破碎车间、运矿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12、在尾矿库、运矿道路两侧、采场周围栽植树木和花草,有效降低扬尘,美化坏境。
13、进入有毒有尘作业环境,必须穿戴好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14、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牌,如实告知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13篇 防尘与防毒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尘毒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有效防止和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改善公司劳动卫生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防尘、防毒工作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0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4 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职责
4.1.1负责所有尘毒岗位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1.2负责监督工会对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
4.1.3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培训教育工作。
4.1.4负责编制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工会的职责
4.2.1负责对公司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
4.2.2负责监督生产部门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尘毒隐患的治理工作。
4.3生产部门职责
4.3.1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3.2负责对产生尘毒物质的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尘毒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
4.3.3负责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4.3.4配合安环质监部编制好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落实防尘防毒规划。
4.4生产车间的职责
4.1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2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二、三级培训教育工作。
4.3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尘毒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4负责所管辖区域配置的防尘毒器具的维护、报废、更新工作。
5 防尘、防毒的基本原则
5.1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毒防尘工作。
5.3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开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4公司每年应将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把防毒、防尘的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予以切实保证。
6 防护与治理
6.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6.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3 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取湿式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未经以上方法处理,不得进行作业。
6.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保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通过净化设备的吸收、吸附、分离,降低空气中的有害物浓度。
6.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6.6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
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未经生产或安环副总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6.7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维修管
理制度》。
6.8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
6.9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除值班室外,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
6.10.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
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6.11对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具,防尘、防毒面具及滤罐的配置数量应超过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6.12各级部门应对所配置的防尘、防毒器具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及时进行标示,防止失效。
6.13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生产车间(岗位),必须配置适用的防护器具、急救药品和应急设施(如洗眼器、喷淋等冲淋设施)。
6.14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处理故障。
6.15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露扩散,包装外部必须有安全标签。
6.16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窜入生活水,造成人员中毒。
6.17在相关有毒、有害岗位设置有毒监测报警仪。
6.18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7 组织与抢救
7.1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急性中毒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各科室、车间主管组成。
7.2公司为主要岗位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公司医务室在业务上负责中毒人员的抢救或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合救护协议。
7.3夜间,要以化工生产横轮班为单位,由公司值班人员与公司调度成立现场抢救小组并及时通知主管副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设备、电气)、安环质监部等相关部室领导到现场。并通告厂内周边车间,做好相应应急准备与措施。
7.4发生微量泄露中毒事故后,岗位人员应立即佩戴防护用品,将中毒人员脱离有毒区域,送医务室或公司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发生重大泄露,并有人员中毒,岗位人员首先向公司调度报警,并佩戴防护用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向上风向转移。
7.5公司调度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公司《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6人员未撤出,参加抢险的人员应戴好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进行抢险抢救(但必须是二人以上进入有毒区域,并保持相互联系)。
7.7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8 体检与职业病
8.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8.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8.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8.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工伤处理。
8.5加强尘毒检测,检测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6建立健全职工上岗前和定期的防尘防毒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8.7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9 考核
9.1对尘毒岗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未执行扣500元
9.2对尘毒岗位人员作业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每次扣10元。造成事故的扣当事人100元。
9.3对防尘防毒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每次扣100元。
10 记录
10.1《防尘防毒设备汇总表》
10.2《尘毒作业点检测情况表》
第14篇 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一、每一个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二、每一个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三、公司、矿必须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四、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五、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六、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七、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舞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八、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10%以上游离sio 2 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 3
(2)含10%以下游离sio 2 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3
九、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风。
十、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十一、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推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十二、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十三、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是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爆炸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15篇 防毒防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 范围
枣庄市**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范围内尘、毒作业场所。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制定防尘、防毒制度。
3.2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防尘防毒工作。
3.3安环部负责组织接触尘毒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 工作程序
4.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有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2要根据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产整顿。
4.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5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设置检测报警仪器,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检测,防止裂漏扩散。
4.9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4.10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4.11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现场禁止带入零食和进餐。
4.12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13其他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6篇 综合防尘措施管理制度
一、防尘供水系统
1、为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井下必须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煤点等地点,防尘供水管路接至距采每煤工作面不小于30米,距掘进工作面不小于20米。
3、皮带巷管路每隔50米设一组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米设一组三通阀门。
二、回采工作面
1、工作面煤层注水
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工作,工作面采用动压注水,孔距、注水时间、注水量要符合设计要求,探放队负责建立煤层注水台帐。
2、水幕、喷雾洒水设施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里50米范围内,安全出口距工作面以内50米范围内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回风顺槽必须安设捕尘网。水幕要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并有专人看管。
(2)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每组支架的放煤口处安装自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起到喷雾降尘作用。
(3)其他各皮带、煤溜转载点喷雾要做到设置适当、雾化良好、使用正常。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其使用完好。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兼职防尘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3、巷道冲洗
采煤工作面煤壁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工作面顺槽每天至少冲一次。其他粉尘积聚地点及时冲洗,严禁出现积尘。
三、掘进工作面
1、防尘系统
(1)掘进工作面防尘系统必须完善,三通阀门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
(2)掘进队组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
2、除尘设施
(1)掘进巷道净化水幕设置两道,开口以里30米处一道,距掘进工作面20—50米范围安装一道(巷道长度未超过50米可以设置1道防尘水幕),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20—30米处必须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
(2)其他各皮带、煤溜转载点喷雾要做到设置适当、雾化良好、使用正常。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其使用完好。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兼职防尘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3、巷道冲洗
掘进工作面100米以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100米以外每天至少冲一次。其他粉尘积聚地点及时冲洗,严禁出现积尘。
四、其他地点防尘措施
1、相关单位每月要有详细的防尘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新安装(拆除)防尘管路、新增隔爆水袋、新安装喷雾设施、煤层注水、冲洗巷道长度等。
2、隔爆设施
(1)采掘工作面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200l/㎡,水棚排距1.2—3米,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在进回风顺槽口及掘进巷口以里50—75米范围内设置,距风门距离不小于25米,每组隔爆水棚间距不得大于200米。
(2)通风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落实及时整改。
(3)隔爆设施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个数、棚区长度、总水量、断面等参数。
3、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各主要大巷及装载硐室、斜巷每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
4、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四、责任范围 划分
1、回采工作面
采煤队负责综采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的综合防尘管理。
2、掘进工作面
掘进队组负责从掘进开口位置至工作面范围内的综合防尘管理。
3、其他地点综合防尘措施由矿通风队实施。
4、积极推广综合防尘新工艺。实验各种新型喷雾、净化水幕、除尘装置及其他粉尘治理设备时,各队组要积极配合,确保矿井粉尘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给广大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17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无
4 职责
4.1 业主负责现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归口管理。
4.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
4.3 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域的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施工单位应加强高粉尘浓度作业场所的作业控制和管理,从技术措施、防护措施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5.2 水泥搅拌、碎石作业、爆破作业等高粉尘场所作业,应实行湿式作业,通过通风、喷雾、洒水等方式使有害物质降低到允许程度。不应在无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
5.3 施工单位应尽可能消除危害源,采取措施降低危害程度,选用无害、无毒材料。
5.4 施工承包商应加强有毒物质采购、储存、领用与清退环节的控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购买有毒物质时,应办理必要的《购买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申请表》,清楚填写物品种类、数量、物品性质,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采购的物质,公安、卫生、环保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b) 有毒物质应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与储存,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
c) 有毒物质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措施。
d) 领用有毒物质,应办理领用申请,清楚填写领取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时间,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e) 施工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施工剩余的有毒物品退回,办理《危险化学品清退审批表》,清楚写明物品名称、用途、退回时间、退回数量等。
5.5 作业人员应佩带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不限于):
a) 焊接作业戴护目镜,穿阻燃耐高温防护服、必要时戴防尘口罩。
b) 其它可能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或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5.6 进入设备容器、深井、廊道进行有毒物质作业,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
5.7 涉及有尘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及射线作业,应设作业安全监护人,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应齐备。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做好预防伤害他人的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标志、警戒绳等。
5.8 在进行有腐蚀性物质或能使皮肤吸收毒物作业时,除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外,现场还应备有冲洗水,必要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9 容器内作业或有毒气体聚集场所,应装设通风装置。
5.10 消减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过程以减少物料消耗。
5.11 加强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5.12 推广应用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如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5.13 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5.14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
5.15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5.16 水压试验、酸洗、冲管等产生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承包商应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5.17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应把冲、洗片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液,如显(定)影液等,进行中和处理,ph值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集后统一处置。
5.18 设置医务部门的施工承包商,应对医务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无毒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5.19 责任单位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采取下述措施进行控制:
a) 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技术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对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d) 应加强对机械设备检查,保证燃油动力装置性能良好,燃油燃烧充分。
5.20 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
5.21 不得在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22 对生活后勤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等配置适宜的环保设施,以减少大气污染。
5.23 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5.24 施工现场严禁游动吸烟,吸烟必须在规定区域。
5.25 在油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场所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26 切割、焊接作业时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5.27 施工承包商不得随意变动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数量,禁止挪为他用。
5.28 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负责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形成记录;一般作业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需要形成记录。
5.29 对已过期失效或因火灾等原因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5.30 建立火工材料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
5.31 对爆破作业的审批、领用、运输、使用、退库五大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专人审批、专人领料,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专人爆破,专人监管,专人退料。
5.32 为确保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实行八不准制度:
① 炸药库作业场所和运输车辆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手机;
② 当班人员不准喝酒;
③ 爆破申报表手续不全不准领药;
④ 雷管、炸药不准混装;
⑤ 雷管、炸药不准重摔和抛送;
⑥ 施工现场守护火工材料的人员不准离开;
⑦ 没有炮工证不准上岗作业
⑧ 警戒不到位不准起爆
5.33 放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明确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 派出警戒人员,规定警戒放炮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将爆破时间和警戒区域予以公示。
5.34 装药人员严禁穿有钉子及铁掌的鞋,药卷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捣实或用金属物送药。
5.35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为:深孔法不小于400米,浅坑法不小于200米,警戒半径内的建筑物、设备应予以保护,人员应予以疏散。
5.36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不得与深孔爆破同时进行。
5.37 火工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火工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5.38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雷雨天不得进行电雷管起爆作业。
5.39 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要切断一切电源,当工作面杂散电流大于30毫安时,不得采用电雷管起爆,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引起爆炸。
5.40 爬罐作业中,炸药和起爆网络安装完毕后,需拆除风钻,将风水电源管口封闭好,爬罐退回到安全区域,才能进行起爆。爆破后及时派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围岩进行检查清橇。
5.41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能保持通风,门、窗向外开启。
5.42 存放炸药、雷管的场所,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5.43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18篇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6)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2、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工作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19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适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本着以防为主,全面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护与治理
4.1.1 各生产区域应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4.1.2 对散发的有害物质,应加强排风,对粉尘和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4.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1.4 生产、使用、贮存腐蚀品和有毒品的岗位,除配备足量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冲洗设施。
4.1.5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的作业人员,可实行轮换,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1.6 各生产单位必须加强针对防毒、防尘设备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2 组织与抢救
4.2.1 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组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安环部部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
4.2.2 行政办公室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白天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夜间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20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防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3. 职责3.1 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
3. 2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和禁烟安全管理工作。
3. 3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上报和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部位,其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库房禁止安装)。
4.1.5 根据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公司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 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报警(声、光)装置等设施。
4.1.7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8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得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9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10 不准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1
1 高压线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
易燃、易爆公司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
1.5倍。
4.1.1 2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1 3. 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 动火、用火作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22)。
4.3 所有人员严禁在工公司禁火区内吸烟、使用电炉、电瓶充电等其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违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按照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4.4 消防组织与设施
4.4.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4.2 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兼职义务消防队。
4.4.3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4.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4.5 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4.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4.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4.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并视情况向义务消防队和外部消防组织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5 防尘、防毒
4.5.1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应将有毒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5.2 各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5.3 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4.5.4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5.5 对接触粉尘的人员必须配备防护口罩;
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配备防毒面罩。
重点部位配备氧气呼吸器、逃生器等应急器械。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