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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活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第2篇中学家具、办公、生活用品和一般设备管理及赔偿制度 第3篇后勤生活、生管理部门责任 第4篇后勤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责任 第5篇z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整治考核管理方法 第6篇劳务队生活区用电管理 第7篇大学学生宿舍学生活动中心教师公寓管理要求 第8篇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第1篇 生活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食堂及炊事人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员工生活的全面管理,计划、安排好员工的日常生活。
3、负责组织食堂成本核算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炊事人员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各项卫生制度和食堂管理制度。
5、负责食品的采购工作。不购买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杜*物中毒。
6、严格执行qhse管理规定,负责营区环境管理,保持营区清洁,对废弃物、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7、参与炊事人员的日常工作,掌握好伙食标准,调剂好职工生活。
8、负责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搞好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染,并负责生活水及水罐的管理和卫生工作。
9、负责食堂账目和现金管理,保证账实相符。并负责每月公布一次账目,定期向伙委会汇报工作。
第2篇 中学家具、办公、生活用品和一般设备管理及赔偿制度
邺建中学家具、办公、生活用品和一般设备管理及赔偿制度
一、学校所有办公室及各使用部门的家具及一般设备均由总务处保管室建帐,统一计划,调配管理。
二、总务处对各部门工作、学习、实验、实习需要投放的家具和一般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各部门的家具由部门保管使用,明确责任人负责对家具公物进行管理,使用部门不得将家具公物随意外借或互相转移。
三、对家具和一般设备每学期清点一次,每年年终结合固定资产清点工作,各部门应配合总务处,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家具和一般设备等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填写相应清单。对丢失或损坏的财产要查明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损手续。
四、注意对家具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做到随坏随修,属正常损耗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对人为损坏的物品,视具体情况,给予赔偿。
五、凡人员调动、调离,应到总务处办理家具、设备移交手续,凭管理员开出的归还清单办理手续。
六、保管室人员要熟悉业务,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保管制度,管好国家财产。
第3篇 后勤生活、生管理部门责任
a.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炊事员和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b. 检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c. 做好防暑降温,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与卫生。
d. 负责后勤、工人饭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e. 每月月底举办安全卫生讲座,传授人工呼吸和各种急救知识,提供各项急救防治设备,并指导学习使用。
f. 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并向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g. 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与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第4篇 后勤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责任
a.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炊事员和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b. 检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c. 做好防暑降温,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与卫生。
d. 负责后勤、工人饭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e. 每月月底举办安全卫生讲座,传授人工呼吸和各种急救知识,提供各项急救防治设备,并指导学习使用。
f. 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并向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g. 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与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第5篇 z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整治考核管理方法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脏、乱、差”问题的整治力度,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生活素质明显提高,从而进一步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整治重点
(一)、主干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三大堆”、白色垃圾等;
(二)、进村路两侧建筑垃圾、“三大堆”等;
(三)、村内“三大堆”、漫流污水;
(四)、河道、池塘的漂浮污染物。
二、整治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三大堆”、白色垃圾(30分)。检查发现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有白色污染或“三大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二)村庄周围及村路两侧达到“四无”标准:可视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三大堆”乱堆乱放、无污水横流(30分)。检查发现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未达到“四无”标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村内无“三大堆”,无污水横流(15分),生活垃圾及时转运至镇垃圾中转站(10分)。检查发现村内有“三大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垃圾转运由镇村建设办公室依据生活垃圾转运数量进行考核。
(四)河道、池塘内无垃圾漂浮物,河边、池塘边无垃圾堆放(15分)。检查发现河道、池塘保洁较差,水面有漂浮物,岸边有垃圾,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三、督查考核机制
1、建立常态巡查督促制度。镇政府成立督查组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做好督办记录,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
2、实行每月检查测评制度。组织每月对全镇所有村进行检查测评。对推进此项工作投入大、措施实、有创新、有亮点的,由镇督查组审核后进行相应奖分计入年底工资考核;凡低于70分的村当月警告,支部书记做出整改承诺,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督导整改。
3、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年终目标考核时,镇党委、政府结合全年的月考评情况、全年常态督查情况和村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村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和包片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员,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选优、农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对市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除村主要负责人工资300元,年底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镇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除工资200元;对连续多次督导仍整改不力的,镇党委将对村党支部书记采取组织处理。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村区域内,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劳务队生活区用电管理
1. 为确保人身安全,劳务队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烧水壶、小太阳取暖器、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没收。各单位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为务工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好夏季防暑、冬季取暖各项措施。建议配置热水房,为劳务队人员进行集中提供热水,有效杜绝了因私自烧水带来的安全隐患。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空调)时,应单独安装符合规定的线路。
2.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推荐各单位使用led灯,其显著优点为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
3.建议在劳务队生活区设置专门用于手机充电室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并指派专人看管;
4.劳务队宿舍严禁存在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工作时离人等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拆除并没收。
第7篇 大学学生宿舍学生活动中心教师公寓管理要求
大学学生宿舍(不含学生的床位分配)、学生活动中心和教师公寓的管理要求
1、配合学生处,建立辅导员工作室,按教育部[2002]6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教育。
2、指导和教育学生做好日常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工作。
3、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
4、协调学生宿舍内部矛盾纠纷和宿舍的调整工作。
5、协助制定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条例和内务卫生评比办法。
6、按要求规范单车棚的单车停放秩序。
7、根据需要配合学校适时组织查房、查夜等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8、每周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和卫生评比工作。
9、遇突发事情发生,值班管理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校保卫处,如情况紧急更应同时直接报警(110、120或119等);主管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问题或协调处理问题。
10、做好空房的卫生清理、粉刷与维修。
11、保证学生的开水供应和管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12、每月向每个房间抄水电表,按规定代收取超额水电费。
13、做好学生的信件收发工作,不得遗失,减少错投。
14、按规定协助学校收取学生的住宿费。
15、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消毒工作细则(除四害每月2次)。
16、根据实际需要为学生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项目。
第8篇 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广西科技大学东环校区职工生活小区
坐落位置: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20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市容局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
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