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1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消防系统消防水罐、消防泵房、消防泵、消防栓
2 引用标准:
gb50183—9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6320—1997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3 消防水罐安全标准
3.1 水罐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充水时,消防水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持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2 当水罐和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3.3 当水罐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座,水罐的补充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罐距消防对象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5 消防水罐(池)的管理与泡沫液的储存(sy5737-1995)
3..51 消防水罐(池)要求:
3.5.2 消防水罐(池)为灭火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动用。
3.5.3 消防水罐(池)应经常保持最高水位,水罐(池)内应保持清洁;
3.5.4 消防水罐(池)所处位置应设立标志,并保持完好。
4 消防栓安全标准
4.1 当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高远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4.2 消防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防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之间,距路边宜为2—5m,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3 消防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防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75m。采用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消防栓的使用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以内的消防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4.4 消防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高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防栓应有两个直径65mm的栓口;
4.4.2 低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防栓的设置与高压制消防给水相同;室外地下式消防栓应有直径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4. 4.3 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口径65mm×19mm水枪及一把消防栓钥匙。水带箱距消防栓不宜大于5m。
5 消防泵房安全标准
5.1 消防泵房可与给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可兼作给水泵。
5.2 消防泵房的位置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的布置应综合考虑,采取技术措施,使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5.3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标高,并应避开油罐可能破裂、波及到的部位。消防泵房与各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归范4.02的规定。
冷却水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4.02
冷却形式 冷却强度(l/ minm2) 连续供给时间
着火罐 相邻罐 固定顶罐
固定顶罐 罐壁无保温 罐壁有保温 储罐直径(m)
≥20 <20
固定式 2.5 1.5 1.0 6 4
半固定式或移动式 3.0 2.0 1.0
5.4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5.5 消防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 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采用负压上水时,每台消防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5.5.2 消防泵应设置回流管;
5.5.3 泵房内经常启闭的阀门,当管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并能手动。
5.5.4 消防泵房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
5.5.5 消防泵房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设施。
5.6 消防泵房安全要求(sy6320—1997)
5.7 固定消防泵房安全管理
5.7.1 消防泵房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所有设备的性能、灭火流程、灭火作战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7.2 消防泵房应24h有人值班,不应擅离职守。
5.7.3 消防泵房通信应畅通,消防泵应能随时启动。
5.7.4 消防水泵每班盘车一次,开泵排水循环每周一次,每次运行不少于30min,并有记录。
5.7.5 每班对消防管线阀门、消防栓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5.7.6 每年5~6月份对油罐消防水系统试喷一次,2~3年试泡沫一次。
5.8 泡沫液的储存
5.8.1 泡沫液不应露天放置,储存环境的温度为:植物性蛋白泡沫液0~40度,动物性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为-5~40度。
5.8.2 泡沫液储存量应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的泡沫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5.8.3 泡沫液罐储存的泡沫液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5.8.4 泡沫液应每月检查一次发泡情况,每年应对泡沫液进行一次全面化验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5.9 消防管理
5.9.1 油气集输厂(站)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熟悉灭火作战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5.9.2 油气集输厂(站)及其隶属单位应认真组织整改安全、消防部门检查出的火险隐患。
5.9.3 消防重点岗位应设置通信设施,并保证线路畅通。
5.9.4 消防泵应标志序号,并能随时启动。消防泵护罩应齐全,电机应可靠接地。
5.9.5 油气集输厂(站)应定期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灭火剂进行检查。灭火剂应每年全面化验一次,并定期更换。消防水枪、水龙带应半年检查保养一次。
5.9.6 岗位值班人员和干部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应做到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