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提高我厂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全厂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高水平、高技术、高安全素质的职工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部门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术语与分类
(一) 术语
安全教育系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 安全教育培训分类:
1. 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 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 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年初(11月下旬)将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汇总后提交人资部纳入本年度全厂职工培训计划中,并以厂发文的形式发布。
(一) 各部门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格式见(附件1)。
(二)全厂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格式见(附件2)。
第五条 新人员入厂其厂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实施完成;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副主任)或安全专工负责完成;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完成。三级安全教育讲课者和受教育者均要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并进行安规考试。
第六条 新人员入厂(含劳务派遣员工)的三级安全考试:厂级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监部出题,试卷由安监部存档;部门级安全教育考试由安全专工负责,试卷由部门存档;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试卷由班组存档。部门临时请的临时用工由部门自行负责培训考试,培训资料及试卷由部门存档。
第七条 每年1月由人资部组织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后,在安监部的配合下组织资格考试,合格者以厂发文的形式发布。培训资料安监部和人资部存档。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考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出题和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配合进行。
第八条每年6月进行生产分场“安规”考试,由各部门自行出题,安监部、人资部配合进行。
第九条每年10月进行生产分场“运规”和“检规”考试,由生技部负责组织,人资部和安监部配合,考试试题由各生产分场自行出题,考试成绩分别报生技、安监、人资存档,试卷由各部门自行保存。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按照证件到期情况统计需要复证和需要取证人员,提前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培训和发证工作。各生产部门安全专工每年元月份要统计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培训情况交人力资源部,便于人力资源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便于监督,以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发生。
第十条 人资部要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档案),并对档案随时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人资部负责组织全厂的所有生产人员进行紧急救护的培训,并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法。
第十二条 保卫部负责对全厂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全厂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思想政治、安全劳动保护方针和政策、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及事故教训教育等。
第十四条 新入厂的生产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员工)要经下列培训:
(一) 入厂教育:对新入厂正式职工进行厂规、厂纪、生产流程、消防知识及安全知识等的教育,其中“安规及相关制度”有关部分(总则)学习后要经考试合格方可分下分场。劳务派遣人员只需进行“安规及相关制度”有关部分(总则)学习后经考试合格即可分到分场。
(二) 新入厂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分到分场后要经分场一级的《安规》学习考试:电气专业学习《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机专业学习《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试卷及评分均由分场负责。
(三) 新入厂人员分到班组后还要经过《安规》专业部分(如锅炉、汽机、电气、燃运等)的学习考试合格。试卷及评分均由班组负责。
第十三条 在岗人员须经下列安全培训。
(一) 班组应对在岗生产人员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抽问、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等培训,并作好记录。
(二) 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人员重返运行岗位,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三) 生产工作人员调换岗位,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教育,并进行实际操作训练,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 全厂的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紧急救护法的培训,并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法,所有职工都应学习消防知识,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 新提升和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及安全责任制的学习,经上级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六) 每次应急预案演习作为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参演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全过程,提高应急知识,同时参演人员进行应急演习签字。
(七) 厂里组织的各类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 厂级正副领导、正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主任按规定参加贵州金元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考试。
(二) 厂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贵州金元集团公司组织的《安规》抽考。
(三) 厂每年要组织一次对部门负责人、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 厂属各分场的运行、检修、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五)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以正式文件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六)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有关规程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外包队伍进厂施工在签订安全协议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并进行签字认可后方能签订安全协议。工作前部门或班组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能开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一交到底,部门和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要时常到现场进行安全提醒和交代。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临时工安全教育应建立培训档案(格式见附件5)。
第十七条 厂工会、人资部、党群部、安监部等部门每年应根据上级精神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演讲等;应用录像、电视、报纸、板报、图片、简报等对职工进行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生产部门对年度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部门安全培训总结上交安全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安监部及分管厂领导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应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安监部,安监部1月30日前应制定全厂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人资部,未按时间完成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安监部12月15日前将完成情况检查汇总归档。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按计划时间落实开展好各种安全培训计划,安监部按季度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规及制度、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等人员考试不及格者考核当事人50元,对考试不及格的人员,部门应在10天内重新组织培训考试,未经考试合格人员不准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加金元公司抽查人员考试不及格者(60分以上为及格),班长(技术员)考核50元,专工考核100元,主任(副主任)考核200元,厂长(包括副厂级)考核300元。
第二十五条 年龄(男)50、(女)40岁的老职工《安规及制度》可免考。
第2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故县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地方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部分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故县水电厂。
3.内容
3.1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
3.1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结果。
3.3本条例考核办法:
3.3.1考核以分场(科室为单位,每月考核一次。各单位按本规范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厂专职安全员处,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抽查情况汇报安委会。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产会议上认定。
3.3.2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产会的,要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
3.3.3全厂所有职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
3.3.4本条例奖惩金额多少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
3.3.5本条例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之处,在考核过程中逐步完善修订。
3.3.6本条例若与局有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局有关制度及规定为准。
3.4本条例考核内容包括全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
3.5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厂安委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3.6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犯。
3.7本条例解释权在厂安委会。
4.事故
4.1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2.1、2.2、2.3、2.4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
4.3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障碍
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
5.1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50%以上,且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
5.2水轮机操作油压低于2.0mpa。
5.3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至报警油位时,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60℃时。
5.4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极限值。
5.5主变压器因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5.610kv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的绝缘击穿。
5.7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线棒或绝缘损坏。
5.8发电机灭磁开关不能正常合、跳。
5.9 尾水、快速闸门故障(包括磁力启动器拒动不能正常启闭。5.10 10k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或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已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考核。
5.11 400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造成设备损坏。
5.12 10kv以上线路跳闸(不属我厂范围者除外。
5.13 直流接地后2小时之内选择出接地点,4小时之内没有消除接地者,直流中断5分钟者。
5.14 电机绝缘损坏。
5.15 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少停保护者,主要保护拒动或误动但未构成事故者。
5.16 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
5.17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5.18 运行中设备的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者。
5.19 跑油、跑酸、跑树脂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至6000元或造成严重污染。
5.20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1 机械加工设备损坏造成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2 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3 起吊设备时,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严重异常者。
5.24 仪表、仪器、工具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5 其它重大异常,经技术科提出,厂安委会认定为障碍者。
5.26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从运行中设备上取用电源,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
5.27 障碍发生后,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调查,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28 障碍发生后,当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实事求是的写出原始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象。
5.29 填写障碍表一式三份在5日内交技术科备案。
6.异常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不严、检查疏忽、联系或调整不当、操作错
误、设备缺陷发现处理不及时,工艺作业和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停运返工者,均统计为异常。
6.1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中,因故障被迫停运或进行临时检修,但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6.2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进行检修者。
6.3 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未按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6.4 未按设备定期维护、切换、试验制度进行工作,发生问题而未构成障碍者。
6.5 未经上级(调度、值长批准,擅自操作或更改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6.6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计划期限者。6.7 误开、停主要辅助设备、误断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应该投入的闭锁装置误断开者。
6.8 值长、监护人下达错误操作命令,未构成障碍者。
6.9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致使轴承温度升高到最高限度或冒烟,但尚未损坏设备者。
6.10 由于人员过失,未按规定投入(忘投、误投或解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构成障碍者。
6.11 主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维护者(因设备有异常情况除外。
6.12 检修人员或其它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6.13 运行人员擅自拆除转动设备的防护罩。
6.14 工作不慎造成电气一、二次交直流回路短路,未构成障碍者。
6.15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从运行设备上取用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6.16 设备检修未做安全措施而发出工作票允许开工者。
6.17 工作票经值长允许,安全措施已做好,检修人员不及时开工,致使设备退出时间超过2小时者。
6.18 运行、检修、试验等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引起设备异常运行或工作中误拆,忘拆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19 生产场所设备被水淹,水深至地脚螺丝处。
6.20 擅自取消或遗漏规定的检修项目和试验项目者。
6.21 设备检修不符合质量标准,需返工延误设备投入运行者。
6.22 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造成后果者另定。
6.23 系统或设备检修时,所装的堵板在检修后未取出,复检时被发现者。
6.24 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将运行中的主要电气表计、自动保护装置停用或校验检修者。
6.25 在高压设备上装不符合规定的阀门、法兰、弯头及其它部件,造成后果者另定。
6.26 因防冻措施不全,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水箱、油箱等,冻裂、冻结、爆破,后果严重者另定。
6.27 出于人员过失,如操作不当,误操作及检修维护质量不良,引起溢油、跑油,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者。
6.28 由于错绘图纸,看错图纸,领错材料,机械加工不良或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报废,人工达2个工作日,或材料费用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6.29 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设备等损坏,损失达100元以上或损失虽未达100元,但情节严重者。
6.30 在厂房内吸烟者。
6.31 明火禁区内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而擅自动火,造成后果者另定。
6.32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者。
6.33 脚手架、扶梯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板未固定而发生倾斜,造成后果者另定。
6.34 脚手架严重超载或已明显弯曲者。
6.35 由于高空平台,脚手架缺乏拦杆不牢固、或楼板孔洞未盖好,又无明显警示,险些造成高空坠落或井、孔、洞、电缆沟等盖板未盖好,造成摔跌而未伤亡者。
6.36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工具,工作中发生断裂,造成后果者另定。
6.37 未按规定使用梯子,在使用中发生滑动、倾斜、发生高空坠落者。
6.38 工作人员从2米以上高空跌下,未造成伤害者。
6.39 人站在起吊物上(必须站人时经技术科批准。
6.40 应戴而未戴安全帽者。
6.41 未设置警戒措施,又未派人看守,在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内发生工具、杂物、材料等高空坠落者。
6.42 在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
6.43 超铭牌起吊重物,造成钢丝绳断,造成后果另定。
6.44 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擅自指挥起重设备者。
6.45 不听劝阻,从悬吊物下强行通过者。
6.46 因安装或操作不当,使用中砂轮碎裂迸出未伤人者。
6.47 未按规程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内工作者。
6.48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洗等工作,不慎险些被卷入者。
6.49 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或装后拆除防护罩,危及人身安全者。6.50 使用钻、车床等转动设备及大锤时带手套,或长发、长辫未戴工作帽者。
6.51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被转动部分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6.52 车床加工件飞出但未造成伤害者。
6.53 4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带负荷拉、合刀闸、带负荷取、投保险(规定允许的除外,带地线合闸、不验电挂地线未造成障碍或400v 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地线,带地线合闸等未遂者。
6.54 带负荷拉、合有闭锁装置的高压刀闸,尚未造成闸刀动作者(包括未拉开地刀而合进出线刀闸者或带负荷拉合高压刀闸未遂者。6.55 任意玩弄运行中的防误闭锁设施,操作中发现问题在未查明原
因前,擅自退出防误闭锁装置者,防误装置有故障,两天不反映,不处理者。
6.56 因操作未合到位或检修不良,10kv以上刀闸接触不良发热,需要重新操作或停电处理者。
6.57 辅助设备操作时发生短路、接地,造成电源开关跳开或保险熔断。
6.58 辅助设备误切,误送电者。
6.59 由于操作不当,使重合闸等自动装置动作者。
6.60 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使发电机强励或过负荷动作,未构成障碍者。
6.61 操作或检修后,工具、用具或其它物件遗忘在电气设备上,未造成后果者。
6.62 强油循环变压器投运后,冷却装置未投入或工作失常,造成严重后果另定。
6.63 自动重合闸,厂、站用电备投装置未按规定投入或解除者。
6.64 继电保护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尚未产生后果者,保护压板(或保险误投,忘投或误退、忘退,运行中误动、拒动以及继电保护试验时造成误联动,尚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6.65 未做好定期工作,使滑环打火达3级,24小时内不处理者。
6.66 操作或寻找直流接地,忘将某路直流电源恢复送电者。
6.67 电动机烧毁或因人员过失造成电动机内进水。
6.68 主要电气仪表和自动装置检修后,投入运行时,不能正确指示
或不能及时使用,造成返工和延期使用者。
6.69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在投运过程中,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线,错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70 电气设备停运检修,漏装接地线、漏挂标示牌,投运时漏拆接地线,漏收标志牌,尚未造成后果者。
6.71 低压开关在运行中拒跳、误跳或合不上,影响设备及时投运或退出者。
6.72 巡回检查中,遗漏检查项目者。
6.73 巡回检查未做记录者。
6.74 巡检记录未填时间、人员、内容及发现的设备缺陷者。
6.75 巡检工作弄虚作假者。
6.76 班组无巡回检查路线图者。
6.77 厂抽查巡检工作不合格者。
6.78 定检、预试、定期工作、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没有提前报出申请者,无故遗漏或无故拖延者。
6.79 在定期工作、预试、维护和保养方面弄虚作假者。
6.80 由于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异常或发生事故者。
6.81 其它情况,经安监人员提出,厂领导认定为异常者(如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性质恶劣的失职行为。
6.82 不论生产现场、科室、生活服务、材料供应等工作,由于人员过失,如在工作中措施不当,人员疏忽失职造成设备、人工及材料费用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均统计为异常。
7.奖惩 7.1 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经分场、科室及 技术科提名,厂长批准,据贡献大小报局申请奖励(一年一次。 7.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改善劳动 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7.1.2 认真贯彻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人 身设备事故者。 7.1.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现千次操作无差错,百票无异常者。 7.1.4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 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7.1.5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 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者。 7.1.6 千方百计保质保量及时解决生产中急需的材料、设备,对安 全做出贡献者。 7.1.7 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中指挥有方,措施得力,使本 单位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或无责任事故者。 7.2 安全奖 安全奖由各分场、科室提出请奖报告,经技术科门审批,一、二 级报厂部批堆, 四级报技术科门批准, 三、 依安全奖励单据拔款下发。 一级:能够避免重大事故奖 30 元一 300 元。 二级:能够避免一般事故奖 30 元一 100 元。
三级:能够避免障碍奖 30 元一 60 元。 四级:能够避免异常奖 10 元一 50 元。 7.3 处罚及罚款: 7.3.1 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2 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3 考核事故: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4 统计事故: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5 设备障碍,对责任单位扣 300 一 500 元。 7.3.6 责任障碍,对责任单位扣 600 一 1000 元。 7.3.7 设备异常,对责任单位扣 50—100 元。 7.3.8 责任异常,对责任单位扣 100—300 元。 7.3.9 对事故障碍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未按规定时 间写出报告者,扣责任单位 500 元。 7.3.10 担。 7.3.11 发生一次火警未构成经济损失罚款 100—300 元。 7.3.1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故不按期整改,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每 项扣责任单位 100—500 元。 7.3.13 对技术科下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 消除者每项罚款 50 元,罚款后继续拖延者加倍处罚。 7.3.14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违犯调度命令,调度纪律使本厂受到罚 款时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发生统计事故,障碍罚款的 30℅,由责任单位有关领导承
7.3.15 由于部门(个人责任造成材料、物品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 失,损失额在 500 元以内,视情节按损失总额的 10—30℅由部门责 任人赔偿,损失额在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按损失额的 5—10℅由部门 责任人赔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故县水力发电厂安全标准化建设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修编人:
第3篇 金盏河一级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以确保电站安全运行。
二、电站成员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负责总值班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止设备出现故障、防火、防爆、防盗),并督促检查发电运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所有发电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组及电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原理。
四、全体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电站水轮发电机组操作运行程序》、《电站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认真学习,熟练操作,严禁误操作、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所领导。
五、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工艺流程及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坚持修必修好,不留缺陷,确保检修质量。
六、电站人员应在每年开机前对所有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大修或更换零部件,若到期不检修更换,追究其电站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按主、次责任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第4篇 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对临时电源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临时电源使用的审批、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单位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临时电源时,公司内部单位可在就近的检修电源箱接引;外包施工单位由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接引,设备检修责任单位监督执行,并通知检修电源箱责任单位。
第八条 需从电源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要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位置、使用时间等,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与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的施工单位,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要求
第九条 从配电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在接引位置要标明负荷名称。
第十条 临时电源使用单位从检修电源箱接引电源时,如不使用插头接引的,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接引。
第十一条 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临时电源,接引与拆除工作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从配电盘接引的电源,在负荷侧要设置临时电源盘。配电盘侧停、送电由运行人员操作,负荷侧停、送电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临时电源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第十三条 临时电源所用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第十四条 现场所有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一)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二)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五)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六)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 开关、保护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应有支架架空且高度符合安全要求,室内架空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低于6米。临时电源线布置要规范,不准随地乱拉电源线。
第十七条 穿过临时电源箱孔洞的导线部分,必须加套管。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是软皮防水电缆线。
第十八条 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区和热体,电源线通过步梯、平台不准阻碍正常通行,不准拖至地面,横过道路部分应装设在硬质套管中,并有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临时电源线接引不准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
第二十条 新安装的临时电动机、开关箱须敷设临时电源时,电源引线必须架空或穿入电缆沟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电力电缆外壳在制作过程中应同时制作接地线。
第二十二条 安装的临时电源在每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禁止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源线。
第二十三条 临时照明电源在照明箱处必须作可靠接地,防止作业人员使用时发生触电。
第二十四条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风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不许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二十五条 移动电缆盘应随电动工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的应粘贴合格标签,对于不合格的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保证在现场使用的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临时电源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条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须告知该电源箱或配电盘责任单位,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在配电盘接引的,先通知运行单位停电,然后由配电盘责任单位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第七章 附件
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
第5篇 某火力发电厂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是指人身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一)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组织或参加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参加设备异常、人身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事件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六)安全事件实行闭环管理,事件关闭后,填报一份最终的、详实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七)及时转发上级单位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地纠正措施,并且对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印发报告单。
(八)负责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
(九)根据公司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报送安全事件报告单,通报安全事件情况。
(十一)负责人身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参加设备异常、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设备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保卫中心
(一)参加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交通及火灾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公司其他各单位
(一)依据公司及上级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协助有关的事件调查分析处理,落实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二)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完善危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报告原则
(一)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班组或个人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二)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以上同等级别的未遂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与发电管理部报告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应同时向中电投生产调度、东北电监局(电话:024--)、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电管理部并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一)初步报告
1.当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当班值长应立即把事件的简要经过以电话的方式向生产技术部、安全保卫中心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和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1小时内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中电投生产调度室及东北电监局电话:024—,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主要经过。
2.安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过的事故初步报告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安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当发生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向相应管理部门领导汇报。
(二)跟踪报告
1.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的20小时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8小时内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较为详细的《安全事件报告单》,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2.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3.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转发至责任单位并监督落实情况,并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效果评价。
4.对于人身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每日8:00前,相关管理部门以电子文档形式将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5.对于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直接损失在7千元以下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在事件原因分析后,将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监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二类障碍、直接损失在3千-7千元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需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再报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需经相关管理门对口主管审核。
(三)分析报告
1.在发生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天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的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报送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2.公司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印发事故情况通报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报告要求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安全事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3.人身轻伤及以上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填写,生产副总经理审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报告单由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后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审核。
4.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生产技术部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 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5.一般及以交通事故、直接损失达3千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中心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安全保卫中心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轻微交通事故及直接损失3千元及以下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经安全保卫中心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6.报送上级公司人身、设备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各生产技术部主任相应审核后,报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批准,并由安监部统一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7.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及分析报告均按以上流程办理。
8.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邮件形式将安全事件结论性报告(最终报告)发送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录入本单位月安全情况分析中。
9.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必须按报告格式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报告格式及结构,应由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
第十条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一)若承包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承包方均要上报主管单位。
(二)发生承包方责任的设备、火灾事故由设备责任单位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告单,按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分类
(一)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二)设备障碍、异常划分的标准,执行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中国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中国电力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3.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 号)
5.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
第七章 附件
1.安全事件报告单
2.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
3.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第6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7篇 某热电厂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1.1 班组是生产作业的基本单位,是电厂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的主要承担者和直接实现者。为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管理,明确班组安全建设的标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2 根据集团公司及电厂安全生产检查、教育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1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班组安全生产和班员人身安全负全责。
2.2 班组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班组长必须明确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2.3 班组在分散工作时,每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即为该项工作的安全负责人,对工作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负责。
3 班组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及要求。
3.1.1 班组各岗位人员在班前要对所管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运行班组的班前检查要结合交接班进行,对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要交接清楚。
3.1.2 班组各岗位人员在班中要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运行班组要结合《巡回检查制度》开展班中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
3.1.3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1.4 班组长和安全员要认真做好“三查”:通过查颜观色,检查班组成员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检查班组成员的衣着,是否佩带胸卡,是否按作业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检查班组成员安全帽佩戴的是否符合标准,准备到高处作业的人员是否带上安全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禁止进入工作现场。
3.1.5 班组长、安全员和工作负责人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应给予考核。
3.1.6 各班组发现严重威胁工作人员或设备的隐患应立即上报。
3.2 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及要求。
3.2.1 班组安全教育的内容为: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班组发生过的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工作现场的危险部位及控制措施、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规定、各种事故的处理和紧急救护知识、各级安全生产文件传达等。
3.2.2 对新职工、复工、转岗、在岗等人员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按照电厂《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3.3 班前会内容及要求。
3.3.1 班前会一般应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分散作业的,由该项作业的工作负责人组织,多人操作要明确职责分工。
3.3.2 班前会应结合当日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分析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应做好“三交”:当天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顺序、工作分工,交代每个工作小组,每个人的任务是什么;当天作业的内容和部位有什么易发生事故的不利因素,危险点是什么,如何防范,怎样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及安全技术措施等都要详细的交代;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技术要求要同时交代清楚,使每个工作人员心中有数。
3.3.3 班前会应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重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3.4 班组安全活动日内容和要求。
3.4.1 班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3.4.2 班组安全活动应由班组长或安全员主持,无特殊原因,班组成员不准缺席,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发言,并将活动内容记录在《安全活动记录簿》中。
3.4.3 安全活动内容为:一周安全工作总结、对班组安全工作现状讲评、下周安全工作布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件学习、事故案例学习等。
3.4.4 班组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活动。
3.5 班组安全台账管理要求。
3.5.1 班组安全管理台账为:班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簿、工作票记录簿、操作票记录簿等。
3.5.2 安全台帐的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要详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记录。
3.5.3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电厂有关人员要定期对安全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安全台帐的正确合理使用可提出改进意见。
3.6 严格落实“两票三制”,任何工作人员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
4 奖惩
4.1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班组安全员是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人,未按照规定落实班组安全管理的行为,电厂将视情节考核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50~1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加倍考核。
4.2 班组安全管理要纳入班组年终各项评比中,具有一票否决权,班组安全管理成绩突出者,在各项评比中要优先考虑,班组安全管理不达标,取消班组的任何评比。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5.2 本制度由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5.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 本制度编写人:××
第8篇 某发电厂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验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符合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建设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组 长:总厂长
副组长: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副总师及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
职 责:全面负责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审核批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对各部门评审报告进行评价,审批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纠正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主 任:安环部主任
副主任:行政部主任、技术部主任
成 员: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行政部管理人员
职 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领导各生产单位开展定期自评工作;组织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不小于一次的自评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及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监督制度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标准化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实施、落实、组织和协调;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的编写工作。
2.3 各生产单位职责
按要求进行本单位标准化自查评工作,对自查评查出的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整改,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3 程序
3.1 自评工作
3.1.1各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进行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生产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后,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自评情况交安环部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生产设备设施方面的自评情况交生产技术部核实并监督整改;防火、防盗及交通方面的自情况交安全保卫中心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
3.2 绩效评定的实施
3.2.1生产副总厂长组织召开绩效评定会议。
3.2.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以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3.2.3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各单位分解的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隐患及整改情况与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等。
3.2.4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下发,将结果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3.2.5.1系统运行效果。
3.2.5.2.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2.5.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3.2.5.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3.2.5.5.绩效监控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3.2.5.6.与相关方的关系。
3.2.6各单位报告标准化实施的绩效,规章制度的贯彻,隐患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改进、变更、纠正预防建议。
3.2.7会议做好记录、备案。
3.3 通过绩效评定,就以下几个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
3.3.1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制的贯彻、安全职责的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
3.3.2安环部将存在的问题汇总,制定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纳入下一周期工作实施方案中。
3.3.3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包括标准化取得的绩效,存在的问题,安环部将最终评定结果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纠正,或修订工作计划。
4 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根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按绩效评定结果,对各单位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到年终绩效考评当中。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支持性文件
6.1***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6.2***发电厂绩效管理制度
第9篇 扩建发电厂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安全法规,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编制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 教育制度
环境健康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使其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全面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1 新进企业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环境健康安全教育。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3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工人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操作规程。
4 开展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月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活动有考核措施。
5 经常性的开展厂纪、厂规、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使全体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爱厂、爱家。
(2 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包括限控技术、防护技术、保险技术、排险救助技术(应急措施)。
1 工程技术部门、安环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工程的《环境健康安全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2 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根据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职能分配,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和登记,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总,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3 根据确定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防措施,明确对应的责任人员。
4 编制各种施工技术措施时,必须有环境健康安全的控制措施。重点和危险的施工部位、工序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方案,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3 检查制度
制定内容与适用范围:规定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三级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安全检查台帐:现场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建立施工现场领导值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日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单等。
(4 奖惩制度
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严肃纪律,奖惩分明,确保生产安全。
第10篇 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及其他二次系统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电力二次系不安全事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管理要求等。
第三条 二次作业指从事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和自动化监控等系统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用通道设备上运行、检修及试验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安生部”)是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二次作业技术方案、检查与监督,以及对外协调与信息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所辖二次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巡检中发现保护装置异常或压板投退与实际运行方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在二次设备上的检修、试验工作或影响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必须填写工作票,并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紧急抢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先不填写工作票,在填写事故抢修单、做好安全措施并共同核对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流程。
第九条 设备厂家或其他外单位二次作业对运行机电设备有影响时,必须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其作业人员须通过电厂责任部门安全考试及安全教育后,并由电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监护,方可办理工作票流程,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销票流程。
第十条 涉及调度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二次作业工作,必须由作业部门按《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紧急检修等不同流程向安生部提出检修申请,由安生部协调调度办理相关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工作票流程。
第十一条 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出于备用、检修状态时,其调度自动化系统均不得停电或退出运行。检修过程中涉及到调度、调度机构的上传信息,应将相应的遥信、遥测信号闭锁。有特殊情况确需停电或退出运行时,需按第八规定办理设备停运申请。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确认上传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并经运行值守长许可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二条 通信电路、设备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避免中断通信业务。通信系统及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其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正常情况下,双套配置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不得同时停运。
第十三条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十四条 二次作业工作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工作流程,严防现场误接线、误碰、误整定事故。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电力生产通信系统的网络结构、路由配置和设备状态。
第十六条 二次回路变动时应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在退出保护装置进行工作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不经压板控制的出口回路,尤其是启动安全自动装置的回路。
第十七条 工作中应确保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且仅有一点保护接地。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次系统的保护回路上接取试验电源。
第十九条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或断路器跳闸,无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的措施,必要时申请调度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第二十二条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第二十三条 在带电的电磁式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开路。短路其二次绕组时,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用导线缠绕。工作中禁止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二十四条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将回路的保护接地点断开。
第二十五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
第二十六条 严禁插拔正在运行的监控设备的do开出插把,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只能在安全措施足够的情况下断掉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恢复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时应检查do通道状态,确认无影响设备运行的状态后方可恢复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
第二十七条 对设备的信号模拟、强制阻塞需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于影响系统运行的,必要时应在程序中断开其输出连接。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和复杂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主变保护远方跳闸、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备自投装置等的现场检查工作,在开展继电保护现场作业之前,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影响的范围,分析潜在的危险点,并制定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校验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与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公用的情况,在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上工作时,应停用相应的安全自动装置。如确无法停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被校验保护装置与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更改保护装置定值应履行监护手续,并退出相关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定值项的更改应由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操作,更改定值后,必须对保护装置定值进行逐项核对无误,并经值班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投运。
第三十一条 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后,以及二次回路改造后,应测量交、直流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在合上交流(直流)电源前,应测量负荷侧是否有直流(交流)电位,防止交流和直流回路混接。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是否完整、试验数据是否属实、临时接线是否妥善拆除、接线是否恢复到与实际图纸相符、保护通道是否恢复至正常状态等。
第三十三条 与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面二次作业按照**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安生部负责检查、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丰镇电厂运行部锅炉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
车间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班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班组内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班长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炉司炉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车间领导报告。
3.3车间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各班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车间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12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 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