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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租售中介业务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14 11:40:08 查看人数:50

万科物业租售中介业务管理程序

万科物业租售中介业务管理程序

vk物业租售中介业务管理程序

1.目的:

确保租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及租售中心的租售业务。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财务管理部监督租售业务各项收付款工作

物业服务中心租赁业务的独立操作,转让业务的现场接待、委托受理工作;

已设租售中心接待点或地铺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不再开展租售中介业务

租售中心租赁、转让业务的跟进、洽谈和手续办理,对公司租售业务管理监督;

租售专员业务培训及指导;地产尾盘、车位、商铺租售代理

租售人员客户收款工作的沟通及各项租售业务办理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基本要求

4.1.1业务操作必须遵循法津和行业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4.1.2熟悉小区内已委托的租、售房的信息,如朝向、面积、楼层、有无装修、价格等,并清楚每套房的优、劣势;熟悉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及周边相应的配套设施。

4.2接待、签约

4.2.1对前来委托、咨询的业主,给予及时、热情的接待。业主委托房屋租售时,通过听、问、看等方式,尽可能多了解其房屋的具体情况。

4.2.2当业主确定委托时,与其签订《出售(出租)物业委托书》,如业主通过电话委托或不愿正式签订委托书,可先在房源信息表或租售软件系统上进行登记。签订《出售(出租)物业委托书》时要注意核实产权证明资料、业主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保存复印件。如业主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4.2.3对前来求租、求购的客户,应热情接待,在听取客户需求后,介绍适合的房屋,并带领看房,客户初次看房前必须填写《看楼服务确认书》。如客户选中意向房屋,要与其签订《求购(求租)物业委托书》(注意核实客户身份证),并及时与业主和租售中心相关人员联系,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如客户当时并没有特别满意的,要将其需求登记在客户信息表或租售软件系统中,有合适房源再与其联系。

4.2.4对于登记委托的业主和客户,要做好后续服务,每月至少需联系一次,告知房屋的租售情况,并了解业主、客户委托意向是否更改。沟通方式不限。

4.2.5租赁交易时,在签订《物业租赁合约》前必需核对业主的产权证明资料,并保存复印件;房屋租赁合约一式四份,签约后告知出租方、承租方须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转让交易时,则应由买卖双方和租售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4.2.6转让交易时,必须买方、卖方和租售中心人员三方到场后方可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时必须经部门授权审核租售合同人员审核后,方可在经纪方上盖公司租售业务专用章。

4.2.7交易时,可向交易双方提供房标的物业家私电器清单、费用结算确认单,供交易双方使用。

4.3信息报送

4.3.1租售信息报送

4.3.2租售资料保管

4.3.2.1物业服务中心所填写的初始租售资料,应明确专人严格保管,除上级领导、财务管理部和租售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外,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借阅。

4.3.2.2在进行委托登记时,租售人员必须注意登记资料的保管,避免客户看到其它相关资料。租售人员应熟悉委托记录,当有业主或客户来咨询时,要口述房屋委托情况,不可将重要资料出示给客户。

4.3.2.3对已失效的租售资料,各部门需至少再保存二年;《房地产经纪合同》、《物业租赁合约》至少保存五年。

4.3.3邮件发送租售业务表格时,要把所发内容用颜色区分:新增或新更改的用红色字体,对之前已报送的信息用黑色字体。

4.3.4租售信息以年度为单位保存,在下年开始时,启用新表格,相应序号、合同号从001开始登记。对于跨年度仍然有效的委托,要顺延至下一年度,但原编号不变。

4.3.5每季度租售中心应对公司租售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4财务管理

4.4.1物业服务中心的出纳负责物业服务中心租售业务款项的收取,并按公司要求及时存入指定账号。

4.4.2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专人向公司领取收款收据,并按公司财务规定定期将本月收取的收款凭证上交公司财务部结算,及时核销已使用完的收据。

4.4.3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地铺负责人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4.4.3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各业务员负责催收各自达成交易的款项,收据由地铺内指定人员开具。

4.4.4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在收款时注意单笔现金款项不能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大额款项的收取必须要求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中。

4.4.5所有租售业务人员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馈赠。

4.4.6所有收款应于当天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如银行已下班,应于第二天第一时间存入银行。

4.4.5现场需公示公司收据样式,并公示:'温馨提示:单笔现金收款不得超出人民币两万元。'

5.记录表格

vkwy7.5.1-j03-f1 《出售(出租)物业委托书》

vkwy7.5.1-j03-f2 《求购(求租)物业委托书》

《物业租赁合约》(格式化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格式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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