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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八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监理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第1篇 监理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口头报验情况下,及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通过检查,认定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均合格时,应及时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

3、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附经监理机构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

4、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后,应及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5、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没有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与实物标志不符;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质量不合格;监理机构不得准许施工单位使用,也不得准许施工单位私自复试后使用,更不得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

6、监理机构通过宏观检查或见证取样检验认定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运出施工现场。

7、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准许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或未复试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上使用,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第2篇 设备监理工作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在设备项目总监的领导下,独立地开展分管设备项目的专业监理业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督导。

2)必须根据“委托方”审定、认可后的《监理计划》开展监理工作。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后,方可实施分管设备项目监理业务。

3)在承办设备监理业务时,应当独立、客观、公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控制、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4)在实施设备监理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包括:合同执行、设计遗漏、质量事故、工程隐患、施工进度、安全、信息等,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逐级向委托方报告,有必要时,还必须抄报有关部门。

5)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技术、装备等“秘密”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6)必须整理监理业务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信息、文件,按时、分阶段主动交“办公室(文档管理)”登记存档,妥善保管备查,并将其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监理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记录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移交委托方。

第3篇 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监理制度

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监理工作制度

1 此处所指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的机械设备及其辅机、附件等;

2 工程设备订货前,采购部门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所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名称、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订货厂家资质证明和价格等资料;监理单位应对照设计文件认真核对,并与业主、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才可定货。必要时,监理单位可提请业主共同对生产厂进行实地考察,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3 采用招标方式订货的设备,监理单位可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及交货期限的要求。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定货,监理单位都不得代表业主或采购部门签章;

4 监理单位对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应及时编号,统一管理,防止漏订或误订,控制设备到货期,满足工期需求;

5如有必要,征得业主同意,在设备制造期间,监理单位有权对根据合同提供的工程设备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等到供货厂家现场监制(依合同要求),其费用由业主或采购部门承担,制造厂应提供一切配合。

6 工程设备的检验要求是:

6.1.对整机装的新购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应参与运输质量及供货情况的检查。对有包装的设备,应检查包装是否受损;对无包装的设备,则可直接进行外观检查及附件、备件的清点。对进口设备,应提请进出口商检局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可作为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若发现设备有较大的损伤,或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与合同不符,及缺件、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应由采购部门作好详细记录或照相,并尽快与运输部门或供货厂家交涉处理;

6.2.对解体装运的自组装设备,在对总成、部件及随机附件、备件进行外观检查后,应按合同规定由供货厂家工地组装或指导工地组装,并按项目逐项进行检测实验,实验合格后,才能签署验收;

6.3.旧设备(指国际国内二手设备)应达到“完好机械”标准,其验收工作应在调出地进行,经检查、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发运。如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可参与调出地检查、测试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

6.4.现场组焊或有条件的业主自制设备,组焊(或制作)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有关的规范、标准认真审核,对自制设备不得降低标准。制作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制作和组焊,并经严格检验后,监理单位方可签认;

6.随机原始材料(合格证、检验证明、技术资料等)、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监理单位应督促采购(制作)部门全部清点,移交承包单位整理归档;

6.6. 经检查,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应拒签验收单,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业主报告;

7工程设备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采购供应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设备、随机资料的清点移交。出库后应办理移交手续;

8设备出库到现场的运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4篇 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工程中拟用的测量、计量仪器、主要施工机械、安全用具进场使用前,施工项目部应向监理部进行报审,附上齐全、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证书,监理部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监理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对检测仪器、工机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1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选型:

1.1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1.2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1.3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1.4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定期校准的准确性、安全性。

2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2.1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2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3检测仪器、工机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3.1检测仪器、工机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3.2检测仪器、工机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检测仪器和工机具的使用操作:

4.1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4.2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5篇 设备质量监理工作制度

一、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设计文件、图纸后,在设备制造前应会同制造及设计单位复查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和歧义。

二、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或受雇主委托组织设计单位向制造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制造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制造单位执行。

三、设备开工报告确认制度

主要制造准备工作完成时,制造单位可提交“设备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即可确认;对重大工程及有争议的工程需报监理单位确认。

四、材料、构件报验及复验制度

设备制造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厂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进行现场取样见证,检查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要求制造单位进行复验。

五、变更设计确认制度

如发现设计图纸错漏或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制造、设计、雇主或监理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备监理工程师发放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图纸,签发“设计变更指令”。

六、特殊过程检查制度

对于特殊过程,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制造单位应将需检查的特殊过程,提前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制造单位进行特殊过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制造、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字认可。

七、设备质量缺陷跟踪复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制造单位的制造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缺陷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不合格设备项目通知”,并通知制造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制造单位在收到该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修正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考试用书

①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继续下道工序制造。

②特殊设计的或与原设计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制造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③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八、设备质量报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制造单位的制造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①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制造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设备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②如制造单位不及时改正,且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设备部分暂停指令,指令单机或成套设备暂停制造。待制造单位改正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③部装、单机、成套设备安装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设备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部装、单机、成套设备检验认可书”,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④设备监理机构应填写“设备质量监理月报表”。

⑤监理工程师需要制造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督促制监理工作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

第6篇 监理组设备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组设备管理制度

1总监办进场仪器设备(含办公和生活设施、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分类建立清单或档案,经总监和使用人签字后归档保管,使用人可制作备份。

2测量仪器由测量工程师负责管理,非测量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测量仪器。

3办公设备由总监安排至各部门,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复印机、传真机由资料员专人使用,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办公电话要长话短说,不得长期占用。

4分发至个人的办公用品(如办公桌椅、文具、安全帽、工作服等)须倍加爱护,并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5生活设施用品(床及床上用品、衣柜、桌椅、脸盆、饮水机等)由总监办统一安排,每人限领一套,如有损坏或丢失,自行购买。其他如电视机、热水器等公共设施由后勤人员负责管理。

6领用设备要进行登记,离开总监办要办理移交手续。凡损坏、遗失办公或生活设施者,应予赔偿。

第7篇 监理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工程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的规定,负责检查和审阅承建单位提供的材质证明和试验报告,对材质有怀疑的主要材料,应负责抽样复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

1、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经承包商自检合格后,由承包商项目经理签章,向工程项目监理部申请验收。

2、承包商对运到施工现场的设备,经检查包装无破损后,向项目监理部申请验收,并移交给设备安装单位。

3、在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前,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部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应注明工程材料/构配件数量清单、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厂家质量保证书等)、材料试验报告。

4、对进场的大中型设备监理工程师要会同业主、设备安装单位共同开箱验收。检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在报审表上签认,注明质量控制资料和材料试验合格的相关说明;检验不合格时,在报审表上签批不同意验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清退出场,也可据情况批示同意进场但不得使用于原拟定部位。

5、工程材料的抽样送检应见证抽样送检。材料抽样送检见证人由项目监理部与业主协商后确定人选,并办理材料送检见证人卡。

6、见证人会同承包商材料送检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和方法对工程材料进行样。抽样后与承包商材料送检人员共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

7、不合格材料应按情况采取降级使用或退场处理,如退场应在见证人见证下退场并填写退场证明书,并盖承包商公章,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案。

第8篇 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工程中拟用的测量、计量仪器、主要施工机械、安全用具进场使用前,施工项目部应向监理部进行报审,附上齐全、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证书,监理部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监理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对检测仪器、工机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1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选型:

1.1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1.2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1.3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1.4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定期校准的准确性、安全性。

2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2.1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2检查检测仪器、工机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3检测仪器、工机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3.1检测仪器、工机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3.2检测仪器、工机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检测仪器和工机具的使用操作:

4.1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4.2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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