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区公用设备设施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公用设备(设施)管理守则
为更好地为园区居民服务,使各业主享受到舒适、安逸的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1、公用设备(设施)包括楼宇天台、楼梯、电梯、车库、道路、沟、渠、池、井、机房、泵房、备用设备、宣传栏、雕塑、游泳池、球场设备、园林小品、绿化带、公用照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保安消防器材、交通管理器材等。
2、各业主(住户)不可更改、破坏各公用设备(设施),否则,按原价格赔偿。
3、不可在道路、走廊、楼梯、树干、天台、二楼平台及其他公共用地晾晒衣物或挂放、存储家私和杂物等。
4、禁止在走廊、外墙或其他公共设施场地放置香火台,烧香,以免影响外观整洁;否则,管理处有权予以清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
5、设备(设施)维修期间,请业主(住户)予以配合,不可在设备(设施)未恢复使用功能投入使用。
6、公用设备(设施)修缮费用由受益业主(住户)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