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规定,对专业性较强,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为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7.1 项目施工中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深度超过1.5米的沟槽土方施工);
3)人工挖孔桩施工;
3)各类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各类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预应力结构张拉;
8)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9)冬、雨季施工。
7.2 项目部须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1)基坑开挖超过5米(含5米)或基坑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1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5)土石爆破工程。
7.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写,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审核,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7.4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详细地制订施工程序、方法及防护措施,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
7.5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及标准,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
7.6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者,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补充其不足之处,使之更加完善,达到预防事故,保证施工安全的目的。
7.7 专项施工方案须由专职安全员备案,以便随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