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并做好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基本状况、故障原因分析及维修使用等信息登记工作。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2篇 压力容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悬挂在压力容器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十、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二、使用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十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3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设备科负责。
2、每年年初由设备科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技术监督局等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
4、设备科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做好迎检准备。
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6、特种设备检验时,设备科相关人员和使用部门人员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设备科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设备科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检修部和使用部门。
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科和使用科室组织整改。
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4篇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1)试验室设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仪器的标定、校验、更换易损配件,小修调试。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由操作者负责。
(2)操作者必须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严禁超负荷、超量程。按保养维护润滑的要求进行保养维护润滑,做到不锈蚀、无尘埃、不研磨,保持设备仪器的清洁、整齐。
(3)操作者发现仪器设备出现不正常现象,停止运转,通知设备员进行检查维护,待允许运行后,再进行操作,否则一切后果操作人员负责。
(4)设备员负责管理仪器设备档案,按要求填写清楚。
(5)试验室重要仪器设备明确专人使用、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如使用必须经负责人考核同意后使用。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须由本设备直接操作者在场方可。
第5篇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试验室设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仪器的标定、校验、更换易损配件,小修调试。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由操作者负责。
(2)操作者必须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严禁超负荷、超量程。按保养维护润滑的要求进行保养维护润滑,做到不锈蚀、无尘埃、不研磨,保持设备仪器的清洁、整齐。
(3)操作者发现仪器设备出现不正常现象,停止运转,通知设备员进行检查维护,待允许运行后,再进行操作,否则一切后果操作人员负责。
(4)设备员负责管理仪器设备档案,按要求填写清楚。
(5)试验室重要仪器设备明确专人使用、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如使用必须经负责人考核同意后使用。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须由本设备直接操作者在场方可。
第6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第7篇 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并做好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基本状况、故障原因分析及维修使用等信息登记工作。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8篇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机械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现场监察,安装完毕后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监检证书。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出厂合格证。
4、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演练。
第9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
、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2、使用登记包括新增设备注册登记、设备档案信息变更登记、设备移装登记、设备停用登记和设备报废注销。
3、新增特种设备,应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天内到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4、在设备档案信息变更、设备停用前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设备移装、报废前应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移装、报废。
6、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如实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7、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8、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第10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办理使用登记时限: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
2、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每台设备填写两份。
3、指定专人带齐相关资料,到市级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眼位置。
4、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备案;重新启用时,应到原登记发证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5、特种设备报废或迁移过户,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务案,同时缴回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