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电检查、营业普查制度
一、用电检查人员应熟悉有关电力法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应经过申请、培训、考核、批准发证。
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要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三、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工作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四、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用户在电力运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明显违反国家电业管理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对拒绝接收者,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遵守用户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六、营业普查要定期进行,由于配变新增、变更、调整致使配变设备变化较快,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局性的营业普查,普查要有方案、有发现的问题、有限期整改措施、有普查总结。
七、营业普查应有一定的针对性,营业普查要和线损分析紧密结合。要将理论线损与实际线损差距较大的线路列为普查重点、要将当前与历史同期变化较大的线路列为普查重点、要将电量突增、突减的配变列为普查重点。
第2篇 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县级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制度1、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
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2、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3、 用电检查人员在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5、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电用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用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2)、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3)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5)、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6)、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纪律
1、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2、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3、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循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篇 施工现场用电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定期测试,对现场所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4)发现使用磺钨灯和家用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任等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5)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应及时制止、切断,违者要进行罚款。
(6)夜间施工须有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上述内容由现场电工、机修工履行并检查监督。
(8)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路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10)严禁用铜丝、铅丝替代保险丝,一经发现,违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4篇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
1、工区用电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电工每班必须检查一次;每次用电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2、检查人员要以国家的行业标准及法规为依据,不得凭空捏造或以个人好恶为尺度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
3、用电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电标识、警示是否齐全;电气设备的绝缘层有无破损;线路的敷设是否合格;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的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保护接零或接地是否可靠;接地电阻值是否在规定范围内;电气设备安装是否正确、合格;配电系统设计布局是否合理,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各类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齐全有效;各种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是否健全;电工及各类用电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章指挥;各类技术资料、施工记录是否齐全等。
4、更换或大修一次电气设备,必须测试一次绝缘电阻值;测试接地电阻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设备接地端;操作时不得少于两人,严禁在雷雨或降雨后测试。
5、对各类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每周进行一次主要参数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6、对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绝缘电阻检测,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摇测绝缘电阻值,必须使用与被测设备、设施绝缘等级相适应的(按安全规程执行)绝缘摇表。
7、检测绝缘电阻前必须切断电源,至少两人操作;严禁在雷雨时进行摇测大型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测大型感性和容性设备前,必须按规定方法放电。
第5篇 地面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矿区生产场所、生活区安全用电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区地面安全用电检查制度。
检查部门:机电科、安监科
检查范围:10kv配电室、监控室、主井绞车房、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锅炉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房站、灯房、办公楼、机电队、修配车间、炸药库、四川基建、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等
检查时间:每月13日、28日
地面安全用电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气作业:
1、作业人员不得穿戴潮湿的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绝缘用具。
2、电源线、插座、插头无破损。
3、检修时应在相应开关处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禁止带电作业。
4、临时电缆(线)有防护措施,不得妨碍通行,有防止踩压措施,有可靠地接地(零)。
二、机电设备:
1、用电设备设施有可靠的接地(零),有明显的连接点。
2、各种限位开关、仪表灵敏可靠,无裸露接头。
3、设备自身配电箱内清洁、无油污。
4、各种开关齐全、灵敏可靠,有急停开关。
5、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有防护罩,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3米,二次线接头不允许超过3个,且绝缘良好。
6、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线圈间,绕组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少于1兆欧。要求每半年至少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记录齐全。
7、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必须牢固可靠,并有可靠防护护罩。
8、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手脚架、结构钢筋等做回路地线。电焊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三、配电室:
1、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配电柜运行指示灯是否正常,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3、定期对电气设备、电工工具、器具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电力安全用具应负责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暴晒,防止脏污和损坏。电气设备保持性能完好,清洁无尘;工具齐全、整洁、摆放整齐。
4、室内有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制度。
5、有消防器材,灭火器的种类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电缆沟、进护套管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水措施。
7、站场有无临时性用电线路,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8、配电室至少有两名电工持证操作人员;必须有有特种操作证件。
四、配电箱(柜):
1、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置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设备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严禁一闸多机。
2、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配电箱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杂物,移动式配电箱、开管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3、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4、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附近无障碍物,内部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5、各种元件、仪表、开关与线路连接可靠,接触良好,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6、箱体接地(零)可靠;各配电箱内无裸露电缆接头,电线规整。
五、手持电动工具:
1、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
4、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应有可靠的接地(零)措施。
6、开关、插头完好,并与电动工具匹配。
7、防护罩、盖或手柄无破裂、变形或松动。
六、配电线路:
1、电线无老化、破皮
七、现场照明:
1、灯具金属外壳要有接零保护
2、手持照明灯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3、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应不小于2.5m
八、其他:
1、作业面上的电源线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拖地。
2、电工作业应配戴绝缘防护用品,持证上岗。
3、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有高压线的,必须有具体方案采取防护措施。
5、宿舍用电严禁私拉乱接。
第6篇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1.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月对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2.施工现场每星期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案。
3.公司质安部每月对现场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时,定人、定时、定长、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检。
4.检查内容按建设部88年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88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安全)中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第7篇 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完善良好的用电安全检查制度。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根据购物中心所有用电安全内容进行合理分配,各责任人必须认真严格对所负责区域用电安全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分四大部分:
1 主配电检查:当前楼层以配电间为基础所有进出主要线路安全、控制空开、计量电表以及消防用电安全等,
2 公共设备设施:包括当前楼层所有照明设备、空调、电梯、以及卫生间设备。
3 商户用电安全检查:当前楼层所有商户内部用电安全、
4 超市、电器、餐饮、中央空调、外场外墙、等区域用电安全检查。
检查方式:
每日巡查:每日巡查内容包括主配电间内容、公共设备设施内容及当前楼层商户用电巡查。
每周检查:每周对当前楼层所有商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每月检查:每月必须对所负责区域内所有用电内容进行深入检查,包括拆开商户用电空开箱进行检查,所有用电线路连接端进行紧固工作。商户用电功率记录对比。
各楼层责任人自觉认真执行以上检查类容,对于检查不认真,不定期紧固,未检查直接写记录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第8篇 电气设备与用火用电的管理检查制度
1、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公司各类设备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相对固定,各电源插座依据不同区域的用电需求设定不同的用电标准并安装电流过载保护器,防止电器短路与用电超负荷。严禁违反公司标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4、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保安部同事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的同事检测后投入使用。
6、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公司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小食部门外,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
9、 小食部门同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 市场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同事均有义务提醒其他同事与顾客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9篇 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1、安全教育必须包含用电知识的教育。
2、未经过专门培训、未领到操作证、上岗证的电工(包括各类主要用电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专业电工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复试;用电人员变更作业项目必须进行换岗用电安全教育。
4、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及注意事项的教育培训。
5、工区必须坚持每班前和班后进行班会、即班前交底、班后总结。
6、指挥部各工区每年将对电工及主要用电人员进行一次教育培训,不合格者停止上岗作业。
7、所有教育、培训、交底的资料,将按项目或类别分类归档。
第10篇 安全用电技术交底检查制度
1、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分部分项且按进度进行。不准一次性完成全部工程交底工作。
2、没有监护人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前对全体人员进行交底。
3、对电气设备的试验、检测、调试前、检修前及检修后的通电试验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4、对电气设备的定期维修后、检查后的整改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5、交底项目必须齐全:包括所使用的劳保用品及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有关法规内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和注意事项。
6、填写交底记录要层次清晰,交底人、被交底人必须分别本人签字,并注明交底时间。
第11篇 电工及用电人员操作检查制度
1、严禁使用或安装木质配电箱、开关箱、移动箱;电动施工机械必须实行一闸一机一漏一箱一锁。
2、严禁以取下(给上)熔断器方式对线路停(送)电;严禁维修时送电,严禁以三相电源插头(或闸刀开关)代替负荷开关启动(停止)电动机运行;严禁使用220v电压行灯。
3、严禁频繁按动漏电保护器和私自拆装漏电保护器。
4、严禁电气设备长时间超额定负荷运行。
5、配电系统中用电设备必须保护接地、不准再使用保护接零。
6、严禁直接使用胶壳闸刀开关。
7、严禁在线路上使用熔断器。
8、严禁在单一线路上直接挂接负荷线等其它荷载。
第12篇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 6 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极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己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