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管理责任制
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2、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3、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6、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