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残疾人健康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社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
3.积极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6、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8、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1.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1、工作人员入室必须按要求更换衣、裤和鞋子,戴口罩帽子,不得将手术衣裤穿出科室。
2、手术各室(手术室、洗手间、冲洗室、休息室等)保持清洁。
3、严格执行刷手规则和无菌操作规程。
4、手术室各种用品应保持清洁整齐,手术包、器械、容器、敷料等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超过一周未使用应重新消毒。
5、凡手术需要开启的无菌包及容器,不得再放回无菌存物间,超过24小时要重新消毒灭菌。手术室其它无菌物品按规定及时更换消毒。
6、手术各室在清洁基础上,每天2次用电子灭菌灯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按规定要求,做好手术室空气、物体表面、手术器械、消毒液、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有记录可查。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首诊负责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负责制度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科室是指病人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诊室的当班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要对病员的诊断治疗、住院、转科、转院以及出院随诊等全面负责。
2、首次接诊门诊病员的医师,应按医疗原则,认真负责地对病员进行诊断、处理。若诊断不明需会诊或请上级医师者,首诊医师应按制度规定亲自联系,不得推诿病员。
3、若系危重病员应亲自护送入院或入院观察,并口头及书面记录向接诊医师交待清楚。不能搬动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就地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入他科。
4、若就诊的病员经首诊医师检查后认为不属于本科疾病,应书写会诊申请书,提出疑似诊断后,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处理,待会诊医师诊断明确,认为确系该科病员,同意转科诊治后,首次接诊医师的工作才算终结。
5、如会诊中意见不一致,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人进行诊治,并请科主任裁决;若首诊科主任和会诊科主任意见有分歧,再由医务科或业务院长、院长最后裁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首诊医师承担负责。
6、凡属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抢救患者,相关科室必须以患者为中心,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首诊科室在抢救过程中始终负责患者的生命体征,并起主要协调作用。
7、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系统患者,应根据本次人院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8、病员办理入院手续后,接入院证和所填收治科室接受病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入院证和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否则所造成的延误病员诊治时机的后果,由当事者承担责任。
9、病员入院时的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应按医疗原则诊治病员,完成病历书写等工作。
10、病员入院后首诊医师认为该病员不属于本科收治对象,应在妥善处理病员后,向上级医师汇报。如需请有关科室会诊,填写会诊申请单提出诊断,待会诊医师确认系该科病员,同意转科后,首诊医师的工作才算终结。如会诊中意见不一致,由会诊科主任裁决,如还不能确定则由医务科或业务院长、院长最后决定病员收治的科室。
11、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第7篇 社区卫生中心传染病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应为辖区内重点人群(老年、妇女、儿童)、弱势人群(孤寡、残疾、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历书写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书写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病历是医、教、研工作和科学管理医院的信息资料,同时也是解决医疗争议和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全体医护人员应从法律角度严肃对待,认真书写。
2、病历一律采用写实方法书写,并符合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3、本制度适用于各临床科室和医技辅助科室。
二、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住院病历评分标准》中有关质量要求进行书写。
2、所有病历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水笔书写,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因描图需要,可用红蓝铅笔描记。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和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3、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严格按照《校对符号及其用法》国家标准中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日期和签署全名。
4、病历内容应确切完整,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文句通顺,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涂改、剪贴。
5、表格病历无空缺;续页无空行;住院号、姓名、编页序号填写完整。
6、简化字应以1964年颁布的第二批简化字为准;中文缩写和外文缩写字母按国家规定或世界惯例书写;药名可用汉字、英文书写,不得使用自创字、符号、缩写字母及化学分子式,避免错别字。
7、记录应使用医学常用词汇、术语和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不能使用方言、土语和使人不易理解的词语,患者叙述的诊断名词和药名应加引号''。
8、诊断和手术名称应按《icd-10》和《icd-9-cm3手术分类》的统一规定,采用中文填写。
9、病历中各项、各次记录都要注明年、月、日,急诊患者和危重患者的记录,应注明时刻。记录结束后,书写人应签全名,且签名清楚易认;实习医生签名处有带教医生审阅签名。
10、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1、同一事件时间记录必须作到一致性。
三、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门诊病历由病员填写好一般项目,医师书写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初步诊断及处理意见。
2、初诊或疑难患者的检查应比较全面,以便复诊时参考。如患者拒绝作必要的检查时,应记录检查的名称并请患者在门诊登记本上签名留证。
3、门诊患者需要进一步住院诊治时,应征求患者意见,如同意由医师签写入院证。如患者拒绝住院治疗,应在门诊登记本上注明患者拒绝住院治疗并签字留证。
四、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1、急诊患者由首诊医师负责书写统一的急诊病历。
2、如属无名氏,且神志不清者,病历记录必须注明事由,同时应记录护送人的姓名及单位。
3、请他科会诊时,应记录请会诊时间,会诊医师应记录会诊的时间和提出的诊治意见。
4、病历记录包括:
(1)急救措施及实施时间,急救用药及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
(2)向家属交待病情及家属的意见。
(3)患者或家属拒绝必要的检查及治疗的记录。
5、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患者,应记录抢救经过、抢救措施、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
6、急诊患者离院时,应记录离院时患者的情况,包括:生命体征、神志、离院时间及其医嘱。
7、需住院诊治的患者,应记录离科时患者的情况和时间。
8、留观患者的病情记录,按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的质量要求书写。
9、急诊科需妥善保存急诊病历。
五、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一)书写时间和审阅要求:
1、新入院患者由主管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
2、入院不足24小时的患者,可只书写出院记录,但病程记录应详细记录主述、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诊治经过、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字。
3、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患者,可只书写死亡记录,但病程记录应详细记录主述、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抢救经过、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
4、急症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医师要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在不妨碍抢救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病历。
5、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的病历由住院医师修改、补充以及审阅签字;低年资住院医师书写的病历,由主治医师修改和审阅签字。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或书写不合格者应重写。
6、住院时间过长的患者,每月应写一次阶段小结。阶段小结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按有关格式书写,主治医师负责审阅签字。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7、医师变更时,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记录;接班后,由接班医师及时完成接班记录。
8、患者转科时,由转出科室医师及时书写专科记录,接收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接受记录。专科患者属危重患者,应及时完成接收记录。
(二)病程记录书写要求:
1、病程记录应及时记录病情发展和变化的分析判断,处理措施及治疗效果等。急危重患者随时记录;一般患者至少3天记录1次;病情稳定慢性患者每周记录2次。凡下病危通知患者,每日均应有记录,危重患者或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2、患者入院当天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其书写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及依据、必要的鉴别诊断以及诊疗意见。
3、日常病程记录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住院医师书写。记录内容包括:
(1)上级医师对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分析、当前诊治措施、疗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诊疗意见。
(2)患者病情发展或变化(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判定、处理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与治疗和预后有关的重要化验结果和特检报告,应有确切的记录。
(4)重要治疗的名称、方法、疗效及反应和重要医嘱的修改及理由。
(5)凡待诊、诊断不明确或原诊断需修正时,应及时进行修正并记录修正诊断的依据和理由。
(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包穿刺、肾穿刺、床旁静脉切开等各种诊疗操作经过均按统一格式记录书写。
(7)胃镜、纤支镜、直肠镜、膀胱镜、肝穿刺等重要操作后,均应有术后情况记录。
(8)患者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绝治疗或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并说明拒绝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签字。
(9)患者死亡后,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绝尸解,应有相关记录。
(10)与患者委托人(代理人)交谈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其交待的特殊事项应有记录;手术患者应有与其委托人谈话主要内容的记录。
(11)手术患者术中改变麻醉方式、手术方式和临时决定摘除器官应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记录和签字。
(12)患者出院当日应有记录,重点记录患者出院时的情况。
(13)自动出院者,应记录注明,并有患者委托代理人的签名。
4、新入院患者两天内,主治医师应进行首次查房。首次查房记录重点记录主治医师对诊断的分析依据和治疗用药的依据,对依据少而属推测性或臆想性的诊断分析,一律不作记载。凡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内容时,均应注明查房医师的职称。
5、上级医师查房后2-3天内,主治医师应检查审阅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签字。
6、凡实习医师书写的记录必须有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7、患者住院期间需他科医师协助诊治时,按《会诊制度》规定进行会诊。同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8、大查房和多科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按统一书写格式要求书写大查房记录和多科会诊记录。记录中,一律不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而只记录较统一的总结性诊断和诊疗措施意见。
9、凡危重、急症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三级医师的查房记录。记录时,应写出查房医师的姓名和相应职称。
10、危重患者抢救记录必须反应出整个过程,包括:上级医师的指示、抢救治疗使用的药物、抢救措施、患者病情的转归等。
11、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经治医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征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见后决定是否告知患者本人。其决定意见应及时记录,并有患者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
(三)专项记录书写要求:
1、手术患者必须填写'手术同意书'。
2、外科手术患者均由麻醉医师填写麻醉记录。
3、在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完成手术记录,同时应有主刀医师的签名。
4、患者死亡后,由经治医师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填写死亡记录,并在一周内完成死亡讨论和死亡讨论记录。
5、患者出院后,经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
6、病历首页一律由主管医师按要求负责填写。首页的入院诊断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医师查房诊断意见为准。
7、病历首页疾病的治愈、好转判定标准,一律按照《四川省住院患者治疗效果评定标准》或卫生部《病种质量评定标准》填写,危重患者抢救成功标准按照《急症抢救标准和抢救成功标准》填写。
8、每例出院患者,必须按四川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医院感染个案登记表》。
(四)医患合同书写要求:
1、在签署各种医患合同时,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签署该种医患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就这些问题与患方进行沟通。
2、各种医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由患者签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写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签署。
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文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签署者,可由他人代写,但患者必须用右手食指在其名字处按红色印记。
4、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署。
5、患方拒绝签署医患合同时,医务人员应在当天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拒签时间、合同名称及其理由。
6、各种医患合同中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五)检验和检验报告单书写要求:
1、各种检验和检验报告单必须填写该种报告单的名称、受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
2、报告项目应与送检或申请检查项目一致。
3、检验报告单要填写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数据或数值,同时应有参考值。
4、检验报告单除有报告人签名外,应有审核人签名或印章。
5、各种报告单字迹清晰,字句通顺,书写无涂改。
6、影像学和病理学报告结果如证据不足,原则上不报告疾病诊断,但影像和组织细胞形态学具有特异性者除外。
7、凡医技辅助科室的报告单上,不得使用'建议进一步作**检查'之类的语言,并严禁书写'此改变可能系**损害'等推论性语言。
8、所有检查资料和报告结果应有存档,并妥善保存。
9、进修医师和低职称医师不能单独出报告,其签署报告结果必须有上级医师复核签字。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消毒隔离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毒隔离制度
1、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从事医疗护理活动时必须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2、医护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洁净工作服、帽子,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和离院外出。
3、医护人员严禁留长指甲及染色,严禁戴戒指、长耳环,各种诊疗和处置前后均应用流动水洗手,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遵循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的原则。耐湿热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各种穿破粘膜及组织的器具首选压力蒸气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法,内窥镜用2%戊二醛浸泡消毒或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选用化学方法。全院使用的化学消毒剂,均统一由药剂科按有关规定配制。
5、遵循污染器械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的原则。各种医疗用品使用后均严格终末处理如:注射器、针头、网袋、止血袋、各类导管、氧气吸入湿化瓶、雾化吸入面罩、妇科阴道窥器、体温计等均应采用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以上再清洁、消毒备用;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床单元的床垫、枕蕊、棉絮曝晒或三氧消毒后备用,病床附属设施用含氯消毒剂擦洗,传染病人床单元按相应的综合消毒原理处理。
6、进行晨间护理时不得进行治疗性操作,湿式扫床,毛巾用含氯消毒剂浸泡,一床一帕一用一消毒;床单元每日用浸有含氯消毒剂的小毛巾一床一帕擦拭,一用一消毒;病区地面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如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立即用2000ml/l含氯消毒剂进行拖洗,各类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医疗废物交院医疗废物临时储存室,作好记录,坚持周末卫生大扫除。
7、治疗室、病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拖布应严格按清污分开使用,标记醒目,用后用含氯消毒剂分池浸泡消毒,悬挂凉干备用。
8、治疗室、换药室,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整洁、清污分开,私人物品不得带入,无菌物品与其它物品分柜存放,标记醒目,标明有效期,每日检查并登记。
9、每次处置后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产房、洗婴室、供应室等的台、桌及物表。每日含氯消毒剂湿式拖地1-2次,每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空气60或120分钟,并作记录。
10、注射、针灸时实行一人一针一用一灭菌,换药时实行一人一份一用一灭菌,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有效期4小时,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小时,开启的无菌溶液不得超过2小时,并注明启用时间;输液时采用一次性输液器并盖针孔。
11、碘酒、酒精瓶应保持密闭,每周更换及灭菌2次,盛持物钳的容器、持物钳每周更换及高压灭菌2次,浸泡持物钳采用1:5器械净,一瓶一钳,浸泡液达2/3,并作好记录。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如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12、换药时应严格按先无菌伤口,其次感染伤口,最后隔离伤口程序进行。
13、手术室、产房、供应室符合工作流程,严格区分污染、清洁、无菌路线,不得逆行,使用专用拖鞋,外出时更换,并定期刷洗、消毒。手术室、产房、供应室入口处的消毒液垫应定期清洁更换。
14、检验科用于采集血标本的各种用具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各种废弃标本应消毒灭菌处理,报告单消毒后发出。
15、接触病人的一次性输液器,空针用后必须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并毁形,由医疗废物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作好发放、回收登记工作,回收率达100%。
16、不得在病区内清点污、脏被服,应直接放入污衣袋内,运送到洗衣房统一处理,浸有血液或体液的布类应置于防水袋内封闭运送。收回的布类须先浸泡消毒再去污洗涤,洗衣房下送、下收车应清洁、污染分开。
17、门诊的传染病员或疑似传染病员应在指定地点候诊、检查治疗,不得在门诊各处走动,留观病人应单独安置病室,按常规隔离,不准互串病房和外出,病员排泄物和使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带出病房,也不得给他人使用。
18、凡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员应严格隔离,用过的器械、被服、病室均须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全部焚烧。
19、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到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后,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防止疾病从病人传到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医疗活动中应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放射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坚决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进行采购。
2、药剂科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资质和信誉好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许可证》,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食'、'消'、'械'等非药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进行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