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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17:28:01 查看人数:29

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

样品样件验证管理办法61

样品验证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对配套供方的零部件验证、追踪、评价等管;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提交样品的管理和已获得、通过我;3职责;3.1配套部负责样品的接收和保管;负责样品及小批;3.2技术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对接,负责样品技;3.3品质部负责样品及小批量试装的检验,并做好质;3.4生产部负责安排样品及小批量的生产;4术语和定义;5作业程序

样品验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配套供方的零部件验证、追踪、评价等管理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达到客观、科学、真实评判供应商的样品能否满足我司产品的质量要求,对引入的配套供方的样品质量起到实物评判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提交样品的管理和已获得、通过我司零部件生产准入、考察合格的供应商样品验证的管理。

3 职责

3.1配套部负责样品的接收和保管;负责样品及小批量产品的采购及供应商负担的外委检测费用的落实,并在得到样品及小批量产品的生产质量反馈后向供应商传递反馈信息,组织技术部、品质部对供应商现场进行考察。

3.2技术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对接,负责样品技术资料验证方案的提出,与品质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

3.3品质部负责样品及小批量试装的检验,并做好质量记录;负责与技术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以及顾客反馈信息收集、汇总,并提出供应商样品试装结果合格与否的结论。

3.4生产部负责安排样品及小批量的生产。

4 术语和定义

5 作业程序

5.1样品提交及保管

5.1.1技术部与供应商完成技术对接工作,并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及总经理审批后,将会签审批后的图纸资料文件发放一份至品质部,由供应商向公司提供样品,样品必须是在根据产品工艺确定的最终生产条件下制造的,a、b类零部件不少于3-5套/台,c类零部件不少于为5-10套/台。

5.1.2供应商提交样品的同时,如能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其它主机厂出具的产品全特性检查报告、进行破坏性检查的报告;关重件的热处理、焊接、锻造、探伤、平衡等特殊工序的检查报告;国家强制检查项目及产品技术条件要求检查的性能试验等,公司均可认同,配套部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以上资料转交品质部。

5.1.3对向国内主流汽车厂稳定供货一年以上,其同类配套件为公司配套可免去考察,对样品验证的过程可简化部分走样环节(仅指可靠性、道路试验、及小批走样)。

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各类试验报告, 配套部确认供方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以上资料转交品质部。

5.1.4品质部、技术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

对需外委的检验项目,品质部根据检测项目测算检测费,由品质部通知供应商该样品的检测费用有多少,要求其向我司财务部交纳检测费,原则上须得到供应商的书面认可,品质部方可将样品外委检测,供应商检测费用的交纳方式以《质量协议》6.8条规定执行,供应商可选择现金交纳、从货款抵扣等方式交纳检测费。

外委检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1.5配套部负责样品接收并放置于样品区内。

5.1.5.1配套部物资库房对样品应单独划分区域存放,并做好标识。

5.1.5.2配套部物资库房建立样品台帐,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数量、出入库日期。

5.2样品验证

5.2.1品质部按技术部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图样的要求,确定样品的检验项目,按验证数量到配套部物资库房领取样品,对样品进行全数检测并填写结论,不能满足5.1.2和5.1.3要求的,原则上a、b类零件需作全部型试试验,公司无此检测手段的,应送有检测手段的同类产品供应商或获得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满足5.1.2和5.1.3要求的,按技术部提供的产品图进行全尺寸检查(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查工作)。

检查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配套部通知供应商补送,再次检查不合格,则终止验证工作,将全部检查样品退配套部物资库房(并附上检查结果),品质部书面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验证。

对样品检查合格后,品质部进货检验员在 “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部门领导审核,并将该流转表移交技术部。

5.2.2技术部确认需验证项目、装机特殊要求等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技术部部长审核后,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2.3品质部进厂检验员将经技术部认可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配套部物资库房,物资库房按所验证零部件的数量、厂家,将样品及“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一起,交生产部。

5.2.4生产部按验证装机数量从配套部物资库房领取样品进行生产装配、磨合,作业过程中,生产部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并如实填写装配、磨合情况,并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移交品质部。

品质部过程检验人员对样机进行挂牌标识并记录。

生产过程中出现品质异常,检验人员通知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判定,如属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则停止验证过程,由品质部向供应商进行信息反馈,要求其进行整改。

5.2.5 a、b类零部件生产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工作,c类零部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2.6装有a、b类零部件(除电喷系统外)的验证机在做完性能试验后,由技术部、品质部根据该样机各零部件的磨损情况,确定各零部件的具体处理办法,评价结果为可以使用的零部件可以装机使用,发动机按售后服务使用,不能使用的零部件做报废、试验、培训装机等使用。

5.2.7对装有c类零部件经验证合格的发动机,允许作为商品机出售,由生产部书面通知品质部机型、机号等,品质部负责收集该验证零部件的售后信息。

5.2.8品质部进行成品质量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写在“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上。

品质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生产、配套等对应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能否进行小批试装及对零部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后传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结束验证过程。

5.3小批量试装

5.3.1走样合格的产品才能进行小批量试装。

5.3.2小批量试装由技术部全程组织、跟踪。

小批量试装,a、b类零部件分三次进行,第1次不超过20件,第2次不超过30件,第3次不超过50件。

小批量试装必须在样品验证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并与生产进度相结合。

c类零部件在一个月内可分两次进行,第1次不超过40件,第2次不超过60件。

配套部通知供应商提供小批量试装的零部件和相关资料,并办理正常入库,分管配套员填写“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配套部部长审核,报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交技术部。

5.3.3技术部确认小批试装需验证项目、装机特殊要求等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技术部部长审核后,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3.4品质部按技术部确认的验证项目、产品图样、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在记录上注明“小批试装”,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小批试装,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生产部。

如出现不合格将信息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合格后继续验证。

5.3.5生产部根据具体生产情况,组织装机验证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在十五日内

完成,特殊情况临时安排。

小批试装合格后,生产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 交品质部

5.3.6品质部接收到生产部传递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后,由品质部组织生产部、技术部、配套部及公司领导,对试装产品进行评审,确认试装产品能否进行商品销售及对供应商产品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后传相关部门会签,评审未通过,配套部将信息通知供方,供方根据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样品试装申请,经技术部、品质部、生产部确认已整改合格(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方可重新进行样品、小批量试装;评审结论为合格,由技术部将该供应商方纳入合格供方。

符合5.1.2和5.1.3条要求的,经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小批量试装。

5.3.6技术部将小批试装结束,评审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在一周内增补为合格供方,并由配套部将确认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供方。

第2篇 国家标准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国家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示例:

gb ×××××-××

gb/t ×××××-××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

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

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第四章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发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

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

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按附件11、12),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批复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

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订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第3篇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办法

总 则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暂时用于北京项目筹建期间,凡在北京管理公司账户列支的各部门、公司皆适用于该制度。

公司费用管理通过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法(相关解释见第八章)。除公司特别规定的项目外,严禁先列支,后报销。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在报销时扣除该费用金额。

本制度执行基本原则,制度凡无明示则禁止,需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 业务招待费

第一条、 招待费是指招待客人而产生的的支出,包括餐费、礼品/金、娱乐活动、旅游景点门票等。职能部门的招待费采用预算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经营业务部门的招待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条、 招待费用发生前,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填写《业务招待费用申请表》(见附表一)向行政领导提出本次费用计划(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如领导出差等),单次费用金额≥200元必须采用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①事由②参加人数③发生次数④预计金额。

第三条、 在公司指定签单招待餐馆就餐的,经有签单权的负责人同意后,事先报餐,就餐完毕由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人员对转来的无签单权限的人员签署的就餐结算单据不予承认。

第四条、 招待费报销须附《业务招待费申请表》,无此表财务作退回补办相关手续处理,出差期间的招待费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五条、 如有高一级别主管人员参加,须有最高一级主管作为报销人。

第二章 办公费

第六条、 办公费是指公司内各单位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通讯器材、电器以及电脑配件、易耗材料等的购置费用。办公费实行额度管理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费用涉及物品由行政部(电脑及耗材由系统管理员)在预算额度内按需求购买、管理,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八条、 行政部设专人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部门填写《采购申购单》(见附表六)报行政部审核,并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到定点单位采购。

第九条、 行政部应按月将办公用品领用及费用分配表报财务部,财务部将费用划转入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 行政部建立领用大金额办公物品登记薄,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公司内部各单位自行采购有关办公用品,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三章 通讯费

第十二条、 通讯费(含网络、邮寄费)是指公司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安装、使用电话、宽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移动电话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移动电话费标准实行定额度管理,补贴标准及执行办法参照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内总机、各部门所属直拨电话、传真机电话费用由行政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派出的国内临时出差人员发生的临时电话、传真、邮寄等费用计入差旅费用,并参照本章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差旅费是指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因公出差按出差地点分为:国内临时出差、国内长期出差(外派)、境外出差。差旅费实行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员工国内临时出差所发生差旅费按国内差旅费开支标准(见附表二)。

1、长途交通费总监级以下人员未经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费用,按其级别所对应的标准报销,超额自理。

2、原则上不允许乘坐软卧、客轮、飞机商务、豪华仓,夜间行走超过8个小时方可乘坐硬卧。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财务总监书面批准请,凭票据报销80%,否则凭票据只能报销50%费用。

3、员工多人一起出差要安排二人间或三人间住宿,住宿费按原标准的70%执行,出差人员中有异性的,可单独按标准报销。

4、出差期间内报经授权主管批准业务招待费开支或市内的士费支出报销人员,该费用发生差旅区域内相应的所有伙食补贴或市内交通补贴,一概不予以报销。

5、公司委派的各种会议的费用开支,凭会议通知上注明的相关费用报销;已包食宿的,相关住宿费、伙食补贴不予以报销。

6、公司派出接受培训人员的费用和补贴标准依据举办单位通知和培训合约确定。

7、公司因外延发展需要派驻外地长期工作的人员的差旅费及补贴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8、外派员工回集团公司差旅费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后报销。

9、出差人员按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贴、住宿费等。

第十八条、 国内临时出差实行事先申报制度。经理(含)以下人员当日未往返地区出差实行事前申请制度,依据差旅费标准和预计出差时间填报《出差申请表》(见附表三),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申请的,应于回公司后一周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的《出差申请表》,财务部不予借款和报销。

第十九条、 国内长期出差实参照公司规定差旅费开支标准范围内申报长期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报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员工境外(含港、澳地区)出差所发生差旅费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差借款程序:

1、各类出差人员需借款者,在填报《出差申请表》同时填报《借款单》(注明累计借款额及逾期借款额),参照审批权限报经核准后,转财务部门复查并办理借款。对借款额及逾期情况注明不符者,财务有权退回当事人更正,重新报批。

2、出差后的各类发票、单据,按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分类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附于《费用报销单》,其中:业务招待费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短途交通费、机场建设费、行李托运费、电话费等杂费汇总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其他栏中,并入差旅费报销。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3、严禁人为将同批次差旅开支项目拆零分次报销,绕避监管,一经发现,财务有权不予受理未报销拆零部分,并在报销单上标识核销。

4、新招聘的外地专业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前来报到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程路费及行李托运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应由本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是指用于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及市内发生的出租车费、公交车费等,发货(取货)运输费归为交通费,交通费实行预算管理、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车辆燃油费实行预购加油卡管理,未经总监以上主管签批(附文字说明)的现金加油发票,财务不予以报销受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于加油卡金额使用完毕时(再次购买前)报各部门使用情况及折算使用金额,财务部据此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订车流程、费用标准(对外租车)、审批程序,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拟定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原则上以公交车、地铁为主,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出租车;若有特殊情况的,事先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乘坐。坐出租车的,在报销车费时,须在出租车票空白处,写明①乘坐原因②起讫地点,不写明①②两项内容的,在报销时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

第七章 三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三项经费是指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福利费,员工餐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其它福利费实际行政管理。

1、 本公司提供员工午餐,发生的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可据实报销。

2、 加班餐费,员工加班应根据公司相关考勤制度执行,不发放加班餐费,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后按公司员工餐标准凭票报销。

3、 员工因本市内出差未能返回公司就餐(午餐),不分职务级别,本公司员工餐费标准(暂订为10元/人)凭票报销。

4、 公司为集团外派员工提供住宿,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教育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及行政管理。

1、 按国家规定的必须接受相关教育的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会计后续教育等。

2、 购买工作专用的法律、法规书籍、接受培训等其它事项,需经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另作规定。

第八章 费用管理方法及报销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费用管理通过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法。

1、预算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事先向财务部提出下期本部门所有费用的计划(金额≥1,000元的大额财产购置、修理、装璜,需另单独预算申请),财务部统一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确定单位下期费用预算金额。实际费用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费用预算,准予报销或另行处理。

2、额度管理是指:费用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控制使用,额度确定的依据是销售额、工作职务、员工人数等。

3、行政管理是指:费用报销人在费用产生前,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行政领导提出本次费用计划,经行政领导同意后,产生的费用方能按费用报销流程到财务部门报销费用。

管理方法①:采用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费用项目有:办公费、运输费、所有部门的手机费、。

管理方法②:采用预算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费用项目有:职能部门的招待费、所有部门的差旅费、其他相对变动费用。

管理方法③:除此之外的相对固定费用采用预算管理。

4、其他变动费用

其他变动费用项目是:交通费、车管费、会务费、装修费、佣金、除手机费外的其他通讯费。

5、相对固定费用

除上述变动性费用项目外的所有费用均列入相对固定费用,采用预算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具体实施按如下办理:

1、预算管理

1)目前公司对所有费用按月预算,每月25日前,各职能、经营部门向财务部提交下月的《费用预算表》,审批核准后的预算在月底前发回各单位。

2) 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费用预算表》,则该部门的费用报支顺延一个月。

3)实际发生费用超过预算的,请各部门说明情况后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批示。

2、额度管理

根据销售额确定额度的费用项目是招待费。招待费超额度本期内不予报销。

根据工作职务确定额度的费用项目是手机费。手机费超额度部分不予报销。

根据员工人数确定额度的费用项目是办公费。办公费超额度部分本期内不予报销。

现北京项目正处于筹建期间,招待费实行行政管理。北京项目正式运营后另行调整

3、 行政管理

单项费用金额≥200元必须采用书面申请。无批准的书面申请,在报销时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行政领导层次:职员→部门主管→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三十三条、 费用内容及管理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三十四条、 签批权限及流程

1、预算管理,经审批的行政费用预算,费用发生时,在预算范围内由部门经理(主管)执行。

2、额度管理,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3、行政管理,200元以下的费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各部门经理(主管)参照本制度执行,200元以上的费用需申请批准执行。

4、 相关签批权限及流程参考附表七。

5、 本制度所规定的费用等款项支付最终签批权限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单填列规范。

1、费用报销单必须用蓝、黑水笔书写,用胶水粘贴附件,不得使订书针、大头钉、回形针串别。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

2、报销的原始发票要求是正规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可以采用《付款凭单》代替,但需写明原因,且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发票级次: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正式收据。

3、对其他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费用需由委托部门承担的,报销单应由经办部门填写,并经委托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无委托部门经理签字的,费用记入经办部门账。

报销单据

1)报销单使用说明

1)报销单使用说明

单据名称

使用说明

《费用报销单》

各种费用的报销,按所列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流程

《出差申请表》

为《费用报销单》的附件,差旅费用报销的必要条件

《差旅费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的附件,详细填列发生的各项费用

《业务招待费申请表》

《费用报销单》的附件,超过200元招待费报销的必要条件

《采购申请单》

申购物品签批使用,报销时《费用报销单》的附件

《借款单》

用于借款、冲账的时候为《费用报销单》的附件

2)费用报销使用注意事项

大于(含)1万元的行政费用、行政采购、项目施工采购请款必须附加相关合同、申购单、入库单、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报销的大额日常费用、货款(≥1,000元)支付,原则上以支票形式为主

第三十六条、 费用报销的步骤和流程。

1、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附件,参照本制度并按费用报销单上所列部门逐一进行审核签批。

2、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领款,完成报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借支规定。

1、公司不开放除差旅费外的其他各种个人借款。

2、个人因公借款,需附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业务招待费申请表》、《采购申请单》、合同等。

3、借款最高限额为借款金额以能够完成需要或满足业务周转的最低量为限额

第九章 责任及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报销人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5--2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部门经理(主管)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名准予报销的,对部门经理(主管)予以违规报销金额3%--15%的罚款。

第四十条、 财务审核人员审核不严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处罚责任,擅用职权受理违规费用报销者,对财务审核人员并处违规报销金额3%--15%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如果违反上述开支标准或手续不齐全,报帐时列入其他项目而隐瞒实际金额或超预算报销,财务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十二条、 借款逾期满三十天,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经总监以上主管核准的有效书面情况说明,并办理延期手续者,财务有权在当事人借款逾期当月工资中扣回欠款。

第四十三条、 因审核过失造成费用借款人未有效报帐冲销借款,或者无法从工资扣回逾期借款者,由经办责任人(含:各级审批人)应承担不低于流失款总额50%的经济责任。按责任人基本工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损失金额,并在坏帐当期应发工资中扣还。

第四十四条、 本期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予费用生当期报销,差旅费报销应予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当月报销,超过上述期限的票据金额,报销人书面陈述原因经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修正制定,经总经理核准签发,自签发即日起实施执行,未尽事宜以财务部发文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费用的普通规定,关于相关费用的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附表1

业务招待费用申请表

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部门

职务

被接待主要人员情况说明

我司陪同人员

姓 名

职 务

备注

共人

接待事由说明:

费用项目

小计

预计金额(元)

总经理 经 理 业 务

(授权人) (主管) 经 办

附表二

差旅费标准

职务级别

项目

总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大区经理

总监

部门经理

副经理

部门助理

部门主管

业务经理

职员

在途交通

飞机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控制报销

火车、汽车

软卧

硬卧

轮船

二等舱位

三等舱位

四等舱位

出差生活补贴

京沪穗深

100

省会、单列市

80

其他城市

60

住宿费

标准

京沪穗深

实报

400

300

150

省会、单列市

300

260

120

其他城市

200

180

100

市内交通

京沪穗深

按实报销

省会、单列市

其他城市

说明

① 省会城市还包括天津、重庆两个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

② 单列市主要是指经济发达城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珠海、苏州。

③ *z、港澳等特殊地区另行规定。

附表三

出 差 申 请 表

出差人姓名

部门

职务

费用预算(元)

出差起止时间: 年月 日至年月日

长途交通费

陪同人员:

住宿费

地点与事由:

业务招待费

其他

合 计

拟定借款金额:

万仟佰拾元角 分

长途交通工具:

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 经 理 业 务

(授权人) (主管) 经 办

附表四:

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姓名

部门

费用(元)

出差起止时间: 年月 日至年月日

长途交通费

陪同人员签字:

在途交通费

住宿费

备注:

业务招待费

餐费

其它

借款金额:

报销金额:

合计:

备注:在途交通费出租车费、保险费等。

附表五:

费用内容及管理分类

管理方法

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

预算管理

额度管理

业务部门

的招待费

招待客人的餐费、礼品、娱乐活动、旅游景点门票等

手机费

因工作需要而实际已支付的手机费

办公费-其他办公用品

日常办公支出,如购买纸笔、印制名片等

预算管理

行政管理

职能部门

的招待费

招待客人的餐费、礼品、娱乐活动、旅游景点门票等

差旅费

出差的在途车费、住宿费宿、市内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

交通费

市内出差、办事所花费车费

车辆花费费用,如:汽油、养路费分摊、过桥路费等

装修费

办公场地、仓库等的装修费用

佣金

支付的代理费用

其他通讯费

除移动通讯费之外的其他通讯费

预算管理

除上述变动性费用项目外的所有费用项目均列入相对固定费用

附表六:

北京日坛泰来会所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申请单

编号:

部门:

序号

申购数量

单位

品名

(型号、规格、产地)

项目名称

供应商报价

采购金额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报价供应商资料

备注:总额:

1.

2.

日期:

第4篇 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而颁布的管理办法,对国家实施技术监督标准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标准化工作,加强海洋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组织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要坚持“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服务发展”,促进海洋科技进步,满足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鼓励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各方人员积极参与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海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应将海洋标准化工作纳入海洋发展规划、计划,并保障开展海洋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积极制定海洋国际标准,开展海洋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海洋标准与国外海洋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是国家海洋局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海洋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海洋标准化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标准体系;

(二)组织拟定海洋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订海洋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修订、审核、发布和复审海洋行业标准;

(五)组织海洋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海洋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司,极地考察办公室、大洋协会办公室等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体系以及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并给予条件保障;

(二)根据下达的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指导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组织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辖海区开展海洋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标委”)是国家海洋局海洋标准化决策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归口的非法人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海洋标准化发展规划,提出海洋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建议;

(二)负责管理分委会;

(三)组织起草和审查海洋标准;

(四)对存有异议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五)承担海洋标准的宣贯和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海洋标准制定后评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标准复审和修订的建议,负责海洋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

(六)承担海洋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承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标委下设秘书处,承担海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对海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并履行国家海洋局赋予的有关职能。

第十一条 各分委会在海标委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领域的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范围和类别

第十二条 海洋标准的范围包括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和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涵盖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管理、海岛保护与管理、海洋维权执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综合管理、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海洋信息管理与服务、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科技研究、极地考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仪器装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海洋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制定海洋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海洋地方标准。

海洋地方标准发布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分为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海洋推荐性国家标准。

海洋行业标准为海洋推荐性行业标准。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上规定以外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制定海洋推荐性标准。

属海洋业务工作急需、海洋重大专项实施急需或技术尚在发展中需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按有关程序制定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制定包括:标准立项、标准编制等环节。

第十六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求,列入有关规划。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

(三)有利于规范海洋经济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做到与海洋标准体系、有关标准协调配套,合理处置涉及的专利。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立项包括:征集需求、申报、审核与协调、批准等环节。

(一)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主要采取年度计划的方式,特殊需要的标准可根据实际适时增补计划;

(二)管理部门每年向业务部门征集重点海洋标准需求;

(三)有关单位应根据海洋标准化有关规划和重点海洋标准需求,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门提出海洋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

(四)海标委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审查,对存在异议的立项审查结果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建议的意见;

(五)海洋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

(一)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下达的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起草海洋标准,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二)海标委或分委会对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国家海洋局网站等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海标委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四)分委会向海标委提交的标准报批稿等报批材料,经海标委审核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对存在异议的标准报批材料,海标委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五)管理部门就标准报批稿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洋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具备转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件的,可按照相应快速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别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报分委会,分委会汇总后报海标委,海标委汇总后报管理部门。

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加强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于连续半年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两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一年。

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海洋局。

对因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海洋局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复审

第二十三条 海洋国家标准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发布。

海洋国家标准发布后,相应的海洋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发布,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海洋行业标准由管理部门组织出版,海标委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复审是由管理部门组织对已发布的标准实施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海标委根据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组织分委会对海洋标准进行复审,分委会将复审结果报海标委,经海标委审查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第六章 海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洋标准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积极实施海洋标准。

强制性海洋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海洋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

推荐性海洋标准,鼓励采用。

鼓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引用和使用推荐性海洋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标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立海洋标准制定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对海洋标准开展试验验证,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鼓励开展海洋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

第二十九条 海洋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鼓励申报科技成果及标准化工作奖。

国家海洋局对海洋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对具有创新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海洋标准,以及在海洋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海洋标准编制或实施标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投诉、举报违反海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海洋标准化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发[2022]51号)即行废止。

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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