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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3.4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办公室部长及部门领导,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5.2、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办公室。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4、财务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5、财务部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5.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办公室(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办公室询问结果。并配合办公室办理所有工伤结案

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

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t)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承担100%的治疗费

无工资

3天<t≤7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7天<t≤30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t>30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标准工资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

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不计

无工资

3天<t≤7天

80%的标准工资

7天<t≤30天

60%的标准工资

t>30天

40%的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80%的标准工资

2月≤t≤6月

承担50%的治疗费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

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财务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2篇 工贸企业隐患评估分级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隐患评估分级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隐患分级。

三、主要内容

3.1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4依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本公司选择采用定性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3.5按照隐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级别确定:班组级、车间级、公司级。分别指的是立足于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能够将隐患控制和整改,当自身力量不足以解决时,隐患就上升到上一级的管理层面去解决。

3.6其中的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则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事故隐患。

第3篇 工贸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 部门责任者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4 安全管理部门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4 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四. 各类事故的界定

4.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字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质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公司声誉的事故。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生产装置、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爆炸事故: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

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责任者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5.3 质量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与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六. 事故报告程序

6.1 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类重大事故报告

6.1.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外,应立即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并快速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

6.1.2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领导小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属于4.1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非死亡但属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

6.1.4 应对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给予妥善保护。

6.1.5 事故处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向政府部门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 紧急处置类事故报告(没有涉及人员死亡)

6.2.1对发生的事故,如:火灾、大量原料产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设备爆裂、员工重伤等属于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类事故,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处理外,应在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同时立即向部门责任者及公司领导和关联部门报告,

6.2.2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工作,抑制事态扩大,防止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6.2.3 上述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进行事故调查,作成事故调查报告,向母公司通报,必要时提交政府部门。

6.3 其他类事故报告

员工轻伤、产品生产质量、设备故障等日常发生的非严重性事故,由发生部门于24小时内使用事故回顾记录报公司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责任者,事后在三天内提交事故报告书。

6.4 事故报告和提交要求

6.4.1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内容仔细,不能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对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其中需要上报政府的报告须体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对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协助外单位作成报告提交至政府部门,但非累计在公司事故统计表中。

6.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6. 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公司责任事故。

七.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原则

1 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抢险时应注意保护

现场;

2 发生重大事故时,抢险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抢险救援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按《应急

救援预案》进行现场抢险和警戒工作,不许擅自行动。

3 当有政府救援部门参与抢险时,本公司抢险人员,要服从政府部门总指挥的指挥,公司内部实施的非严重火灾、爆炸、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抢险,要服从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挥。

4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护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八. 事故的调查与书面报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要求:

轻伤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申报工伤认定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可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则由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

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1.1事故调查的程序应包括现场调查、技术鉴定等过程;

1.2事故调查取证要求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机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 职责、权利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2 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2.3 对政府部门未参与的一般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4 类似6.1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关联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2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3.4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4 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4.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概况、日期、类别、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的预防措施

(五)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七)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九. 事故处理

1 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 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 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 由管理部劳资管理负责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伤亡严重程度的鉴定,同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5 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 事故处理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政府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十. 事故统计与分析

1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2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3根据统计情况分析,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十一.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 事故中造成重伤的人员,由政府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11.2 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重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顾

12.1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将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每个人,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2.2 不定时对近期同行业事故进行及时传达学习;

12.3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和同行业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十三.相关文件

13.1 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4篇 工贸企业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内容、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安全大检查,查明危险和隐患,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及统计分析本公司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情况。

3.2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日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

3.3各车间、仓库主管是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对管辖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同时监督下属的安全管理活动。

3.4各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进行安全自查,有责任参与管辖区内的隐患整改工作。

四、管理内容

4.1安全检查分类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节假日检查。

安全检查的策划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检查进行策划,明确安全检查目的、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实施时间、实施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并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避免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安全检查表的制订

各类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表格要求规范性强,具针对性、防止项目遗漏或走过场;要针对已识别出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各检查项目要求完整、清晰、记录简单、责任到位的原则。

各项安全检查的实施

.1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公司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

⑴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①检查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等;

②检查安全职责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台账、记录的完成情况,安全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③检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的教育是否达标。

⑵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①按照生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要求,检查生产、储存、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隐患;

②检查各部门及个人的安全职责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③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⑶特种设备检查:包括起重设备本体安全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气候变化的特点,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专业和部门的人员参加的,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3日常检查:安全管理员每天到现场进行至少一次巡查;生产岗位的员工上岗时,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部门管理人员要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和处理问题;专业人员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4专业检查: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及时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4.节假日检查: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节前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几项。

.1查现场:主要针对现场的环境,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安全通道与出口、物料摆放、标识等。

.2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培训上岗情况、各项记录。

.3查重点:着重于消防安全重点现场、生产重点岗位、危险设备设施、机械安全防范设施、危险物品的使用与存放等。

.4查隐患:查工作现场中物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5查改善:查曾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隐患的改善结果,评价防范效果。

隐患治理

.1隐患治理信息的告知与处理

①根据.1项“外单位的安全检查”中对被检查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进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划分清楚责任部门,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过程进行监控,以尽快获得整改结果,最终消除安全隐患,如期回复检查单位。

②根据.2项“厂级安全大检查” 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进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划分清楚责任部门,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发出《隐患整改通

③根据.2项“厂级安全大检查” 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进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划分清楚责任部门,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完成日期(负责人承诺),并进行复查。

④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内部协调和解决,涉及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告知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⑤车间与岗位级安全检查是属于部门内部的自查,安全隐患的处理由所在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去解决,当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或安全隐患较大时(如涉及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等),要通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同解决。

.2隐患治理与验收

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发出后,责任部门要立即采取行动,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安全主任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②当整改责任单位因其它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通知安全生产管理员,申请整改延期,安全生产管理员在进行可行性评估后再决定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③当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安全生产管理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保障整改所需资金的投入,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实施整改。

④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部门要告知安全生产管理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技术人员进行核查验收,符合整改要求的经评估后先试运行,并视运行效果进行确认和验收,保留记录;整改不合格时应当继续督促改善。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存档与统计分析

.1安全检查记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等均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凭证,要求保存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文件柜中,以备查验。

.2安全生产管理员每季度对企业的各类安全检查及隐患改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公司的安全管理现状,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并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

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我公司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我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5篇 工贸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定了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对电气安全管理、临时用电、防止人身触电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卫生生产。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用电部门、工程部门,也适用于在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三、 机构与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由电工负责落实;

3.2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体要求

4.1.1 对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4.1.2 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4.1.3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操作票制和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制度。

4.1.4 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

4.1.5 生产厂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设备装置,应定期检查测试,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4.1.6 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以免造成绝缘损坏甚至断电事故。

4.1.7 各部门应认真维护电扇、空调、照明日光灯、电源插座、出口安全灯等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损坏应及时联系修复。

4.1.8 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用电器具。

4.1.9 凡在公司内需临时用电,应由使用部门(包括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按照“谁使用,谁办票”的原则办理工作票。

4.1.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一般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若确实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员审核同意才能许可。

4.1.1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4.1.12 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为架空、敷设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准用金属管材作电线支撑。

4.1.13 临时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接头牢固可靠,有漏电保护器作保险装置,室外开关有防雨设施,开关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 使用临时用电的部门,必须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量,否则安全员有权停止其使用。

4.1.15 在停止工作期间,应切断全部电源,临时用电的设备、机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

4.2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应加强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减少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

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4.2.1.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

4.2.1.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

4.2.1.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

4.2.1.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

4.2.1.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

4.2.1.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

4.2.1.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4.2.2.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缆线路一般是敷设在地下的,要做好电缆的安全运行与检查工作,就必须全面了解电缆的敷设方式、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及电缆头位置等。对电缆线路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应经常监视其负荷大小和发热情况。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及发生故障时,还须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4.2.2.1电缆终端及瓷套管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对填充电缆胶(油)的电缆终端头,还应检查有无漏油溢胶现象。

4.2.2.2对明敷的电缆,应检查电缆外表有无锈蚀、损伤,沿线挂钩或支架有无脱落,线路上及附近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物质。

4.2.2.3对暗设及埋地的电缆,应检查沿线的盖板和其它覆盖物是否完好,有无挖掘痕迹,路线标是否完整。

4.2.2.4电缆沟内有无积水或渗水现象,是否堆有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线路上各种接地是否良好,有无松动、断股和锈蚀现象。

4.2.3.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要搞好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也必须全面了解车间配电线路的布线情况、结构形式、导线型号规格及配电箱和开关的位置等,并了解车间负荷的大小及车间变电室的情况。对车间配电线路,有专门的维护电工时,一般要求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其检查项目如下:

4.2.3.1检查导线的发热情况。

4.2.3.2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

4.2.3.3检查配电箱、分线盒、开关、熔断器、母线槽及接地接零装置等的运行情况,着重检查母线接头有无氧化、过热变色和腐蚀等情况,接线有无松脱、放电和烧毛的现象,螺栓是否紧固。

4.2.3.4检查线路上及线路周围有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绝对禁止在绝缘导线上悬挂物体,禁止在线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对敷设在潮湿、有腐蚀性物体的场所的线路,要定期对绝缘进行检查,绝缘电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3.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提出临时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15天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4.3.3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3.4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3.5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离进行固定。

4.3.6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4.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电锤、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云石机、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4.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4.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4.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4.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4.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4.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5电气检修安全

4.5.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5.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5.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3.1 必须经工程部负责人批准。

4.5.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5.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5.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5.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5.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5.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5.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5.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5.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5.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5.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5.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5.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5.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5.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5.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5.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5.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方可检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5.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5.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5.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5.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5.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5.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5.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5.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5.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第6篇 工贸企业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等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加强变更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程序的管理。

三、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

3.2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3.3各车间负责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本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四、管理规定

4.1 变更程序

4.1.1 变更申请。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实施计划申请书”;

4.1.2变更审批。“变更实施计划申请书”填好后,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变更申请表”。

4.1.2.1 审批内容

(1) 变更目的。

(2)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3) 变更内容。

(4) 变更带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危害分析及风险削减措施)。

(5)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6)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7)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8)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的要求。

4.1.3变更风险分析。变更批准后对将实施的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4.1.4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责任部门组织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1.5 变更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1.6 变更后及时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及专业知识进行教育培训。

工艺设备变更

.1 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

(1)生产能力的改变。

(2)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3)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4)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5)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6)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7)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8)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9)软件系统的改变。

(10)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11)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12)操作规程的改变。

(13)试验及测试操作。

(14)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15)运输路线的改变。

(16)装置布局的改变。

(17)产品质量的改变。

(18)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19)其他。

人员变更

.1 企业根据企业人力资源定员相关标准,明确生产单元或员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岗位设置、员工的数量等。

.2 人员的变更必须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应严格执行人员变更管理流程,确保上(替)岗人员具备上岗能力及资格。

.3 应按“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安排上(替)岗,以满足安全生产最低标准。

.4 企业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应评估人员变更对现岗位安全生产的影响,选择合适人选。

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

(2)国家法规制度的特种作业岗位。

(3)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

(4)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

(5)审批作业许可的岗位。

(6)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

(7)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

(8)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

.5 企业应明确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的知识、技能、资质与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依据岗位培训需求矩阵,确定人员上(替)岗前的培训内容和考评方式。并有计划培养关键岗位的后备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顺利实施。

.6 对上(替)岗人员要进行技能考评,考评方式可以是提问、考试、现场模拟操作等;高风险作业项目的考评应包括现场模拟操作演示。考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可以是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的主管领导、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员工和专(兼)职教师等。

.7 替岗应经属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核准后执行;调离、调入、转岗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人事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8 关键岗位变更人选不能满足知识、技能、经验最低要求,须停止变更。

.9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填写“变更申请审批表”,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主要包括:

(1)人员变更的审批信息。

(2)发生岗位变更员工的个人信息。

(3)变更过程中的培训及考评信息。

(4)确保满足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7篇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发放及佩戴,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线劳保配备、发放、佩 戴检查。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3)其他依据

3.2术语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根据安全 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明确企业劳保用品发放程序和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以确保员工认真穿戴,起到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4职责

(1)各分部门负责本部门劳保发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劳保发放标准的统一审核、批准。

(3)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购买,保管与发放。

(4)各员工负责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5详细规定 5.1制度制定

由各分部门制定本单位劳保用品配置、发放标准,制定时应充分考虑防护用 品对有毒有害因素的防护等,完成后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5.2购买程序

(1)各分部门负责申请购买劳保用品的计划提报。

(2)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要求、卫生标准 及提报数量、日期到国家定点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处购买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提供产品相应检验合格证、说明书。

(3)购买来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时,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检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仓库保管员应核对数目及型号是否准确。入库后应采取措施妥善储存和保管,不得发生使劳动防护用品霉烂变质、损坏、丢失的现象。

5.3发放程序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

(2)劳动防护用品以各科室、班组为单位领取,领取时必须填写领料单, 并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否则,仓库拒绝发放。

(3)按月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凡6天以上没参加生产线工作者,按出勤比例扣发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超过半年的劳动防护用品,期间缺勤超过30天者,使用期顺延。新职工入厂,按分配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下车间劳动期间,可根据工种性质和劳动时间,按现行标准执行。

(4)凡临时变动工种的车间生产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字并按规定数量发放,原则上实行专人专发,如工序人员变动,生产劳保随即变动。

(5)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大衣、雨衣、高温鞋、眼镜等〕,必须办理领用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则,仓库不得发放。

(6)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位负责建立台帐,详细登记物品名称、发放日期、 规定期限、领用单位、数量及领用者等项内容,以备查对。

(7)凡规定以旧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如数交回旧的,否则不予发放。

5.4劳保管理

(1)各单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仓库要监督执行。领取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指导职工正确使用。未按要求穿戴者不准上岗。

(2)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只限在工作时间内使用。

(3)职工在厂内调动或劳动条件改变时应及时增减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交回仓库。

(4)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时间发放,凡在使用期内丢失的一律不予

补发。

(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没有的,而在生产、工作中特殊需要的护品, 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后领用。

5.5各岗位劳保发放标准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仅作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日期起实施。

7附录

根据制度文件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将相关表单等列入此项。

第8篇 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火灾对环境的污染。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三.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负责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有效管理,确保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2.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日常消防工作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3.3. 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关心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甚至损坏消防器材。

四.工作程序

4.1、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标准,严格履行本公司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

4.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安全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责任人,明确专兼职消防员,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保养维护或更新。

4.3、火源管理、仓库管理等工作,遵守本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4.4、电源管理(包括电器设备安装、临时用电管理等)遵守本公司关于用电管理的规定。

4.5、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时,应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生产车间和职能部门每月组织自查,各岗位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4.6、消防安全教育除按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外,同时强调::

4.6.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进行考核,并有记录。

4.6.2每月初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员工会议,对全体员工进行包括消防安全方面内容的教育,并有记录。

4.6.3半年一次召开义务消防队员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并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6.4利用黑板报、宣传窗、内部刊物宣传安全法规,报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消防案例教育。

4.6.5积极开展“119”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使每位员工领会《消防法》,学懂消防知识,在各重点消防部位发生意外火灾时能妥善处置。

4.7、消防器材管理:

4.7.1消防器材定位管理,专人负责。

4.7.2每月开启消防栓一次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全公司内灭火器检查压力表一次,并作记录。

4.7.3除应急抢险扑救外,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4.7.4灭火器必须放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地点,严防曝晒、雨淋或腐蚀。不得随意拆卸各种灭火器,确保灭火器材完好。

4.7.5消防设备必须置放在醒目位置,不设遮盖或在上面挂搭其他物品。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并确保道路畅通。

4.7.6发现受潮、失效的消防器材,需更换、增加消防设备,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配置。

4.8、事故应急处理:发现火警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以最快速度拨打“119”电话,同时立即报告领导,组织人员马上扑救。发生火灾报警后,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9、消防工作奖惩

4.9.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司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9.2、有下列行为者处以2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1)在本公司禁烟区内吸烟者;

2)违反用电规定者;

3)违反火源管理规定者;

4)损毁消防设备和消防工具者;

5)存在火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拒绝执行者;

6)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

第9篇 工贸企业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3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四、管理规定

4.1 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1.3 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承包商的管理

.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供应商的管理

.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临时工的管理

.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承包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六、考核评估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2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用。

第10篇 工贸企业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生产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

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7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8)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4、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9)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2)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5、起重违章作业

(1)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3)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4)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运路线行驶的;

(6)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7)指挥信号不规范,违章指挥吊运的;

(8)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9)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10)斜拉外挂吊运的;

(11)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12)多人绑挂时,无人负责指挥或多人指挥;

(13)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14)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

6、焊接违章作业

(1)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6)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7)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9)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0)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1)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2)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4)压力气瓶曝晒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6)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7、高处违章作业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8)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10)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1)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机械违章作业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4)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6)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7)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

(9)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违反机械作业规定的。

9、运输违章作业

(1)机车变更作业计划以口头形式传达;

(2)调车作业中运行速度过快时上下车;

(3)进入有电力网的区域作业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车辆未采取止轮措施;

(5)作业过程突然关闭信号改变进路;

(6)扳道员未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7)作业前未调试或作业中擅自关闭平面无线调车系统;

(8)不按信号行车;

(9)公路运输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10)高速急转弯;

(11)货物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12)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13)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14)其它违反运输作业规定的。

10、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1)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在制氧站内动火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氧含量分析;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当制氧、汽化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

(5)在制氧设备或管道上检修时,工具或手套上带有油脂;

(6)直接与氧气、液氧接触的管道、阀门、仪表等未严格脱脂,未使用专门的无油检修工具;

(7)猛开或猛关氧气管路阀门;

(8)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10)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11)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

(12)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3)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16)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11、建筑施工违章作业

(1)未执行交底制度,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进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3)外墙施工未采用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外侧无全封闭密目式安全挂网;

(4)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未设置围拦、盖板、架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门式架进出料口,无板棚或网库棚;

(5)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未设置1.0m以上的双层围或搭设安全网;

(6)模板或脚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脚手架时,无专人监护,未设置设警戒标志;

(7)脚手架立杆基础未设垫木;

(8)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使用;

(9)电源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

(10)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私自动火,用电;

(11)其它违反建筑施工作业规定的。

第11篇 工贸企业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

三、职责

3.1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3.2 各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4.1设备的使用

4.1.1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和培训上岗的规定。a.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原则,由车间提出设备操作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执行。b.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人专机负责,并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c.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可上岗工作。

4.2设备的三级维护保养管理

4.2.1 三级维护保养的内容:a.日常维护保养: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和加注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b.一级维护保养:以操作工人为主,维修工人辅导。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零件,疏通管路,更换磨损的零件,调整设备各部位的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件。c.二级维护保养:列入设备的检修计划。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配合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磨零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达到设备完好的要求。

4.2.2 实行“三级维护保养制”、必须使操作工人对设备做到“三好”、“四会”、“四项要求”,并遵守“五项纪律”。 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培训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润滑;遵守设备交接班规定;管理好工具、附件;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检查处理。

4.2.3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检修时间。对违规操作设备人员,维修人员有权制止。

4.3设备的交接班规定

4.3.1凡多班制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交接班规定。生产班组应设立交接班记录簿,并认真填写双方签字。

4.3.2交班工人在下班前,应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打扫干净,并向接班工人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设备故障的检修,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如无接班人,应告知班组长。

4.3.3接班工人在上班前到岗,发现交接记录薄内容和实际情况有差异,应提出意见,必要时可拒绝接班。并及时向班组长汇报处理。如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4.3.4班组长在接到汇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应向生产部报告。

4.3.5维修人员也应该执行上述交接班规定。

4.4 设备的检修

4.4.1 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1) 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2) 每个设备区域和每一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检修责任牌。区域内要悬挂班组长责任牌,单机悬挂个人责任牌,填写检查维修责任者职责。

4.4.2 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1) 区域包修的责任班组,应按车间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2) 包机的个人应根据车间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况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3) 车间设备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4)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第12篇 工贸企业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日常管理。

三、术语、定义

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2、现场带班: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四、职责

1、企业生技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企业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内容

1、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2、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正常工作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3、企业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7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4、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六、企业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1、企业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3、企业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4.、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企业负责人请假,并由企业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变动信息。

7、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核

1、企业办公室或子(分厂)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

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八、本制度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目的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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