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3.2 使用部门负责所用安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对其职工安全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负责。
4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4.1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4.1.1 是指以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主要有: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夹钳、绝缘垫、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验电笔、佩带式近电报警器等。
4.1.2 是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主要有:竹(木、金属)梯、绝缘梯、软梯、升降梯、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4.1.3 是指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吊车、电动葫芦、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棕绳等。
4.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2.1 由各部门编制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添置、更新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部采购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绝缘等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后果,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4.2.2 物资部严格按审批计划单上所核定的规格及时进行购置,并组织到货后的验收和通知申请部门领用。
4.3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修
4.3.1 安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4.3.2 安全工器具如有损坏或定期检验、日常检验不合格时,由所属部门负责送出修理,修理后的工器具应要求修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并贴上修理合格标签,注明修理单位和姓名。
4.3.3 安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部门进行。
4.3.4 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和维修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4.3.5安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电阻值的测量和绝缘耐压试验。
4.3.6安全工器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指标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4.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试验周期或检验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4.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试验
4.4.1各部门、班组(值、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型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购进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4.4.2同类型的安全工器具各部门应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4.4.3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较为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
4.4.4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对试验合格的电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
4.5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4.5.1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学习,遵守产品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5.2非电气持证作业人员不得进行有关电气方面的工作。
4.5.3高处作业佩带安全带使用中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5.4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4.5.5 电焊工使用的悬挂式安全带,挂绳必须全部加皮套,防止电火花损伤挂绳或断股,和电焊工一道工作的,也应使用和电焊工一样的安全带。
4.5.6 人在铝合金人字梯上工作时,身体的中心不能超过梯子的宽度倾斜工作。
4.5.7 行灯变压器输出电压为安全电压。一般的降压变压器即使输出电压与行灯电压相符合,也不能当作行灯变压器使用。
4.5.9 使用电动葫芦前,必须检查拖挂线、按钮等绝缘情况。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各生产部门、安监部责检查与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