豢养宠物管理守则
园区豢养宠物管理守则
为美化、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1、禁止在本园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2、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业主(住户)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4、园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犬牌。
(2)为犬只束铁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5)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5、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7、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用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承担。
8、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9、发现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向本管理处或公安机关举报。
10、因饲养宠物而造成被合理投诉的,每次交管理费50-100元。
11、园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应遵守以上规定,管理处管理人员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将立即给予处理,或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