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对倾斜井巷提升的有关规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②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⑤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式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三、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电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③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④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的规定
1、每班发车前,因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的规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小于2.2米
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
1.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示警后断续启动。
2.防止强行启动。
3.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柱、木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输送机每隔15m装设一个急停按钮。
5.运转中发现断链、刮板变形、机头吊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事故,立即停机检查,防止事故扩大。
6.输送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五、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维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截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2篇 煤矿测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出发前的准备
1、测井前应有地质方面填写的《测井通知书》。
2、测井方面接到通知书后,应根据测井任务应对钻孔地质情况及邻孔测井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必须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在出发前予以修复和更换,不准带病运转。
4、出发前应有专人清点所需要的工具、器材是否齐全。
二、钻孔准备与要求
1、钻场设计与布置,一般应有15m以上工作场地和车辆进出的通道,以保障测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终孔深度必须保证测井探测器能下到最下目的层以下3m;终孔直径应大于下井仪器外径20mm。
3、测井前,应将与终孔时相同的钻具下到井底进行冲孔,使全孔井液均匀,孔内畅通,并在测井人员和设备到达井场后提钻。
4、对泥浆的一般要求:能保护井壁,含砂量小于5%,粘度不大于30秒,密度不大于1.3。
5、测井工作中,因孔壁膨胀、掉块,有可能使下井仪器设备被挤夹时,钻探方面应根据测井人员的要求进行冲孔。
6、测井期间,钻探方面必须留有以备冲孔和处理孔内事故的钻探设备及值班人员。防寒、防暑、防雨、避雷等设施必须完好。
7、测井时,钻探方面不得作危及测井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和影响测井工作进行的任何事情。
三、钻场布置与要求
1、绞车与井口滑轮必须安装稳固,轮槽应垂直与绞车滚筒轴线中点,两者间的距离,一般应大于10m。
2、地面电源线于测量线必须分开布放,并有防止踏破、刮断等措施。仪器和设备要安装平稳,接通电源前,应检查线路是否正确,各个开关、旋钮是否在安全位置。
3、准确丈量记录点至电缆零记号的距离。使用与钻探统一的深度起算点。准确计算各种曲线的起算深度。
4、下井仪器接上电缆后应与地面仪器设备一起通电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
第四节现场测井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
1、现场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有专人负责,领送放射源时,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记录。
2、现场操作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配代防护用品和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
3、仪器下井前,认真检查源室是否可靠,方可下井工作。
4、放射源在现场使用前后,源罐必须加锁,存放安全处,严防发生丢失事故。
5、在检查和更换放射源时,最少有两人参加,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第3篇 煤矿变电所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变电所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维修工作。
2)工作人员要思想集中,线路、电气设备在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制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触摸。
3)详细检查所用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4)必须使用同等电压等级的试电笔,试验时电笔应逐渐接近带电体。
5)拆除、检修电气设备、线路前,必须先办理工作票,禁止带电作业。
6)在高压故障修理或进行高压试验时,必须将工作场所遮拦起来,并悬挂“危险”标志。
7)临时工作中断后重新工作前,必须重新验明无电和检查接地是否可靠。
8)设备安装时,要详细检查线路和电气零件,并按设备各项要求进行调整试验。
2、在断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的工作
1)直接在高压回路上或经过仪表变压器的表计和继电器,一切检查、调整、拆卸、修理和安装等工作,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高压遮拦内或导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以内进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覆行停电和装设地线手续。
(2)对连接于电流互感器和仪表变压器二次线圈并装在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断开所保护的高压部分,并填写工作票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盘上工作,应将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用明显的标志分开。
3)在保护盘上进行钻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请示同意可将保护暂时停用。
4)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人员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5)在带电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2)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
(3)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接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6)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必要时,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
(2)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刀闸和保险。
7)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通电或升压。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保险或断开刀闸。
3、电力电缆工作
1)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执行停电工作票,工作前必须核对电缆名称,需工作的电缆是否与工作票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2)挖掘电缆工作应按现场规定进行。
3)挖掘出电缆或电缆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必须将其悬吊维护,悬吊电缆应每隔1~1.5m吊一道,悬吊接线盒应放平,不得使接头受到拉力。
4)移动电缆盒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带电移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绝缘损伤爆炸。
5)熬电缆胶工作应有专人看管,熬胶人员应戴帆布手套及鞋盖。搅拌或舀取熔化的电缆胶或焊锡时,必须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防止落入水分而发生爆溅烫伤。
6)制做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防火措施。
第4篇 煤矿井下锻工安全操作规程
锻工安全操作规程
2.1工作前检查所用工具及设备有无断裂或其它异常现象。
2.2开车前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是否良好并及时加油。
2.3气锤开动后,精力要集中,不准和别人攀谈说笑。
2.4锻打物件要夹牢,掌钳与锻打配合好,防止物件迸出伤人。
2.5工作时要穿戴好劳保护品。
第5篇 非煤矿山井下排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撬毛作业必须有两行,要有一名有经验的工人,作业时一人监护和照明,详细观查顶帮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撬毛人,在撬毛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1、采场和作业面是否通风良好。
2、将照明工具准备好,撬棍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3、观察好进退路线及顶板情况,确定安全位置。
4、毛矿要洒透水,冲洗好顶板。
5、要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对周围顶帮情况,要周密的检查,防止撬毛时带动周围岩矿石冒落伤人。
二、撬毛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自工作面外部安全地点,由外往里进行撬毛,禁止站在浮石下面撬毛.
2、当工作面不平整时 ,撬毛人员一定要站在高处处理,防止浮石滚下伤人,撬毛人员两腿要站稳.
3、撬毛人员的背后一米内不得有人停留,照灯人员要站在撬毛者一侧一米以外的安全地方.
4、撬毛时要经常用撬棍问顶,及时检查顶板的安全情况.
5、在撬毛过程中,禁止同时打眼作业,禁止支护、扒装与撬毛在同一地点作业,溜矿法作业禁止在撬毛时放矿。
三、撬不下来的浮石,应做明显的标志,及时联系支护工用支柱支撑牢固,并经常检查。请示代(值)班长同意,也可以用炮崩,浮石上有残、盲炮时,必须检查处理好后再处理浮石。
第6篇 攀煤公司大宝顶煤矿机电运输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一)、运输
每一次作业时,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的安全、进度和质量,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本次施工,40t中部槽从井下+1539m石门装车运输至4221-36运输巷,其他电机、减速器、机头、机尾等大件和开关等电气设备由机电科安装队厂房运输至4221-36运输巷;
从地面往井下运输的设备必须完好,电气设备不失爆,有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入井;
机械设备无缺件,零部件无变形失效不好使现象,不完好的设备严禁运往井下使用;
从地面往井下运输的设备,物料等必须绑稳、绑牢,不得有松动滑脱现象;
用平板车运送设备时,必须将设备与平板车绑稳绞紧,设备与平板车之间垫木料防滑,运输推车时,两车严禁撞击;
过+1400m运输大巷时,必须事先与井下运输调度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推车进入;
>; 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 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时,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过风门时,必须提前打开风门,通过后,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车速过快撞击风门;
推车时,严禁蹬车、坐花架车,严禁放飞车;
从+1539m石门运输中部槽装车时,必须四人一组,将中部槽向平板车上装,不准超重、超高和重心偏载;
车装好后,必须用手动葫芦将平板车和中部槽牢牢锁成一个整体,严禁松动,滑脱,未锁好就推车运输;
过二采jd-55绞车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材料上山的管理规定;
提升下放时,必须经安全负责人和持证上岗的把钩工检查完装车情况和车辆及连接装置情况,无误后,方准打点作业;
提升下放时,各石门设人警戒,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管理规定;
严禁蹬钩,随料车一同上下;
设备到达4221-36运输巷入口时,根据该巷道的实际情况,经机电科研究决定,采取措施后,用皮带将设备运输至安装地点;
皮带运输的安全规定:
本次用皮带运输是将皮带反转,运行方向为皮带机头→皮带机尾,作业前,必须先拆出皮带的逆止器,运输完后进行恢复;
用皮带运输时,皮带上必须垫木板,木板长度为压住三组三联托辊为准,宽度不低于600mm,厚度1寸;
运输时,木板放在皮带径向中心上,在皮带上用钉子打孔,用铁线将木板固定在皮带上,防止木板跑偏,并同时在该处的皮带边缘做一记号,以备下一次在同一地点放置木板;
在紧靠皮带机头架的位置,用起重器将设备吊起轻放在木板的中心上,和木板绑稳绑牢,以防跑偏;
运输时,皮带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操作熟练的人员持证上岗,信号用皮带道的每隔60m安设的一组信号传递;
运输时,皮带机尾必须打好压柱,设人警戒,观察机尾的运行状况和禁止人员通行;
运输作业时,皮带道除信号打点人员和随设备前行的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作业或逗留;
设备在皮带上运输作业时,司机必须精神集中,注意听清信号;
皮带上运输设备必须点动运行,点动一次的距离为10-20m,不准常开不停;
设备在皮带上运行时,必须安设一名人员随设备前行;
随设备前行的人员,必须站在设备的运行后方相距5-10m远,随时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设备跑偏、重心偏移、挂防偏轮等问题时必须及时发出停机信号进行处理;
设备在到达距机尾50m远左右的位置时,必须及时停机,用起重器卸下设备靠帮放好;
(二)、安装
安装前必须先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在无顶板垮落及片帮时方能施工作业;
作业时必须指派一人监视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后方能再次作业;
安装时,应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按装,不得有缺件、零部件变形失效现象,各连接部位应紧固,转动部位灵活好使,无卡阻现象;
溜子和皮带的搭接高度不低于300mm,长度不低于800mm;
施工中,抬、拉、撬设备时,应同起同落,协调一致,不准蛮干;
使用手锤、二锤时,前后不准有人,并严禁使用者戴手套;
施工中,使用起重机时,必须选好起吊用的锚杆,锚索或棚梁,对支护不良失效的严禁采用,必要时重新打柱架设;
安装完后,运输机应平、稳、直,链条松紧适度,刮板齐全,无弯曲,中部槽无变形和有漏洞,整体无缺件,运转无抖动、跳牙现象,正反转无卡、碰现象,刮板不倾斜(倾斜不超过一个链环的距离),声音正常,所有的螺栓必须齐全紧固;
设备外露的转动部位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
每一次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科(队)干部现场跟班;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学习本措施,签字后认真执行。
机电科安装队运输、安装sgw-40t运输机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7篇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2]133号精神,按照《***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县地方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字[2022]43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矿生产现场的事故风险等级除了和一些固定的实体类危险源有关外,还和各种组合复杂的危险态紧密相关。而且,实体类危险源的安全性提高潜力不大或需要较长时间和投入,通过监控危险态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状况更直接、有效。为了实现我矿风险预警管理,需要推广我矿风险预警管理模式。同时,由于事故风险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实现风险的动态、系统和全面的预警和预防。事故风险管理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风险的防范,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我矿生产风险防范提供即时、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风险预警机制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编制的防控措施和体系,以及建立的人工管理型报警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结合风险预警模式达到“风险动态预警、适时监控;管理有效、控制有方”的现代安全预防型管理目标。
以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矿贯彻当前国家我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我矿安全管理的主题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我矿安全生产中村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我矿风险控制,有效促进我矿的隐患整改,切实推进我矿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矿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我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 ***矿矿长
副组长:*** ***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及各相关科室、专业及各工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我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体系和制度
(一)风险管理对象提炼、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制定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2)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各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3)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4)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5)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不间断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风险预警应: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并符合: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任务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我矿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急救人员;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风险财政管理
实施风险财政管理,以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成本、强化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风险财政评估报告》,《风险财政评估报告》应包含保险理赔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投保;
(4)有我矿投保险种的记录和理赔费用的统计和赔付资料。
(七)工余安全健康管理
了解和掌握员工工余安全健康状况,对员工工余安全健康进行管理,并应:
(1)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关工余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员工业余活动集中区域张贴工余安全健康的宣传资料;
(2)组织员工对工余安全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3)鼓励员工汇报工余安全健康事故,并形成制度。
五、保障管理
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并保持程序,以保障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应:
(1)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负责风险管理全过程;
(2)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
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最终责任由我矿最高管理者承担。
我矿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员工行为、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人员入井、跟班带班、班组建设、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1)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2)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2、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确保:
(1)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单位对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3)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3、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并确保:
(1)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2)文件收发、归档要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3)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4)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5)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三)安全文化保障
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1)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2)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3)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我矿的各项管理。
六、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内容
(一)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
建立并保持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程序,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和梳理,并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和控制措施,以实现人员准入、培训、监督全过程的流程管理。
1、人员准入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员工准入管理标准,人员准入管理标准应:
(1)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需求计划;
(2)明确员工准入条件(包括员工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
2、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
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规律,为不安全行为控制提供依据。人员不安全行为梳理应:
(1)全面、具体、准确、有针对性;
(2)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3、员工岗位规范
在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我矿应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岗位规范应:
(1)种类齐全;
(2)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3)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4)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5)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6)确保在完成预定任务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书面安全工作程序。
4、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制定
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以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措施应:
(1)结合我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
(2)涵盖影响我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
(3)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5、员工培训教育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1)明确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及人员,并有绩效考核制度;
(2)有足够的培训资源;
(3)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体系培训。
(4)每年末进行一次基于风险管理和事故分析统计的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5)每年末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6)每年末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7)明确员工分层和分类培训内容与周期;
(8)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9)建立员工培训信息档案;
(10)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11)确保培训机构和师资,有相关资质证书;
(12)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帐;
(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14)新入矿员工要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6、员工行为监督
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1)确定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考核人员;
(2)明确监督范围、方式、频次;
(3)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7、员工档案
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全面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并确保:
(1)所有在岗员工的档案齐全;
(2)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完整(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3)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重点监控对象。
七、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一)通风管理
建立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2)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8)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二)瓦斯管理
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
(1)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2)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3)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2、强化瓦斯检测
(1)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2)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3)相关入井人员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6)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7)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3、制订瓦斯隐患处理措施
(1)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前必须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3)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5)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采取瓦斯隔爆措施
(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3)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和aq1027-2006标准,并按周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2)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3)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
(4)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5)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1027-2006规定的标准。
(三)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通过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防突管理应确保:
1、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2、不同突出危险性的煤层或工作面,应有针对性的防治突出措施;
(1)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确保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2)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进行效果检验并确保措施有效,防突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防治水管理
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4)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6)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五)防尘管理
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1、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1)主要进风大巷;
(2)主要回风大巷;
(3)主要运输巷;
(4)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6)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7)转载点;
2、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大于30m);
(2)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3)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5)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
(6)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3、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1)采煤机;
(2)液压支架;
(3)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
4、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1)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2)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且不超标;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六)防灭火管理
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
1、防灭火设计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对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3、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4、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2)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3)有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帐、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4)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5)有黄泥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七)监测监控管理
各我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一通三防”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掌握各种数据变化情况,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2)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3)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汇报;
(4)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5)相关记录、报表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八)采掘管理
建立并实施采煤、掘进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设计要体现安全高效的原则,并保证采掘关系正常;
(2)采煤工作面长度、推进长度、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煤柱留设尺寸的设计应考虑潜在的风险;
(3)作业规程的编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中的风险,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搬家倒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水区、过空巷等要制定专项措施;
(5)支护设计应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各类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6)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7)确保生产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
(九)爆破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制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爆破材料和爆破设备购置渠道正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并进行入库检验和登记;
(2)有专门的爆破器材存放地点,存放点周围环境、存放分类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存放地点有明显标志;
(3)发爆器及发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4)爆破材料运输方式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爆破前按照《我矿安全规程》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内容选取,按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地测管理
建立并保持地质测量控制程序,确保采掘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业的正常进行,并确保:
(1)矿井各类地质报告齐全、规范;
(2)在生产过程中各项地质预测预报及时;
(3)掘进给向及时、准确,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4)基本矿图齐全,内容、精度符合《我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更新及时;
(5)对开采沉陷区进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十一)供用电管理
建立并实施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供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矿井供电必须为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两个回路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永久抽放泵站、固定式压风机、矿井立井提升人员系统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3)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硐室的设置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与潜在的风险;
(4)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一般指:欠压保护、失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单相断线保护、漏电保护、急停保护、闭锁保护、无压释放保护等。
(5)大型设备检修要制定专项措施;
(6)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7)确保供用电主要场所通讯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
(8)设备监测、检修、维护到位,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9)设备基础管理规范,各种图纸资料齐全,且应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
建立并保持运输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运输、提升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各种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主要指: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拉线、速度、断带、防纵撕、逆止、自动洒水、电气闭锁、欠压、过电流、过卷、过速、限速、松绳、防坠、一坡三挡、指示器失效、满仓及“信、集、闭系统”等保护。
(2)各种运输、提升装置完好、连接件紧固,并定期检验;
(3)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4)运输线路、路面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车库、车场、硐室设置和环境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6)运输提升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7)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记录齐全。
(十三)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
1、我矿压气及输送系统设计应科学合理,并确保:
(1)压气设备配备齐全,设备数量、能力满足要求;
(2)定期对压气设备进行检修,安全阀和放水阀动作可靠;
(3)新安装和检修后进行打压试验;
(4)输送管路设施布置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有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
2、压力容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2)有压力容器完好和存储标准;
(3)压力容器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4)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台帐;
(5)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试验;
(6)移动式气罐有便于区分类别的颜色和代码,并与《g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相一致;
(7)不同气体的气罐分类存放,有防倒装置;
(8)气瓶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和减压器,乙炔发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八、其他综合管理
规范我矿准入、应急与事故、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手工工具、计量器具、登高作业、起重作业、标识标志、施工单位等方面管理,使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覆盖我矿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一)证照管理
(1)我矿施工设计符合国家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2)初步设计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
(3)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4)确保我矿安全、环保设施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
(5)确保施工建设单位具备施工建设资质;
(6)保证质量合格,有国家相关部门验收记录。
(7)保证我矿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
(二)应急与事故管理
制订并保持事故应急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并应: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严格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批,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
(3)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应急预案》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培训;
(4)确保我矿保安体系完备,通讯报警系统有效,所有人员熟悉事故汇报程序;
(5)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有演习计划、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告;
(6)确保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我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我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7)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平台。
(8)每一班组至少任命2名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急救员,急救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张贴、公布;
(9)每年至少有10%的员工接受急救培训;
(10)所有重点作业场所应配置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进行标识;
(11)急救箱内保存一份《急救用品清单》,有专人定期检查,保证医疗器械、药品的完好齐全;
(12)有急救箱配置分布图及急救用品明细表;
(13)井下设置的急救箱、隔离式自救器等设置位置有明显的标识;
(14)有急救用品使用记录,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分析,以查找受伤害原因。
2、规范事故管理,作好事故汇报、统计和总结工作,事故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
(3)根据事故类别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追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4)对所有事故进行统计,建立事故和事件统计数据档案,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5)定期对事故进行回顾,以强化风险意识与预控能力。
(三)消防管理
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1)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与标准相符;
(2)消防器材放置处有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得它用;
(3)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消火栓的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有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明细表;
(6)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7)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8)灭火器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9)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10)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1)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2、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1)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有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要张贴公布;
(3)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都按《消防管理条理》规定进行培训和训练。
3、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
(1)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四)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并保持员工职业健康控制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害因素,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1、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并应确保:
(1)作业人员周围环境(温度、噪声、煤尘、烟尘等)满足健康要求;
(2)各作业环境及餐饮、洗浴等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员工个体防护及各作业场所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提示标志醒目;
(4)有为我矿提供及时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能满足员工日常健康检查和紧急救护需要。
2、建立员工健康检查监护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安全健康状况,做好员工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应:
(1)对在岗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有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每次体检结束后,对员工提供预防疾病和职业病的医学建议;
(5)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立即通知并提供治疗及康复条件并妥善安置;
(6)员工上岗、转岗、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7)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宣传、培训。
(五)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环境有害因素,预防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保持我矿环境良好。环境保护应:
(1)制订完备的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和目标,有专门机构检查;
(2)规范我矿废油脂的回收管理,设置防止油脂泄漏和废油回收的设施或装置,并对废弃油品进行标识;
(3)严格落实我矿废气或粉尘物质监测和控制措施;
(4)对我矿污水排放和净化进行监测,确保污水通过管路排放到地面集中处理,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5)确保我矿噪声防护完善,对作业场所噪声进行监测,噪音超标地点应有降噪措施;
(6)对我矿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7)规范我矿放射性设施管理,废弃放射性物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手工工具管理
有手工工具完好标准、使用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手工工具检查清单;
(2)自制手工工具、非标制作的手工工具要预先制定标准,并经批准;
(3)不使用时,要将工具整齐摆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包、袋、套)或库内,利刃工具有专门的护套;
(4)集体手工工具由专人管理;
(5)有手工工具使用管理台帐,损坏的工具应及时更换;
(6)在高架平台使用手工工具时,手工工具必须加装固定的手腕带;
(7)用于井下作业的手工工具,应考虑防爆要求;
(8)对气动工具使用前进行风险评估;
(9)有使用的气动工具的登记台帐、管理办法和定期检查记录。
(七)计量器具管理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台帐,并确保:
(1)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定,并有记录;
(2)计量器具维护及时和保养记录齐全;
(3)计量器具存储在适宜环境下,做到防水、防火、防锈、防变质(现场)、防损坏。
(八)登高作业管理
建立登高作业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登高或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符合《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高架作业平台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要求;
(3)梯子的制作和安装符合《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行人台阶的设计和施工符合《行人台阶设计要求》规定;
(5)爬梯有编号,并有《爬梯使用管理台帐》;
(6)固定梯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移动式爬梯、脚手架除使用前要检查外,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7)高空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起重作业管理
建立起重管理制度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新购或维修的所有起吊机具均经检验,有出厂合格证;
(2)所有起吊机具均应编号,建档登记;
(3)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4)所有起吊机具上均标明了最大起重载荷;
(5)吊钩安全闩应完好;
(6)定期对起重设备及吊具按《起重机具和吊具完好标准》进行检查;
(7)起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高空起重作业时,安全通道畅通,无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9)固定起重作业场所张贴了起重指挥手势示意图。
(十)标识标志管理
建立并保持标识标志管理程序,以规范标识标志的使用、设置、检查与维护。标识标志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全体员工培训标识标志的含义,并建立标识标志公示牌板;
(2)井巷标识牌板的安装不应妨碍人车通行;
(3)工作和作业场所标识标志的设置应便于作业人员观看;
(4)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存放点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噪音超标区、有毒有害区域、危险区域及受污染区域应有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
(6)所有工业管路均有介质色标和介质流向标识;
(7)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和储存场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
(8)固定管路和有害介质管路上的阀门有标签,并在管路布置图上有识别标识;
(9)地面公共场所和井下巷道有避灾路线指示标志;
(10)仓库、车间、道路、露天场地按功能要求进行划线分区管理,并有功能分区标识;
(11)设备有标有最大载荷(负荷)的标签,大容量的储罐要加标签说明介质和危险性。
(十一)施工单位管理
1、我矿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规范施工单位准入,预防施工单位生产事故,并应:
(1)制订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2)在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3)要求施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4)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5)确保施工单位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6)确保施工单位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7)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每年至少对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我矿应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1)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3)定期、不定期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确保施工单位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九、检查、审核与评审
(一)检查
1、制定反映我矿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1)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结合我矿自身特点;
(3)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2、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1)系统、全面;
(2)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3)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3、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1)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3)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二)审核
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是否能有效满足我矿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1)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2)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3)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5)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三)管理评审
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1)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2)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它要素;
(3)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4)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
十、工作要求
1、全矿所有职工要认清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2、领导小组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风险预警的目的,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3、牢固树立“煤矿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排查(自检自查、回返复查、阶段检查、日常检查等)。
4、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专业进行梳理、认真思考,形成定期的安全状态分析制度。
5、每月召开一次针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有可能诱发事故的大隐患专题会议,做到提前风险预警、消除事故隐患。
第8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第9篇 煤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是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爆破工艺、材料、工具、技术、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器材进行检验测试,确认完好无误安全可靠,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5.爆破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按要求制定爆破作业技术措施,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无技术措施或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爆破工有权拒绝作业。
6.遇特殊情况需对设计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上报。一般性变更报责任工程师批准,重大变更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改变原设计规定。
7.雷暴天气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8.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一切行动必须听从矿长、段长、班长和技术人员的指挥,接受安全员的监督。
10.作业中,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团结协作。各项作业必须认真记录,严格检查。
11.炸药、雷管的支领必须按技术措施规定的数量,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扔、砸、撞。
12.炸药、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
13.运输车辆必须挂好“危险品”标志,车辆驾驶应平稳,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14.钻机钻完孔后,应立即检查孔深,做好记录并报告爆破技术人员。
15.装药前,应先清除炮孔周围的活石,并对炮孔的深度、堵塞、积水等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给爆破技术人员。
16.装药作业,必须使用木质或铜质棍棒。
17.装药作业过程中,若出现堵塞时,未装入敏感爆破器材前,应使用铜或木质长杆处理,严禁使用铁棒。
18.装填作业不得猛填狠压,严禁捣固。
19.装填作业应小心谨慎,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0.使用电雷管引爆时,联线前必须全部短路,起爆前,整个系统必须短路。
21.在联线时,必须从起爆点由远向近联线,并对所使用的雷管进行清点,确保支领数与使用数相吻合,经爆破组长、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22.因炮孔变更,支领的雷管炸药有剩余时,必须立即退库。
23.装药、填塞、联线作业全部完成后,必须会同段长、班长和爆破技术人员一起进行技术性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做起爆准备。
24.装药联线前,爆破危险区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
25.在装药或联线作业中途遇到雷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电雷管引爆时必须将雷管导线全部短路后,所有人员及时撤出。
26.爆破危险区内涉及到的钻、铲等设备必须于起爆前撤到安全地点。
27.装药、填塞、联线、检测等全部工作完毕后,发出起爆警戒信号,警戒人员进入警戒位置,其余人员撤出危险区进入避炮棚后任何人员不准再进入危险区。
28.进入避炮棚的人员不准紧靠棚壁,必须与棚壁保持必要的间距。
29.经检查确认警戒人员全部到位,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发出起爆信号,起爆工根据信号及爆破技术人员的指令进行起爆。
30.起爆五分钟后,必须由段长、班长、爆破技术人员会同安全员共同对爆破现场进行检查明确无误后,才可解除警戒信号,警戒人员方可撤回。
31.放两炮时,必须确保两炮之间的距离大于200米,防止距离过近而使爆破网络受到影响。
32.两个炮区联线结束后,要各自联线到段长指定的避炮地点。
33.警戒工作必须由一名段长统一指挥安排。当两个炮区较远,警戒人员不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先后分别进行警戒,严禁两炮同时交叉进行警戒。
34.第一炮起爆后,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实地观察以下爆破效果及第二炮的联线网络是否被砸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第二炮的起爆。
35.如果一天两炮分布在南北两个采区,应上下午各一炮,下午爆破时要严格遵守爆破时间。
36.严格禁止两爆同时进行起爆。
37.禁止由不同的指挥人进行指挥警戒。
38.发现有盲炮,必须立即处理。处理盲炮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断电源,线路短路;
(3).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4).亦可采用水解法使之失效;
(5).若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时,也可重新联线起爆。
39.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边坡有滑落危险;
(2).爆破参数或炮孔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炮眼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5).无安全通道和避炮措施;
(6).未严格按照规程作好准备工作。
40.全部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保养好所用工具并妥善保管。
第10篇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
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
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有69条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11篇 煤矿电器维修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在进行检修时,一定穿好紧身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防护眼镜。
2.操作人员在检修测试电器设备时,一定要用万用表、兆欧表、钳芯电流表对所检修的设备进行测试,确诊设备状况后再进行检修,而且必须断电进行绝缘测试。
3.操作人员在修理电机、风机、水泵时,一定要用千分尺测量漆包线的线径,修复完毕实验设备运转时,一定要用线速表测试。
4.操作人员在清洗电机、风机、水泵定子时,必须戴橡胶手套进行清洗。
5.操作人员对所修理的电机、风机、水泵进行绝缘清漆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
6.操作人员在检修电器开关设备时,一定要使用实验电笔进行测试,接线时一定要用扳手、钳子和螺丝刀、电烙铁、线头对焊机把线头接好。
7.修理电机、风机、水泵绕组时,必须使用正规的划线刀、压线刀、皮锤和整形棒修理。
8.修理电机、风机、水泵绕组进行绕线时,必须使用正规的线槽模板进行绕组。
9.修理电机、风机、水泵更换轴承时,必须使用轴承起扒器和扒轮器。
10.修理风机,更换风叶时,必须使用风叶专用起扒器。
11.修理电机、风机、水泵时必须使用扒线器、手锤、扁铲、剃刀进行旧线拆除。
12.在检修平台上修理设备时,平台上必须设有安全防护网。
13.操作人员在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好现场,把所使用的工具进行擦洗保管。
第12篇 煤矿瓦斯监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瓦斯监测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5、接班后,首先知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7、应每隔30 分钟检查1 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8、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9、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10、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11、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12、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13、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14、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15、隔爆检查的步骤
(1)按国标“gb3836.1 ―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16、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 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①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②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③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17、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18、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19、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 %的高纯甲烷气体。
20、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21、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皮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 米。
22、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23、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24、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25、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26、每7 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27、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28、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29、首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30、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31、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32、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33、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34、每隔7 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