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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9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5 16:20:06 查看人数:83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第1篇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为了维护上海市/区花园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含周六和周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___________。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花园村**机动车车位管理和收费办法》(制定中)

(二)电梯使用:不得运输超出电梯载荷的物品

(三)宠物饲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存储物品

(五)晒衣架安装:禁止安装超出阳台范围的晒衣架

(六)喂养流浪动物时不应对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七) 禁止高空抛物

(八)未经全体业主委会委员同意禁止在本物业公共区域安装任何设施,已安装需拆除

(九)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

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或二种方式处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二)每季度直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并于次月2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4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临时自行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于2023年08月01日实施, 原管理规约废止。

第2篇 z花园小区清洁环境综合管理

花园小区清洁环境综合管理

加强对小区内清洁环境的综合治理,管理人员加强巡视检查,杜绝下列事项在小区内的发生,一旦发现及时予以处理解决。

1、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

2、乱倒垃圾、煤灰、淤泥、污水、污物和随地大小便。

3、在马路、人行道上乱摆摊档、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车轮带土的机动车辆驶入小区内;

4、无证饲养家禽家畜。

5、违章建筑。小商贩的店容摊貌,不符合市府和小区内的有关规定。

6、乱竖广告牌、指路牌和乱张贴标语、广告、海报,乱涂乱画。

7、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花草树木。

8、向室外(窗外、阳台)倾倒污水、垃圾、杂物等。

9、未经批准摆摊设点,超标准排放污水、污物及噪音污染。

第3篇 花园小区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2

花园小区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二)

1.0目的:确保车辆安全、维护小区秩序。

2.0适用范围:小区内车辆的管理。

3.0职责:保安员负责监督执行。

4.0基本内容

4.1所有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辖区,进入小区的车辆凭证出入,不得乱停乱放。

4.2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小区内禁止鸣笛。

4.3车辆停放后,关好门窗,注意车辆和车位清洁,不准停放漏水、漏油、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车辆。

4.4车辆在小区内如损坏路面和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4.5业主固定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办理保险,到客服中心办理车辆定位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

4.6车辆出入小区时,保安员只认可'出入证'是否与车牌号码相符,否则禁止车辆出入,请业主妥善保管好'出入证',如丢失或损坏,请速与客服中心联系确认,否则任何后果由客服中心自负。

4.7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知会管理处并进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擅离现场者,一经发现、举报或其它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禁止车辆出入该小区等处理。

4.8出入小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的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小区内违规车辆,管理处作锁车、罚款等处理。

4.9固定车位的车辆若需维修、年检或其它原因暂不能使用,需暂时以另一部车代替,而该车若需进入小区,必须先通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必须按小时收费。

4.10车场、车位除指定停放车辆外,不得放置或安装任何物件。

4.12小区仅允许限载1.5吨以下的机动车辆出入,超出此标准须经管理处同意。

4.13物业管理公司保留修改本规定的权利,如有更改,必须提前15日知会业主。

第4篇 z花园小区绿化环境综合管理

花园小区绿化环境综合管理

加强对小区内绿化环境的综合管理,管理人员加强对责任区内的检查,坚决杜绝下列事项的发生,一旦发生情况要及时予以处理解决。

1、砍伐攀折花木、划树皮、摘花果,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打铁钉、拉绳等。

2、在绿化带倾倒污水、余泥、杂物、垃圾以及有害植物生长的废物。

3、在树木及绿化地内置放各种广告标语牌、路牌;在绿化地堆放物品及停放车辆,损坏绿化设施。

4、行人和车辆跨越和通过绿化带,损坏绿篱栅栏。

5、工程施工或维修时未经许可在树旁、草地上堆放物料和采挖砂石、泥土等。

第5篇 某某花园小区交通、车辆管理

某花园小区交通、车辆管理

解决好zz**花园的人群、车辆的分流与集散,是道路、交通、车辆管理的出发点。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车辆停放秩序,确保人流、物流、车流畅通,对zz**花园实行分片、分区、分层结合管理的办法,使其真正做到有条不紊,散而不乱。

㈠、道路管理

1、道路构成

2、交通标志

⑴、所有进入zz**花园的车辆和个人均必须按照区内交通标志所示,自觉遵守有关的交通管理规定。

⑵、在小区进口、交叉路口、车场出入口、主干道等明显的地方设置交通标志。

⑶、区内所有的交通标志牌必须依照交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制作,由专业队伍进行设计、安装,并由交管部门进行验收。

⑷、所有交通标志的日常管理、维修由管理处负责。

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践踏或移动区内的交通标志设施,更不容许在交通标志上随意张贴、涂划。

㈡、车辆管理

停车区位划分及分类

车辆管理组织

指令

信息反馈信息反馈

紧急处理程序

注:图中no表示无法控制或者无法处理;yes表示已经控制或者已经处理。

1、服务目标:因管理原因造成车辆事故发生率为零。

2、实施措施:

⑴、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

第6篇 花园小区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

花园小区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

(二)

1.0目的:确保车辆安全、维护小区秩序。

2. 0适用范围:小区内车辆的管理。

3.0职责:保安员负责监督执行。

4. 0基本内容

4.1 所有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辖区,进入小区的车辆凭证出入,不得乱停乱放。

4.2 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小区内禁止鸣笛。

4.3 车辆停放后,关好门窗,注意车辆和车位清洁,不准停放漏水、漏油、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车辆。

4.4 车辆在小区内如损坏路面和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4.5 业主固定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办理保险,到客服中心办理车辆定位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

4.6 车辆出入小区时,保安员只认可'出入证'是否与车牌号码相符,否则禁止车辆出入,请业主妥善保管好'出入证',如丢失或损坏,请速与客服中心联系确认,否则任何后果由客服中心自负。

4.7 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知会管理处并进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擅离现场者,一经发现、举报或其它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禁止车辆出入该小区等处理。

4.8 出入小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的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小区内违规车辆,管理处作锁车、罚款等处理。

4.9 固定车位的车辆若需维修、年检或其它原因暂不能使用,需暂时以另一部车代替,而该车若需进入小区,必须先通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必须按小时收费。

4.1 0车场、车位除指定停放车辆外,不得放置或安装任何物件。

4.1 2小区仅允许限载

1.5 吨以下的机动车辆出入,超出此标准须经管理处同意。

4.1 3物业管理公司保留修改本规定的权利,如有更改,必须提前15日知会业主。

第7篇 花园小区创建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申请报告

关于花园小区创建“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申请报告

省建设厅:

首先感谢省建设厅、aa市房产管理局对*花园小区物业工作的支持,在房管局的正确领导下由aa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我公司精心、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和服务下,*花园小区先后获得了“优秀住宅小区”、“平安小区”和“花园式小区”等荣誉称号,为aa市物业管理起到了示范的引领作用。在20**年我们通过真诚的服务、高效的管理申请加入创建山东省优秀住宅小区的行列来,现将小区情况和物业工作汇报如下:

1、*花园小区基本情况

aa市*花园住宅小区由jn市某置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某置业公司本着“倡导现代文明,传播居住文化”的开发理念,以高舒适度、高功能配置、高性能标准、高质量保证这“四高”的要求来设计开发建设aa市“*花园”小区。公司力将“*花园”住宅小区打造成aa市标志性高品味居住小区。

同圆*花园地处aa市东部,东邻龙山分局、西接新城办事处广场。小区占地5.5万平方米,规划建设商住楼18栋,总建筑面积8万余平方米。小区紧临aa市最大的市政绿化广场,周边绿化配套为本地最高标准,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是市区最适合居住的地段。户型设计中强调客厅和主卧朝阳,并采用大阳台、落地窗、外飘窗、空中花园等现代居住建筑设计手法,使人与自然能够更自由的交流。

整个小区采用环抱分布、南北朝向、整体围合的立体景观布局。小区主要景点有瀑布涌泉、绿树芳香、小桥流水、曲径回廊,把中国古典园林中的“移步换景”、“情景交融”的景观精髓进行发挥,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环境,创造宜人、和谐、自然的现代化的生活小区。

2、本小区物业公司简介

aa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物业管理三级资质企业。20**年8月18日被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吸收为会员单位,8月23日取得了中国国际诚信体系会员证书,8月25日正式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不断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和管理服务理念,经过不断发展,在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高品质服务体系。良好的管理理念与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吸引了众多专业人才的加盟,公司目前拥有员工277人,专业高级职称人员37人,特殊工种人员17人,制定了多种物业管理业务的管理服务作业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种业主工作和生活的需求。公司对员工“实行半军事化”的管理体系,始终秉承“客户的需求满足就是我们的最终目的”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业主至上”的企业宗旨,竭诚为开发商和各界业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目前,我公司直接管理和顾问管理的主要项目有:aa市第一高中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及校园园区,面积9万余平方米;一中教书公寓,面接6万余平方;商场和酒店组成的新华大厦,面积约2万平方米;aa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大楼1.2632万平方米;国泰现代城小区包括联排别墅,面积6.2万平方米;*花园小区,面积约8万平方米等,涵盖住宅小区、别墅、商场、学校及政府单位多种物业单位,为我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深信,凭借良好的外部形象,超强的服务意识,科学、先进使用的管理体系,不断创新的工作精神,加之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势必能够为各方业主提供高质量、高品位、高效率、全方位的物业管理精品服务,从而形成拥有良好口碑的品牌物业公司。

3、小区物业工作情况

我公司自*花园建设之初就对该小区进行了前期物业管理,今天社区的运行管理和*花园物业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业主和使用者的需求,我们将在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体现“差异化服务,人性化关怀”。从而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使物业的保值和增值,构筑起一个有利业主与物业公司良好沟通、业主与业主亲情相处、大家与社区文化融洽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1 基础物业管理工作

小区物业交付使用前,我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小区物业实施前期介入,提出了大量的合理化、人性化的建议,减少了好看不好用、浪费不实用的设计和施工的不足,提高了小区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实用和舒适性。对每套房屋、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认真查验验收手续、资料齐全,这一做法既维护了业主利益,保证了物业建造质量,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还成立了接管验收小组,为后期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做好了全方位的铺垫。

在小区正式实施接管、服务前,我公司根据小区物业状况制定了物业服务方案,与开发公司签定了《*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交房时,逐户与业主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发放《临时管理规约》和《住户手册》。

3.2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根据《*花园物业管理方案》,对房屋共用部位警醒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做好检修、保养纪录,对超过保修期的大中修问题,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小区无乱搭乱建现象,空调安装规范整齐。按照*花园《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制定了完善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并与住户签订《*花园装修管理协议书》,物业管理员和保安员轮流检查,确保按要求、按时间的施工,取得良好的效果。

3.3 共用设备设施管理

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关系着业主日常生活秩序,为此编制了《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并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对公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巡查中以防、养为主,发现小问题的当场解决,属于大、中修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改建方案和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小区道路平整,设置了必须的各种交通标志,严格限制车速和鸣笛。为小区业主创造安静、安全的环境。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挂设明显的标志和必要地防范设施,并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小区车辆实行入库及规划固定车位停放,车辆停放规范,无乱停乱放现象。

3.3.1 道路完好率及使用率95%。严格执行道路管理养护制度,合理使用道路,及时整修损坏的路面。

3.3.2 化粪池、雨水井、污水井、完好率的98%。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进行疏通,化粪池每半年清理一次,雨水井、污水井每一年全面检修一次。

3.3.3 排水管、明暗沟完好率97%。发现问题立即设计施工方案,处理并进行疏通,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3.4 照明灯及疏散灯完好率99%。每日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更换检修,每月全面检查检修一次。

3.4 保安、消防、车辆管理

小区实现封闭式管理,各楼均安装楼宇对讲系统、监控和可视系统,设有大门岗、巡逻岗、检查岗,保安员均配有对讲机,还配有保安用电子巡更,同时从管理处内部转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保规章制度,使保安员有章可循。小区主出入口为智能道闸系统,一车一卡,外来车辆换证进出,并详细登记进出缘由和去向,保证了

车辆的有序和安全。巡逻岗每半小时对小区进行全面巡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用对讲机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消防安全责任重大,这是我公司对物业管理的切身体会。“全员皆兵,预防为主”是我们开展消防管理工作的方式和原则。“全员皆兵”是指管理处的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宣传员、义务消防救护员,他们平时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火情发生时则迅速进入火情状态下的对应岗位,履行该岗位职责。“预防为主”是天天讲天天抓的日常工作内容,包括宣传教育和检查。在宣传方法上我们会采取多样化的宣传形式。在检查手段方面,将依照本公司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包括“消防工作管理规定”、“义务消防员职责”、“紧急疏散程序”、“灭火救护程序”等等,在各项规定中我们都制定了细致严密的条款:

3.4.1 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的前提,设消防宣传栏、收看录相、散发宣传材料等向住户宣传消防知识。

3.4.2 加强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可防患于未然,我们将依照本公司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对小区内一切涉及消防安全的生活起居、装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装修工程队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4.3 模拟演习。我们每年安排二次大规模消防模拟演习,训练义务消防队员救护能力,提高住户的消防意识,增强自救能力。

3.5 保洁绿化管理

为充分展现小区洁净、清幽的环境,体现出净化、绿化、美化的人文环境,使小区真正成为一流的花园式住宅区,为创建国优、省优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保洁绿化工作上狠抓落实,责任到人,实行“三级检查,连带责任”的管理方式:

3.5.1 卫生管理机制。全员保洁:在小区管理处,上至经理,下至操作人员,全员树立保洁意识,人人都是保洁员,人人都是绿化员,保安员不仅仅负责环境治安和车辆管理,还将承担起小区清洁维护、监督等工作。

3.5.2专业养护、责任分明,以'四有'促进管理。有专业管理,以一名物业管理员组成卫生绿化项目小组,全面管理;有专业队伍,保洁队和绿化队,层层落实;有明确的奖励措施,若有扣分因素,相关责任人扣发薪金;有严格遵守的保洁、绿化制度和标准化的作业方式。

3.5.3服务标准。楼梯、公用过道:每日清扫2次以上,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洁净;路面:实行16小时全天候保洁,无杂物,无垃圾,道路洁净,每周冲洗公共通道2次以上;生活垃圾:每天上门收集3次,周围环境洁净;乔木:每周巡查二次,及时修剪枯枝,病虫枝,名贵树种悬挂标识牌;灌木:每周巡查二次,及时修剪,保持旺盛长势,注意灭虫害;花卉:每周巡查二次,勤浇灌,保持正常生长;草坪:及时修剪,夏季不长于15厘米,春季不长于10厘米。杂草每周巡查拔除。隔离绿化带和环型绿化带:每月修剪一次,定期浇水,关键对有特别形状的绿篱、花球重点养护。彻底达到无'五乱'的效果,即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乱排水;无乱堆放;无乱竖广告牌。

3.5.4监管措施。卫生、绿化离不开监管,在卫生绿化项目小组的组织下,对楼梯、路面、植被等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各项考核制度和标准,定时抽查与随机相结合,每季度进行评比检查,对未达标的卫生死角予以清理。

3.6 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文化是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品味的重要措施。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一般的卫生、绿化、安全以及良好的服务,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体现文化色彩、关注个性发展、富有现代生活品味的环境之中,从而得到高品味人生体验和精神上的满足。住宅区社区文化恰能创造这种环境、满足这种心理需求。

我们在社区文化活动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小区物业处的倡导下先后举办了:*花园业主“泉城一日游”、*花园仲秋联谊会、小区篮球赛、亲子教育讲座等多起大家乐活动,通过小区活动既丰富了业主的生活,也增进了业主与业主、业主和物业服务处的感情,是小区也感觉*花园小区好像是温馨、和谐、充满亲情的大家庭。

我公司认为“创优”,不仅是简单得达标,而是企业的一种自我挑战、一个更高的追求,更是一个有助于公司发展的契机。通过本次“创优”,我们将在管理机制上和服务水平上找差距、找不足、求创新,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优化管理模式,争创知名品牌物业管理企业。

第8篇 花园小区泳池管理须知-2

花园小区泳池管理须知(二)

为了您能有一个健康、舒适、干净的活动环境,及享受更好的服务,请您在进入游泳区前认真阅读并遵守本须知。

一、如您已进入游泳区,则本管理服务处将认为您已详细阅读本管理须知并完全接受其管理约定。

二、游泳运动体能消耗较大,有些疾病不宜参加游泳运动。因此游泳前,请认真进行体质检查,如果有心脏病、高血压、肺结核、传染性肝炎等有传染性疾病或皮肤病者均不宜下水。

三、掌握好游泳的时间,游泳最好定时,并形成规律,这样有利于锻炼效果。游泳前不要吃的太饱,饭后1小时后下水为好。如果空腹游泳,容易发生头晕和四肢无力现象。饭后立即去游泳池,容易影响消化,这样都有损健康。在体力劳动后,由于身体疲劳,机体反应能力协调下降,所以应当休息后再下水。

四、**雅苑业主进入游泳区内应出示业主活动卡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入内,谢绝非小区业户人员进入游泳区。

五、儿童进入游泳池应有监护人陪同,同时签定《监护人安全责任书》,不签定《监护人安全责任书》的或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谢绝进入。监护人在任何时间内必须负责其子女或儿童之安全。监护人必须保证自身的身体健康。

六、凡游泳者应穿游泳衣、游泳裤入池。

七、为维护池水清洁,下水前请先冲洗身体,后进入洗脚池进行消毒,并做热身运动。

八、空腹及饭后一小时内均不应入池游泳。

九、游泳时切勿单独一人游泳以防意外。

十一、进入游泳区只能带救生圈、游泳镜,其它危险物品如潜水镜、玻璃、尖锐物等不得带入游泳区。

十二、水深0.60米,请勿跳水,严禁在池边及池中追逐、打闹等不安全行为以免发生意外。

十三、请勿在游泳池、沐浴及更衣室进食饮料餐点,嚼口香糖或吸烟等。

十四、游泳区内各项设备及用品,应善加爱护,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五、请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并听从管理员或救生员的指导。

十六、如发生意外,请及时报告现场管理员或救生员。

十七、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本管理服务处有最终解释权。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9篇 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为加强嘉润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1 总则

1.1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西八间房

总建筑面积:1333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1.2 本建筑区划

1.2.1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1.2.2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1.3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3.1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1.3.2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1.3.3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权

1.3.4.1 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场地、场所、共有设备、设施拥有共同管理权。

1.3.4.2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1.3.4.3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1.3.4.4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1.3.4.4.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3.4.4.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1.3.4.4.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3.4.4.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3.4.4.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4.4.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4.4.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4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4.1 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1.4.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4.3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4.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5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4.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4.7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4.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4.9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4.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5.1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1.5.2 遵守《管理规约》(本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5.3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1.5.4 配合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5.5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5.6 依业主大会决议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1.5.7 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1.5.8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业主大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1条。

1.7 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

1.8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1.8.1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权。

1.8.2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根据决议、决定形成的规则、规定、制度应当及时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2 物业使用和维修

2.1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本建筑区划整体景观;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1.1 空调外挂设备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2.1.2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

2.1.3 不得擅自在楼房外立面及小区围墙上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2.1.4 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或搭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报建,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进行。改建或搭建工程不得损害相邻物业的安全或供水、供电、供暖、排水等系统的正常使用。如果改建和搭建工程有可能损害相邻物业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利,必须同时征得相邻物业的业主同意方可施工;

2.1.5

禁止业主在自有物业范围内外搭建、构筑、安装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损害他人健康的建筑或设施;

2.1.6 禁止业主在公共楼顶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闭雷检测费用及公共楼顶防水层恢复费用;

2.1.7 禁止业主在公共地下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占地费用。

2.2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破坏公共资源,例如但不限于:不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户门外公共门厅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动公用设备;不擅自侵占或损坏建筑区划内道路、公共绿地和损坏本建筑区划内绿地、园林、小品、水系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悬挂;不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不在公共区域私设摊点;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捆扎好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遵守消防法规,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1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委会或业委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原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2.2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设施的,应该在征得相邻业主、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3 自觉维护本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任何行为均不应造成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乱。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或易腐、有异味的物品;不在楼门内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吸烟;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4 本建筑区划内

2.5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饲养犬类或其他宠物,应当即时清理宠物粪便,遵守宠物外出时间,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委托物业公司制定)。禁止业主饲养危险动物。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使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饲养者应负所造成责任的全部费用及发生的赔偿。

2.6 在本建筑区划内燃放烟花炮竹,应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应遵守每年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公示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烟花爆竹的种类等事项,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设施、人员监控的具体管理。本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一切公共地方均不得施放、燃放。属于业主自用的阳台、平台也不得施放、燃放。

2.7 机动车在住宅区内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且时速应低于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即按月承租大厦车位的车辆出示车证,访客车辆出示计时卡;本建筑区划内禁止鸣笛,停放车辆不得发出噪音;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住宅区的支路、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对在非停车区域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其移动到车辆专用停放位置。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为:a座大厦前面广场――仅用于车辆的临时停放。

2.8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9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如可能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2.10 业主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工作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2.11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2.12 其他条款:业主应遵守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的本建筑区划物业使用规范细则。

3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3.1 为了维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基本需求和稳定,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谈界定新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前,维持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3.2 在本建筑区划,开发企业可以出售但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3.3.1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3.3.2 自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通知后30天内,还未支付该款项的,本管理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自该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以应交纳费用总额的千分之*按日计算,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3.3.3 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3.3.4 在公布后15日内,业主应当补缴,并应按照欠缴总金额的日千分之*缴纳滞纳金。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到期仍然欠缴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由欠缴业主承担。

3.4 业主应按时交纳自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电话及宽带等费用。

3.5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6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

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4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4.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4.2 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同一幢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4.3 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4.4 业主大会应经决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如楼顶、电梯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4.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5 其他相关事项

5.1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或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5.1.1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5.1.2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2 其他条款:

5.2.1 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六个月以上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约行为且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要求其改正而未改正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5.2.2 已经是业委会委员的,从达到六个月欠费开始,其业委会委员资格自动消失。

6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6.1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均可督促其改正。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共有物业的使用、维护或者其他共有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本规约授权做出决议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做出决议。

6.3 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本规约条款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 附则

7.1 本规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本规约自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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