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规定
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规定
(一)zz医院与定点协作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应签定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二)双方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zz医院设立全科门诊作为专职机构,专门负责接待社区上转和联系下转病人,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工作,畅通转诊通道。
(四)定点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首诊负责制度。社区医生在上转病人时,应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确定该病人符合转诊指征后,填写北京市统一格式的双向转诊单中“上转诊单”,详细注明初步诊断、病史及诊疗、转诊原因,并加盖公章。
(五)社区医生转诊前要通知zz医院全科门诊准备接诊,并向zz医院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收到答复后方可转诊,以避免造成病人不必要的奔波。
(六)社区医生在转诊病人时,应向病人交代好注意事项,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七)社区上转病人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zz医院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转诊记录,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并指导和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下转病人的持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八)zz医院与具有定点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双向转诊条件为:
1.上转条件:
①.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②.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③.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④.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⑤.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2.下转条件: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②.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③.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④.老年护理病例;
⑤.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⑥.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