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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院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0

建工学院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建工学院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建工学院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的搞好财务管理,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财务会计

管理的需要,建立我院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一、院长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我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长,院长对会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同时还对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

⒈ 领导学院财务处及其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遵守、执行《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

⒉ 确保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⒊ 保障学院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⒋ 对依法办事、抵制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实行打击报复。

二、学院财务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一)学院财务处长的职责权限

⒈ 全面履行财务处的职责。

⒉ 负责对财务处的会计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对主管会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对会计人员的聘任、调动、奖惩向院长提出意见。

⒊ 负责组织财务处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会计知识更新及业务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⒋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⒌ 积极组织收、缴学院各项收入,筹集学院所需的发展资金。

⒍ 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分配各项教育经费。

⒎ 负责一般财务收支的审批。

⒏ 参加涉及学院财务收支和资金有关的会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⒐ 负责协调、沟通财务处与学院领导和基层单位的关系;加强学院财务处与外部相关单位的联系。

⒑ 定期向院长和职代会汇报学院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

(二)财务处及其人员的职权

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其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财务处长报告,由财务处长向院长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具体职权如下:

⒈ 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法规和制度。

⒉ 严格执行预算,对超支的经费不予报销,节约的余额结转下年使用;对特殊情况下超支的经费,应向财务处长报告,由财务处长提出处理意见。

⒊ 依法办理会计业务,每月及时向处长提供科目汇总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随时报告财务收支中的异常或重大收支情况。

⒋ 依法进行会计监督。

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如:只有金额而没有数量、单价;无经办人和签章等)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通过财产清查,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由财务处长报请学院院长处理。

⒌ 制止、揭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⒍ 按照“票款分离”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

7. 做好全院政府采购有关事宜。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项目汇总学院各系、部、处、室全年设备、材料、物品的采购数量、金额等,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⒈ 由人事处提供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工资情况;师资培训计划;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及福利分配情况等。

⒉ 由后勤管理处提报基建计划、维修计划、一般设备、物品采购计划及相关政府采购计划、清产核资相关资料,以及代表学院与后勤集团签定为学院提供有偿服务协议等。

⒊ 教务处提供学生人数、班级、系别和学籍变动情况;教学计划、学生实习班级、标准;各单位利用教学设施对外有偿服务情况;教学人员课时补贴发放计划、外聘人员情况;教学设备采购计划等。

⒋ 成教学院提供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人员培训计划、人数、收费等情况。

⒌ 科研处提供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学院直属校办产业创收上缴情况。

⒍ 学生处负责提供招生计划和录取新生名单;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国家奖学金等的发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事宜。

⒎ 自负盈亏单位应及时向学院上缴有关费用(包括单位按工资总额缴纳的 2% 工会经费、 10% 住房公积金、 6.5% 职工医疗保险、 1% 的失业保险、 2.5% 职工福利费等)。

⒏ 各系、部、处室及有关单位有上缴收入的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有权督促缴纳。

⒐ 财务处向各系、部、处室及有关单位下达各项预算,并监督其执行。

四、财务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实行集中管理,财务处统一收支,实行一级会计核算,各系部、处室不设财务。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财务相对独立,不在学院财务处核算,但其固定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

凡属学院财务收支,均应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各系部、处室的收支必须统一到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经财务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收取各项费用。各单位主管的各项收费,均应直接交到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收据,各类收入按规定用途及比例使用、分配,各单位有提成的收入应由财务处做暂存款管理,随支随报。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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