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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规范基建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基建管理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基建管理”指公司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在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建管理遵循“三化”(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三统一”(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原则。

(一)集约化。推进建设管理职能向公司总部、省公司集中,强化工程建设关键环节集中管控,优化配置电网建设资源;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属地化,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分层级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对外协调合力,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效益;

(二)扁平化。构建扁平化组织架构,科学划分管理界面,分层级承担电网建设任务,提高建设管理效率;

(三)专业化。深化基建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三通一标”,夯实基建管理基础,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电网建设专业化水平;

(四)统一管理制度。公司统筹研究制定基建管理通用制度,各级单位统一执行,确需制定差异性条款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报公司总部批复后实施;

(五)统一技术标准。公司统筹电网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各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的技术标准,各级单位统一执行;

(六)统一业务流程。公司研究制定公司电网建设业务流程,各级单位在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统一执行。

第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基建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总部设立国网基建部、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等基建部门。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经研院、国网能源院、国网智能院、中国电科院等公司直属单位作为总部层面的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立建设部;在省公司层面设省经研院(省监理公司、中心设计院)、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省应急抢修中心)等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省经研院内设建设管理中心、设计中心、规划评审中心、技经中心,省监理公司、中心设计院保留独立法人地位,纳入省经研院管理。

第七条 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设立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在地市供电企业层面设地市经研所等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

第八条 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层面设立发展建设部和检修(建设)工区。

第九条 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层面的设计、施工、监理类集体企业,根据公司规范集体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电网建设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

第二节 职 责

第十条 遵循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原则,规范各级基建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晰基建与相关专业的职责界面。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层面主要职责:

(一)国网基建部职责

1. 负责公司电网建设职能归口管理,制定公司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质量、技经、技术管理;

3.负责220千伏规模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程结算监督和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参建队伍招标专业管理;

4.负责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专业管理;

5.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

6.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7.负责跨区、跨省常规电网项目建设总体协调,负责与运检部共同组织项目启动验收;

8.负责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及运转的常态化管理;

9.负责定额站、质监站业务管理。

(二)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职责

负责公司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特高压工程建设,负责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与科研、设计、设备、验收、调试等关键环节的集约管控。

(三)有关直属单位职责

国网经研院、国网能源院、国网智能院受委托承担电网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依托工程新技术研究等工作;负责定额站、质监站日常工作;承担特高压设备研制、监造及系统调试,工程成套及设计组织等专业工作。

国网能源院承担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咨询课题研究任务。

国网信通公司承担信通工程建设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受委托负责特高压现场建设技术统筹和管理支撑,负责现场建设管理总体策划、设计与施工技术衔接、施工技术创新与标准化、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评审、专业技术培训、转序验收、专项验收、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工作;承担创新引领型特高压工程(特高压直流接入750/1000千伏交流、±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等)建设管理任务;承担部分建设管理任务重、管理力量相对不足省公司的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 省公司层面主要职责:

(一)建设部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履行建设职能管理,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

3.负责35~220千伏(规模以下)电网项目初设审批;负责所辖工程结算管理,负责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建设队伍招标专业管理;

4.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电网建设政策支持,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协助开展公司总部投资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

5.负责对所属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6.对省经研院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7.负责总部委托的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对所辖±660千伏及以下直流,330~75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进行建设过程管理(可根据电网建设规模、管理力量、管理半径等情况,直接管理到220千伏或更低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负责与运检部共同组织项目启动验收;

8.负责定额站、质监中心站业务管理。

(二)省经研院(省监理公司、中心设计院)职责

1.协助省公司建设部,加强建设关键环节管控,负责工程结算审核和定额站日常工作,负责省公司资本类、成本类项目的技经业务支撑,所辖电网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2.根据资质受委托承担35~220千伏(规模以下)电网项目设计评审;

3.参与省公司直接管理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4.通过市场竞争,承接各电压等级电网工程监理,落实国家工程建设“监理制”要求,强化监理单位第三方责任,承担工程现场管理、控制、协调责任。

(三)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职责

1.通过市场竞争,主要承接500(330)千伏及以上和部分220千伏电网施工任务;

2.受委托承担电网检修和应急抢修任务。

第十三条 地市供电企业层面主要职责:

(一)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执行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地市供电企业管理工程项目进度、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

3.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协助各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所辖区域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

4.负责所辖110(66)~220千伏(含城郊区35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电网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35千伏电网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工程)可由地市供电企业统筹建设管理,负责与运检部共同组织项目启动验收;

5.负责对所属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二)地市经研所职责

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承担设计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地市设计、施工、监理集体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按资质和能力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施工企业同时受委托承担220千伏及以下电网检修外委任务。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层面主要职责:

(一)发展建设部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执行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所辖35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电网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对所属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造价、技术等全面负责;

3.协助各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所辖区域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

(二)检修(建设)工区职责

协助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开展所辖35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电网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三)乡镇供电所职责

承担辖区内建设属地协调工作。

(四)县施工集体企业或供电服务公司,通过市场竞争,按资质和能力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受委托承担35千伏及以下电网检修外委业务;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可承担部分110千伏电网检修外委任务。

第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和参建队伍管控,实现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质量、造价、技术管控目标。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基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要求,实施横向协同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归口管理和项目后评价管理;负责投资、开工、投产计划管理等工作;参与初步设计评审;

(二)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

(三)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四)调控部门参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工程前期初步设计工作,参与启动验收工作,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五)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全过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等工作;

(六)安全监察质量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归口管理;

(七)科技部门负责公司基建技术研究与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负责基建工程的环保(水保)归口管理和全过程环保(水保)监督;

(八)法律部门负责基建法律支持和合同归口管理;

(九)审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审计监督工作;

(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档案归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管理流程

第一节 基建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策划、进度管理、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协调、信息与档案管理和资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五制”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要认真开展项目管理策划,明确项目进度、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的主要目标、工作安排、重点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强化项目管理策划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各项管理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以进度管理为主线,遵循工程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程序,科学制定合理工期,合理安排建设进度计划,严肃合理工期执行,实现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组建业主项目部,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参建单位的有效管控。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汇报,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协调沟通机制,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外部协调;充分发挥属地市县供电企业建设外部协调优势,落实工程建设属地协调责任;整合公司基建、运检、营销对外服务资源,建立电网建设外部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节 基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基建安全应急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在基建工作计划、检查、考核、总结中,突出强调对安全管理的计划、检查、考核、总结。

公司各级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履行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公司所属施工、监理、设计企业,依法依规落实本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开展年度基建安全管理策划,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及其项目部开展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作业指导文件,并强化策划方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设项目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执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基建部门要强化基建项目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意识,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量化评估,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严格按照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分包队伍资质资格的要求选择分包队伍,开展合格分包商审核工作,履行分包审批手续,对现场分包队伍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等方式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依据规定定期开展例行安全检查,工程建设施工高峰阶段开展施工安全管理评价。

第三十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单位应急管理体系,项目现场建立应急工作组,制定并定期演练专项应急处置方案,规范开展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配合开展基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节 基建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工艺研究及应用、质量检查与验收、质量评价考核、质量事件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电网建设、质量为本”,严格遵守国家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基建质量目标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公司工程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各级发展、安监、运检、基建、物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可研、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制造等工作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工程合同的要求,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及公司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策划,并强化策划方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标准工艺”的研究制定、推广应用、持续完善、考核评价等工作,加大成熟施工技术的应用与交流,推动输变电施工技术进步;各单位要强化“标准工艺”的全面应用,促进工程质量和工艺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省公司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巡查、专项检查、互查等检查以及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选。各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施工质量三级自检、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初检、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以及工程移交后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与激励机制,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对工程实际质量指标明显低于控制目标、没有完成工程质量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对造成质量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程质量事件实行即时报告制度,按质量事件等级组织质量事件调查,认定质量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质量事件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节 基建技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技经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主要内容包括电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统计分析、定额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规范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加强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合理确定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

第四十条 加强建设过程的造价管理,严格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实现全口径工程结算。

第四十二条 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加强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建设方案变化的管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十三条 推广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标准,实现工程结算量价分离、风险分担,进一步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工程造价统计分析工作常态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工程造价及趋势,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以定额管理为基础,加强计价依据研究,促进造价管理高效和水平提升。

第五节 基建技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建技术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基建技术标准管理、基建标准化建设成果管理、工程设计管理、施工技术及装备管理、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等。

第四十六条 加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强化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创新、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 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质量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建立工程设计质量考核机制,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第四十七条 加强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管理,建立修订完善机制,滚动发布公司标准化成果应用目录,在各电压等级全面推广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以标准化建设水平提升电网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八条 加强基建新技术研究应用管理,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完善机制,规范依托工程基建新技术研究,定期发布基建新技术推广目录,强化基建新技术应用管理,建立基建新技术研究应用评价考核机制,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四十九条 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投资合理、运行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基建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完善基建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 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推动理念、方法和技术创新,引领设计进步方向,组织开展输变电工程优秀设计评选、设计竞赛,提升工程设计水平和建设水平。

第五十一条 统筹推进施工技术装备创新,加强施工装备集约化管理,建立施工装备租赁平台,实现租赁信息和重大装备的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全面推进施工装备租赁市场化,提高施工装备利用率,提升施工机械化水平,满足特高压及各级电网工程建设需要。

第六节 基建队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建队伍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建管理队伍建设和参建队伍管理。其中,参建队伍管理包括招标专业管理、合同履约管理,以及对公司所属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基建专业相关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确保基建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加强专业管理人员和业主项目经理培养,提高管理能力与水平。强化对技术支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推动技术支撑机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水平。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部、省公司加强两级集中招标平台管理,规范参建队伍选择,加强参建队伍合同履约管理。

(一)落实基建部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责任,利用公司两级集中招标平台或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资质合格、业绩优秀、服务优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二)以合同为依据,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的管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资信评价,促进参建队伍提升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 各级单位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管理。

(一)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在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优化、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指导、支持、监督;

(二)各级基建部门认真落实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责任,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情况,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强化专业管理;

(三)以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开展专业培训交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务能力与水平;

(四)定期对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分层专业评价,持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七节 基建管理总体流程

第五十六条 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划分为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四个阶段。

(一)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决策与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

(二)工程前期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策划、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初步设计、物资招标、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四通一平等;

(三)工程建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土建(基础)、安装(组塔及架线)、调试及阶段性验收、启动验收及投运、工程移交等;

(四)总结评价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定、项目后评价等。

第五十七条 基建管理总体流程如下:

(一)根据发展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基建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开展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基建部门组织开展初步设计评审并下达批复意见;

(二)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物资招标采购;

(三)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基建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开展施工、监理招标;

(四)基建部门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开展建设过程管理;

(五)物资部门组织物资供应;

(六)财务部门拨付资金;

(七)基建部门会同运检、调度等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及启动投运,基建部门开展竣工结算,移交工程档案;

(八)财务部门开展财务决算与转资,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审计;

(九)基建部门组织开展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定;

(十)发展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支撑保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统一建立基建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管理制度执行监督。

(一)公司总部负责基建管理有关制度的制定、发布、修订工作,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其他各级单位严格执行公司统一下发的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有序推进基建信息化建设,深化基建信息系统应用。

(一)公司总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标准的原则,推进公司系统基建业务信息化建设,并统计考核各单位实施及应用情况;

(二)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及有关直属单位,组织做好本单位基建信息系统的建设实施及应用,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

(三)建设管理单位及参建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应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六十条 加强建设管理、技术支撑、工程建设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电网建设能力与队伍专业水平。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六十一条 建立基建管理逐级评价考核常态机制,将基建管理关键指标纳入公司同业对标和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定期进行逐级评价考核。

第六十二条 建立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工程设计评优与竞赛、专业管理工作交叉互查等常态机制,激励管理创新,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基建管理整体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电网建设管理通用制度由公司总部组织制订、修订并发布。

第六十四条 公司电网建设机构职责图、业务流程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图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制订、修订并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通则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通则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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