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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部门安全行产职责(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8

运营管理部门安全行产职责

第1篇 运营管理部门安全行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和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的安全规程和规定;遵照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到生产和安全“五同时”;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关设备及运行、储运、调度、维修、巡线等各项内容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安全运营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负责对本部门的机械、电器(气)、动力、仪表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组织对灶具、采暖炉、压力容器、安全阀、防静(雷)电装置、电气、高压管件、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

(4)对运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时处理;对事故处下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现场,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5)积极配合公司安全巡查和抽查,组织要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掌握安全运营动态,对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6)组织对特殊工种安全培训或考试,按规定进行部门和岗位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安全例会,提高部门员工整体安全素质;

(7)强化重点要害部们的安全管理,制定门站、储配站等场站的事故抢救预案和消防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抢救演练和消防演习;

(8)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部门事故的统计上报;

(9)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运营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第2篇 信息科技部-安全管理中心-安全运营岗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职责描述:

1、参与优化安全防御体系,研究和实践使用有效技术解决银行业务系统的安全相关问题。

2、跟踪和分析各类安全问题和安全事件,如网站入侵调查,病毒木马,ddos攻击等。

3、跟踪和分析新的安全漏洞和技术,定期对系统、应用、网络进行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

4、编写防御工具和分析工具,对新技术、新方法、新软件进行评估和应用,完成网络和系统安全加固。

5、协助各项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管控措施有效执行。

职位要求: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优先;

2、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有银行相关项目及从业经验为佳;

3、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沟通能力强,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及问题解决能力。

第3篇 某运营线封锁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根据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定向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每月要提报下月施工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施工工作量,施工范围,请求封锁时间,慢行条件及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内容,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以电报形式申请封锁施工。

(2)根据批复的运输方案,与当地有关设备管理部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3)具体施工负责人应熟悉掌握该项封锁施工的全部内容,应全力做好劳力组织、机具配置、材料准备、技术交底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优质兑现方案。

(4)对全体参加封锁施工人员要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对起道机手、捣固机手、吊车司机、吊装指挥人员、领车人员等主要负责者,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操作,确保持证上岗。

(5)封锁施工前要组织所有参加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要明确该项目的技术标准。组织分工,作业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要求,要做到交者清接者明措施具体。

(6)在各项准备工作完备的基础上,根据方案的批准时间,派一名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和行车调度申请办理封锁施工命令。驻站联络员在填写登记手续中,必须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7)封锁施工命令下达后,严格按《技规》第209~259条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标志不到位,不准施工。

(8)防护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防护员一般设置三人,封锁两端各一人,与车站联系一人。施工地段了望条件不好的可适当增设中间防护员,防护员必须由本企业正式职工担任。

(9)封锁施工必须强化时间观念,必须按方案及调度命令限定的时间组织好施工,封锁中要随时掌握好施工进度和质量,认真检查纠正不安全因素,确保正点开通,减少对运输干扰。

(10)封锁完毕,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立即组织检查,确认施工项目是否达到了《工务规则》第214条规定的开通条件。材料、机具等是否运至限界以外,并做好记录。满足放行条件后,由施工负责人按《技规》规定撤除封锁施工防护。并通知驻站联络员,请求开通。

(11)开通后的线路,在不稳定时期,要设专人防护和维修。严格掌握列车速度,必要时设测速人员观测列车通过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12)既有线封锁施工,施工队长必须在场,较大的封锁施工(包括信联闭停用)除施工队长外,项目经理也必须到位,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安全。

第4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5篇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集气站、集输管线作业现场。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还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2.2  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 )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是5%-15%。

2.3  窒息性气体:使空气中氧的浓度下降,危害人体呼吸的气体。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天然气中的最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无硫化氢时天然气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甲烷的密度相当于空气的55%(甲烷密度/空气密度=0.55),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当天然气不完全燃烧时产生一氧化碳。

4.2 危害

4.2.1 侵入途径:吸入。

4.2.2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的甲烷,可致冻伤。

4.2.3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对于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的场所,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气体防护的培训。

4.3.2来访者和其他非定期作业人员在进入天然气生产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4.3.4 禁止在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工业动火监控管理办法》。

4.3.5 人员进入集气站前必须穿戴好齐全有效的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完全释放人体静电,且要求任何人员不得在集气站内穿脱劳保。

4.3.6 外来人员进入集气站要执行门禁管理,并由站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外来人员是否具有入站条件。

4.3.7五级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并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4.3.8 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及天然气放空作业点50m内严禁烟火和接打手机。

4.3.9 任何车辆不得进入井场和集气站内。因生产需要进入天然气生产现场时,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

4.3.10 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a)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b)集气站进站管汇区、分离器区、自用气区、污水罐区、外输区、压缩机、发电机房、食堂操作间、壁挂炉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每个集气站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氧气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各两台;所有气体报警仪每年检测一次且合格,否则更换;集气站内制高点设风向标2个;

第6篇 运营线封锁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根据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定向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每月要提报下月施工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施工工作量,施工范围,请求封锁时间,慢行条件及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内容,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以电报形式申请封锁施工。

(2)根据批复的运输方案,与当地有关设备管理部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3)具体施工负责人应熟悉掌握该项封锁施工的全部内容,应全力做好劳力组织、机具配置、材料准备、技术交底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优质兑现方案。

(4)对全体参加封锁施工人员要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对起道机手、捣固机手、吊车司机、吊装指挥人员、领车人员等主要负责者,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操作,确保持证上岗。

(5)封锁施工前要组织所有参加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要明确该项目的技术标准。组织分工,作业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要求,要做到交者清接者明措施具体。

(6)在各项准备工作完备的基础上,根据方案的批准时间,派一名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和行车调度申请办理封锁施工命令。驻站联络员在填写登记手续中,必须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7)封锁施工命令下达后,严格按《技规》第209~259条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标志不到位,不准施工。

(8)防护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防护员一般设置三人,封锁两端各一人,与车站联系一人。施工地段了望条件不好的可适当增设中间防护员,防护员必须由本企业正式职工担任。

(9)封锁施工必须强化时间观念,必须按方案及调度命令限定的时间组织好施工,封锁中要随时掌握好施工进度和质量,认真检查纠正不安全因素,确保正点开通,减少对运输干扰。

(10)封锁完毕,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立即组织检查,确认施工项目是否达到了《工务规则》第214条规定的开通条件。材料、机具等是否运至限界以外,并做好记录。满足放行条件后,由施工负责人按《技规》规定撤除封锁施工防护。并通知驻站联络员,请求开通。

(11)开通后的线路,在不稳定时期,要设专人防护和维修。严格掌握列车速度,必要时设测速人员观测列车通过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12)既有线封锁施工,施工队长必须在场,较大的封锁施工(包括信联闭停用)除施工队长外,项目经理也必须到位,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安全。

第7篇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8篇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9篇 本质安全理论与配网安全运营管理

城市配网是电网企业的电能输送终端环节,是电网公司实现销售、提供服务的基础,是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保障。实现配网的本质安全,对于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经济效益、行业形象非常重要。

本文针对配网现状,引用“本质安全”理论,试对配网安全运营管理提出对策。

一、“本质安全”理论

1.“本质安全”的由来

“本质安全”概念最初源于20世纪50年代世界宇航技术界,主要是指电气系统具备防止可能导致可燃物质燃烧所需能量释放的安全性。由于有了电气设备的防爆构造,电气设备在正常状态下或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火花、电弧以及高热等不至于引燃爆炸性气体。这种构造不是从外部采取附加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而是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进行本质方面的改善,使设备或系统在发生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安全。

本质安全性的开发研究已经由电气防爆构造扩展到所有机械装置和其他领域,尤其是人的能力难以适应和控制的设备和装置方面。扩展之后的本质安全,是指操作者在误操作或判断失误的情况下,即使有不安全行为,设备、系统仍能自动地保证安全;当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它能自动排除,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本质安全”理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成为安全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成为一种全新的安全理念。目前对该理论的研究广泛应用在交通、石油、煤炭等行业。

2.“本质安全型企业”基本特征

“本质安全型企业”由人、物、系统、管理体系四个基本要素组成。

“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基本特征:在正常的生产建设过程中,无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具体特征如下:

(1)人是本质安全的。作业人员有较好的心理、生理、技术业务素质,即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过硬的安全技能和专业岗位知识、规范的作业行为。不论在何种作业环境和条件下,都能按章操作,杜绝“三违”,实现个体安全。

(2)物是本质安全的。即不论是在动态还是静态过程中,设备始终能够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绝对灵敏、可靠。

(3)系统是本质安全的。不论何种作业,何时何地,必须保证有一个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不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发生事故,形成“人机互补、人机制约”的安全系统。

(4)管理体系是本质安全的。在风险评估和全员参与的基础之上,策划并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现代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范、管理科学,易于执行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本质安全型”配网

结合电网企业特点,归纳“本质安全型”配网的特征就是人员安全意识强、设备设施无安全隐患,人、设备、环境和谐统一,实现人员无违章、管理无漏洞、系统无缺陷、设备无故障、环境氛围好,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能控、在控”状态的本质安全。

建设“本质安全型”配网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的本质安全

人的本质安全是“本质安全型”配网的核心。要求每一个员工,无论在何种作业环境中,都能按规程操作,自觉的遵循规章制度,实现个体到群体的本身安全。

2.设备的本质安全

设备的本质安全是“本质安全型”配网的基础。不论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设备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即保证配网设备能够以良好的状态运行,不发生故障;各类电力设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电力生产材料优质,符合规定的使用要求。

3.系统的本质安全

系统的本质安全是“本质安全型”配网的支撑。配网系统是由设备、线路、信息系统、调度及用户专属设备构成的系统网络,配网实时监控,故障判断准确,设备运转可靠,系统稳定安全。

4.管理体系的本质安全

管理体系的本质安全是“本质安全型”配网的保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配网生产管理的闭环流程,实现管理的零缺陷,安全检查经常化、时时化、人人化,使安全管理无处不在,无人不管。

三、对建设“本质安全型”配网的建议

要实现配网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需要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配网。笔者结合在配网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1.以人为本,培养本质安全的员工

人是第一位的,企业的每一项规章、操作、任务都是由人去执行和完成的。本质安全员工可通俗的解释为: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即具备自主安全理念,具备充分的安全技能,在可靠的安全环境系统保障之下,具有保证安全结果的企业生产管理者和作业者。培养本质安全的员工可以从四个方面下功夫:

(1)从“进”的渠道把关口

采用“招、选、派、包”四种方式来把好本质安全员工的进入关:“招”即从学校直接招聘优秀主营专业毕业生;“选”即从辅业单位或多经企业内部选配一批熟练技工;“派”即跟社会劳务派遣机构合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使用派遣技工;“包”即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具有优秀安全资质的公司。“进”应做好对进入员工的安全能力的评价工作,凡是评价不合格的,应视其为本质不安全员工,不允许其准入作业。

(2)从“育”的方面下功夫

本质安全型配网的建设必须以本质安全员工的培育作为基础。只有员工都具有较高的安全素质,才有可靠的安全先决条件。因此,员工教育要不断探索新的形式,少灌输,多启发;重实际,远形式,员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系统观等三个方面。在安全意识教育方面,应注重珍爱生命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安全法律意识、安全事故可控可防意识等内容,旨在解决“要安全”的问题。在安全技术能力培训上着重要培训对岗位安全技能、基础安全技能、即时安全技能的培训,旨在解决“会安全”的问题。要通过班组安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师带徒活动等灵活方式,抓好员工的技能培训,运用正反两方面激励,抓教育效果,努力实现员工行为的本质安全。

(3)从“带”的方面抓关键

带好“本质安全型”的工作负责人是抓好本质安全型配网的关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每一项配网作业视同一个项目,工作负责人就是项目经理。加强对工作负责人资格的管理,参照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负责人的准入考核机制,实行流动管理。特别是对外包施工队的工作负责人,要等同对待,严格准入。抓好了工作负责人这个群体,实现人的本质安全就有了保证。

(4)从“建”的方面求长远

人的本质安全的真正实现依赖于电网安全文化的深化建设。以提升全员安全思想境界为着眼点,培育共同的安全理念和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全体员工树立本质安全理念,提倡“一次性做对事情”的准则,树立“管理上的灵活是艺术,制度上的灵活是灾难”的意识,以安全文化推动生产力,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形成自己的良好安全氛围。全体员工在安全文化的熏陶下,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命和健康成为最终的追求目标。

2.改建并举,发展本质安全的电力设备

建设“本质安全型”配网离不开高可靠的设备。对设备的管理从“引进”和“评价”两个方面下功夫:

(1)注意引进有科技含量的配网新设备

提高装置水平,提升设备的质量和档次,重要用户、重要地段选用国内外品牌产品,市区优先考虑电缆线路,提高设备运行寿命和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台区布点要坚持“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降低损耗,合理调配,缩小单台配电变压器供电范围,减少由于配变过负荷引起的故障;加大资金投入对设备进行大修技改,在“强本”上下功夫,完善安全作业环境,在绝缘线路两端加装接地环,解决绝缘线路装设接地线难的问题;加强对配网设备进货渠道的质量管理,避免低端产品重复进入,新型先进装备供应不足,坚决杜绝劣质产品或“三无”产品进入配网,确保配网安全稳定运行。

(2)落实运行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工作

建立设备检修标准卡和运行设备巡视卡等规章制度,查评出电力设备设施管理中存在的控制、管理和监督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确保设备持续安全健康运行。做好配网运行、消缺工作,及时消除线路隐患,提高设备运行建康水平。对配网设备设施的台账、运行维护、寿命检测及缺陷管理进行全过程评价,保证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3.科技创新,建设本质安全的配网系统

系统可靠性理论指出:整条生产线的可靠性应等于各个环节可靠率的连乘,即使每个岗位的可靠率都达到了99%,100个99%连乘的结果是36.67%。说明安全问题无小事,很小的事情经过系统会放大到惊人的地步。因此系统的安全尤为重要。

(1)加大对配网建设和改造的投入

加快制定配网建设与改造的科学规划。准确预测城市负荷增长,优化配网结构,从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三个方面统筹考虑,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网架结构薄弱、设备水平落后等关键问题。

(2)加快对配网新技术应用开发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整个系统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测监控,形成“人机互补,人机制约”的安全保护闭环。加强配网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快配变监测和管理系统应用,实现对配变的科学管理与有效配置。完善gis地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与应用,建立一套准确完整的10kv配网设备资料,并与地理信息系统实时对应。严格控制非计划停电,加大带电作业在消缺工作、新报装用户接火工作中的比例,加大带电作业项目的研发和培训工作,推广带电作业应用范围。

(3)加强对配网设施的保护力度

从法治和综合体系方面努力解决电网设施建设难、保护难的情况。争取园林及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解决突出的树线矛盾力度,给线路保护区内创造无树、少树的安全走廊,降低配网故障率。加强施工现场的反外力破坏宣传力度,减少重点施工现场的外力破坏次数。

4.狠抓落实,构建本质安全的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上有一个事故法则,又称1:29:300法则。该法则提出在300次无伤事故中,会造成死亡重伤事故1次,轻伤、微伤事故29次,要消除1次死亡事故,以及29次轻伤事故,必须首先消除300次无伤事故。也就是说,防止灾害的关键,不在于防止伤害,而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所以,安全工作必须从基础抓起,如果基础安全工作做得不好,小事故不断,就很难避免大事故的发生。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体系,积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分层次加强对管理层、执行层、作业层的履职监督,分专业提高本质安全标准化作业书的制定执行。实行本质追问,强调系统思考,避免就事论事和以罚代管,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采取本质追问的方法,刨根问底,查清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完善生产管理闭环工作流程

按照pdca的循环模式对生产“巡、缺、检”流程进行界定,从配网的运行、检修、安装、调试等方面规范内部机构设立。制定城市配网运行规程,实现安全责任与管理责任统一,做到按专业整合资源,按流程进行工作任务传递,实行协调运作。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各层面的安全组织体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使员工即使出现了违章,也造不成生命危害。

(3)深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研究开展安全生产质量体系认证贯标活动,制定和完善从管理到作业的安全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人员作业行为,大力推进班组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工作,减少随意性、偶然性事件的发生。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工程。建设“本质安全型”配网必将使配网的安全水平稳固提高,实现人人快乐工作,家庭安康幸福,员工安居乐业,企业和谐稳定的效果,进一步提升电网企业的安全管理、经营绩效和行业形象。

第10篇 浅谈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实践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明确提出要逐步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安全便捷、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公众。自1965年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开始,经过4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截至2007年6月,全国运营线路总里程达到585km,总投资6000亿元,同时还有10余个城市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面对轨道交通大发展的现状,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广大轨道运营单位所重视。

1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的理念

1.1安全为命,打造平安地铁

运营服务作为地铁最大的服务载体,任何故障都可能引发媒体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对运营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对地铁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必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面孔来抓安全工作,始终坚守“没有安全就没有运营”的理念,落实各项运营安全工作措施,打造平安地铁。

1.2人人有责,全员促安全

任何一名员工都是运营安全工作的重要力量,运营服务的高品质体现着每名员工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企业强大、运营稳定有序与每名员工的成长、利益、价值是一个共同体,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安全运营离不开每名员工的努力,企业和员工只有相互依存,才能共同发展.持不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培育企业安全氛围,让员工深刻体会到安全工作与自己息息相关,形成“人人想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善安全”的文化氛围。

1.3警钟常鸣,安全工作永无止境

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项工作永远都没有干完的时候,是永远都不可能结束的,长期下去容易使人麻痹大意,提出用“投石头原理”防麻痹,经常地“敲打点击”,使员工警钟长鸣,保持警惕。同时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带着责任抓安全,带着感情抓安全,带着使命抓安全,抓重点部位,抓重点环节,抓重点岗位,力求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4严格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

事实证明,98%的事故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主动控制住事故链和风险源,消除安全隐患,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基于此认识,地铁运营单位必须不断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理事故故障的能力,努力做到“三个最低”,将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将安全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将安全方面产生的干扰降到最低。

1.5创新管理,破解安全工作难题

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支撑。坚持创新的原则,破解各项工作的难点,保持运营安全工作可持续稳步发展,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运营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组织的国家标准研究和参编工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等活动,及时掌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2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2.1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保障。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是非常重要的。在地铁开通运营前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指引。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行车组织规章》等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涵盖公司的各个专业、运营生产环节,使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章可循,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目前,国内许多地铁都开展了iso9001质量体系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国家也出台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都为规范运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应不遗余力地宣传贯彻。

2.2建立三级安全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各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原则,有效发挥“纵管到底、横管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作用,形成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网络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自总经理,下至基层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各层级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2.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预防运营事故发生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检查是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运用“破窗理论”抓隐患,抓漏洞,漏洞不补必酿大祸。建立班组每周一查,中心每旬一查,专业管理系统每月一查,公司每季一查的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安全检查以自查自纠为重点,自下而上,查找不足。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统一起来,并落实到工作制度中,形成健全的检查网络,实施有效监控。

2.4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对新进员工实行三级(公司级、中心级、岗位级)安全教育;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规定内部特种作业项目,如:low操作、客车司机证等;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利用安全宣传月、119消防日等活动,在车站、列车等宣传阵地,向市民派发安全实用手册,不断提高员工和市民的安全意识。通过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2.5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国内外地铁运营救援抢险的经验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大面积停电、爆炸、自然灾害以及应设备故障、客流冲击、恐怖袭击等其他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国家和地方发生紧急事件、疫病传播情况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另外,还要针对部分预案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

组织员工对各种预案进行学习,按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的方式包括培训式、桌面式、突发式,在演练的过程中,每个安全点都安排评估人员把关,使演练活动有序、安全的进行。定期的实战演练可以及时暴露预案的缺陷,发现救援设备是否足够、发现运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员工是否熟悉掌握各种规章,改善各部门间的协调作战的能力,增强员工的熟练程度和信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演练检验规章、设备和预案,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增强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2.6建立事故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奖惩办法”,定因、定性、定责,严格惩处,通过教育和处罚使员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将“降低故障率事件率”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开展地铁事故案例研究,学习先进一流的运营安全管理,博采众长,取长补短,用“投石头原理”防员工思想麻痹,不断在“在平静的水面上荡起水花”,让每个员工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安全生产形势估计得过好,要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和忧患感;同时,转变观念,对发生的事故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领导层、管理层上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加强管理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事故分析处理能力。

2.7建立警地联动机制,共保地铁一方平安

目前,国内地铁都建立了相应的公安部门,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地铁公安的合作,充分依靠公安力量,保障地铁的平安秩序,建立《警地联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联动例会制度,工作联系机制及联动应急机制。通过双方精诚合作,共保地铁平安。

3结束语

地铁作为为大众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大容量、准时快捷、安全高效的优势,对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上为作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运营安全管理实践的总结,通过与国内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人员互相交流,共同提高地铁运营安全水平。

第11篇 运营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__ 总 则

第一条 __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__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__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__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__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 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 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 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__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 监控室职责

(1) 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⑶ 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 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 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 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 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 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 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 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 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 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 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 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 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 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 监控负责人职责

(1) 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 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⑶ 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 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监控人员职责

(1) 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 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⑶ 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 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 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 、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 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 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 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⑶ 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 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 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 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 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 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⑶ 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 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 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__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__ 监控职责分工__

1、 安全科

(1) 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 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⑶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客运科

(1) 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 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⑶ 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 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 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机务科

(1) 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 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⑶ 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 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__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__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 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

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 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 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 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__ gps监控运行流程

1、 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 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 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 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__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__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__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 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 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 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__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__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__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 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 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 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 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 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 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 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 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 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 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 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__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__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__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__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__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__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__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__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__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__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__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__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__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__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__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__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 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 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__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__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__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__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__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__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__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__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 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 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 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 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 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 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 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 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 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 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 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 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 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__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__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__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__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__ 附__ 则

第四十九条 __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__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产品制度

第12篇 运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行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和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的安全规程和规定;遵照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到生产和安全“五同时”;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关设备及运行、储运、调度、维修、巡线等各项内容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安全运营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负责对本部门的机械、电器(气)、动力、仪表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组织对灶具、采暖炉、压力容器、安全阀、防静(雷)电装置、电气、高压管件、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

(4)对运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时处理;对事故处下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现场,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5)积极配合公司安全巡查和抽查,组织要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掌握安全运营动态,对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6)组织对特殊工种安全培训或考试,按规定进行部门和岗位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安全例会,提高部门员工整体安全素质;

(7)强化重点要害部们的安全管理,制定门站、储配站等场站的事故抢救预案和消防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抢救演练和消防演习;

(8)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部门事故的统计上报;

(9)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运营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第13篇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职责划分]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或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 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求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收费公路上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应急协作]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长大桥隧安全管理需要,协助管养单位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奖励]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开通条件]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管线依附]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危险品]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特种车辆通行]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区划定]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安全区规定]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要求]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通航设施要求]  跨越通航水域的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船舶通行]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养护系统建立]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检查分类]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日常巡查]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经常性检查]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定期检查]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长大桥梁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第14篇 工程、运营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

(3)组织对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管网所、储配站等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班级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管线及其附属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回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上报本部门生产运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员的作用;

第15篇 工程运营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

(3)组织对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各管网储配站班组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参加每周一次班级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合理意见;

(4)组织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管线及其附属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上报本部门生产运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员的作用;

运营管理部门安全行产职责(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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