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外施工单位用电制度
为保证矿区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可靠供电,特针对外施工单位特制定以下供电管理考核办法:
1、严禁外施工单位私自改变负荷,如要增加负荷需向矿机电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审核后方可进行,负责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严禁外施工单位有偷电行为,发现一次视其情节罚款500-1000元。
3、严防漏电现象,如在施工单位供电线路上发现漏电现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罚款。
5、如因施工单位违章用电造成变电站高压开关停电,根据其所影响的停电范围处以1000-3000元罚款。
6、如因施工单位违章用电造成变电站(所)电气设备损坏,除要按价赔偿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10000罚款,同时视其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7、严禁施工单位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发现除没收以外并处以当事人500元罚款。
8、施工单位因违章操作或电气事故造成10kv开关跳闸,罚款2000元。
9、如因施工单位违章用电造成电气火灾事故,视其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0、因施工单位联系不及时造成停送电事故或人员伤亡,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0、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电气意外事故,如造成高压10kv电缆损坏罚款2000元,造成低压电缆损坏罚款1000元,造成电杆损坏罚款2000元,造成110kv电力线路停电罚款30000元
第2篇 监理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使用电梯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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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司机操作人员职责(使用方)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安全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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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 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使用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5
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
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5、电梯失去控制时,应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梯内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跳出。
五、电梯的钥匙管理制度
(一)电梯层门钥匙管理
1、本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钥匙。
2、保管人员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
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层门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二)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人员
1、电梯层门钥匙必须由持有质监部门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使用。
2、领取电梯层门钥匙前,应阅读附件二《电梯层门钥匙安全警示》,并按一式两份签名确认,一份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领取人员自存。(三)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1、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前请先确认轿厢所在的位置。
2、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时,先将层门拔开50mm 左右,以再次确认轿厢位置是否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条件。当轿厢位置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作业条件时,再用手将电梯层门扒开。
63、层门完全打开后,必须有专人用手扶住打开的层门,防止层门自动关闭导致夹伤人员事故的发生。
4、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作业时,必须在电梯层门口设置醒目的“请勿靠近”标识提醒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发生跌落事故。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六、注意事项
1、非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人员不得使用钥匙。当不需要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时,必须把电梯层门钥匙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妥善保管,以免未经授权的人士使用。
2、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进行救援作业。
3、电梯层门钥匙的使用人员使用钥匙打开层门进行紧急救援时,如果轿厢底部与层门地坎段差超过400mm 时,请停止救援作业并关闭层门,立即调整轿厢的位置,当轿厢底部与层门地坎段并调整到小于400mm 时再进行救援作业。
4、禁止使用电梯层门钥匙顶住已经打开的层门。
电梯层门钥匙安全警示电梯层门钥匙属于专用工具,使用不当时会存在从井道坠落的危险,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特再次郑重地向您提出以下安全警告:
5.电梯层门钥匙使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不当将造成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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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千万不要凭主观印象认为电梯在某层,即使您刚将电梯停靠在某层,电梯也极可能已被驶离,这时贸然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极可能发生坠落事故!
7.不得随意用电梯层门钥匙开启层门,确有必要开启层门从厅外进入电梯,必须先稳定重心,开启层门约10 厘米时先观察轿厢位置,确认轿厢在本层后方可进入!特此敬告!
七、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
一、为加强对电梯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电梯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一)电梯困人故障;
(二)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由于触电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其它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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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演练;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技术人员、经过有效的培训,每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使用单位:
单位印章:
负 责 人:
日 期:
第4篇 监理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企业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上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办公楼待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仓库的电器设备线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外单位在炼铁厂用电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炼铁厂外单位在炼铁厂的用电行为,安全用电、合理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所有长期或短时使用炼铁厂电力系统电源的单位。
3. 内容:
3.1. 炼铁厂以外的单位,需长期固定(从接入日起连续12个月以上或累计8个月以上)使用炼铁厂电源的,应由设计院或生产部、技改工程部等出具设计或用电布置证明,经炼铁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入。
3.2. 炼铁厂以外的单位,因施工、临时驻厂等原因,需使用炼铁厂电源的,需由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用电申请,经炼铁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入。
3.3. 外单位使用炼铁厂电源时,应在使用前一周内向炼铁厂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其用电设备性质、容量、用电时间,经批准后由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指定电源接火点,并由设备检修部负责炼铁厂电气维修的车间接火。私自接火的,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000元,处罚炼铁厂相应责任车间5分。
3.4. 外单位在炼铁厂范围内用电,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范及炼铁厂管理标准的配电设备,绝缘、接地(接零)、防水防雨符合要求,必须有合理、灵敏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否则每处处罚1000元。
3.5. 用电线路的敷设除公司指定炼铁厂负责的施工项目外,由用电单位自行负责,且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及炼铁厂现场及电气管理规定,接受炼铁厂的管理。否则每处处罚500元。
3.6. 设备检修部用于炼铁厂范围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用电前向炼铁厂设备科通报其临时用电的容量及接火点,对于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接火点,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其整改。否则每处扣除满意度考核分2分。
3.7. 检修过程中的临时用电,可由设备检修部二车间自行安排,但不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否则每处扣除满意度考核分2分。
3.8. 大修工程的临时用电,由炼铁厂大修负责人同技改工程部协商决定。
3.9. 外单位在炼铁厂临时用电,不能影响炼铁厂的正常生产,否则炼铁厂有权中止其用电,并依炼铁厂损失赔偿。
3.10. 临时用电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一周内拆除其用电设备及线路,否则炼铁厂有权拆除其设备及线路。并每处处罚500元。
3.11. 由于临时用电设备不符合要求而被公司处罚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公司因此处罚炼铁厂的,用电单位必须赔偿炼铁厂损失并为炼铁厂挽回名誉,否则炼铁厂终止其用电。
3.12. 凡在炼铁厂用电的,炼铁厂有权收取用电单位电费,或由生产部从炼铁厂总用电量中扣除,有合格电度表的按电度表走数收取,无电度表的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用电量标准收取,或按双方协商进行,此条应在用电前澄请。
3.13. 用电单位应主动配合炼铁厂对其用电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对炼铁厂提出的问题积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否则炼铁厂有权终止其用电。
3.14. 用电单位的操作、检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主动到炼铁厂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与炼铁厂有关的用电和工作环境注意事项的安全培训,施工和驻厂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内部用电管理、人员管理由用电单位负责。
3.15. 用电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电缆、管道等,不得自行处理,需由炼铁厂或由炼铁厂委托的部门确认,按炼铁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16. 用电单位向炼铁厂借用设备的,必须按时完好更还,造成炼铁厂损失的,由出借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