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细则模板格式
模板工程检查细则
1、模板制作安装的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上班时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临边作业拴好安全带、园盘锯操作时不准戴手套。
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 模板制作时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每台设备应作保护接零,同时安装漏电保护器、空开,有专用的开关箱。
3、做好木工制作房处的电源线路保护工作,开关箱内不得搁放杂物。
下班时应拉闸断电上锁。
木工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4、材料调运方面:
① 作业工人应配合塔吊司机、指挥工,对材料调运时不能超出塔吊最大起重范围之内。
② 吊运扣件等小规格的材料时应装入料斗内吊运,但必须装码稳固可靠防止掉落伤人。
③ 吊运模板、钢管时必须使用两根钢丝绳,同时绑捆牢靠。
④ 任何材料码放的位置必须牢固,离边坡(临边)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安超过1米。
⑤ 吊运材料时必须有专业指挥工在场指挥。
5、模板安装方面:
①模板安装时应按模板施工方案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② 在无外架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边梁、边柱的支模施工。
③吊运到模架上的材料必须分散堆放稳固。
④在主体施工阶段,“禁止将钢管、模板、扣件对拉螺杆等搁放在外架钢管上”防止掉落伤人。
⑤不得损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 、外架连接扣件等其他防护设施。
⑥拆模“禁止将模架整体拆出后在大面积撬落板、梁底模。
6、安全用电方面:
① 班组必须设置专业的维护电工负责二级箱以下的临电安装、拆除和日常维护工作,“禁止非电工安装,拆除电源线路”。
②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路应无破损“禁止将电线只直接插入电线板内”。
③ 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饭锅等电器设备。
7、卸料平台安装使用方面:
1安装时应有指挥工在场指挥,安装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2斜拉钢丝绳必须与结构作可靠连接,设置安全扣。
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
3每根钢丝绳应用6个绳卡卡牢,平台两侧应设置栏杆和挡板,平台板应铺平、铺牢固,外侧边设置平网,平台与建筑物之间应无间隙。
4安装完毕经项目部验收后,方可使用。
5平台材料码放不得高出平台栏杆,“严禁超载使用”○6拆出后应及时将该处的安全网及防护进行恢复。
第2篇 员工奖惩管理细则模板
制定员工惩罚制度,主要是为了约束和鼓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几篇员工奖惩管理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湖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建立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国职工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托管的具有完全经营权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其处罚额度可根据本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凡在公司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经商、施工、劳务、探亲访友以及其他活动的外来组织和人员也适用本条例。
公司参股子公司可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员工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公司、子公司依照本条例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处罚。
第四条 各子公司(含托管公司)可结合其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应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违纪的员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主要分为: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晋级。
(三)合理化建议奖、见义勇为奖等专项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授予劳动模范、科技明星、操作(经营)能手、管理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巾帼建功标兵、优秀女职工、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佳文明宿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对于在生产(工作)经营、技术创新、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维护法纪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专项奖励、晋级。
员工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员工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宜化集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工艺设计、设备改造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保护公司或公共财产、抢险救灾、防止或者处理安全消防事故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和制止侵蚀公司利益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热心公益事业,参加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事迹突出的。
(八)一贯敬业奉献、勤俭自强、廉洁奉公、明礼诚信,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 授予员工各种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以在年终进行,也可以在重大节日及事件期间进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的具体评选条件,应会同同级工会制定,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群众评选、单位申报,同级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员工需申报市、省、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应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公司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奖励的奖金标准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三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违章违纪的处分主要分为:
(一)经济处罚。
(二)经济赔偿。
(三)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理。
第二节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物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五)有贪腐盗窃、贿赂、滥用权力、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作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节 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六条(三)、(四)、(五)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四节 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含停工)、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条 对于受到停职处分的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停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必要时,可以转为学岗,也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停职期间须按时上班,听从安排。
停职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岗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停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方可复岗上班。
对复岗申请未批准的,可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原有用工身份;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理包括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保守企业秘密(含商业、技术秘密)而违反协议的。
(四)凡违规违纪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后,因同性质或相近性质违规违纪应再次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因失职、失责给公司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第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再次造成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对监守自盗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使公司蒙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七)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年内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达3次以上的(含3次)。
(八)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工作调整,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十)凡在劳动合同协议条款中已经约定而职工严重违反的。
(十一)在待岗期间不认真学习、改正错误,连续4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待岗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给予除名处理,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无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所在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经济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所在公司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合同期限未满月数(按100元/月标准)赔偿违约金。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条 各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所在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负责对员工进行处分(处理)。
对员工给予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处理)的,应报集团总部备案。
对各级干部的处分(处理)按集团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节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本人申辩,慎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处理)时,须先由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所犯错误的证据及处理意见,在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查证核实,听取本人申辩,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行文执行其处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批员工行政处分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处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应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公司行文,报送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集团工会备案。
对员工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须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处理)员工如果不服,允许在受处分(处理)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改变原处分之前,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受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理)的员工如果不服,可向所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处分(处理)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满三个月的,受到记大过处分满半年的,受到停职、降级处分满一年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恢复原有用工身份的,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一项错误事实,可视为几种性质,符合几款经济处罚的,应根据其主要性质进行处理,不得以多种性质处罚;员工多项违纪的,可多项合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必须由指定的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级罚款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应每年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
二级单位的罚款须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并每年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开支,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第五章 生产(工作)纪律
第一节 生产(工作)经营
第三十九条 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不能认真按要求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或会议精神,贻误工作,耽误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直接或间接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停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布置的工作任务,阳奉阴违、拖着不办,或者有困难又不请示汇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比照本节第一款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经济赔偿。
(三)干部不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进行民主决策,而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根据该决策产生的主观客观原因,视情况给予0.5%―2%的经济赔偿。
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四)因管理不善,执行制度不力,失职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对其工作范围内出现按规定应上报的重大事件(包括各类事故、各类案件、员工重大违章违纪等)隐瞒不报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六)因工作失职,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产生对外行政、经济等法律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视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七)未经集团公司允许,擅自利用公文、公函、公章对外提供说明、证明、担保,或签订的未经授权的合作、合办、合营等行政和经济合同,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违反保密法及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泄漏公司财务、人事、案情、技术、商业秘密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处理)。
出卖公司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除追回赃款外,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利用职务或职权、挟私打击报复、任意处罚员工,或对违章违纪人员包庇放纵,或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在采购、销售、工程、废旧物资处理等对外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在管理和对外业务中,虽非主观有意,但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济损失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十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宣传材料,违犯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越权披露公司证券事务或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停职以上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不参加规定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又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的,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生产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视其情节一次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迟到、早退、脱岗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四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屡教不改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物资出入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不服从管理或强制进出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如有旷工行为,旷工期间除扣发各种收入和奖励外,旷工两天以内的,每半天罚款50元;两天以上的,给予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未经允许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四)班中请假就医(工伤除外)超过两小时的,按病假处理。
(五)病假必须持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危急病情或在外地生病,应先用电报、电话等方式请假,返厂后及时补办手续(须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
违者可以按旷工处理。
(六)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期间工资按国家和企业规定计发。
(七)班中干私活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八)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管理制度,或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九)违反操作(分析)记录管理规定(含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弄虚作假,填写假数据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弄虚作假或谋取私利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因失职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影响产品质量,合格率每下降1%,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可以吊销操作证,对当班班长和相关领导可以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责任连锁处罚。
(十二)新改、新上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操作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工艺等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吊销操作证,经再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多次发生事故的,应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出现质量事故,为逃避责任弄虚作假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也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十三)不执行调度生产指令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事故的,按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十四)工艺指标合格率、设备完好率、泄漏率等工艺设备考核指标达不到标准,按有关工艺、设备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人事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员工调进调出或员工在子公司之间调动、接收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由集团公司审批。
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劳务人员的定编人数及劳务费用结算单价,由各子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违者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团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统筹、医疗工伤保险、工资分配、离退休(含内退)等管理制度,除应立即纠正外,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集团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视其情节,可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由公司直接提供培训资助(如外出培训、奖学金等)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5-10年,培训资助费按服务期分摊,凡服务期未满,因调动、辞职、自行离职及违章违纪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资助费未抵完的部分及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全额赔偿给公司。
第四十五条 违反集团《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除应立即整改外,可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节 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经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管理费用中单项累计超定额并违规报帐的,经检查发现一次,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违反费用报销程序和制度进行报帐的,对责任人、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报销的,对责任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对财务主管和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私设小金库或未经允许在外部设立帐户的,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视其情节,同时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现金库存超定额的,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五)违反规定,不执行分配政策,巧立名目,滥发钱物的,视其情节,除扣除超发金额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按超发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对该单位劳资主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违反规定自列专项,非生产性开支事前未报批,数额不足1万元的,对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违纪金额10%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报销使用各种假据或者虚列开支谋取私利的,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关于资金费用、投资、工程、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治安纪律
第一节 安全环保
第四十七条 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适用以下处分:
(一)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现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工艺、设备或人员伤亡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并责令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二)玩忽职守,相互推诿,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牌、警言、警句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加倍处罚;故意损毁、移动安全标志、标牌的,给予加倍处罚。
(四)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倍给予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厂察看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和必要的经济赔偿。
(五)违反操作、检修、施工、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火灾等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因公出车或出差,擅自改变交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工资等待遇。
(八)发生安全及消防事故,不听从紧急指挥,不参加抢险抢救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违反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建筑安装安全生产十五不准中任其一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十)违反国家或公司环境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违反前条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赔偿的标准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者全额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额为30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责任者赔偿额为57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5%。
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较轻的,适用以下处分:
(一)参加*等非法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采用各种方式、方法逃避国防义务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在生产、办公区域内吵闹,不听劝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按照管理程序反映、解决问题,纠缠领导,不听劝阻影响生产及办公、生活秩序、无理取闹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四)侮骂他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及承担治疗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聚众斗殴,在工作或公众场合殴打或侮辱他人,对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谎言,侮辱、诽谤他人,给予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邀约他人或者受他人邀约而威胁、恐吓、敲诈、殴打管理人员的,比照第六款规定加倍加重处罚。
(八)调戏、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未经允许,长期占用(或借用)技术资料、图纸、图书、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以及房屋地产等公物,拒不交还的,以侵占论处;偷盗、抢夺、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其价值进行赔偿外可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挥霍浪费、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监守自盗、侵吞回扣、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私分公款公物、侵占企业利益,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欺上瞒下、隐匿、截留、侵吞和私分员工应得款物和罚没款物的,依照本节第(十)款处理。
(十二)敲诈勒索及用其它各种方式骗取、索取财物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拾到不明财物,拒不归还失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四)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屡教不改的,当班期间赌博的,以赢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比照前款规定加倍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五)传播、出借、出租、出售*及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六)伪造证件、证明的,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七)伪造管理人员签字,盗用或私刻印章,谋取私利或骗取非法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八)私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信件、电报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九)非法持有、存放普通枪弹及其它易燃易爆、剧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非法持有、使用枪、棍等警械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非法持有、制造、买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吸食、使用毒,公安机关未作处理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一)教唆、怂恿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二)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威胁、逼迫员工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三)窝藏违法、犯罪亲属等关系人,司法机关未作处理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十四)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五)谎报灾情、险情、案件,制造混乱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六)给外来务工(施工)人员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职责或履行职责未到位,致使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被担保人不能赔偿的,由担保人全额赔偿。
(二十七)违反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按宜化生活区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在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八)拒绝、阻碍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
情节严重或使用暴力,聚众围攻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九)违反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车辆、;不按规章行驶、;酒后驾车、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驾驶机动车证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违章停车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章停车导致道路堵塞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十一)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交通标志的,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二)未经批准在公司区域内主要道路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的,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三)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四)犯有其他扰乱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违反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妨害司法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五)员工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罚款在100元以上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在1000元以上、治安拘留三日以内的,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治安拘留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治安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视情节可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受司法机关刑事强制措施处置的(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如违法事实成立,但未移送起诉的,应给予留厂察看的行政处分;如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违法事实成立的,应给予留厂察看一年以上的行政处分;如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章 生活纪律、物业管理及文明创建
第五十条 违反生活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办公室或单身公寓点长明灯、放长流水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私自偷接、安装电线、电话线、电视线和水管的,发现一次,除限期整改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引起的各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在单身公寓等地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杯等电器设施的,发现一次,除没收其电器设施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四)在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私人*在22时(含22时)后大声喧哗,或使用乐器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的,可以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加倍予以处罚。
(五)搬弄是非、挑拨离间,造成员工之间、邻里之间、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家庭内部成员不团结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六)不尽赡养老人义务、虐待妇女儿童或家庭成员的,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非法同居、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视其情节,可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毁坏厂区内草坪、花卉、树木以及公共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按市价二倍标准给予经济赔偿。
(九)违反公司规定,在厂区内垦荒种植蔬菜水果、饲养家禽动物的,除限期整改外,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不讲究公共卫生,随便向室内外倾倒垃圾污水杂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可以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一)有随地吐痰、翻院墙、说脏话、高声喧哗、耍酒疯等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可给予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二)一人违章违纪,亲属亲友无理取闹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违反公司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结构、违章建筑的,除限期整改外,按照《宜化集团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给予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因改变住房结构,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打架骂人、影响较大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款处理。
(十五)凡员工的家属、亲朋好友在文明小区中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违反,员工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不满门卫、环卫、巡逻人员执行正常公务,而发生侮辱、谩骂等不尊重人格言行的,一次罚款50-100元。
(十七)因工作失职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供电、供排水、电视信号等中断,且影响较大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十八)违反执行服务承诺有关规定,不及时对公共设施和员工水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的,视其情节,可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九)违反广场管理规定的,按《宜化广场管理规定》执行经济处罚。
(二十)违反集团单身宿舍管理制度的,按照《宜化集团单身宿舍考核细则》给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十一)违反集团文明小区、文明宿舍、文明家庭、文明岗位、文明员工等文明创建管理规定的,给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公司其它有效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它的办事机构工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21日二届一次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二
餐厅员工奖罚细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确保餐厅经营达到预定目标,并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酒楼各餐厅员工。
3>奖罚细则
(一)表彰与奖励:
1.表彰与奖励的条件和分值
(1)对餐厅管理、服务做出重大贡献者,视成绩大小奖励 3~20 分。
(2)工作突出,半年内未出差错者,奖励 2~5 分。
(3)服务质量高,服务意识强者,奖励 2~10 分。
(4)严格控制成本,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 2~20 分。
(5)积极处理突发事件且使餐厅免受损失者,奖励 2~50 分。
(6)服务周到、热情,并经常获得顾客口头表扬或书面表扬者,奖励 1~5 分。
(7)拾金不昧者,奖励 2~10 分。
(8)举报跑单、多收顾客的钱财或其他有损餐厅利益的行为并查有实据者,奖励 1~10 分。
(9)对餐厅经营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者,奖励 2~20 分。
(10)积极介绍客户且销售成绩突出者,奖励 2~10 分。
(11)对保护餐厅人员、财产安全有特殊贡献者,奖励 2~10 分。
(12)帮助顾客解决困难,受到顾客表扬者,奖励 2~20 分。
(13)能顾全大局,主动加班者,奖励 1~5 分。
(14)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者,奖励 1~2 分。
(15)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者,奖励 1~3 分。
2.表彰与奖励方式: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10 分,给予口头表扬;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20 分,给予通报表扬;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30 分,颁发奖状和奖品;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4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5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6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7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8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100 分,给予奖金并增加工资。
3.表彰与奖励的程序:
(1)奖励分值由楼面主管和经理视具体情况决定。
(2)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由主管和经理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执行。
(3)颁发奖状、奖品和奖金,由楼面经理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由楼面部执行。
(二)处罚细则:
一般过失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 1~4 分。
(2)仪容仪表不整,不佩戴工号牌者,扣 1~5 分。
(3)上下班不使用员工通道者,扣 1 分。
(4)在酒楼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果皮者,扣 1~3 分。
(5)当班时串岗、聊天,擅自调班者,扣 1~3 分。
(6)在餐厅内大声说笑,嬉戏打闹者,扣 1~3 分。
(7)不礼貌待客,缺乏热情者,扣 1 分。
(8)非当班时,私自在客用场所逗留、闲逛者,扣 1~3 分。
(9)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岗位并逗留者,扣 2~5 分。
(10)未经允许使用供给顾客的设备、设施、用品者,扣 1~3 分。
(11)工作不积极,怠慢顾客,引起顾客不满者,扣 1~3 分。
(12)工作态度不认真, 工作时间内做工作以外的事,视情节轻重扣 1~5 分。
(13)违反安全规则和保密守则者,扣 1~5 分。
(14)不尊重领导,不服从上级的工作指令和工作调动者,扣 2~5 分。
(15)不按手续和制度处理业务者,扣 1~5 分。
(16)有严重或重大过失者,按照酒楼相关规定处理。
2.处理方式
(1)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10 分,给予批评教育。
(2)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15 分,扣发工资 50 元。
(3)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20 分,扣发工资 100 元。
(4)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30 分,扣发当月工资,停职检查。
3.处罚程序
(1)由领班或发现人报告楼面主管或经理,由楼面主管或经理视情况决定具体扣分。
(2)批评教育由领班或经理决定并执行。
(3)普通员工扣发工资、停职检查及解聘等,由楼面经理执行;领班以上者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楼面部执行。
第3篇 积分管理细则模板
积分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员工以成果为导向,形成自觉、自律、自动、奋发向上的工作作风,开创工作新局面,同时成就员工梦想。切实建设公平、分享、提升、创新的企业发展环境,创造卓越成果,铸就企业发展灵魂,特制定《积分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队伍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的奖惩,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积分定义
第一条 积分是为员工在职期间的累计绩效分,实行逐月逐年累加,员工离职后即归零;积分是员工在职期间综合贡献业绩的考核成果的分值体现,是主客观因素导致的结果;
第二条 积分是评定先进、晋级、加薪、公司期权、股权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员工的福利待遇和荣誉表彰挂钩。
第三章 积分计算方法
第一条 员工的积分共有业绩积分、绩效考核积分、奖惩积分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 已制定个人业绩目标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年终加权积分:绩效目标分数权重:%;绩效考核分数权重:%;
第三条 未制定个人业绩目标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年终加权积分:业绩权重:0;绩效考核分数权重:100%;
第四条 绩效考核积分=个人所在岗位的考评得分,详见第四条;
第五条 职务倍数:所有员工按职级设置几何倍分,普通员工100%计算,主管级(含见习主管)按150%计算,经理级(含见习经理)按200%计算,总监级按300%计算,副总经理按400%计算,总经理级按600%计算,副总裁按800%计算,总裁按1200%计算;
第六条 员工积分总分=σ(业绩积分*权重+绩效考核积分*权重+奖励积分-惩罚扣分)*职务倍数
第四章 业绩积分
业绩积分=个人所在岗位完成阿米巴贡献÷所在岗位的阿米巴任务;
第五章 绩效考核积分
第一条 绩效考核积分直接和每位干部职工的当月的工作表现情况挂钩,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而定;
第二条 考核周期根据具体岗位情况而定,原则上按10个月考核周期执行,1-3月份为一个考核周期,若因岗位原因不宜做每月考核的,可按考核分数*考核跨度得出全年考核分;
第三条 员工考核得分根据权重按第三章计算方法计入员工积分。
【以下第六章与第七章内容可根据企业文化予以增减、修补】
第六章 奖励积分细则
第一条 考勤加分
(一) 职能部门员工经公司领导批准周日加班、清明、五一、十一、元旦加班每天加班 分;
(二) 所有员工经公司领导批准春节加班每天加 分;
(三) 为配合公司活动需要、应对突发事件,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利用下班以后休息时间做利于公司的工作一天加 分,例如接待应酬、采买、接送客人、接送货品等;
(四) 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公司在节假日期间安排的培训会不应加分。
2. 干部和员工在加班期间消极怠工,迟到,早退则不予加分。
3. 在加班期间,从事和工作不相干的工作则不加分。
4. 加班期间违规、违纪则不予加分。
5. 加班弄虚作假,欺骗公司,一经查实,不予加分还按弄虚作假论处。
第二条 遵章守纪加分
1. 结合公司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提出关于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激励政策、工作流程、工作纪律规定等制度建设的合理化建议,被制度委员会审议确实行之有效的,对现行制度或政策每修改一条奖 分;每出台一项新制度或政策奖 分。
2. 在公司组织的关于公司制度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成绩90分以上)的员工奖励 分;部门(部门所有员工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部门经理奖 分。
3. 总监、部门经理和主管严格管理,不仅自己以身垂范遵章守纪并且处理员工的违纪行为,每处理一人次奖励 分。
4. 下级举报非直接上级的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实后每人次奖 分;除此以外公司另对违规违纪者的处罚分数奖励给举报者。如被举报者因此而被公司辞退则给举报者加 分,如被举报者因此而被判刑则奖励举报者 分;
第三条 经济贡献加分
1. 财务、采购、物流、成本管理控制,缴纳税收、规费政策争取、项目资金的争取为公司直接超额创造额外的经济效益的,按创造效益总额进行奖励。创造效益以1万元为单位每万元奖 分;非本职岗位的干部或员工的奖励加倍。
2. 管理人员和员工在为公司节源开流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比如房租、水、电、气的节约,物品采购、电信电话、移动通信、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更新,公车的保养使用等。即或是不可量化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一经采纳,奖 分。
3. 非从事营销工作的各级干部或员工积极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源和渠道积极协调替公司拿回合同或订单的,在同样享受公司的奖励政策的同时另按每万元贡献阿米巴另奖5分(四舍五入计算)。
4. 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为公司节约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效益明显的,不可量化的一次奖励 分,可量化的按每一千元奖 分,累计计算。
5. 如有其他应奖经济贡献成果则酌情奖励。
第四条 团队建设加分
1. 干部职工为公司推荐人才,被推荐人被公司录取工作时间满一年以后的当月,被推荐人定级为普通员工的一次性奖 分,为主管的一次性奖 分,为经理级的一次性奖 分,为总监级的一次性奖 分,为副总经理级的一次性奖 分,为总经理级的一次性奖 分,为副总裁级的奖励 分,为总裁级的奖励 分。
2. 干部或员工以外利用业余时间组织管辖权外相关业务的培训,每次培训会后应针对培训者的培训效果进行民意培训效果测评,满意率超过80%的对培训者按参加人员总人数对培训者每人加 分;满意率低于60%,培训者不计奖分。
3. 主管、经理、总监级的干部其麾下员工或领导晋升,其直接上级按以下规定加分:员工晋升主管其直接上级加 分;主管晋升经理其直接上级加 分;经理晋升总监其直接上级加 分;总监晋升副总其直接上级加 分;副总晋升总经理其直接上级加 分;总经理晋升副总裁其直接上级加 分;副总裁晋升总裁级直接上级加 分。
4. 员工推荐培训资源的,一经公司采用则奖 分。推荐免费培训资源一经公司采用奖 分。
5. 干部或员工为公司提供学习材料的,一经公司采纳,每篇奖 分。
6. 干部和员工独立为培训考试出试卷的,每次考试加50 分,试卷雷同的不重复加分。撰写和本部门本职工作相关的会议纪要、通告、分析报告、请示、合同以及部门和公司工作总结和领导发言材料每篇加 分,积极响应公司号召撰写各类材料和文稿一经采用原则上奖励 分/篇;
第五条 能力水平加分
1. 在公司内部组织各种比赛中获得表彰的,奖 分;参加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各种比赛中获得表彰的,奖 分;
2. 接受公司领导交办的突发性工作,属于非职责范围内的奖 分,重大事情另议重奖。
3. 有很强的专业信息情报收集和分析能力,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信息情报并被公司采纳的奖 分。
4. 遇见或者帮助公司防范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奖 分,做出重大贡献另行重奖;
5. 在公司在职期间拿到了国内外专业技术职称各级证书一次性奖励 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公司的工作有关联的一次性奖50分。高升专一次性奖 10分,专升本一次性奖 50分,本升硕一次性奖 分。
第六条 工作业绩奖励加分
一、奖励等级:嘉奖、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四类
(一)嘉奖: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全公司,每次记 分。
1. 对顾客服务热情,服务品质高,被客户书面表扬的;
2. 本月有好评的,创造出优异成绩者;
3. 团队合作意识强,帮助其他部门完成工作,得到其他部门的称许;
4. 拾金不昧,价值10000元以内的;
5. 其他各单位主要领导认为足以奖励的
(二)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每次积 分。
1.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2. 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3. 在公司的重大活动过程中(如大型营销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4. 获年度优秀员工。
(三)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一次,每次积 分。
1.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2. 创建特殊功迹,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
(四)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每次记 分
1. 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表现更为突出者;
2. 因见义勇为或其它原因受到外部机构或个人电话、电邮、书面、锦旗表扬;
3. 对扩大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七章 惩罚扣分
第一条 考勤扣分
1. 迟到早退扣 分(迟到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扣 分,超过两小时按事假计算);
2. 病假不扣分(病假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休假当天征得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三天病假的不能提供医院就医证明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3. 旷工每天扣 分;
4. 会议和单位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迟到的每次扣 分,未经批准不参加的扣 分,早退的扣 分;
5. 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干私事的一次扣 分;
6. 单位要求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参加的每次扣 分,经批准不参加的扣 分;
7. 领导要求参加的加班不参加的扣 分,经批准不参加的扣 分;
8. 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从下发文件开始每延迟一天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扣 分,同时按旷工论处,连续三天不报到,公司有权给予当即辞退并扣罚当月全部薪水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条 违反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 行政处罚
1. 未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私自接受供货商或业务单位宴请和礼物的,经过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接受宴请但收受礼物和红包不及时(超过五个工作日)上交的,其责任人扣 分同时并扣 分;如果责任人当年发生第二次则予以辞退。
2. 上班时间脱岗或睡觉,脱岗的一次扣 分,睡觉的扣 分;当班领导知情不报加倍处罚,不知情的则按同标准扣分。
3. 值守夜班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巡逻工作,不得空岗、睡岗、不得私自带入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理,违纪者扣 分/次。
4.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宠物进入办公场所,未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或没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携带公物离开公司,违纪者扣 分/次,相关负责人 分/次。
5. 对外的所有公文和资料必须经过办公室收发和传递,办公室应做好登记和催办工作以及原件的保管工作。如果非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公文和资料没有在当天第一时间交办公室,每次扣 分;每延误一天扣 分;如有特殊原因耽误并且耽误的理由成立则扣 分。
6. 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严禁任何人将公章、公文、资料、证照带出办公场地,经主要领导批准带出办理公务的,当天用后不管时间再晚或者第二天是否还需要用都必须交还公司原部门妥善保管,违纪者扣 分;如造成公章、公文、资料、证照遗失,当事人及责任上级领导扣 分到 分。
7. 违反财经制度扣 分到 分。借公款办事的,必须每周做一次结算同时向上级领导做一个书面报告,违反此规定的扣 分;事情办完两日内非主要领导批准必须到财务销账,每延迟一天扣 分;财务部门责任人每周不仅要敦促借款人及时销账还必须将借款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如有违反扣责任人 分,其所有上级领导扣 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借款人上级领导共同承担。
8. 在公文、资料处理、传递过程中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办理。如果延误一天扣当事人 分,即或是有特殊原因也应该扣 分。
9. 男员工染发(除黑色),或留奇异发型,扣 分。
10. 未按要求着工装上班,扣 分(未要求着工装的部门不考核)。
11. 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作业区内哼小调、吹口哨、大声喧哗,影响正常工作,扣 分/次。
12. 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工作时间上网看与工作无关信息、看书、看报、看杂志、看小说、玩手机、聊qq、打游戏,扣 分/次;如果部门经理和主管知情不报和不处罚,则扣经理 分,主管 分。
13. 未按工作服务流程操作,扣 分/次。
14. 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扣 分。
15. 工作时间酗酒者扣 分;
16.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者扣 分。
17.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扣 分,并负赔偿责任。
18. 工作态度粗暴,使用辱骂性的语言伤及客户或员工者,扣 分/次。
19. 员工打架斗殴,扣 分/次,情节严重者,当即辞退。
20. 不服从管理、胡搅蛮缠,顶撞上级扣 分/次;情节严重者,当即辞退。
21. 如果在工作区吸烟周围同事有意见则应在吸烟区吸烟,在工作区吸烟或酒后上班,影响工作(公司安排应酬除外)扣 分/次。
22. 违反会议纪律,影响会议、培训或分享课程正常秩序的,扣 分/次。
23. 在会场中大声喧哗、交头接耳、聊天、打盹、睡觉、玩手机,扣 分/次;
24. 会议时打闹、看报纸、书籍、吃零食、乱扔杂物,扣 分/次;
25. 会议时起哄、举止不文明,扣 分/次;
26. 会议时手机铃声响,扣 分/次;
27. 不爱护会场设施、环境卫生,扣 分/次;
28. 不尊重授课人、不听从授课人指挥,扣 分/次;
29. 未按时上交学习、讨论心得、报告,扣 分/次。
30. 下班后,座位没有收拾干净的扣 分,没有关自己电脑等电源的扣 分。
31. 浪费公司水电资源的,特别是最后一人离开后工作场所不关门窗、水电的扣 分,如果无法查清当事人,则由部门经理和主管承当责任,各扣 分;给公司造成失窃和水灾、火灾重大损失的,另行研究处理。
32.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扣 分。
33.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扣 分。
34.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扣 分。
35.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扣 分。
36. 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 价值在200元以上者扣 分。
37. 应奖未奖励当事人的,如在以后时间里申诉成功,对当事人按应奖分数的2倍奖励积分。
38. 上级考核下属时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受人际关系和感情的影响,不得有打击报复行为,一经发现,扣相关人员 分/次。
39. 对积分的奖分方面弄虚作假、虚构事实的,没批准的按 分扣分;已经通过奖励的按已奖励积分的十倍进行处罚,第二次次做假,当年的绩效不合格论处,b分扣10000分直至直接开除。为做假者做伪证的员工和干部按当事人已奖分数的5倍扣分,第二次作伪证,当年的绩效不合格论处,b分扣1000分直至开除。制度委员会审查不严的,委员按已奖励积分扣分。
第三条 工作绩效不佳行为的处罚
1. 对上级领导的决定、指示或会议精神相关当事人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汇报沟通,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贯彻执行。没记住的每项扣 分,领会错误的扣 分,未执行的扣 分,执行不到位的扣 分,执行效果很差的扣 分;对于上述工作的执行,下级必须最迟每两天给上级以各种方式进行简要汇报,没有报告的每天扣一分。
2. 未按要求不认真填写各类表、簿、卡、册出现错误的,扣 分。
3. 起草上报合同不及时,每延误一天扣 分,没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的扣 分;合同每被主要领导修改两处扣一分,合同被主要领导打回扣 分。
4. 对于上级明确有完成任务时间要求,但到期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每项扣 分。延迟一天完成工作任务的扣 分,以此类推。应累加计算。
5. 对于上级明确有完成任务时间要求的工作,在完成工作期间,应加强有效沟通,必须每两天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不及时传达工作信息和有效沟通的扣 分一次,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6. 违反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扣 分。
7. 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对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害、情节较轻者扣 分。
8.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扣 分。
9. 没有积极维护好客户,造成客户流失的,流失每一名客户扣 分。
10. 针对外部单位的公文,发回函,工程签认单、合同、经济资料、工作资料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按照公司对于处理此类事务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和回馈信息,延误一天扣 分。
11. 没有认真按上级领导要求及时书写自己或本部门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通告、分析报告、请示以及相关材料的每延误上交一天扣5分;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分。
12. 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指挥,拒绝和消极配合他人工作的,导致工作延误和没完成,前者扣 分,后者扣 分。
13. 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或集体活动的;
14. 负责为公司采购材料的员工,其负责采购的物品种类出现差错,每错一种扣 分;每延误一天到货扣 分(其相关领导同过,按同样标准处罚),没有进行三家以上比选的扣 分;每月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其采买货品价格高过其他商家二次以上,另议严厉处罚。检查出问题的人员应予以超过 分以上奖励;
15. 对于本细则没有包含的内容,如果因员工主观因素和工作态度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制度委员会或主要领导批准扣 分。
第四条 对公司团队建设工作不合格的处罚
1. 员工降职,其直接上级主要领导扣 分,副职扣 分/级/人/次。
2. 当事人推荐入职的员工,在签订聘用合同一年内辞职的扣除原奖励的分数;如果该员工被公司辞退则扣推荐人 分。
3. 歪曲事实恶意在背后诋毁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扣 分。
4. 道听途说传播公司和公司领导的小道消息的扣 分,制造谣言的扣 分,传播谣言的扣 分。
5. 公司组织的各类学习后的考试,得分在80分以下的每次扣 分。
6. 主管麾下的员工辞职的,每人次扣主管 分,直接责任经理扣 分;主管辞职的,每人次直接责任经理扣 分,直接总监扣 分;经理辞职的,每人次直接上级总监扣 分,直接副总扣 分;
7. 下级员工被上级越级建议辞退并且制度委员会批准的,其直接上级罚 分;
第五条 对工作能力、水平不合格的处罚
1. 公司每个季度针对各级领导组织的民意测评,满意度低于80%的扣 分,满意度低于60%的扣 分。
2. 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在限时内无法完成或完成的情况无法让上级领导满意,对责任当事人扣 分。
3. 工作交流、沟通不力,导致同仁工作延误或出差错,罚 分。
4. 在会场上在、工作现场上研究讨论工作时,一问三不知,所辖的数据不清楚、不积极发言的或发言不知所云、言不对题的 ,发言的价值乏善可陈的扣 分。
5. 事前不请示不汇报不沟通,导致工作延误的罚 分;
6. 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年度内受到严重警告处罚累计达到3次或记过累计达到2次的;
2. 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的;
3. 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者,扣50分/次;情节严重的,当即辞退。同时公司有权向当事人索赔。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利用工作资源和权力,照顾亲朋好友经营的扣50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如果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公司对当事人有索赔的权力。
4. 利用工作之便,用公司的资源和权力内外勾结,收受回扣、红包以及取得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开除,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公司有权索赔。
5. 编造课目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或低价高开发票侵吞公款的按贪论处,一经查实则直接开除,触犯刑法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6.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7. 玩忽职守,擅作主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的:
8.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9. 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10.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 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 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为个人谋取好处金额超过10000元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14.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15.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16. 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17. 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给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18. 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 擅自涂改各种工作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20. 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21. 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2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金额超过10000元的;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23.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在公司内串联、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24.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5. 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的。
第八章 积分使用
第一条 带薪旅游机会:
1. 销售明星、服务标兵、优秀干部享受国内著名景区旅游带薪旅游一次(限5天);因公未能参加者,可领取现金3000元;
1) 销售部门按普通员工:年内内部积分排名列前10%(四舍五入法) 的员工,被评为销售明星;管理干部:年内内部积分排名列前10%(四舍五入法)的经理,被评为优秀干部;
2) 非销售部门:普通员工:年内内部积分排名列前10%(四舍五入法)的员工,被评为服务标兵;管理干部:年内内部积分排名列前10%(四舍五入法)的经理,被评为优秀干部;
2. 带薪国内游机会:逢满5000、15000、25000、35000等以5000结尾的积分,可享受国内著名景区带薪旅游一次(限5天)限5000元,凭实际旅游票报销;
3. 带薪海外游机会:逢满以万为单位的积分如10000、20000等积分,可享受国外著名景区带薪旅游一次(限7天)限10000元,凭实际旅游票报销;
第二条 年终奖机会:公司每年提取年度净利润的10%用于年终奖,奖励给完成销售部门完成销售任务和非销售部门达成绩效考核的员工。员工年终奖=(公司当年预算发放奖金总额÷公司享受年终奖资格员工年度积分总和)×个人年度总积分。
第三条 参与分红机会:员工累计积分达到1万分以上者,在职期间,公司按其累计积分以1分当10元给予干股分红,公司分红按其截至年底的累计持有积分予以分红,此后年份以此类推。【此处应考虑干股的设置问题】
第四条 享受退休金机会:员工累计积分达到3万分且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除继续享受在职期间的积分分红外,公司按其累计积分以1分当10元给予转换成退休金,该退休金可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退还给员工;若员工达到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或死亡,或员工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可以凭相关证明提前领取;【此处应考虑公司无李承担时应如何处置】
第五条 成为股东机会:员工累计积分达到5万分且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者,除继续享受积分分红外,公司按其累计积分以1分当10元给予转换成实股,成为正式股东。【此处应考虑公司与原股东、净资产不足时应如何处置的问题】
第六条
第七条 特别条款:
1. 享受退休金员工正常离职时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冲突的业务,否则,公司将取消其退休金资格;员工非正常退职时不予以享受退休金计划;
2. 成为正式股东的,在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以上不论任何形式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冲突的业务,否则,公司将其在公司的期股包括已注册股份作为罚没抵充公司损失;
3. 员工只能享受第四条与第五条中的其中一条,不可兼得;
第九章 积分管理
第一条 积分实施权限、权限分设置及使用方法
1. 集团公司的监事会是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最后解释机构和最后裁决机构。监事会下设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是积分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监事会的规定和决定并做好积分的统计工作,接受被处罚的员工和部门的申述。集团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应无条件服从监事会的考核决定。
2. 所有人对他人的奖罚分须报告理由,由当事人本人或同级上级领导依据规定结合事实向制度委员会及时申报,经批准方能生效。各级领导和员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的行为应秉公给予举报或提告,由制度委员会依据规定给予及时处罚。
3. 监事会主席以及制度委员会奖罚分则不受限制,可以直接给出;监事会主席以及制度委员会有权撤销任何人做出的所有奖罚分的建议或决定。
4. 公司所有员工可以自行根据本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及时申报奖罚分,所有奖罚必须陈述清楚理由,自行申报至部门经理审核通过,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资部汇总,最终交由制度委员会批准生效。
5. 员工自行申报或同级上级领导提告对员工进行奖励的,应在事实发生的三天内书面或在公司内网上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导致申报延误应及时向制度委员会做出说明,最迟申报或提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实发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逾期无效。处罚不设置时效。
6. 所有员工每周每月必须向公司递交公司要求的积分申报材料,逾期无效。
第二条 举报非本部门干部和员工以及本部门平级或上级领导可直接呈报制度委员会裁定。制度委员会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制度委员会设置专门qq和网络邮箱,只有个别专人和主要领导才能浏览其内容。
积分制试行指导实施细则【2】
一 第一部分:固定积分
(一 )每个员工每月的基础积分为100分
(二)职务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认可职务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经理级、组长级、员工级三个等级,每月固定奖40分、30分、20分。
第二部分:平时积分
(一) 与员工做事挂钩(工作中)
1.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竭尽所能完成工作任务奖50分,反之扣20分。
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勤勉、诚恳,能自动自发地工作,起表率作用、工作精神面貌乐观、进取心强,符合一项奖50分,反之扣20分。
3.遵守职业道德与操守,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奖50分,反之扣20分。
4、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部门领导认可者,奖励积分20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得到公司领导采纳的,奖励50分;积极响应公司号召,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得到领导认可的奖励积分200分。
5、本公司员工为公司找人才,挖人才,根据人才优秀与否的情况,奖500分-200分.
6、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培养下属,为下属设定职业生涯规划,并使其得到进步者,奖300分。
7、员工在完成分内工作任务后,能帮助其他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奖50分。
8、当月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奖5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0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离岗者扣200分。
9、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发现一次奖50分。
10、无顾缺席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发现一次扣50分。
11、每天能认真打扫卫生,随时保持办公环境及办公桌面,奖5分,反之发现一次扣5分。
12、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听音乐、打游戏、下载、浏览、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利用公司网络群发与工作无关邮件的,扣20分,主动做思想工作的,奖20分。
13、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扣20分至200分,
16、未计入以上范围者,可根据情况而定,奖扣分应合理
17、其他 。
(二)与员工做人挂钩(生活中)
1、不服从领导的指挥调遣,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发现一次扣2000分。
2、养成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抽烟,不丢纸屑、果皮、烟头,杂物,不乱涂、乱画,发现一次扣20分。
3、员工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被公司知晓者;给灾区捐款、献爱心等,符合一项奖50分。
4、员工之间发现吵架、骂人、打架等不良行为者,发现一次扣200分。
5、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凡参加的员工,每次都可得到50分的积分奖分,积极参加的、培训合格的、得到名次的、组织参与的还有额外加分(加分范围在20分-200分)。
6、未计入此上范围者,可根据情况而定,奖扣分应合理。
第三部分:实施指导细则
1、所有员工的福利待遇兑换都统一按照积分制管理工作细则进行,公司营销总监、经理对公司所有员工享有奖扣分权利,但本人不参与积分制管理。总监及经理对自己所辖部门的员工享有奖扣分权利,其最高上下限50-10分。
2、如遇情况重大、奖扣分值需超出权限的,可向公司积分制管理领导组提出申请,但不能超出上一级的奖扣分值。
3、《奖扣分通知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字,且至少一人为公司领导级,方可生效。
4、扣分预热:给大家缓冲,第一次提醒不扣分;第二次警告,但还是不扣分,第三次再开始扣分。
5、本公司员工的积分初步将实行一天一汇总、一周一排名、一周一公示(待运行成熟后,按月汇总、排名、公示)。具体公示渠道为微信和qq消息等。
6、每月可经经理提议,以专项检查为主,进行奖扣分,奖扣分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或另行设定,但分值应合理、平衡。
具体细化如下:
工作类
1. 电话数量,基础数量为10位客户的联系方式,然后依次根据所要客户的电话数量来加
分,加分标准为:1-2位加10分、3-4位加20分、依次类推。不够10位的,不加分。
2. 出单量,每天的基础出单量为1单,每单加分50分。每多出一单加5分,若当天无出
单,则不加分。
3. 协助出单量,每协助出1单,加20分。
4. 出勤,根据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的效率来加分,优秀10分、良好5分、一般不加分。
5. 主动带新人,对于公司新来的员工,老员工和部门经理主动带领学习公司文化,产品知
识和教授营销经验的。每带一个员工加20分。
6. 其他,根据个人在工作中的良好表现,除以上行为外,酌情加分,加分范围5-30分。
生活类
1. 打扫卫生,每天早晨来主动打扫卫生的员工,每人加5分。
2. 主动问好,每天早晨同事见面主动打招呼问好的员工,每人加分2分。
3. 帮助别人,每天主动帮助同事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加分2分。
4. 好人好事,主动做好人好事,根据所做好人好事的情况酌情加分,加分范围5-10分。
5. 其他,除以上行为,根据所做的事情酌情加分,加分范围5-10分。
积分兑换细则【3】
积分兑换实行积分兑换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 每次赶巴扎根据收费情况来确定积分兑换(假如去赶巴扎的车费为10元那么就兑换10
个积分,20元就是20个积分,依次类推。车费大于10元不足20元的,以四舍五入的方式兑换积分,例如:车费为13元也按10元兑换10积分,车费为17元的按20元兑换积分)。这个积分兑换的享受人群为公司积分在前三名的优秀伙伴,如遇轮休,请假,不能享受积分兑换待遇的伙伴,其名额顺延给接下来的伙伴。
2. 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需要乘车的。可由积分来兑换乘车名额(兑换积分的方式与赶巴
扎的积分兑换相同。积分排名前三位的伙伴,如遇请假,轮休等不能享受积分兑换待遇的伙伴,其名额顺延给接下来的伙伴)。
3. 公司销售部的所有奖励均与积分制挂钩,具体奖励方式为公司积分排名前三位的优秀伙伴。
4. 此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更新。
备注:以上细则根据积分制试行指导实施细则来具体细化,如有冲突的地方以积分制试行指导实施细则为准。
第4篇 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管理考核细则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和公司基础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管理考核细则之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监管力度,调动各队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如下:
1、各队每月召开二次安全会,并作好记录,未按制度执行的各队,扣除班组年终绩效5分。
2、各队每月底要对本队车辆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周至少两次以上日常巡检,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月检情况上报部门(每月2号以前),对末按制度执行的各队,扣除年终绩效5分。
3、各队要每天对本队车辆归场情况进行检查签字,末按制度执行的各队,一次处以队长50元、副队长30元罚款。
4、部门对各队例行安全巡查时,对违反部门或各队管理制度车辆(人员),在同属一类问题上连续累计二次(季度)以上者,部门对本人作下车学习处理并扣除绩效5分,并扣除本队年终绩效3分。
5、各队对本对年审车辆,必须在年检月提前一周告知驾驶员做好相关准备,末按制度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本队承担,并扣除班组年终绩效5分。
6.如因驾驶员因素造成车辆逾期审验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不计保险公司赔付并处该车驾驶员5分。
7、各队要加强对本班驾驶员资质审验管理,每季度对驾驶员的驾驶资质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查询情况每季度上报部门(下季度的1日——2日),逾期上报处以该队队长绩效5分,如因驾驶员驾驶证失效或被降级、各队将对该驾驶员作下车调离岗位处理。
各队应定期或提前告知驾驶员按时审验驾驶执照,如因逾期或驾驶资质失效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各队或该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扣除班组年终绩效5分。
如因各队末按制度告知驾驶员的,扣队长5分。
处驾驶员年终绩效5分。
8、在部门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各队或个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因各队或个人整改条件受限不能限期整改的应及时上报部门)并上报部门。
对末限期整改的各队,扣除年终绩效10分。
对末限期整改的当事人处10分,并作待岗处理。
9、部门对各队例行安全巡查时,有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部门对当事人作待岗处理,并处扣除年终绩效10分,情节严重再另做处理。
10、各队建档:车辆技术挡案,驾驶员资质档案,运行记录,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车辆进出场管理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班组日查记录(每月至少二次安全检查)。
修理班建档资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安全会议记录,(每月一次),人员资质档案,部门每月底进行一次检查,此项纳入部门季度考核,并与年终绩效挂钩。
注(按每月10分,缺一项扣5分,一项不规范扣2分)
11、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各队和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部门处理善后工作,故意推诿者,对各队扣除年终绩效10分。
驾驶员10分,并作待岗处理。
12、部门所属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违者处以扣除绩效10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将由当事人负责(不计保险公司赔付)。
13、部门在每月大检查中,发现同类安全隐患累计超过5次,骨干负同等责任,扣除队长绩效2分、副队长绩效1分。
14、其它事项按各队考核细则执行。
管理考核细则之公司基础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2.健全和完善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为做好综合绩效的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3.此考核遵循“有奖有罚、量化与非量化想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西南水泥区域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组织
西南水泥区域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企业绩效考核小组。
四、考核形式
通过日常的记录考评和公司月度绩效考核会相结合的考核形式。
五、考核奖罚权限
区域公司总裁考核奖分不设上限,扣罚以扣完权重分为止,其他各考核组成员的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奖罚权限分为±20分,重大、特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工程等事故,按照事故处罚通报上的有关规定纳入考核。
六、通用考核细则及各专业基础管理考核细则
(一)通用
1.违反劳动纪律、文明行为规范等行为的,发现一人次扣责任人2分,扣部门负责人1分;
2.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总裁办公会有关指令及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不力的,每项次扣直接责任人5分,扣部门负责人2分;
3.按规定参加公司召开的工作例会、考核会、各专项例会等会议,迟到的每次扣1分,扣所在部分负责人0.5分;无故缺席的扣5分,扣部门负责人2分;
4.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手机须保持24小时开机,无故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因此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5分,每月发生类似情况2次以上者,取消当月通讯费的报销;
5.不按规定开关照明灯、电脑、空调等电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分管部分负责人2分,责任人5分;
6.严禁长流水,发现长流水一处扣分管部门负责人2分,责任人5分;
7.卫生责任区不清洁、物件堆放零乱,检查不合格,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次,责任人或班组5分/次;
8.发生安全生产、偷盗、交通等事故及其它刑事案件,视事故后果,每次扣责任企业总经理10-100分,扣分管领导20-100分,直接责任人20-100分;
9.文档、证照、音像等资料保留不齐全、归档不及时、不规范,视情节每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5分,直接相关责任人2-10分;
10、按要求做好质量环境体系运行工作,不按质量环境体系要求运行每次扣2分,每审核发现一个不合格项扣责任部门负责人5分。
11.做好各种检查、通报的监督整改工作,做不到每项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直接责任人5分;
12.不按时交考核表或考核数据不准确,每次扣部门负责2分/次,直接责任人5分/次;管理人员认真进行考核自查,做不到扣个人5分,自查结果有明显遗漏扣2分;
13.坚持例会制度,要求每个部门(含成员企业处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及时下发会议纪要。
没按规定召开的,扣部门负责人10分,没有下发会议纪要的,扣部门负责人5分。
14.各种生产经营统计数据准确,按规定及时统计、分析、报送,做不到每次扣部门2分;
15.班组、岗位各项记录要规范、准确、完整,做不到每项扣责任部门负责人1分,相关责任人2分;
16.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不及时,考勤不真实,视情节每人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1分,扣考勤员2-5分;出勤未打卡,扣2分/次。
17.职员请休假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做不到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人2分,扣所在单位负责人1分。
18.职员岗位变动、人员异动按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及时报行政人事部(处)审批,做不到每发现一人次扣所在单位负责人2分;
19.按照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完成培训事项,每少完成一项扣责任部门负责人5分,按规定未参加培训者,扣5分/次;
20.固体废气、废水、废油等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储存或处理,做不到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
21.严禁践踏草坪,毁坏树木,每发现一人次扣个人5分;
22、月度工作计划未完成,视情况每项次扣责任人1-5分,部门责任人0-2分;
2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每发现一起违章作业的,视情况扣直接责任人2-5分,扣所在单位负责人1-2分;
24.各种收尘设备运行完好,做不到每发现一处扣直接责任人2分,扣分管部门负责人1分;
2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视情节每次扣责任企业总经理10-20分,分管公司及部门领导20-40分,直接责任人20-100分;
26.擅自涂改料单,每发现一次扣直接责任5分,所在单位负责人2分,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7.未取得规范发票报销或未按合同要求取得发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单位各5分;
28.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区域或操作平台玩游戏、聚众赌博,扣责任人10分/次、分管领导5分/次,情节严重者予以扣除月度绩效工资。
29.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辞职,扣所在部门负责人扣1分,中层干部因工作原因离职,扣公司分管领导或成员企业总经理5分;
30.各部门、成员企业《西南水泥区域公司信息》投稿数量未达标
第5篇 9s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9s管理实施细则,什么是9s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关于9s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9s管理实施细则【1】
9s起源于日本,包括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节约(saving)、安全(safety)、服务(service)、满意(satisfication)、素养(shitsuke),因其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头,因此简称“9s”。
9s是5s的深入拓展和升华。
5s是通过培养个体的自觉意识,来促进工作环境的美化。
9s不仅包含了5s的全部内容,而且还通过增加4个s,使得5s的核心思想发生了升华。
9s既讲究个体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又强调相互间的团结协作,促进组织方方面面的满意。
整理--留下必要的,其它都清除掉;整顿--有必要留下的,依规定摆整齐,加以标识;清扫--工作场所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全清扫干净;清洁--维持整理、清扫的结果,保持干净亮丽;素养--每位员工养成良好习惯遵守规则,有美誉度;安全--一切工作均以安全为前提;节约--内部挖潜,杜绝浪费;服务--培养全局意识,回报社会;顾客满意度--始终关注,不懈追求。
9s管理系统强调人的因素、人的意识,同时又体现了在诸如iso9000、iso14001及oshms18001等管理体系要求中强调的“规范化”或“文件化”的因素。
环境的改变使员工心情变、观念变,反之又推进高标准的环境建设,这种良性循环会极大促进9s活动向纵深发展,使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也培养了所有员工的节约、服务意识,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团队精神。
一、整理(seiri)
整理就是将混乱的现场的状态收拾成井然有序的状态。
9s管理体系是为了改善整个企业的体质,整理也是为了改善企业的体质,因此,在工作场所里没有用处的东西就不必配备。
也就是说,首先判断那些时不必要的东西,再将这些不必要的东西丢掉。
因此,工厂的整理:
(1)首先,区分哪些是必要的东西,那些时不必要的东西。
(2)抛弃不必要的东西。
(3)将必要的东西收拾得井然有序。
二、整顿(seiton)
整顿,就是整理散乱的东西,使其处于整齐的状态。
目的是在必要的时候能迅速找到必要的东西。
整顿比整理更深入一步,表示:
(1)能迅速取出。
(2)能立即使用。
(3)处于能节约的状态。
三、清扫(seiso)
清扫就是清除垃圾、污物、异物等,把工作场所打扫得干干净净,工厂推行9s运动时,清扫的对象是:
(1)地板、天花板、墙壁、工具架、橱柜等。
(2)机器、工具、测量仪器等。
四、清洁(seiketsu)
清洁就是保持工作场所没有污物,非常干净的状态,即:一直保持清扫后的状态。
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清扫,使地板和机器都保持干干净净,让人看了之后受到感动。
五、节约(saving)
节约,即为减少浪费,降低成。
随着产品的成熟,成趋向稳定。
相同的品质下,谁的成越低,谁的产品竞争能力就越强,谁就有生存下去的可能。
通过节约活动可以减低各种浪费、勉强、不均衡,提高效率,从而达成最优化。
推行节约活动可以避免场地浪费,提高利用率;减少物品的库存量;减少不良的产品;减少动作浪费,提高作业效率;减少故障发生,提高设备运行效率等。
节约活动能进少库存量,排除过剩产品,避免零件、半成品、成品在库过多;避免库房、货架、天棚过剩;避免卡板、台车、叉车等搬运工具过剩;避免购置不必要的机器、设备;避免“寻找”“等待”“避让”等动作引起的浪费;消除“拿起”“放下”“清点”“搬运”等无附加价值的动作;避免出现多余的文具、桌、椅等办公设备。
所有这些都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六、安全(safety)
安全活动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在作业现场彻底推行安全活动,使员工对于安全用电、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佩带安全帽、遵守搬用物品的要点养成习惯,建立有规律的作业现场,那么安全事故次数必定大大降低。
干净的场所,物品摆放井然有序,通道畅通,能很好地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安全活动的目的还在于对员工的培养,员工建立了自律的心态,养成认真对待工作的态度,必能极大的减少由于工作马虎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通过开展安全活动后,通道和休息场所等不会被占用;物品放置、搬用方法和积载高度考虑了安全因素;工作场所安全、明亮、使物流一目了然;人车分流、通道畅通;“危险”、“注意”等警示明确;员工正确使用保护器具,不会违规作业;所有设备都进行清洁、检修,能与预先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设置位置、逃生路线明确,万一发生火灾或地震时,员工生命安全有保障。
七、服务(servlce)
服务是指要经常站在客户(外部客户、内部客户)的立场思考问题,并努力满足客户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服务意识必须作为对其员工的基素质要求来加以重视,每一个员工也必须树立自己的服务意识。
许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外部客户的服务意识,却忽视对内部客户(后道工序)的服务,甚至认为都是同事,谈什么服务。
而在9s活动中的服务,尤其是工厂管理中,须注意内部客户(后道工序)的服务。
服务不是对客户说的,而是要向客户实实在在的做的,要深入到企业方方面面。
让他们从心里接受客户就是上帝的观念并身体力行,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
八、满意度(satisficatlon)
1、什么是满意度
满意是指客户(外部客户、内部客户)接受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后感到需求得到满足的状态。
满一活动是指企业开展一系列活动以使各有关方满意。
(1)投资者的满意
通过9s,使企业达到更高的生产及管理境界,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和回报。
(2)客户满意
客户满意表现为高质量、低成本、交货期准、技术水平高、生产弹性高等特点。
(3)员工满意
效益好,员工生活富裕、人性化管理使每个员工可获得安全、尊重和成就感;一目了然的工作场所,没有浪费、勉强、不均衡等弊端;明亮、干净、无灰尘、无垃圾的工作场所让人心情愉快,不会让人疲倦和烦恼;人人都亲自动手进行改善,在有活力的一流环境工作,员工都会感到自豪和骄傲。
(4)社会满意
企业多设区有杰出的贡献,热心公众事业,支持环境保护,这样的企业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满意度的内容
(1)横向层面
①企业的理念满意--企业经营理念带给内外客户的地满足状态,包括经营宗旨满意、经营哲学满意和经营价值观满意等;
②行为满意--企业全部的运行状况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况,包括行为机制满意,行为规则满意和行为模式满意等;
③视听满意--企业具有可视性和可听性的外在形象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企业标志(名称和图案)满意、标准字满意、标准色满意以及上述三个基要素的应用系统满意等;
④产品满意--企业产品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产品的质量满意、产品功能满意、产品设计满意、产品包装满意、产品品位满意和产品价格满意等;
⑤服务满意--企业服务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绩效满意、保证体系满意、服务的完整性和方便性满意,以及情绪和环境满意等。
(2)纵向层面
在纵向层面上,客户满意包括以下三个逐层递进的满意内容
①物质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的核心层,如产品的质量、功能、设计或品牌的满意;
②精神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的形式层和外延层,如产品的外观、色彩、装潢、品位和服务等所产生的满意;
③社会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所体验到的社会利益维护程序,主要指客户整体(公众)的社会满意程序。
九、素养(shitsuke)
素养就是在仪表和礼仪两方面做得好,严格遵守企业推行9s运动规定,并做到:养成良好9s运动习惯。
素养是“9s”活动核心,没有人员素质的提高,各项活动就不能顺利开展,就是开展了也坚持不了。
9s管理实施细则【2】
⑴、整理:对办公室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区分为必要物品和非必要物品、常用物品和非常用物品、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等;
⑵、整顿:对非必要物品果断丢弃,对必要物品要妥善保存,使办公现场秩序昂然、井井有条;并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这样才能做到想要什么,即刻便能拿到,有效地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浪费和手忙脚乱
⑶、清扫:对各自岗位周围、办公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扫、清洗,保持无垃圾、无脏污;
⑷、清洁:维护清扫后的整洁状态;
⑸、 修养:将上述四项内容切实执行、持之以恒,从而养成习惯;
⑹、安全:上述一切活动,始终贯彻一个宗旨:安全第一。
⑺、实行6s管理,是理顺工作现场秩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管理手段。
⑻、6s管理引用到办公室管理,能有效地加速办公室工作环境和工作状况的调整及改良,最终结果: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置身于优美的办公环境,也有一种美的感受。
⑼、办公室是个窗口,为了发挥窗口的作用,树立企业良好的对内对外形象。
⑽、办公室个人责任区是指个人的桌面、抽屉、电脑、文件柜以及个人办公室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窗台以及相关办公设备和设施。
每个人均有责任做好个人责任区的6s工作;
⑾、员工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之前,均须整理个人桌面。
桌面允许摆放的物品包括电脑、电话、文具架和茶杯,其它物品一律不得保留;
⑿、个人抽屉应每星期整理一次,对三个月内用不到的东西,应从抽屉里清理走,最下面一个抽屉用于存放私人物品;
⒀、文件柜要每半个月整理一次,并按大小、类别、使用频率等进行分类建档,贴上标签;若有变动,标签应及时更新;
⒁、对舍弃的文件、资料,应遵照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销毁。
⒂、不能在办公室(教室)内随意张贴文件、通知、宣传品等。
⒃、对有关资料、书籍、文件等应归类定置管理,并井然有序;及时清扫、清洗办公设备,保持办公室无垃圾、无脏污 ;
⒄、提倡禁烟,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
发现员工在禁烟区吸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⒅、接听电话及接待来访客人时言行应大方得体;
⒆、工作时间提倡使用普通话;
⒇、注意仪表与形象,做到着装整齐,梳妆适宜,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
以上制度请同学们在教室、寝室参照执行。
第6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分很多类型,不同的资金有独立的管理办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 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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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班组建设和管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班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实现共同的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由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是三个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线,加强班组标准化管理是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精细简易、与时俱进,努力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危急管理系统化、综合管理简易化、职工培养个性化、业绩考核指标化,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实现企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班组标准化管理目标为:
(一)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纪、厂规,无职工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和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二)安全生产。职工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建设无违章班组;
(三)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规章制度,两票合格率100%,班组所辖一类设备完好率和消缺率100%;
(四)文明清洁生产。班组台帐、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件资料分类管理;桌椅物品、工器具、备品备件摆放整齐,放置有序,实行定置管理;班组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进入生产现场佩戴安全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健康卫生要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出勤率达95%以上,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职工培养:全员岗位培训率100%,各工种持证上岗率100%,年度安规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为100%,建设学习型班组;
(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员工职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实行民主管理,建设文明班组。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借鉴“三标一体化”(iso9000/14000和ohsas18000)等现代化管理理念,指导系统各单位班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系统各单位负责制定班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班组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班组综合评比。
第九条 车间(或部门,下同)按照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对班组建设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班组管理制度、工作定额、质量标准和业绩目标,组织班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检查、指导班组管理工作,督促班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互查和整改,组织班组管理经验交流、业绩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班组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本车间制订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过程控制,强化目标考核,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第三章 班组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利于组织生产、方便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班组的总体设置,确定班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本单位班组的总体设置要求,车间负责班组的组建和管理。成立以班组长为首,包括副班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小组长为成员的班组管理集体。有条件的班组要设立政治宣传、安全监察、技术培训、标准化管理、经济核算、生活福利等若干兼职管理员,共同参与班组的管理。
第十三条 班组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班组集体和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班组管理工作;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办事公道;
(三)善于管理,作风民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3-5年工作经验,熟悉本班组相关专业和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具有适应本岗位工作的文化程度和一专多能的业务技能,能带领班组成员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班组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组织制定本班组管理制度、操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在车间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生产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班组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班组人员工作安排和生产中工器具的调配使用,全面完成班组生产、经营、管理目标;
(三)做好班组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岗位练兵、安全分析、事故预想、缺陷管理、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成本核算等活动,加强班组团队精神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班组经济效益;
(四)负责班组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杜绝和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实施文明生产和标准化作业;
(五)实施班组民主管理,按照班组内部考核规定,搞好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金分配,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公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做到人人事事保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本单位和本车间“两措”(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及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班组安全工作做到“六同时”(计划、部署、实施、检查、改进、考核生产工作时有安全内容),对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确保班组无违章。
第十六条 加强人性化安全教育。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把职工的身心健康与家庭的安全幸福生活联系起来,使“一人安全全家安全”、“你的安全就是家人幸福”、“甜蜜的家庭盼你安全归来”等浅显道理深入到职工的心灵深处,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的转变。
第十七条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现场是企业组织生产管理的基础平台,是各项管理制度综合作用的交汇点和落脚点,也是事故多发场所。要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职工自主管理和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实施现场安全动态管理,全员参与无违章班组建设。班组人员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危险点(源)进行辩识,对安全隐患和习惯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和监控,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施系统预防,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
第十八条 班组安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安全带、安全帽、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扣、u型环等)、仪器、仪表按规定正确使用,保存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有检验合格证。电气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机械作业、特种作业、水上和水下作业、泄洪和溢流等特殊作业规程规范齐全并严格遵照执行。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严格的职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传达、学习有关法规、制度、规程、标准等,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讲评本班组近期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计划。车间及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活动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条 班组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运行和检修班组要结合本地区季节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开展春、秋等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规程、查习惯性违章、查隐患、查标准化作业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安全性评价整改要求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源)分析。定期对班组作业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条件、工器具性能、人员精神状态等潜在因素进行分析、排查,使安全状况做到可控、在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器材、设施齐全,设计、安装、保管、试验、维护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重点部位(汽机油系统、燃油系统、电缆沟、氢气系统、锅炉制粉系统、电气设备、蓄电池室、氧气、乙炔、化学药品存放场地、煤场及输煤系统、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系统、档案室等)防火措施完善,并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容量,处于正常备用状态。班组人员全部能够正确、及时使用消防器材,义务消防队员按要求定期参加消防演习和训练。
第二十三条 重视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是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积极做好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以防尘肺病、防噪声、防触电、防高温中暑、防射线伤害等为重点,严格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管理,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各类防护措施,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 班组新入厂人员(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调入职工、新工人、招聘的临时工、代培生、实习生等)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实习,新上岗和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班组生产现场推行“5s”管理(清理、整顿、清洁、维持、素养):
(一)及时把工作场所内与班组生产、管理无关的物品坚决清理掉;
(二)工作场所内所有物品保管整齐有序,并进行必要的标识,严格核算、保管、发放(借用)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集中控制室和所有值班岗位的物品、工器具、家具、文件、资料、记录实行定置摆放、定员管理;
(三)班组值班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做到“五净”(门窗、桌椅、文件柜、地面、墙壁干净),所辖生产区域现场管理无卫生死角,无积灰、积水、积油,无烟头、痰迹、杂物,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保持清洁的状态,异常设备得到及时修理并恢复正常,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四)坚持不懈,定期检查和整改;
(五)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养,具备过硬的岗位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和消缺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摆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部件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检修现场每天打扫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七条 严格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企业和车间应明确工作票签发资格和操作票批准权限,明确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和工作人的安全责任,明确操作票批准人、监护人、操作人的安全责任。电气倒闸操作、主机开停、热力系统操作等,要制定专门安全防范措施。班组要坚决杜绝无票作业、有票不遵、违规操作和习惯性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巡回检查、交接班、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运行班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对运行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在设备和天气等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要加强巡检,及时发现、正确登录、快速传递、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交接班前,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对所管辖的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交班人员应主动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要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和轮换,做好事故预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运行班接班前,要结合当值班的工作任务和设备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安排当值操作任务时,要做好危险因素分析,安排安全防范措施。要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提出加强巡视的要求和巡视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检修班组在班前会上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要交代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条 运行班后会要认真评价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检修班后会要认真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标准化作业、防护用品、工器具使用情况,以及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查找问题和差距。班后会要对优秀作业职工进行表扬,对不安全问题和不规范作业及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整改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运行班组当班出现异常以上的不安全现象,短时间内能分析清楚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运行分析制度的要求,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与接班班组交接清楚。短时间内分析不清楚的,应及时向车间汇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班组定期做好设备保养和清洁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对设备健康和缺陷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缺陷,防止缺陷扩大,防范因缺陷导致的设备事故。
第三十三条 建立设备变更管理制度。车间要明确设备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管理职责和权限,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修改相应规程、图纸、作业指导书、设备标志和编号等相关技术资料,并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底,必要时应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经济性管理。车间要建立设备运行经济指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推行在线耗差分析和设备检修定额管理,逐级、逐项分解运行指标,组织班组开展小指标竞赛。运行班组要定期开展经济分析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和发电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加强可靠性管理。企业要加强新建机组前期管理,选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设备和技术,严格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做好迎产准备工作,确保新建机组投产后达到设计出力和安全可靠运行。车间要加强设备可靠性信息收集和分析,加强技术监督,研究影响机组可靠性和导致强迫停机的主要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要加强所辖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提高设备可靠性,降低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停运时间。
第三十六条 推行清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能降耗,节水、节地、节约一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将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统筹企业、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班组要加强所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达到设计出力,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科学检修管理。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在全面准确掌握设备状况的基础上,企业要积极推行“点检定修”等有效、实用、可靠检修技术。车间要合理安排检修工期,延长检修周期。班组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检修工序工艺卡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状态检修。
第三十八条 检修班组要树立市场观念和效益意识,严格检修项目预、决算管理。在确保检修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核定检修作业所需工时,修旧利废,避免大拆大换,努力降低检修成本。
第三十九条 车间要对检修任务、检修准备、检修工艺和工序、检修过程、质量管理、修改调整、设备试运、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和违规操作,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检修工作结束后,车间应组织检修班组进行全面总结,评价检修质量,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检修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车间要全面掌握设备原始技术资料、历史检修情况和现有健康状况,提出经济合理备品备件储备(包括轮换性备品、事故性备品等)计划。班组要协助车间编制物资储备定额,加强备品备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质量管理。班组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质量管理标准,组建qc小组,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推广适用于本班组的“零”缺陷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保证运行和检修工作质量,确保机组稳发满发,满足电网调度要求。
第六章 危急事件管理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协助系统各单位处置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力争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危急事件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厂停电、大电网瓦解、垮坝、重大火灾、人身伤亡、主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预案,确保危急事件管理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物质器材落实、应急预案演练落实。
第四十四条 车间要建立健全运行设备的事故预想,组织班组定期进行演练和考评。运行和检修班组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设备的异常运行状况,做到处变不惊、指挥有序、处置得法。
第四十五条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备常用救护药品和器材,班组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和心肺复苏技术和操作方法,并经过模拟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七章 综合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文件资料记录简易化管理。班组应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文件、资料、记录齐全,使用方便,查阅快捷。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置以下法规、制度、标准、文件、资料: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颁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等;
(二)电力生产“两票”、“三制”等管理制度;
(三)电力运行规程;
(四)电力检修规程等。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置以下台帐、图纸、资料:
(一)设备台帐和设备检修台帐;
(二)工器具台帐;
(三)备品备件台帐;
(四)设备系统图;
(五)检修图纸和资料;
(六)班组人员综合一览表等。
运行和检修班组要做好以下生产、管理活动记录:
(一)机组运行日志(运行班组)和班组工作日志(检修班组);
(二)班组人员考勤记录;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包括班前会、班后会等);
(四)班组技术活动记录(包括技术培训、技术竞赛、技术交流、技术分析等);
(五)班组管理会议记录(包括班委会、民主会、政治学习等)。
第四十七条 加强班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集团公司建设统一、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班组标准化作业数据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定期发布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安全生产信息,组织网上反事故演习,组织班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对系统各单位的班组建设实施集团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班组开展网上技术培训、事故对策分析等。“两票”、“三制”、作业指导书、操作卡等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工作记录等,要因地制宜、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班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资料等鼓励实行计算机档案管理,方便查阅和使用,提高班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职工培养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性原则,组织职业压力研究与管理,制定班组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职工分类培养目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持证上岗;组织班组技能比赛,为人尽其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五十条 系统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结合企业发展要求和职工个人能力、特点和意愿,积极开展职工职业生涯设计;开展职业压力管理,加强交流与沟通,融炼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结合生产需要,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和综合素质培养,选拔技术能手,培养复合型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使职工每3-5年平均提高一个技术等级,为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和潜能发挥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车间要加强班组长培训,不断提高班组长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督促班组长积极履行职责,鼓励开展特色班组建设。车间和班组要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管理等知识,按计划完成月度、季度和年度技术培训任务。班组人员全部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做到“四熟”(熟悉设备系统,熟悉操作方法,熟悉岗位规范制度,熟悉作业标准)和“三能”(能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缺陷,能正确迅速处理事故),熟知并准确识别和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班组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布新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或原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过修订的,必须对班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鼓励班组开展竞争上岗和部分岗位定期轮换,培养职工竞争意识,拓展职工的知识面和多岗位就业技能。
第九章 民主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五十三条民主管理。班组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听取班组长工作汇报,组织政治、业务、安全学习,贯彻企业职代会有关决议,落实车间工作计划要求,完善班组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等。
第五十四条 班务公开。班组计划安排公开,考核和奖惩公开,安全情况公开,劳动竞赛公开,好人好事公开,评比先进公开,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增强班组凝聚力,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车间要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班组要定期组织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厂规厂纪教育,关心职工生活,用高尚的精神培育人,用正确的理论引导人,创造和谐、愉快、高效的工作氛围,将班组建设成为具有奉献精神,纪律严明,技术过硬的战斗集体。
第十章 考核和评比
第五十六条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班组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定期对班组进行考核和评比,评选本单位的优秀(或先进)班组,对优秀(或先进)班组和班组长进行适当奖励和鼓励。
第五十七条 班组的考核和评比活动,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既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外班组进行同类比较,也要注重培育本企业班组管理的特色,鼓励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非运行和检修班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大型活动管理细则模板
甘肃省出台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1】
近日,全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甘肃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甘清组发〔2022〕4号,以下简称《细则》),对我省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节庆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细则》规定,节庆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制度。
省级党政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所属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省会城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以及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除此以外的节庆活动,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各市、州不得擅自批准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以及乡(镇)党委、政府举办各类节庆活动。
《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
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还须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或分别征求省级商务、外事、旅游、民政等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严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的节庆活动,须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邀请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方面,《细则》规定,各地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
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按归口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批准。
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
在举办节庆活动经费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实行“谁举办、谁出资、谁负责”,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明星参与活动和举办晚会;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或变相摊派;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主题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对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针对举办节庆活动系列化、综合型趋势,《细则》明确,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而对已经批准周期性举办的活动,《细则》要求,活动再次举办前,必须履行备案程序,且需按批准的活动名称、活动内容、主办单位、活动周期举办活动,活动要件变化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为了加强对节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细则》要求建立节庆活动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举办行为的,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暂停举办直至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甘肃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2】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节庆会展活动行为,统筹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22〕5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节庆会展是指公祭、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市庆、县庆)、庆典(仪式、典礼)等活动;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活动。
第三条各类节庆会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获批准的,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经批准举办的,省政府领导出席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节庆会展活动。
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按照“统一安排,从严控制,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原则上一项节庆会展活动只安排一位省政府领导出席。
第五条国务院举办或明确要求省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节庆会展活动,按业务归口,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委、兄弟省区市举办并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节庆会展活动,由对口部门提出参加节庆会展的方案,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根据节会活动的性质、规格和举办时间、地点、规模,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一)参加兄弟省区市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按照“对等规格、对口参加”的原则,合理确定规格和规模。
(二)国家部委或国际组织在我省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需我省承办或联合举办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督促具体承办或联合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直各部门、各类企业、各市州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信函等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收文后,送分管处室、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视具体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固定性节庆会展活动,由具体承办单位拟订实施方案,明确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嘉宾邀请、接待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报请省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筹备情况随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9篇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板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22〕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项目类型划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 奖励基础额确定
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 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
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项目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 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
(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 《规定》适用范围是:
(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 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23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 《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 《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 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 《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 《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在签订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
第二十二条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 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二十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和区外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可持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投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员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从区外招收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可申请免缴暂住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1】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课程实施水平,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原则
1、发展性原则:教师发展性评价是以促进教师专业能力不断发展为目的的过程性评价,它要求教师根据学校规划、教师发展计划以及学生发展的需求,使不同层次的教师在原有的基础上都有所发展。
2、自主性原则:教师发展性评价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挖掘教师自身发展的潜能,开拓发展时空,发挥教师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师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3、激励性原则:教师发展性评价改变以往只注重横向比较的评价方式,要注重教师自身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教师在不同阶段,不同基础的情况都能不断获取成功的体验,以形成自我发展的动力。
二、考评项目及权重
思想政治表现占10%,出勤情况占15%,工作量占5%,教学常规占20%,教研教改占20%,教学成绩占30%。
三、具体考评内容及办法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表现(100分)
一、目标:依据师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从思想品德、教学行为、教育思想、工作纪律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1、思想品德
①、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②、自觉遵守《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社会公德,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③、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维护学校荣誉;尽职尽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
2、教学行为:
①、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建立和保持平等的师生关系。
②、发现和鼓励学生的积极因素,严格要求学生,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让学生停课、停学。
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④、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廉洁从教。
不收取学生的礼物,不利用师生关系向学生家长索取利益;不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不利用职责之使贪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3、教育思想
①、树立优良学风,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参加各项进修和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水平。
②、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每人每学期学习一本教育丛书,有读书笔记。
③、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突出个人专长,形成自己教学特色。
4、工作纪律
①、认真备课,严格遵守上课制度,认真批改作业,无错批,漏批,有条件时尽量面批,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敷衍塞责。
②、不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不带手机进课堂。
③、不随意发牢骚,说怪话;不传播封建迷信、资产阶级自由化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④、团结协作,青年教师和老师要互相学习,互相关心。
科任与班主任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要向先进学习,对积极要求上进的教师给予热情支持,不讽刺、不挖苦,不说怪话。
⑤、维护每一位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在学生面前不说笑打闹,不直呼姓名,不说有损其他教师声誉的话。
⑥、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
每学期组织一次家长会,认真听取意见,取得支持与配合。
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普访一次,做好普访记录。
围绕家教主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
二、 记分方法:
1、领导评议(10分)
将全体教职工分为a、b、c三等,分别计9分、8分、7分。
2、教师互评(20分)
将全体教职工分为a、b、c三等,分别计18分、16分、14分。
3、学生评议(10分)
将全体教职工分 为a、b、c三等,分别计10分、8分、6分。
4、政治学习(60分)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按时到会,认真听、记,坚持自学,认真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做好笔记,每学期政治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3000字,每有一次政治学习不参加扣2分,政治学习笔记每少1000字扣2分。
5、失误扣分:
依据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和任课教师上课情况检查得分。
若教师在本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在师德建设本项中扣0.5分,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2分。
乡镇机关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2】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健全落实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
首先必须坚持目标管理这种推动决策执行、确保地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在现有各级单位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目标管理组织体系,细化明确目标制定、目标责任分解、目标运行监控、目标考核实施、目标奖惩规定等流程和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提高目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正确定位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从可持续发展和地税实际出发,目标管理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体现量化、注重实效、整体推进的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导向;坚持着力基层基础性和规范性工作的原则,既全面兼顾面上整体工作,又突出打基础、重规范,为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坚持提高量化和注重平时、重在考实的原则,增强目标管理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以目标的务实促进工作的务实;坚持综合管理与上级机关、地方党委政府目标要求及单项工作相结合,力求目标管理全面、真实反映工作全貌;坚持目标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原则,与时俱进,结合实际,体现科学。
以上原则要落实到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实施、目标的监控、目标的考核、目标考核成果运用的全过程,使目标管理基本科学、合理、公平,更加规范,形成链条,建立长效机制。
(三)努力增强目标管理的实效
1、在目标的制定上:
一是吃透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使目标设置紧跟形势发展和时代脉搏,与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牢合拍,目标重点体现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体现职能发挥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度,体现地税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是把握宏观,合理细化。
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设置下达综合目标的基础上,按业务工作分类合理细化,由相关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目标相应项目制定相应的单项目标细则和评分规定,努力实现既删繁就简、又指向明确便于基层理解和操作。
三是提高量化标准,降低主观因素。
对能量化的工作提出合理、科学、实际的量化指标,以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衡量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避免部门人为操作或将订书订报等非业务工作纳入目标项目考核。
四是综合
设置、分类管理。
在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的同时,根据不同目标责任单位具体工作要求的差异,个别目标内容实行分类管理、考核评定。
五是鼓励创造性、开拓性开展工作。
进一步细化目标奖励加分,取消单项业务工作加分类,统一设立表彰加分和批示加分、创新加分、效能评议加分类,注重获奖层次的提高,激发基层地税部门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2、在目标运行的监控和考核上:
一是对上级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实行分片重点考核,力促重点工作等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是坚持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
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目标任务和相应单项目标细则,实行季度或平时不定期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达到督导的目的。
三是健全完善目标督查通报制度。
在目标责任单位定期自查上报本单位目标工作实施情况的同时,由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地税系统目标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进度实行综合督查通报,反映进度,分析不足,强化指导。
四是按照注重基层基础性、规范性工作和提高量化的原则,结合下基层指导督导、专项工作检查抽查等,深入基层、深入实地对基层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目标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考核,以事实来说话、以量化指标的完成比例来衡量,提高目标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度。
五是考核部门根据目标任务相应项目和分值设置,本着职能职责原则,以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季度考核、综合督查通报、实地监控和考核为重要依据,年终按各责任单位目标得分依据,然后制定下发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考核细则须与机关各考核单位的考核细则统一下发,单独组织考核,年终在提交审定的目标得分意见和依据;年终派出督查组抽查考核督导重点工作,收集初审目标加分依据和创新工作资料,经综合汇总后审定,再提交党组决定,以此为依据年终进行总评。
3、在目标的激励奖惩上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激励。
二是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以奖励促进工作的原则,努力通过奖励逐步改善基层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
四是加强目标奖惩与干部人事管理的结合,健全完善干部评价体系,以实绩定奖惩、以奖惩定岗位,让能干事的人有目标、干得成事的人有机会、干错事或不用心干事的人有惩戒。
4、在对机关部门的目标管理上
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对副科级以上干部考核和对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评,实施对机关部门目标管理。
原则上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工作评价与上级领导部门单项工作评价及市局党组评定相结合,部门整体工作成效与单项重点工作成效相结合,部门业务工作与交办工作、协办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机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分类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奖惩。
第11篇 现场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现场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1】
为贯彻落实“单纯、集约、高效、清洁”的八字方针,严格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的5s管理标准,通过规范现场、现物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工作环境,培养职工的良好工作习惯,最终达到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
特制定现场管理标准如下:1、各班组在本班的卫生区域内有明确的标牌,标牌上标有“××班组,卫生责任人:×××”。
没有标牌,扣2分。
2、垃圾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垃圾装满后要及时清理,垃圾箱内不能有废旧设备及金属物质。
垃圾箱内废物装满,未及时清理一次,发现一次扣当值2分,垃圾箱内有废旧设备及金属一项次扣2分。
3、厂房外卫生:无坑洼、积水、杂草、垃圾、砖石瓦块、废旧设备、油污、烟头、残茶剩饭、食品袋等,否则每项次扣2分。
4、厂房内及室内卫生:室内无灰尘、油污痕迹、烟头、残茶剩饭、食品袋、地面积水等,否则每项次扣2分。
5、设备卫生:应保持设备整洁干净,无油污,见本色。
手摸有灰尘,油污等,每项次扣2分。
6、门窗玻璃卫生:门窗玻璃及边框完好清洁,手摸有灰尘痕迹,每项次扣2分。
窗子槽沟不允许有灰尘,每项次扣2分。
7、值班用具、各种记录、日志、书籍等按定置存放,茶杯摆放整齐。
否则每项次扣2分。
8、值班室桌面、盘面(各种控制盘、操作盘)清洁无杂物、抽屉及盘面门子关闭严密,表面无乱写、乱画现象,否则每项次扣2分。
9、值班室吊扇、灯具、墙面、暖气等清洁,否则每项次扣2分。
10、凡在动力厂范围内动土动工的必须逐级汇报厂部领导,否则一次扣2分。
因汇报不及时造成危害及事故的一次扣10分。
11、备品备件、拖把、扫帚、笤帚、垃圾撮子、垃圾桶等卫生用具必须定置管理,放至规定位置,否则每项次扣2分;各岗位不准有小凳子、小桌子等厂部配备以外的任何物品在工作现场,头盔、衣服、鞋子、帽子、手包等个人物品一律放置橱内否则每项次扣2分,并没收相应物品。
12、厂内所属现场所有公共财物要注意爱护,因看管不善等原因丢失或损坏根据实物价值进行相应扣分。
13、室内卫生每个班次都必须打扫并按标准保持清洁,室外卫生各班要按班次进行划分,检查时仅考核当班次区域。
14、公司有关部门检查现场及设备卫生出现一处不合格每项次扣5分,罚款责任到值到人。
15、未涉及到的不达标项目厂部将依照5s标准酌情处理。
16、本规定采取周五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值(班)为考核单位。
公司现场管理考评实施细则【2】
一、现场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三全”原则:即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
开展现场管理工作要做到全体职工共同参与,人人尽职尽责。
不遗漏项目,不留有死角,不存在隐患。
2、坚持“三严”原则:即严密落实、严格检查、严肃奖惩。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管理实施办法,要做到区域内责任和人员明确,检查和奖罚记录完整。
3、坚持“三高”原则:即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
各项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做到精细、扎实、到位,避免追求表面形式。
二、现场管理考评方式及考核办法
1、公司现场管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与考评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落实。
由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考核认定,对现场管理工作不合格的矿、车间单位及班组实行挂黄牌警告制度。
2、各专业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每月对基层单位进行一次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价,公司现场管理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矿、车间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司计划会议上通报。
3、本细则根据各矿、车间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本细则中未列出的项目按专业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各矿、车间单位、班组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每项罚款50-100元,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每项罚款 200 元(专业管理责任制中已明确规定扣罚标准的按专业管理责任制规定执行)。
5、各矿、车间单位在一次联检中有二个以上(含二个)不合格班组即给该单位挂黄牌警告并给予罚款1000元。
6、各矿、车间单位在一次联检中存在5项一般不合格项或2项严重不合格项即给该单位挂黄牌并给予罚款1000元。
7、同一单位在相邻两次检查中都不合格给予挂牌警告并给予罚款 2000元。
8、在一次联检中一个班(段)组有5项一般不合格项或2项严重不合格项即给该班组挂黄牌警告并给予罚款 500元。
9、同一班组在相邻两次检查中都不合格给予挂黄牌警告并罚款500元。
10、挂黄牌警告的时间从挂牌之日起15天内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联检组复查确认后方可摘
掉黄牌。
15天内未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挂牌时间延长一个月,并对该单位加倍罚款。
11、各专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评重点内容,有权对各车间单位及班(段)组存在的严重不合格项提出挂牌和罚款的建议。
12、区域划分:隶属于责任单位的所有场所及与本单位相邻近的道路、场地等归责任单位负责;与责任单位的生产和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场所、场地、建筑物、物料等归责任单位负责;已明确划分给责任单位的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等归责任单位负责;临时施工、作业的场地、场所归施工作业单位负责;矿区内公路冬季除雪按已划分的区段负责;其它未明确划分责任单位的区域由公司联检组及有关单位共同认定。
第12篇 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模板
学生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1】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宿舍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和学校的声誉、形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成型、成人、成才’”的育人目标,加强住宿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学生寝室“六净”、“三齐”、“三关”、“一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一、宿舍管理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其程序是
本人申请--政教处初聘--学校聘用,每学年一聘。
二、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
1、针对我校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学校设宿管干事一名,负责男、女生宿舍的检查、评比、统计、协调及牵头处理宿舍发生的各类事件,带头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2、男生宿舍管理员6名,分为a、b两组,每组3人,各组设组长一名,两组轮流值班,每班每人定楼层管理,所定楼层的管理员全面负责该楼层的内务卫生、人数清点、寝室纪律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3、女生宿舍分为a幢、b幢、c幢,所有女生宿舍管理员分为a、b、c三组,每组两班,负责所管楼幢。
4、宿舍各楼层管理员将检查评比结果每周公布,每月会议通报。
各值班组对值班期间的“卫生”、“纪律” 、“安全”三个方面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学校领导和政教处随时抽查。
5、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在宿舍的活动有监管及教育责任,学生寝室卫生由班主任派室长安排落实,管理员负责督促打扫及评比工作。
三、宿舍管理员量化考核细则
1、宿舍管理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上班要穿戴整齐、精神饱满、语言文明、举止得体,不得穿背心、拖鞋在校园内走动。
违者一次扣1-2分。
2、冬季每天7:30-8:00(夏季每天7:00-7:30)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前一班的人员不能离岗,8:00至9:30(夏季每天7:30-8:00)必须对各寝室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登记公布并上报政教处。
对无故迟到或脱岗的扣1-2分。
3、每天晚上按时清点就寝人数并登记,对迟到同学要及时批评教育,对缺席的同学要及时报告,违者一次扣1-2分。
4、除学生家长外,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男家长不得上女生楼),严禁留宿校外人员或非本寝室人员,违者一次扣1-2分。
5、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锁宿舍大门,不得延误或提前,违者一次扣1-2分;
6、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防范工作,严防偷盗,负责督促学生关锁门窗,留意各种可疑现象,保障学生的个人财物安全。
凡出现学生现金物品被盗、公物损坏等,查明宿舍管理员有责任的,按损失金额的10%扣款。
杜绝因自己工作不到位导致失窃及公物损坏等事件发生。
7、负责学生寝室清洁卫生的督促,每日检查、登记。
周二、五进行大扫除,将检查评比结果统计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开展每周评比“流动红旗”、每学期评比“文明寝室”的活动。
8、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男女学生互窜宿舍;宿舍熄灯后,严禁喧哗打闹、点燃蜡烛,乱泼污水、乱丢杂物等;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打架等现象发生。
如抽查发现一次扣2-5分,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9、及时发现和制止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乱扔等违纪行为,并上报政教处,不及时制止或知情不报者一次扣1-2分。
10、负责检查门窗、床位、管道、水龙头,做好每日巡视、检查、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因延误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2分。
11、负责督促学生就寝、起床及查夜工作。
对不按时归寝及夜不归宿者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班主任和政教处。
起床铃响后,催促学生早操;上课铃响后,催促学生上课。
配合班主任解决学生的病、危、困等突发事件。
12、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宿舍管理员应当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报政教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四、检查分常规检查和值周抽查两种,其中值周领导抽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1、抽查缺勤脱岗、擅离岗位者一次扣2分。
2、抽查学生宿舍卫生不达标,每间次扣2分。
3、抽查有公物损坏既未落实责任人又未上报的每次扣3分。
4、抽查晚上熄灯一小时后还有学生大声喧闹的每次扣2分。
5、抽查宿舍有赌博、酗酒、打架现象发生的每次扣2--5分。
6、检查评比及各项工作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5分。
五、考核办法
对各楼层管理员统一考核,办法如下:
每名宿舍管理员统一设基本分100分,所管楼层每一个月进行综合评定,除上述扣分外,有以下三种情况:
1、所管楼层发生安全事故(a、人身安全:打架事故;b、财产安全:寝室财物被盗和公物损坏)的,一次扣5分。
2、管理员所管楼层各个寝室卫生(按内务管理条例)分三种情况:a、优秀(90分以上);b、达标(80-90分);c、不合格(80分以下),每天统计,每周公布。
所管楼层优秀率达80%的加5分;单个寝室不合格的扣1分。
3、管理员所管楼层的所有寝室力求做到一个月内学生思想稳定,晚上睡觉纪律较好,早上能按时起床,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每天统计,每周公布。
发生一次违纪扣1分。
4、所有楼层各项评比结果按月统计公布,分为三等,一等加20分,二等加10分,三等不加分。
所有评定结果作为年终评定绩效工资等级和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
六、宿舍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高度警惕,严密监控,遇到突发事件要镇定勇敢,及时报告,协同保安全力疏导制止,紧急避险,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记功一次,加10-20分;对擅自脱岗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性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宿舍负有监管职责,宿管部对其所在班级的宿舍综合评比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与班主任的管理津贴和年终评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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